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纳税筹划研究

2017-02-10 17:36聂祝狗
财会学习 2017年2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纳税人建筑企业

聂祝狗

摘要: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其对我国的产业改革和改进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产业调整,本文对当前我国施工单位的”营改增”进行了简单的研究,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当前建筑施工单位”营改增”之后的纳税筹划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纳税人;建筑企业

所谓的”营改增”指的是将企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种税收制度的改革,减少了企业纳税过程中的重复性征税,且对退税等弊端进行了有效的预防和处理,从而使增值税能够实现道道征收和层层抵扣的效果,减少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此外,通过”营改增”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这种税收制度的实行,实现了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关系,促进了企业的产业结构改革,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一、 “营改增”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面临的问题研究

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营改增”,能够减少施工企业发展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此外,对于建筑施工行业相关的上下游行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营改增”只是将税收的项目进行了缩减,而施工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收资金却有了一定的增长,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的发展,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必须进行,通过这种模式促进自身的发展,下面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前提下面临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一) 建筑施工单位上游企业存在的问题

对于建筑施工来说,其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种类繁多,且对应的上游企业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核算是当前建筑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对于当前的建筑企业上游材料供应商来说,由于其种类较多,在进行发票的开具时往往面临着很多的不合理现象,严重的甚至材料质量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而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若无法对原材料供应商的发票进行有效的获取,往往会导致自身的进项税抵扣数额减少,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是一种严重的限制。此外,一些材料供应商在面临大额的税收发票开具时,往往会提出提高材料价格等要求,这导致材料供应交易被破坏。

(二)建筑施工单位合同不规范导致的纳税筹划问题

对于建筑施工单位,其在运营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合同种类是非常多的,像订料合同和人员劳务合同等,这些合同的规范化是保证建筑施工单位正常运行的根本,但在”营改增”实行之后,合同的规范化失去了其应有的相关法律保护,导致施工单位在进行税负筹划时缺乏对应的支持系统。而一些增值税由于其所涉及到的各种合同规范化不足,导致其成为无效合同,这导致建筑施工单位无法对这些税务进行抵扣,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此外,劳工合同的不规范性导致建筑施工单位无法对开具的相关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

(三) 建筑施工单位”营改增”之后的其他纳税筹划问题

对于建筑施工单位,其在”营改增”之后,上游材料供应和相关联的合同影响之外,其还会受到资金链的供应不足和企业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影响,像其中的资金链供应不足问题,随着”营改增”的实行,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之前需要首先进行前期的资金垫付,若遭遇信誉较差的公司,施工单位往往会出现严重的资金链断裂问题,这对施工单位的正常发展来说具有较大的危害。此外,财务问题以及管理问题也对施工建筑单位的正常运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营改增”实行环境下的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策略

(一)建筑单位需要加强同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良好关系

对于建筑施工单位来说,原材料购买过程中的增值税是当前纳税筹划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建筑施工单位同上游的材料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保证自身发展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供应商的良好材料供应,可以通过股东的方式来对供应商进行管理或者加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营改增”税收制度实行之后,建筑施工单位在和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进行合作时所涉及到的进项税能够依法进行抵扣,这一税收制度改革降低了建筑施工单位的成本,一些资金雄厚的施工单位能够通过兼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方式来提高自身的运营效率。在进行实际的税收筹划时,建筑单位要求合理的进项税完全能够进行抵扣,但营业税却不能进行抵扣,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向着进项税的方向进行生产方案的制定,这样能够大大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二) 建筑施工单位需要规范相应合同,为纳税筹划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

在”营改增”税收制度实行之后,建筑施工单位需要对自身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核,包括订料合同以及人员劳务合同等,然后将这些合同进行详细的记录,尤其是一些资金数额较大的合同,通过这种方法能够将建筑施工单位的营业税变为进项税,从而降低施工单位的税务负担。但一些施工企业为了逃税漏税,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通过一些优惠政策来不签订合同,这种运营模式在”营改增”之前没有太大的影响,而在”营改增”实行之后,建筑施工单位所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则大大增加。特别是对于建筑施工工程被承揽的情况,施工单位在为被承揽方提供了建筑施工材料之后,其又不能得到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建筑施工单位无法对其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影响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而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为了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建筑企业需要让被承揽方和材料供应商双方之间共同商议,为建筑企业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依据。

三、结语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的实行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其较为复杂,且在实行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面准备工作较多,当前的“营改增”在建筑施工单位中还没有进行全面的推广,为此,施工单位为了保证自身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尽快对”营改增”中涉及到的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制定对应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吴淑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 (24):29.

[2]王维.“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讨[J].价值工程,2015(36):18-19.

(作者单位: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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