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立法实践与启示

2017-02-26 15:24吴伟东
关键词:年薪社会工作者职业化

吴伟东

(暨南大学 人文学院,广东珠海 519070)

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使传统的、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救助行为难以继续给很多求助者提供有效的帮助,从而推动了职业化救助行为的出现与发展。①A.T.Morales,B.W.Sheafor and M.E.Scott,Social Work:A Profession of Many Faces,New York:Allyn&Bacon,2012.作为现代社会应对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社会工作正是在这个过程当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同时,尽管社会工作在不同国家里都是一项基于某些共同的原则、价值观和实务方法的职业,但是社会工作职业化的进程和发展程度在不同国家是不一样的,而这些不同的发展程度反映出国家之间不同的社会工作发展路径、发展阶段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和安排。②S.Koukouli1,E.Papadaki1 and A.Philalithis,“Factors Affecting theDevelopmentofSocialWork and itsProfessionalisation Process:the Case of Greece”,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Vol.17,2008,PP.216–224.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工作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由此形成的社会工作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我国社会工作的社会认可度不高、缺乏职业吸引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失严重、社会工作职业服务水平不高的恶性循环。③关信平:《序》,载袁光亮主编《社会工作立法的中国视角》,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了社会工作人才总量的发展目标进行引导,全国三百多所高校也培养了大量的社会工作毕业生,然而,在“毕业即转业”问题严重的同时,已经进入到实务领域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的流失率也一直偏高。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职业化的困境和挑战,迫切需要加快社会工作的立法工作。

对国外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中的立法行动进行分析,有助于给我国的社会工作立法提供参考。在发达国家中,美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程度是处于领先地位的。美国的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即使从1915年的美国社会福利大会上弗兰克斯纳博士提出“社会工作是不是一项职业”的议题开始正式算起,至今也已经有超过100年的历史。而且,美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初步完成,一般被认为是在20世纪80年代。换言之,从职业化的正式启动到初步完成,美国花费了大概70年的时间。与医生、律师和教师等职业相比,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过程是相对漫长的。是什么因素导致了美国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的缓慢?社会工作立法,在其中充当了什么角色,产生了哪些影响?对这些问题的探索,将能够加深对立法与社会工作职业化的认识,推动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发展。

一、立法与社会工作的职业化

立法对于社会工作职业化的重要性,可以从社会工作的特点以及法律在现代社会所承担的职能等两方面进行分析。其中,社会工作的特点,涉及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的比较。首先,纵向比较是指职业救助与自然救助之间的对比。自然救助(natural helping)是建基于平等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由求助者的家属、朋友、邻居或志愿者依据自身所拥有的直观的知识和生活经验来实施救助;职业救助(professional helping)与自然救助的区别主要是在于职业救助是一种聚焦于求助者需求的规范化过程,这一过程需要特定的学科知识、专业价值观和技能方法来指引救助的行为。①A.T.Morales,B.W.Sheafor and M.E.Scott,Social Work:A Profession of Many Faces,New York:Allyn&Bacon,2012.直观的知识和生活经验,由于缺乏科学而严谨的验证,对现实世界的把握很可能是存在偏误的。运用直观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对个体进行救助,有可能会因为这些知识和经验的偏误,导致救助行为无法给个体提供有效的帮助,耽误救助的进程,甚至使个体的问题进一步恶化。而且,自然救助是可变的、短暂的,对于特定个体而言还存在可获得性的问题,即某些个体可能会因为亲属关系、社交网络等方面的原因而无法获得自然救助。而职业救助正是对自然救助所存在缺陷的一种积极回应,将救助行为置于科学知识、专业价值观和技能方法的引导中。同时,职业救助由专门的从业人员所提供,不但能够确保个体在有需要时能够及时地得到救助,而且可以实现救助行为的持续性和一贯性,确保个体的问题得到解决。作为现代化与现代福利发展的产物,社会工作是运用现代制度与专业化路径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②刘继同:《“中国特色”社会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甘肃理论学刊》2007年第6期。作为一项职业的社会工作,其本质就在于提升救助行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制度化的帮扶。

