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实约束与发展思路
——以嫩江流域为例

2017-02-25 01:11赵大伟
关键词:嫩江流域农户

赵大伟,,

(1.哈尔滨商业大学 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28;2.哈尔滨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 哈尔滨 150001)

三农问题研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实约束与发展思路
——以嫩江流域为例

赵大伟1,曲凯欣1,王春霞2

(1.哈尔滨商业大学 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28;2.哈尔滨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 哈尔滨 150001)

嫩江流域是一个40.5万平方公里左右的重要农业生产基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嫩江流域各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在深入走访调研的基础上,以实地调研数据为基础,分析嫩江流域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存在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方面的现实约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该发展特色农业品牌,促进“互联网+”发展,鼓励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动、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同时实现合作社经营者职业化、创新融资方式并重点发展农户教育等发展思路。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实约束;发展思路

传统的农业生产过于落后和分散,但是如果由政府来宏观调控又容易造成资源错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恰恰解决了这一矛盾,既能集中农业生产力又可以利用市场自由竞争来配置资源,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主体的生存状态和发展趋势对“三农”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嫩江流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受生产技术和思想意识的限制,新型农业经营处于起步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水平较低,在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嫩江流域的农业生产长期处于小而散的状态,随着近年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农业生产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本文在深入走访调研的基础上,以实地调研数据为基础,综合分析嫩江流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约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发展思路。这对嫩江流域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一、文献回顾

(一)国外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代表性观点

国外学者基于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种类,从政府的政策支持、技术手段、管理工具和制度供给等不同角度对促进农业经营进行了探讨。如Hoppe和MacDonald(2016)分析了美国不同的家庭农场,按照不同的类型和规模以及所有权结构来划分,如小型家庭农场、退休农场和大型农场,并讨论了各种类型农场的经营特点[1]。Bezlepkina,Oskam,Oude 和Huirne(2004)对1990年至2001年间俄罗斯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进行详细的梳理,深入分析了这些企业组织及其结构的发展变化,根据其市场势力和财务表现,提出应该基于生产者商业和非商业的不同性质出台具有显著异质性的政策[2]。而Campos(2013),指出在农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应该重视信息管理,并指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管理应用将会推动农业经营管理的发展[3]。Grigore(2013)认为传统的农业应该与现代先进的技术相结合,信息系统的管理将会助力传统农业发展,并尝试性利用遥感技术形成的卫星图像来构建农业地理信息系统,这为个人研究、管理特定的农田和特定的作物提供了可能[4]。BRÜCKLER,QUENDLER,和RESL(2015)调查了奥地利农场主的土地转出意愿,调查范围涉及3 373名已经到退休年龄(55岁以上的女性和60岁以上的男性)的农场主,结果显示仅有8%的农场主有转出意愿,发现土地转出受农业背景和受教育水平的影响,指出奥地利应该健全土地流转制度[5]。

(二)国内关于研究农业经营主体的代表性观点

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来,国内学者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组织形式、培育和发展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义和组织形式的研究。孙中华(2012)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6]。张照新和赵海(2013)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具有适度规模、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市场化程度高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7]。张海鹏和曲婷婷(2014)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专业大户[8]。汪发元(2014)也认为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从事农业经营的组织和单位,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开发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9]。张红宇(2015)从组织属性因素的角度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划分为家庭经营类、合作经营类和企业经营类[10]。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研究。冯高强(2013)在对安徽省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安徽省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上都存在着不足,小而散的农业经营结构和越发明显的兼业化趋势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指出必须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11]。陈晓华(2014)对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与承包经营农户的关系和组织属性作出了界定,认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各种组织类型发展不均衡,并从市场和政策两个角度提出了发展思路与重点任务[12]。钱克明和彭廷军(2013)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发现家庭承包经营的分化速度正在加快,并从土地流转和融资方面提出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面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13]。

综上所述,国外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于农场规模大小基础上的管理方式和技术应用,很少有从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类型角度进行研究的。这主要是因为国外的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是以一种经营类型为主导,虽然也存在其他经营模式,但是数量很少。相对而言,我国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就比较多元化,既包括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和特征,又包含促进经营主体培育、各种经营主体协调发展的政策研究。但是,目前国内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和特征尚未达成共识。笔者认同陈晓华(2014)的观点,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种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具有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基本特征[12]。

