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探析

2017-02-13 17:19陈君仓�オ�
山东青年 2016年10期
关键词:改革

陈君仓�オ�

摘要: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处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如何主动适应新形势,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摆在基层人民法院面前的新课题。要进一步深化基层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充分利用和解、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解纷途径,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基层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纠纷日益激化,呈现出触点多、燃点低且对抗性强的趋势和特点。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处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如何主动适应新形势,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摆在基层人民法院面前的新课题。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发布,为推进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提供了立法基础。进一步深化基层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充分利用和解、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解纷途径,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梅列区人民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梅列区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不断深化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持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为三明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一)打造具有梅列区法院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制定了《梅列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坚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便民利民”的原则,提出了立足梅列实际,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打造具有梅列区法院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模式的工作目标。

(二)强化诉非衔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结合“法官进村(社区)”活动,尝试在纠纷集中的区域和行业领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纠纷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同时,依靠当地村委会、工会、妇联等社会力量的直接参与,建立健全了诉非衔接机制,通过多方联动、多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逐步实现矛盾纠纷的梯次滤化,使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解决。

(三)增强先行调解意识,推进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工作。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诉讼标的额较小,原告有调解意向的,移送民事诉讼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回立案庭登记立案,移送至审判业务庭。这种民事诉讼调解中心诉前调解,即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又能使审判业务庭有限的法官集中精力处理复杂案件,明显化解审判业务庭的工作压力。

二、梅列区人民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三明市区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坚持“完善平台、健全机制、多种形式、良性互动、化解矛盾 ”,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完善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力求达到“哪里有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哪里有司法需求,法律服务就送到哪里”的目的,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观念上还存在“司法全能主义”。在建构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审判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基层法院在加强司法建设的过程中,往往过于依赖通过司法途径定纷止争,忽视了公众认同的其他非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多元化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重司法建设轻非诉讼解纷机构建设的现象依然严重。

(二)缺少统一的更高层面的组织协调机构。有效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除了司法资源以外,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也要进行调配整合纳入纠纷解决体系。由于缺乏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社会整体保障体系和更高层级的领导和支持力量,梅列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统筹整合全社会纠纷解决资源方面明显权限不足,亟需更高层面的组织机构予以统筹协调。

(三)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之间缺乏高效统一的衔接机制。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项工作是新生事物。尽管梅列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年来的宣传动员,大家已经认识到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事实上仍是各自为战,对诉讼和非诉解纷方式之间如何进行统一衔接、形成合力还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

三、进一步深化梅列区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当前,梅列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成熟完备,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紧迫任务。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整合利用全社会解纷资源,充分利用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解纷途径,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强化宣传,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院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切实转变观念,摒弃“司法全能主义”。在司法实践中,要多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使社会各界都认识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多元化解纷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充分发挥诉调对接平台“纠纷集散地、调度站、分流点”的功能。要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建立诉调对接平台,形成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吸纳相关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商事调解组织等作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进驻法院,接受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赋予诉调对接平台辅导与释明、分流与疏解、管理与协调、促进与推广、调解与审判等五项职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覆盖广泛、多元立体的纠纷解决网络。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下,要深刻认识“发挥党委领导的政治优势、发挥综治组织和行政机关统筹协调的优势、发挥社会力量基础雄厚和资源丰富的综合优势、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作者单位:中共三明市委党校,福建 三明 3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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