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德育困境的法理问题

2017-02-20 14:33包翠秋冉亚辉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6年11期
关键词:义务教育学校德育

包翠秋 冉亚辉

摘要 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存在部分法理问题,主要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变成了对未成年问题学生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纵容;义务教育阶段禁止开除学生,导致了未成年问题学生的有恃无恐;教育法律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法律扩展解释剥夺了教师的基本教育权力;过度重视对问题学生的保护,导致了对受害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在教育法理层面,需要有以下修正:不能简单地停留于义务教育不能开除学生的理念,必须有相关配套的基本措施;不能简单笼统地保护未成年学生,必须明确提出保护青少年弱势学生的权利;必须正视青少年学生犯罪的具体细节性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建立安全的校园,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基本人身安全。

关键词 义务教育 学校德育 教育法律 法律哲学

德育不只是需要培养青少年的向善之心,塑造亲社会人格,还需要防范青少年人性恶的一面,控制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但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德育,存在一些教育法理上的问题。如果教育法理站在成人社会的角度,最终却保护了未成年学生中强者的权利,而对未成年弱者的权利采取选择性无视,特别是其免受暴力、威胁等人类基本权利,那可能就成了德育问题。

一、义务教育阶段德育的困境

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德育工作存在相当难度,其困境部分源于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两条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经常被误读,或被扩展解释,最终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一定的德育困境。

义务教育阶段不可以开除学生,同时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问题在于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界定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边界,导致几乎一切学校惩戒行为均可以解释为变相体罚,这导致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對学生的惩戒权。同时,我国的教育相关法律中,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均无明确对教师授予惩戒权的规定,因此我国法学界通常认为教师惩戒权在现行法上并无直接根据。

二、义务教育阶段德育的法理问题

禁止开除学生和禁止学校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其背后的核心法律理念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没有明晰的一个重要性前提就是:青少年中也是分阶层的,至少分强者和弱者,受害者和施害者。而当前德育相关法理的实质问题就是:保护青少年中的施害者,而不是保护受害者。最终导致在现实学校德育中,学生的问题行为反而导致了强化,即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简而言之,青少年在学校教育中的问题行为,如对同学暴力伤害、勒索钱财等,学校教育对其无可奈何,导致这种问题青少年在学校教育中得到实质上奖励性的后果,如在学生中江湖地位更高,其他同学更畏惧,勒索到的钱财更多,等等,最终形成了对其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按照正常的法律哲学,应该保护弱者免受强者的欺负,重视对弱者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在必要的时候制止、惩罚强者的侵权行为。但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律现实却是,教育法规站在了青少年强者的一面,保护了欺负弱者的青少年强者留在本班、本校的教育权力,而对受害者的免于恐惧、接受教育的权力则采取选择性无视。具体而言,当前的义务教育法律理念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首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变成了对未成年问题学生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纵容。学校教育同社会基本一致,即道德行为应该受到正面强化,并得到教师和学校的奖励,问题行为应该得到负面强化,受到教师和学校的制止。但现行教育法律理念对未成年问题学生的保护,一方面导致对弱势群体学生的保护无力,另外一方面却演变成了对问题学生不良行为的纵容。这种结果事实上是对学校教育的重大伤害,弱势群体不能得到保护,问题行为不能得到制止,问题学生实施问题行为更为有恃无恐,最终形成反社会人格。研究证实,在中小学阶段经常扮演欺凌角色者在成年后犯罪的概率很高。

其次,义务教育阶段禁止开除学生,导致了未成年问题学生的有恃无恐。任何人类群体都具有该群体的终极惩罚措施,在成人社会中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在学校教育中,大多是开除处分。但在当前的教育法规中,学校教育失去了这一终极惩罚措施,导致学校对严重问题学生无可奈何,只能在问题学生严重违法并犯罪后,才可能进入其他强制机构,如工读学校,少年监狱等。但问题在于:其一,这导致了学校教育对学生未达到犯罪行为的严重问题行为的无力纠正,直接导致了对弱势学生的保护存在问题,特别是心理伤害非常严重;其二,这变相地导致了问题学生的问题严重化,因为学生在走向犯罪分子的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警示,等学生到达犯罪地步,已经无法回头了。

再次,教育法律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剥夺了教师的基本教育权力。特别是变相体罚的扩大化,导致教师在学校教育中失去了必要的教育强制权力,这是严重违背教育规律的。现代大规模的学校教育本身就必须拥有一定权力来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在其学业和人格的发展过程中,他律往往也是必经的途径。学校教育都需要一定的强制权力,否则必然导致学校教育的无序。即使是体罚,从美国宪法角度,并不禁止学校教育体罚学生,其认为体罚分为合理体罚和过度体罚,合理体罚是学校的天然权力,而过度体罚则是刑法处理的事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取消合理体罚,则势必造成学校惩戒权的完全丧失,这对于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中小学校而言将是一项不可承担的重荷。