二、嫩江流域农业经营主体现状

(一)经营的主要农作物是谷类和马铃薯

嫩江流域是黑龙江省重要的粮食产区。嫩江是松花江的一个源头,其从北向南流经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和吉林省,流域总面积达40.5万平方公里,主要流经地区位于黑龙江省境内,黑龙江省一侧,由北向南流经呼玛县、嫩江县、讷河市、富裕县、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泰来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肇源县等县(市、旗),流域面积涵盖黑龙江省16个县。受嫩江流域气候、水文和土质特征的限制,嫩江流域主要种植的农作物是谷类和马铃薯,油料和甜菜较少。呼玛县和嫩江县主要种植的农作物是谷类;讷河市、富裕县、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主要种植的农作物是谷类;泰来县、肇源县、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主要种植的农作物是谷类。大量的粮食作物和少量经济型作物深加工程度较低,产品附加值不高,导致经营主体增加收入难度较大。

(二)小型家庭经营是主要的农业经营方式

由于市场意识薄弱、土地流转制度供给等因素的限制,嫩江流域的农业经营方式中传统的小型家庭经营占多数,根据调研数据统计,传统的家庭经营占比约68.75%。小型家庭经营主要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生产条件落后且经营方式单一的农业经营方式。传统的小型家庭经营存在效率低下、生产结构不合理等弊端,严重制约着嫩江流域农业的发展。

嫩江流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忽略小型家庭经营占比超过50%这个事实。大规模存在的小型家庭经营农户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发展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盲目的“一刀切”只会是揠苗助长。嫩江流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在现有的结构基础上引导农户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的家庭农场和专业种养大户方向发展。

(三)经营主体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

根据前文所述,嫩江流域的农业作物主要以粮食作物为主,甜菜等经济型作物种植占比较低,因而农产品本身的附加值较低。再加上受制于经营主体市场经济意识淡薄和土地流转制度供给的滞后,使得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发育程度不高,无法有效利用现有的大型机器设备发挥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根据对嫩江流域312户的调研数据显示,嫩江流域的农业家庭年收入大体在1~5万元之间,70%以上的农业家庭年收入在1~2万之间。由于嫩江流域的农业家庭年收入低,以及支农金融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有效获得融资,导致其无法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嫩江流域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四)经营主体的文化水平不高

良好的教育经历,合理的科学知识结构,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带动经济的发展。据调查,嫩江流域的农户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数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受调查的312户农户中仅有10.72%的农户学历为专科及以上,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占60.71%,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占28.57%。农业经营主体知识结构水平的不合理,阻碍了其在生产经营中对于信息技术、管理方式的应用,对市场敏锐性较差,不能主动地捕捉市场商机,根据市场供求周期性变化来提前调节农产品的种植和经营,通过理性预期来降低由于市场周期性波动造成的损失。[14]。

三、嫩江流域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约束

(一)消费者认知度低导致市场化受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市场化的基本特征,嫩江流域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化方面存在消费者认知度低的不足。通过对嫩江农户的深入访谈,发现嫩江流域的农业经营缺乏自主品牌。以大米为例,农户生产出来的粮食直接贩卖给经销商,由经销商统一加工后销售。由于经销商大量收购了来自不同地区的大米,导致市场上销售的大米没有明确的产地标注,即便有产地标注,也只是“东北大米”这种粗略的标识。嫩江流域特有的气候和黑土资源十分利于粮食作物生长,所生产出来的粮食作物也具有独特的美味口感,但是嫩江流域的农业经营和销售依然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由于自主品牌的缺失,导致了市场宣传不足,即使嫩江流域生产的粮食作物有如此多的优势,也无法为消费者所知晓,市场认知度低使得产品无法获得消费者认可,也就无法进一步扩大销售以获取利润。现存的这种经营方式无法使消费者清晰地辨识出嫩江流域生产的大米特色,无法品味出嫩江流域粮食作物所特有的美味,阻碍了嫩江流域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化发展。

(二)规模化程度低

虽然国内各位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和特征存在多种理解,但是无论哪种理解都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别于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显著特征是规模化,特别是家庭农场和专业种植大户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规模化。农业较为发达的美洲和欧洲的农业经营主体都存在着规模化程度高的特点,2011年美国经营规模超过2 000英亩的农场仅占农场总数的2%以下,但是经营面积却超过了30%[15]。嫩江流域的农业经营主体多数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型农户,小型的家庭经营占到了总体的50%以上。农业的规模化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设备的应用和科学管理的实施,嫩江流域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程度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嫩江流域农业的发展。

