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研究

2017-02-23 09:26孙丽华
商业会计 2016年19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质量

孙丽华

摘要:2001年,由安然公司和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联手的经济欺诈案,引起了美国股民的恐慌。为此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法案。在我国,从银广夏破产案到蓝田事件,同样暴露出我国上市公司低质量的信息披露和证券市场的财务欺诈情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企业要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完整、及时的财务信息,以履行社会责任。

关键词:信息披露 质量 内部控制

一、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30余年的发展历程,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部分上市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关心财务结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微观经济指标,盲目追求眼前利益。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投资者能够快速获取市场信息,自由选择投资对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近年来上市公司谎报财务状况、改亏为盈的事件屡见不鲜。安然事件还未平息,国内就又出现了银广夏银行破产案、蓝田事件、中航油事件等,一时间证券市场上人心惶惶。政府、舆论、投资者纷纷把目光投向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质疑声一浪高过一浪。尽管社会加强了监督,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上市公司也在不断改进,但这些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相对较低,基本按照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准执行,自愿性披露的意愿不强,对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致使外部投资者不能获取有效信息。

因此,通过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探究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原因,提出整改建议,建立更加完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市场,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研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对信息披露质量有问题上市公司的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的公告,发现自2010—2014年5年期间,共有57家上市公司被上交所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其中有两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因信息披露质量问题被上交所纪律处分。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问题越发严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由2010—2014年5年期间的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问题并没有减轻,反而越加严重。信息披露质量有问题的上市公司2010年有10家,2011年有4家,2012年有9家,2013年更是超越以往,达到18家之多,2014年则发现了23家。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问题每年的增长率在100%左右,越是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信息披露质量问题越发严重,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表现分析。

首先,55家受到上交所处分和批评的上市公司中有53家是由于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比如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变化、收购交易等受到处罚。信息披露的要求之一就是及时,投资市场瞬息万变,及時的信息披露能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效益的增加和损失的减少。而这些公司未能将信息及时公布出来,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和造成资本市场秩序的紊乱。

其次,披露信息不真实和财务舞弊。部分公司改亏为盈,出现重大会计差错,虚增合同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少结转营业成本,销售收入相关数据存在虚报、造假情形等更是惯用手段。部分上市公司篡改财务真实数据,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损失。此外,上市公司若是改亏为盈,虚增利润,呈现一派阳光积极、蒸蒸日上的发展中公司的形象,则是欺骗投资者,误导投资者,容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间接导致本应大规模发展的企业融资短缺,造成资源浪费,未能物尽其用。

最后,信息不完整和信息存在陈述性误导。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中未将控股公司非法占用的非经营性资金、大股东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重要事项予以公布,而是被媒体披露、上交所检查出来时才予以公布。另外,没有恰当地预估风险,存在陈述性误导的现象,也让信息披露质量存在可疑之处。低估风险,能吸引到大量的投资者为项目注资,但从长远来看,则很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正确、谨慎、恰当地预估风险,提供正确可靠的信息才是上市公司的长久发展之道。

三、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意识不强。从上文分析中可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未能正确预估风险,存在陈述性误导等问题,归根到底是由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意识不强的缘故。上市公司只是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披露信息,没有自主、主动地公布信息,处于被动地位,才会出现上述问题。

(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高层管理者的态度。高层管理者的经营秉承“利益相关者”理论,会提高披露信息的质量,毕竟这关系到公司的融资和信誉问题,对公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有些高层管理者着眼于眼前利益,未能正确真实地披露信息。就笔者调查的5年期间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记录处分的公告中,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独立董事、财务总监等高管都涉及其中,并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董事会结构。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实际的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代表股东对管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是上市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一种防护机制。无论股权是否集中,董事会都有绝对的权力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必然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影响。并且董事的意向很重要,如果董事涉足披露不真实的信息,那么公司披露的报表等信息极有可能也是不真实的。

3.监事会特征。在我国,由于缺乏监事的利益保障措施,监事会的产生机制存在缺陷,监事能力先天不足等原因,可能出现监事会职权偏小、义务责任不明确等问题。57家被记律处分的上市公司中有7家独立董事或者是监事对信息披露不真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比重很大,表明我国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法律环境、社会监督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如西方国家长远,各方面的机制还未完善。法律制定还存在漏洞,市场上有很多投机者。而且从信息披露到被证监会通报、被社会熟知,往往会有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段时间就显得很关键。如果公司是出现一时的经济危机,能运用这段时间来调整公司的运营,不会对股东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但如果这段时间被那些经济已经出现严重问题的公司利用,则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和资源的浪费。

四、相应的改进建议

根据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财务造假案,以及考虑到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诸多因素,本文认为完善法律制度、整顿投资环境、修订《证券法》已迫在眉睫。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够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增进自愿意识。近年来,国内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意愿正在持续显著的提升。可以通过立法或制定披露准则,分层次地由上市公司开始强制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会计信息,随后向其他企业推广。政府部门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设计了一套审计标准,根据各项指标评比的结果,设立严格的企业奖惩机制,并定期公布評比结果和企业奖惩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发展状况的一项标准,对企业发展、融资、经营等都将产生影响,应该引起企业的重视。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意愿上升时,财政部门应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相关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也会积极配合,热烈响应。

(二)端正管理者态度,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公司治理主体的选择应该确保公司的长期市场价值最大化,这样才能避免股东和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既满足股东的利益,又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确保公司的管理层有能力和动力做出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的正确决策。真正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作用,增强诚信意识,自觉披露信息,履行社会责任。如果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真实,财务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可能是迫于上级压力,不得不这么做,但是应该对上级管理者进行解释,坚守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不做虚假的财务报告,篡改会计信息。

(三)改善法律环境和加强社会监督。诸多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造假案,究其原因,不乏有违法成本低廉这一因素。有学者认为,应加大对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投资者应对违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相关部门则应给予支持鼓励,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除了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处罚过于宽松,尤其是对虚假信息披露处罚的罚金过低。我国可以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杀一儆百,以达到预防的效果。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问题,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可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信用评价机构、社会公众、媒体舆论等对信息质量的监督作用,改善外部监督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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