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中风险防范探讨

2017-02-10 17:10刘静
财会学习 2017年2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办案

刘静

摘要:在办案过程中,会计专业人员从科学的角度确认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弥补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知识、经验的不足,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形式,在鉴定过程中,超业务范围受理、技术能力受限、鉴定思路或方式不对而导致不能达到鉴定要求、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未能保持职业操守等,会导致一系列的执业风险。审慎受理案件、提升专业能力、持续保持职业操守、鉴定过程中转换鉴定思路等,是防范鉴定程序中所存在相关风险的重要方法。

关健词: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流程;风险及防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类型也越来越复杂、手段更隐蔽,现在经济案件的审理越来越离不开司法会计的支持。司法会计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受办案机关的委托,指定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案件中有关会计问题,运用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通过检查、计算、验证等手段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进行鉴定,从而了解有关真相,协助办案机关加快案件侦破的行为,是司法鉴定的一种重要形式。而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因超业务范围受理、技术能力受限、鉴定思路方式存在偏差而导致不能满足鉴定要求、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未能保持职业操守等,会导致一系列的执业风险。因此,本文针对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的风险预防的探讨对规范司法会计鉴定行为,增强鉴定行为的作用,从而防范执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流程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受理、开展鉴定和作出鉴定结论三个必要程序。

(一)鉴定受理:鉴定受理包括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办案机关发出鉴定通知书和交接鉴定材料等内容。鉴定机构在受理办案机关的鉴定委托后,要及时选择司法鉴定人员,并和委托的办案机关签定鉴定通知书,接收相关的鉴定资料。

(二)开展鉴定工作: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接受鉴定任务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鉴定程序和要求为:1. 分析、审查送检的会计资料;2. 检查被查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调取与案件相关的会计凭证,应由侦察人员办理,而不能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直接调取;3. 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由侦察人员负责进行询问活动,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4. 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鉴定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所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准确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人员补充提供其他相关的资料。

(三)作出鉴定结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完成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从而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二、鉴定业务流程中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一)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案件时,未能根据案件情况充分评估自身的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导致受理鉴定案件后,达不到委托鉴定要求。在按受委托鉴定前,鉴定机构应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同时评估机构自身的业务范围及鉴定人员能力,审慎受理案件,对于超出机构业务范围、超出本机构的鉴定能力的案件的应不予受理。同时指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遵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和基本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案件鉴定业务。司法会计鉴定人在接受委托鉴定事项时,应评价判断自身的独立性,如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定活动的情形,包括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为同一鉴定事项提供过咨询的专家或专家证人,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回避。如是鉴定机构自身同鉴定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不予受理。同时在鉴定过程及提出鉴定结论阶段,都要秉承独立性原则,由鉴定人员独立审查相关资料,并据此给出相关客观公正的结论。

(二)在鉴定过程中,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对所鉴定的案件难以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经济纠纷案件的涉案资料经常是账证不全、原始凭证等资料与真实情况存在较大出入、会计账目混乱、管理不规范、手续不齐全、涉案时间长,给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故办案机构委托的鉴定事项并非都能查明真实情况、给出准确的鉴定意见。首先,在签定鉴定委托书时,鉴定机构应对此案件的鉴定风险进行告知。其次,在鉴定过程中,对审查的资料通过专业技术、流程后,仍无法获取所需鉴定数据时,鉴定人需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补充相关资料,细化鉴定要求。通过转换思路,从而将原本难以完成的委托事项转换为司法会计工作可以实现的检验事项。

如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协助办案机关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归根结底是资金问题,办案机关委托书鉴定内容,大部分会要求鉴定人鉴定涉案事项整体的资金流入及流出情况。在对公司犯罪件资料的鉴定中,由于公司资金来源及流动的复杂性,从而导致在审计过程中,并不能完全把涉案的资金来龙去脉一一对应确认。面对这一实际情况,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可直接细化至报案人或者主要嫌疑人涉案资金,为案件的关健事实提供数据支持,使司法会计的鉴定工作结果为办案机关提供较强的证据支持。特别是科学合理地确认涉案受害人的损失金额、查明涉案资金的去向,会直接影响到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及追回赃款。另外,随着鉴定工作的不断开展,或者鉴定材料有限、资料不规范、混乱等情况,通过整理分析鉴定资料的结果,无法将办案机关所委托事项全部查清时,鉴定人也可要求办案机关补充侦查,提供更完整、合法的证据,以确保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规范,使其具有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司法鉴定作为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结论能否准确、具体、规范,对司法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定罪量刑、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规范,在内部管理中,持续强调质量管理,鉴定过程严格按技术标准操作;对于完成的鉴定结果,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监督复核程序,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可以向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对于鉴定结论,也可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后,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具但鉴定结论,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司法鉴定人应充分认识到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每个鉴定意见都要做到科学可靠、客观公正。

(四)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质,直接关系到鉴定程序的合规性,鉴定意见的适用性。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要不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尤其要注意知识的更新,不断提高辨识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司法鉴定人要增强“法律人”的身份意识,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事先对受理的每项鉴定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增强自己对这方面的专业知识,避免鉴定程序上出现错误,同时对涉案的证据的关健点可以更清晰,以增强证据的证明能力;同时要强化个人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在鉴定过程中及出具鉴定意见时,实事同求是地按照程序开展鉴定工作,确保客观公正。

三、结束语

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应在受理鉴定案件、开展鉴定工作、出具意见时,积极评估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相关问题,积极有效的预防,对每个鉴定事项要做到程序合法、方法科学、文书规范,鉴定意见公正。同时,应立足司法鉴定机构这个组织、管理平台,重点扶持、培养一批高水平、高资质的司法会计人员队伍,在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同时,要强化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强化职业操守意识,确保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业务,实事求是地出具鉴定结论,圆满完成鉴定任务。

参考文献:

[1]俞世裕.司法鉴定管理困境及改革路径[J].中国司法鉴定,2016(4):73-78.

[2]候新霞,段琼.司法会计在公诉案件种的应用实例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2):120-122.

(作者单位:湖北中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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