导致规模化程度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土地流转不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决定了土地的经营权分散于个体农户手中,但是分散的土地不利于统一管理,无法有效利用大型农用机械设备提高效率。嫩江流域的土地流转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流转制度不完善,权力得不到保障;在土地自愿流转的背景下,农户很可能受种种顾虑的影响不愿意参与土地流转,致使土地无法集中连片。(2)流转后的农户受城镇户口的限制难以融入城镇。(3)对土地租金难以达成共识。一般嫩江流域一亩旱田一年的流转收入在400~700元之间,低于全国的500~1 000元(孙扬,2014)。转出土地的农户往往希望获得稳定甚至递增的收益,但转入土地的农户在进行农业经营时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波动的双重影响无法保证自身的收益稳定,二者之间的矛盾阻碍了土地流转协议的达成。(4)其他产业拉动力不足。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会受到工业和服务业的吸引从而转出土地,进城务工,从土地转出的农村劳动力需要其他产业来提供就业机会。由于东北地区经济增速整体放缓,第二产业所创造的就业岗位不足,不能对农村劳动力形成吸引,导致有意愿转出土地的农户无法离开自己的土地。(5)农户存在严重的土地依赖情结。在嫩江流域存在许多世代从农的家庭,他们祖祖辈辈都是以农业生产为生,对土地的依赖情结根深蒂固,许多兼业家庭即使农业生产的收益远低于外出务工的收益,也不愿将土地转出。

(三)专业化程度低且合作社功能缺位

专业化是相对于兼业化而言的。专业化表现为在生产经营的种类上,专业化生产只集中于少数几种产品。在家庭收入来源上,专业化生产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在生产和加工的环节上,专业化生产更专注于某个环节。嫩江流域的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较低,农户多数是兼业农户,一方面农业生产的粮食除了用于交易的商品粮还有供自家食用的口粮,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存在季节性,劳动力的季节性剩余也导致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在生产经营的种类上,嫩江流域的农业生产往往同时涉及多种产品。在家庭收入来源上,嫩江流域农业生产的收入来源除了农业收入外还有其他收入。在生产和加工的环节上,嫩江流域的农业生产涉及多个环节。专业化生产有利于集中资金和资源,更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农民合作社可以弥补兼业农户在农资采购和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弱势,但是嫩江流域的农民合作社却存在功能缺位现象。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国际经验来看,农民合作社的作用应该表现在农资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等环节。农民合作社应该是连接小规模而又分散的农业生产供给与快速变化的市场经济需求的纽带,从农业生产的过程来看,农民合作社应该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发挥不同的作用。在产前为农户提供作物种植类型、种植规模的合理预期等方向指导,是优质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必需品的放心渠道;在产中为农户提供大型农用机械设备的租赁、农业值保和必要的农业技术指导;在产后为农户提供农作物价格预期与市场波动情况等信息和可供选择的销售渠道,以此来规避单个农户议价能力不足的弱势地位,例如呼玛县的有机小麦通过黑龙江省龙联联社实现每斤销售价格6元,是市场上普通小麦价格的三倍多。调研走访的过程中发现大量的农民合作社缺乏基本功能,能够提供的服务也难以满足农户的实际需求,多数入社农户表示加入合作社后和未加入时并没有本质差别,甚至还存在农民合作社“空壳”现象,存在唯利是图之人假借合作社名义享受国家补贴和优惠政策,这些现象和行为都阻碍了嫩江流域农民合作社的现代化发展,也打消了农户入社的热情。

(四)集约化程度低且融资困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集约化程度应该较高,既具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又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嫩江流域有一半以上的农户采用的经营类型是家庭经营,这种小型的生产模式受到土地、资金等限制,生产技术还处于相对落后水平,也缺乏先进的农业经营管理经验。首先,生产设备落后。一是嫩江流域的土地相对分散,集中程度低,不利于高效率大型设备的使用;二是先进的设备价格比较昂贵,农户受资金限制,无法购置大规模的设备。其次,生产技术落后。根据对嫩江流域312户农户的调研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农户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60.7%的农户学历为初中及以下文。嫩江流域农户的受教育程度低也阻碍了先进生产技术和方法的应用,而生产技术落后又制约了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最后,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嫩江流域大量存在的家庭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活动的,主要的劳动力也是家庭成员,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生产方式基本是由户主做决策,很少涉及经营和管理方式的改进。以上种种因素都制约着嫩江流域农业经营主体向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