其次,社会工作的特点,在横向上可以与社会中的一些传统的工作岗位进行比较来进行探讨。在一些传统的工作岗位中,劳动的对象是有形的物品,生产的过程主要是对物品的加工,所产生的产品同样是有形的物品。而且,如果最终的产品存在一定的缺陷,往往可以通过再次加工进行补救,或者丢弃。但对于社会工作而言,这项职业的工作对象是社会中需要得到救助的社会成员,生产的过程是社会工作者与社会成员的互动,最终的“产品”是个体问题的解决和个体效能的提升。同时,如果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互动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可能不仅会导致服务对象无法应对自身的问题,还会在身心上受到伤害。这种生产的缺陷,是难以甚至无法得到补救的。因此,必须在从业人员方面进行有力的监管,确保职业行为的过程和质量。

社会工作的这些特点,和医生、律师等职业是类似的。依据特征取向的职业化理论,一项职业存在一系列内在和本质的特征:(1)面向有求服务和商品提供的导向,突出职业的社会功能;(2)一套系统化的知识体系,用以指导实务技能的增进和特定知识积累的继续教育;(3)一个基于职业判断和职业能力的“客户—职业人士”关系;(4)关于从业人员、实务、教育和服务标准的规定和监管;(5)设有一套能够强制执行的伦理守则和一套执行职业行为的文化体系。①E.Greenwood,“Attributes of a Profession”,Social Work,No.2,1957,PP.45-55.对这些特征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特征(2)是强调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基础,突出职业行为的科学性,而特征(3)、(4)和(5)都是聚焦于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监管,其中特征(3)指向职业关系的规范化,特征(4)强调对职业行为的外在监控,而特征(5)则是关于对职业行为的内在控制,即价值观的导向。可以发现,除了特征(1)是强调职业的社会需求和功能,其余4项特征都是聚焦于职业行为的规范性,即职业行为的实施必须要有科学知识的指引和职业能力的支持,有从业人员的职业价值观的约束,以及有外部制度的规管。

同时,与其它实施注册制度的职业相比,社会工作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不同于普遍性的公共服务,只有一小部分社会成员会成为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2)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并不会局限于某一特定场所(如医院或诊所),而是会在一系列的场地中,常常会在案主的家里或者他们所在的社区;(3)服务的开展需要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的家人建立关系,而服务对象的家人往往对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会有抵触;(4)社会工作实务工作的成功,常常取决于多学科和多部门的协同工作,因此社会工作者在接受教育时必须获取足够的技能,能够与一系列社会成员进行有效的合作。②GeneralSocialCare Council,“Regulating SocialWorkers(2001-12)”,2012,www.nationalarchives.gov.uk,2017-4-23.同时,作为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社会成员,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中最主要的是社会工作服务属于福利行业,服务对象一般多是弱势群体,其专业辨别力有限,另外社会工作采用非市场化运作,服务对象的选择余地较小,与其他消费者相比更需要对从业人员的先行信任。③徐道稳:《社会工作者就业准入制度研究》,《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由于场所的独特性以及服务对象的特点,对社会工作的从业行为的监管,存在比其他职业更高的难度。从这些特点来说,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一方面存在针对职业行为监管的、相对于其它一些职业更高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职业化发展的一些独有的困境。譬如,服务对象的局限、福利特性和非市场化运营,决定了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难以与医生、律师等服务对象广泛、市场化方式运营的职业相比,难以形成对社会中大部分劳动者的职业吸引力。在职业吸引力不高、劳动者从业意愿低的情况下,推动职业化进程势必会提高从业门槛,而这很可能会在短期内导致从业队伍的急剧萎缩。如何成功跨过职业化前期的困境,实现“高从业门槛——相应的职业薪酬——高从业意愿”的良性循环,是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关键所在。换言之,对社会工作职业行为的监管,面临着与医生、律师等社会热门职业所不一样的挑战。

