清产核资中的资产评估方法与财政对策研究

2017-02-10 16:48张宇璨
财会学习 2017年2期

张宇璨

摘要:企业的清产核资具体应当包含资产清查、企业账务清理、认定损益、核实资金与重估价值等很多环节。对于各个环节,企业都应当遵照现行规定予以全面处理。通常情况下,企业在清产核资时都会给出相应的资金挂账以及资产损失认定,对此要依照资产评估的流程来进行。上世纪末以来,关于清产核资已经出台了明确的评估流程和财政处理对策,近些年来有关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的具体办法还会逐步完善。对于清产核资而言,有必要明确资产评估的具体措施与方法;结合企业清产核资的现状,探究完善的财政对策。

关键词: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方法;财政对策

早在上世纪末,税务总局与财政部陆续出台了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清产核资过程中的评估资产环节与流程。然而从现状来看,新会计准则已经具有了普遍效力,这种情况下不再适用清产核资的传统处理方法。在出台替代性文件之前,国企具体的清产核资工作就很容易引发财税风险,进而导致较强的盲目性[1]。如果不加约束,那么清产核资环节就可能背离最基本的财政目标,导致某些损失出现。由此可见,对于清产核资有必要加以全面约束,通过完善财税对策的方式来督促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切实做好清产核资的各个环节。

一、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

清产核资过程不能缺乏资产评估,具体在评估时,评估人员有必要在根本上确保评估质量,依照简便和统一的原则来实现评估。具体而言,统一评估指的是按照一致的流程来评估同种资产,确保依照相同流程评估得到同样结论。在资产评估中,评估人员不必过分重视评估的精确性,只要符合最基本的评估原则就可以了,这样做有利于确保评估过程的简便性。在现行条件下,资产评估结论应当大体符合资产重置成本。进行资产评估时,先要明确资产价值的计量起点,以此来确保结论的统一[2]。

对于重置价格而言,执行通用标准的基本目标在于确保资产实现足额补偿。在条件允许时,应当计算得到建造厂房、购置原材料以及购买各类设备消耗的总成本。一旦给出了明确的价格标准,那么就意味着确定了大致的评估方法。具体在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时,通常会涉及到因素分析法、点面推算法、功能系数法和物价指数法等不同类型的方法。此外,资产评估人员还可以密切结合点面推算法与物价指数法,确保评估得到典型的企业资产价值,在最大限度内杜绝评估资产的误差。

二、探求财政对策

在颁行系列政策的前提下,国有企业具体在清产核资时需要杜绝盲目性,避免较高的财税风险。从现状来看,上世纪末颁行的规定已不再适用,然而截至目前并没有出台与之相关的新规定。受到这种影响,国有企业有必要探求清产核资面临的各种财政风险,在此基础上才能给出适当的解决对策。具体而言,清产核资涉及到的财政对策应当包含如下:

(一)清产核资的会计处理

从现行规定来看,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清产核资对应的规定。因此,企业在评估增减值和帐外资产时,通常就会面临不同的计算结果。从会计政策角度来看,企业待处理的各种库存商品、企业的生物资产、其他各类生产材料都应当归入待处理财产的范围内[3]。经过报批之后,才能转入营业外的收入中。此外,清产核资不可避免会引发产品损失,对此也应当遵照现行准则予以处理。

(二)关于所得税处理

清产核资涉及到盘盈资产,如果没有其他规定,那么国企先要明确各阶段的应税所得,在此基础上算出这个阶段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在盘亏资产这方面,国企构成的资产损失不可以自行扣除,只有申报并且税务机关予以批准之后,才能予以扣除。对于没有申报的国企损失,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对象。企业如果发生了实际性的资产损失,那么通常要限制于5年期限内予以确认和追补。遇到特殊情况时,税务总局可视情况延长确认追补资产损失的期限。

(三)关于折旧提高的处理

在提高折旧额的前提下,清产核资也会面对更多财政困难。对于此类困难,在具体解决时应当做好足额补偿的事项,同时取消企业部分的税前还贷。在财政领域内,可以削减用于基本建设的部分资金支出,确保足额补偿能达到良好的标准。企业只有确保了足额补偿,才能维持后期的再生产。

三、结论

国有企业运用清产核资的方式,可以达到增值与保值的基本目标。然而相比于日常经营,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特征都有所不同。进入新时期后,国企在配置资源过程中需要接受市场约束,这种现状也在客观上改变了清产核资的具体措施。因此在新形势下,有关部门有必要对于清产核资予以全面的引导,确保依照正确的资产评估流程来进行。从财政对策的角度来讲,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也应当致力于完善政策,通过财税监督的方式来确保清产核资符合新的市场形势。

参考文献:

[1]王开国.清产核资中的资产评估方法与财政对策[J].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2012(02):54-58.

[2]王开国.有关清产核资中资产评估的若干问题[J].经济研究参考,2012(Z3):877-886.

[3]朱长胜.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财税政策亟待明确[J].企业导报,2016(18):7-8.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