集约化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嫩江流域的农业家庭普遍年收入低,自有资金储备不足,难以扩大生产,国家出台的普惠性金融政策又是面向所有农户的,很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金融需求,目前嫩江流域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不完善,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影响存在高风险性,合作社的有效担保物较为稀少,农户对市场预期的判断能力弱,贷款审批严、手续复杂、隐形交易费用高等都使得合作社很难在传统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支持。一些小微型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在资金量、期限和利率方面都不适合合作社的发展需求。据调查,嫩江流域的农民合作社平均有50%以上的资金都为自有资金,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比率不足20%。巨大的资金缺口导致许多发展规划只能是纸上谈兵,无法给社员的生产经营提供帮助和保障,也影响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四、嫩江流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思路

(一)发展特色农产品品牌,促进“互联网+”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未来培育和发展的重点,嫩江流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充分利用特殊的自然和地理环境,开发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型营销模式将特色农产品培育成特色品牌。“互联网+”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是以网络平台为中媒介来进行农产品销售的模式。利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具有销售成本低、覆盖面广、销售方式便捷灵活等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未来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新型销售方式。农产品品牌不仅是生产者所采用生产资料和生产方式的抽象表达,也是消费者购买农产品时所关注的品质和质量的保证,合理的产品品牌建设可以降低农产品推介成本,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带来品牌价值溢价。在这方面,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通过“前场后店”和“互联网+”相结合的产销模式实现奶牛、肉牛、肉羊等绿色农产品的产销一体化,此外,嫩江流域的“爱种网”和“大米网”等网络平台都可以提供农产品领域的B2B、B2C和O2O交易,可以实现产地追溯和质量认证,帮助当地农户实现增收致富。肇源县的“庆福”牌蔬菜水果就是一个很好的示范,通过“农超对接”的方式与沃尔玛达成合作,保证绿色农产品源头可追溯,实现农户增收的同时也为农产品的品质提供了保障。除此之外,讷河市的“林下黑猪”与“富硒猪”,黑河与大兴安岭地区的冷水鱼特色养殖,肇源县的“古龙贡米”,嫩江县的柞蚕养殖等产业都有可以发展成为特色农业品牌。

(二)鼓励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

土地流转制度的合理发展可以促进嫩江流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特别是家庭农场和专业种养大户的发育。首先,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现有的土地流转多存在于亲人朋友之间。想让土地自由地在农户和企业之间流转应该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户利益,使得土地可以自由有序的流动。其次,鼓励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动。提倡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是使土地从原本分散的状态集中到种田大户手中。最后,完善转出农户的保障体系。农户将土地转出后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多数受城市户口限制也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应该切实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

(三)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同时实现合作社经营者职业化

嫩江流域的农户在思想意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技术设备、经营管理方式上和资金方面都存在着不足,所以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变不能仅仅依靠农户自发的改革,应该由龙头企业带头来整合资源。位于讷河市的港进集团是一家主营淀粉制品的深加工示范龙头企业,集马铃薯繁育、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港进集团的发展带动和促进了讷河市及周边区域马铃薯产业的发展;九三集团是以大豆加工为其主营业务的公司,年加工大豆总能力1 200万吨,居全国首位,主推的“非转基因大豆产品”带动了嫩江流域绿色农产品产业的发展;黑龙江象屿金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农户签订订购销协议,由象屿金谷出资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并负责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实现了农产品的产销一体化,同时也帮助农户解决了在物资采购和农产品销售环节议价能力不足的难题。嫩江流域还有许多类似的企业,这些企业具备充足的资金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如果能发挥这些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必将有利于嫩江流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是社员自治的合作社,强调合作社内部的民主,嫩江流域的农户多数不具备经营管理的能力,也不关心合作社具体事物的决策,更不会为合作社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合理的战略规划,这种情况下的合作社逐渐转变为由少数精英社员掌控,合作社内部的民主成为空谈,一些合作社甚至表现出“理性无知”,由此可见农民合作社存在大量的人才缺口。面对这种情况,对现有社员进行培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合作社管理。通过定向培养农村学生,或是在高等教育中设置与农民合作社经营相关的定向专业,可以很好地解决合作社人才匮乏的问题。此外还可以学习参考丹麦合作社的发展模式,聘请具有农学和管理学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来作为农民合作社的职业管理者,职业管理者只对合作社内部的采购、生产、销售等日常性的事务负责,并对一些重要决议和变革给出建议,所有重大事务仍需全体社员投票表决,如此一来,既维护了合作社的民主性,又解决了管理人才短缺的问题。

