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缇萦救父”看汉代的法制进步及现代借鉴意义

2017-02-21 14:02袁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3期
关键词:汉代

袁超

摘 要:“缇萦救父”是一个真实的历史故事,之所以能够成就这段佳话,源自当时汉代初期的政治环境,特别法制方面的文明进步。汉代的法制文明体现在诸多方面,废除肉刑、录囚、悯囚、春秋决狱等很多做法都具有开创性和进步性,对后世法制建设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有的法制思想和司法制度,放在现代仍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缇萦救父;汉代;春秋决狱;法制文明

西汉时齐地临淄有个人叫淳于意,早年做过官,后来弃官从医,救死扶伤,颇受民间尊敬。汉文帝四年,有人告发淳于意,淳被判有罪,按律应当押送到长安并处以肉刑。淳于意小女儿叫缇萦,为了救父亲,就跟着一路西行到长安。缇萦一心救父,就上书给汉文帝,指出“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由。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意思是,我很悲痛,受刑而死的人不能复生,残缺的肢体也不能再恢复,犯人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没有机会和出路了;我愿做官府的奴婢来赎父亲的罪过,好让他能改过自新。缇萦的孝行打动了文帝,文帝赦免了淳于意,并有感于缇萦指出的肉刑残酷问题,诏曰:“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下决心改革酷刑制度,正式废止了肉刑。这就是著名的“缇萦救父”故事,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影响。

缇萦救父之所以能够成功,并且还引发了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不仅仅是因为缇萦的孝行和胆识,还有汉文帝的恤民情怀、悯囚精神和改革意识,更重要的是当时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法制文明的进步。笔者认为,即使放到现在也有参考和借鉴价值。

一、废除肉刑

汉朝初期的肉刑主要有刺面的黥刑、割鼻的劓刑、斩足的刖刑等,相当残忍,是野蛮残酷的奴隶制刑罚的延续。汉文帝下诏废止了肉刑,用刑期不等的劳役刑和打板子的笞刑来替代,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汉景帝即位后又进一步减轻笞刑,专门下令规范笞刑的规格,规定刑具的材质为竹杖,长五尺,杖头宽一寸,末端厚半寸,削平竹节,行刑时只能打臀部,并且中间不得更换行刑人。后来虽然恢复了宫刑,但是作为死刑的代替刑来用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减少死刑,给死刑的人以生路。

二、恤刑悯囚

汉朝对老幼、孕妇、盲人、侏儒等囚犯,在监禁期间免戴戒具;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除诬告外与杀伤人外,其他犯罪一律免刑;对七岁以下儿童,即使犯故意杀人、斗殴杀人及其他死刑重罪,都可以上请廷尉,免处死刑。

三、录囚制度

录囚即是上级官员提审在押的囚犯,监督下级司法机关折工作,如果发现错误要予以纠正的制度,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或随意断案,制造冤假错案。录囚制度发挥的重要的司法救济作用,反映了制度本身的历史进步性。“录囚制度应当是符合法律宗旨和社会需要的法律制度,故此,具有长久不衰的生命力,是我国古代法律文明史中的重要元素。”

四、亲亲得相匿首

“相隐”是指法律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相互隐藏罪行,亲属有“相隐”情况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或者可以减轻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仅仅是符合了儒家的宗法伦理精神,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人类本性和自然感情的尊重及呵护。从法律上加强对亲情的支持和保护,有丰富的人道内涵和很强的社会价值。

五、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即除了用法律外,用儒家经典《春秋》作为依据来判案。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针对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其动机是好的,一般要从轻处理,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受到的处罚将加重,甚至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要追究责任。

笔者认为,在当代社会,其借鉴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废除肉刑体现了摒弃野蛮酷刑和改进刑罚执行方式的要求,与当前强调减少适用死刑的思想一致。刑罚经历同态复仇、残虐身体、劳役刑、自由刑等发展演变,总的脉络是愈来愈人道和文明。我们国家还有存在一定数量的死刑罪名,这是对严重暴力等罪大恶极罪犯的终极惩罚手段。但同时,我国也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的适用,这从刑法的历次修改就能看出来。减少死刑的适用,使用其他更合理有效的替代刑,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价值,这也是法制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二是录囚制度提醒我们不论在什么时代,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和司法审查非常必要。录囚制度在古代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非是只有古代才有冤假错案,而是说明了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司法错案在客观上都是存在的,需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审查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中国古代,在当时落后的交通通信条件下,都可以实现对死刑犯的“三复奏”、“五复奏”,现代社会在法律监督和司法审查方面更应该严密规范。

三是亲亲得相匿首体现法律对人性的尊重,对于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政情、世情、社情、人情,都应当是法律制定者应当考虑的情形因素,人的自然感情,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刑法对于亲属间法律行为等方面规定,是否能够作出更合理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在纵横考察和广泛调研中探讨。

四是春秋决狱、论心定罪思想,对促进道德与法律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有借鉴意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有密切联系的,某些法律就是社会道德标准的反映,某些道德就是过去法律强制的遗传。有的时候道德的维持需要法律的强制保障,而对法律的遵守也需要道德的内在约束。在强调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并重的今天,尤其需要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结合研究和扬弃春秋决狱制度作一些探索。

参考文献:

[1]孙英伟.《中国古代录囚制度评析》,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学报》2008年第3期。

[2] 班固.《汉书》.中华书局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

[3] 司马光.《资治通鉴》.岳麓书社出版社.2014年4月第2版.

[4] 马志冰.《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第2版.

[5]《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法制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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