最后,过度重视对问题学生的保护,导致了对受害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现行教育法律理念直接的负面后果,就是过度重视对问题学生的保护,却忘了教育法律最应该保护的是学校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和受害学生。最终这种理念导致了对受害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对受害学生来说,这种教育法律理念在问题学生对受害学生的施暴行为过程中,不能保护受害学生的正当权利,而在施暴事件的处理中,却站在施暴学生的利益上,反对学校对施暴学生的惩罚。对教师来说,一方面教师需要建立正向的学校道德教育环境,但这种教育法律理念却实质性地保护了问题学生的施暴行为,导致了学校德育的无力;另一方面,在教师处理问题学生的过程中,教育法律理念却站在问题学生一边,对抗教师的处罚行为,甚至剥夺了教师的处罚权力。

三、不当的德育相关法理逻辑错误

本应该对不良行为抑制的教育法规,最终却保护并助长了青少年群体中的不良行为。本应该对青少年弱势群体保护的学校教育,最终却无力保护弱势学生。这种教育法理逻辑,必须得到纠正。

首先,不能简单地停留于义务教育不能开除学生的理念,必须有相关配套的基本措施。如韩国在《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中,就明确学校对问题学生具有以下处罚权力:停课,调换班级,命令转校,甚至责令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退学。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的法律理念本意是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时也有着功利主义的目的,即认为把问题学生留于学校中,肯定比混迹于社会中更好。这一理念本身没有问题,也是社会的正确选择。但问题是,不能仅仅停留于这一阶段,必须明确学校教育面对问题学生能够做什么。如果学校没有其他可以提供的选择,那么将导致学校教育环境和教育秩序的问题,这就实质性地破坏和伤害了学校教育。最终导致法律保护了教育的破坏者,而不是建设者。

其次,不能简单、笼统地保护未成年学生,必须明确提出保护青少年弱势学生的权利。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优秀的或者正常的学生,不是培养和扩大问题学生,所以教育法律必须明确重点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弱势群体。不加区别地保护,事实上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未成年学生中的问题学生是施暴者,是未成年学生中的强者,他们可能需要保护,而未成年学生中的受害学生是弱者,他们更需要保护。但事实上最终教育法律却站在强者的问题学生一面,成了魔鬼的保护者,这就是义務教育法律的德育理念问题。司法界更需要明晰教育法律的终极目的:保护所有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不仅仅是德育问题学生的受教育权。

再次,必须正视青少年学生犯罪的具体细节性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随着时代的发展,青少年身体成熟的年龄逐渐降低,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青少年问题学生的违法犯罪最终大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学生没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不能介入,而教育法规又过度保护问题学生,最终导致了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既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同时还蔓延开去。这是未来修改教育法律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律应该在成人与未成年人之间保护未成年人,但在未成年人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必须坚定地站在受害者一边。

最后,必须建立安全的校园,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基本人身安全,不受威胁的基本人身权利应该高于一切。学校应该是温暖的家园,而不是校园暴力滋生蔓延的地方。学校需要自由和个性,同样需要纪律性的培养和基本秩序的维护。对于学校教育的安全环境,需要在未来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不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理由,无视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和其他不良行为,这些行为会恶化校园环境,伤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基本人身权利,导致学校教育安全环境的恶化。

四、如何走出法律困境

义务教育法律必须彰显其公共性、公益性和道德性。在教育法律的修正上,必须树立以下基本理念。

其一,教育法律必须保护健康的学校教育环境。教育法律要成为健康校园环境的促进者和建设者,而不能成为破坏者。校园环境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安全、秩序,教育法律要关注青少年不良分子对校园环境的破坏,必须赋予学校必要的强制权力和惩戒权力。

其二,教育法律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学校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学生。未成年学生也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是建构正义的学校和正义的社会的基础性要求。同时要高度重视青少年弱势群体的心理,他们面对施暴者几乎没有躲避的空间,因为他们总得在一起上课和生活。这种必须与施暴者长期在一起的困境,导致受害者的心理伤害和恐惧更为严重。教育法律必须保护这些无助的青少年弱势群体。

其三,必须重视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法律的具体细节规定,如对体罚的准确界定,对变相体罚的准确界定,对禁止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附加性措施,是否可以将问题学生强制转学等。如果不加甄别地剥夺了学校的教育惩戒权力,无视学校的德育困境,事实上就是典型的鸵鸟战术。对问题视而不见,而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交给学校,并将所有问题归咎为学校教育的无力。这种逻辑最终导致的将是学校教育的失败,对青少年的保护反而成了伤害,这是教育法律必须避免的。

其四,抛弃简单地认为青少年学生不过都是孩子,不会犯多大错误的哲学观念。这是中国社会对义务教育的基本哲学认识问题,总认为学校德育问题不过是小孩子的事情,没什么大不了。事实上,青少年犯罪在今天是一个世界级难题,因为青少年心智的不成熟和身体成熟的矛盾,其实施犯罪行为甚至更为冷酷和发指。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施暴者对同学强迫喝洗脚水、强迫裸体并拍视频上传、烟头烫乳头、强迫吃沙子等极为恶劣的行为就是明证。校园的严重暴力问题,特别是人身伤害事件,应该交由司法机构,依据刑法处理,而不是交由学校处理。学校处理大多要求强迫受害者与施害者的和解,实际上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对学校德育有严重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 孙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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