(四)创新融资方式并重点发展农民职业教育

农户融资意识不足的主要原因是风险厌恶和对机会成本的误解。在调查的过程中,仅有17%的农户表现出风险偏好,其余大部分农户都持有风险厌恶的保守思想,认为贷款融资除了到期偿还本金外,还需要多还一部分利息,所以认为通过贷款融资扩大生产经营是不利于自身发展的。事实上,农户只看到了贷款融资有一定的融资成本,却忽视了如果利用得当所能带来的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及伴随而来的生产收益的增加,这是对机会成本的误解,只看到了成本,却忽视了机会。

创新融资方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互联网金融的链接。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通讯发达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民间融资方式,在大数据背景下可以实现借贷双方资信水平信息的透明,又避免了传统金融机构手续复杂、审核严苛的弊端[16]。

在合作社发展初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信誉水平尚未稳定,缺乏有效质押物,难以在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足够支持。P2P信贷融资是一种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的、融资金额较小、融资过程便利、融资成本低的新型融资方式,避免了传统金融机构手续复杂和审核困难的缺点,比较适合现阶段嫩江流域农民合作社的初步发展需求。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中等规模时,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土地规模都比较大,此时不再受传统金融机构质押物的限制,可以考虑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生产周期性的融资,具有良好互联网信誉的合作社还可以考虑通过大数据小额贷款来满足临时性的融资需求。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较大、信誉较好时,应根据自身特点综合考虑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各自的特点,选择最适合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

嫩江流域农业经营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多种方法来暂时解决,但是要想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就必须从教育抓起。特别是在21世纪这个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一个地区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得到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重点发展教育。对嫩江流域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既不能教科书式宣讲,也不能“填鸭式”重复,应该从农户热切关注的问题出发,全面讲解土地流转的益处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鼓励农民进行各种职业教育培训,经过较长时期的努力,争取培养出一批既会科学种田、又懂经营管理的新型现代农民。

[1]Robert Hoppe and James M.MacDonald.Amber Waves: The Economics of Food,Farming,Natural Resources,Rural America.2016:1-11.

[2]Irina Bezlepkina,Arie Oskam,Alfons Oude Lansink and Ruud Huirne.Development and Performance of Russian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1990-2001.Post-Communist Economies.2004,16 (4):439-457.

[3]Marcelo Moreira Campos,Juarez Barbosa Tomé Júnior and Elizabeth Cristina de Oliveira Ferreira.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tellectual Capital,Knowledge Management & Organizational Learning.2013:68-77.

[4]Mircea GRIGORE,Lucian-RǎzvanGRIGORE.Agronomy Serie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 LucrariStiintificeSeriaAgronomie.2013,56 (2):235-238.

[5]Martin BRÜCKLER*,Erika quendler,Thomas resl.Transfer of Family Farm Ownership to a Third Party.Agriculture & Forestry,2015,61(4): 249-255.Podgorica.Doi:0.17707/AgricultForest.61.4.29

[6]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农村经营管理,20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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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红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趋势研究[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5,(1):10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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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晓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J].农业经济问题,2014,(1):4-7.

[13]钱克明,彭廷军.关于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调研报告[J].农业经济问题,2013,(6):4-7.

[14]汪发元,罗 昆.平原和山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困难及愿望比较分析——以湖北省10个农业创业培训基地培训班学员为例[J].学术论坛,2014,(7):41-45.

[15]周应恒,胡凌啸,严斌剑.农业经营主体和经营规模演化的国际经验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5,(9):80-95.

[16]江维国,李立清.互联网金融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模式创新[J].财经科学,2015,(8):1-12.

[责任编辑:姜野]

TheNewAgriculturalManagementBodiesofNenjiangRiverBasin——Realistic Constraint and Development Ideas

ZHAO Da-wei1,QU Kai-xin1,WANG Chun-xia2

(1.School of Management,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China;2.School of Management,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arbin 150001,China)

Nenjiang River Basin is an important agricultural productive base.This study,based on the survey and interview about famers in Nenjiang River Basin,analyzed the constraint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bodies from four aspects including marketization,scale,specialization and intensification.Finally,it is suggested that something must be done,after consider of the realistic constraint,to encourage the soil be transmitted to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bodies,lea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mportant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and promote the education of the famers.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body;realistic constraint;development ideas

2017-01-1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典型东北黑土带地区施肥行为与农业非点源污染交互作用及政策模拟研究”(16YJA790067);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嫩江流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经营模式研究”(JD2015014)

赵大伟(1975-),男,黑龙江克东人,教授,主要从事现代农业研究;曲凯欣(1994-),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现代农业研究;王春霞(1972-),女,黑龙江尚志人,讲师,主要从事顾客价值管理研究。

F320.1

:A

:1671-7112(2017)05-0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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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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