对职业行为进行外部监管的必要性,使法律的介入成为了一项职业在职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一种职业的最终认可往往表现为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④袁光亮:《社会工作立法的中国视角》,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能。传统社会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调节和规范,主要依托道德风俗和宗教教义来进行。但随着社会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社会的复杂性和现代性的逐渐提高,社会的异质性超过同质性并成为主导,社会冲突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显著提高,超出了道德风俗和宗教教义的调节和控制范围,促使社会需要一套精细的规则及其执行机制来应对这些问题,法律制度在这种背景下逐步产生。⑤V.Steven,Law and Society,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2009.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首要工具。⑥R.Pound,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New York:Macmillan,1923.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法律逐步成为现代社会中个体行为的基本准则和社会关系调节的主要方式。在对职业行为的监管上,法律的管制作为最主要的方式,承担着比价值观的内在控制更加重要的监管职能。在19世纪末期,医生成为了现代社会第一个运用法律进行管制的职业,紧随其后的是建造师和会计师。①D.DeAngelis,and M.J.“Monahan,Professional Credentials and Professional Regulations:Social Work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in W.W.Barbara,ed,Comprehensive Handbook of Social Work and Social Welfare,Wiley,2008.

对一项职业进行法律管制的目的,在于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定最低的从业技能和设定职业行为实施的准则,以此来保护公众的利益。②Ibid.在实践中,法律对某一项工作进行职业化规范的程度,取决于能否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控制:(1)谁被允许从事这项工作;(2)这些从业人员需要怎样准备去做这项工作;(3)谁来评估这些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效。③R.Volti, An Introduction totheSociologyofWork and Occupations,Los Angeles:Sage,2012.社会工作职业化的相关法律,主要也是围绕这三个方面来展开,在人员准入、学历和继续培训要求和行业组织建设等领域推进立法工作和构建法律体系。总体而言,社会工作立法对规范从业社会工作者的行为、提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质量、维护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权益、明晰社会工作者的公众形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④竺效、杨飞:《境外社会工作立法模式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而这当中,对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的规范,是最为关键的,决定着后续的三个功能的实现与否。由于社会工作提供的是带有显著个人特性和社会特性的特定服务,社会工作的实务工作是被特定的社会情境所形塑和直接影响的,受不同国家的不同的社会价值观和规范所管制。⑤B.Munday,P.Ely,Social Care in Europe.London,Prentice Hall,1996.在社会工作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社会工作的职业行为进行规范,是其中具有普遍性的一种做法。

二、美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与立法行动

社会工作在美国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慈善活动。在职业化的推进方面,初期的一些比较大型和有显著影响的行动包括1873年成立国家慈善联合会,1905年在马萨诸塞的医院建立第一个社会工作部,以及1912年开设医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这些行动为社会工作的职业化提供了前期的准备。在1915年的美国社会福利大会上,弗莱克斯纳博士提出了“社会工作是不是一项职业”的议题,强调社会工作仍然达不到作为一项职业的要求,因此还不是一项职业。⑥⑦ A.Flexner,Is Social Work a Profession?New York:The New York School of Philanthropy.在弗莱克斯纳博士看来,一种工作要成为一种职业,必须达到六项标准:(1)实务工作的过程包含实质性的智力运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从业者需要承担高度的个人责任;(2)从业所需的原始工具是源于科学和知识;(3)从业所需的原始工具是指向一个现实和明确的终极目标;(4)拥有一套能够通过教育来传递的工作技能;(5)从业人员倾向于进行自我管理;(6)从业人员的工作动机日渐变得无私。他强调,社会工作仍不是一项职业,最主要是社会工作的从业人员仍不需要承担高度的个人责任,而且,社会工作仍然缺乏一套成文的专业知识体系和可以通过教育得以传递的职业技能。⑦可以发现,弗莱克斯纳博士指明了美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其一是职业行为的规范化和职业责任的构建,其二是专业知识体系的建立和传播。而且,职业行为的规范化和职业责任的构建,是当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发展问题。

依据弗莱克斯纳博士的观点,本文主要从上述两个方面出发,探讨美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实践行动。首先聚焦的是专业知识体系的建立和传播。1917年,瑞奇蒙德出版《社会诊断》一书,正式开启了专业知识体系的构建。在1926年,60%的男性社会工作者和40%的女性社会工作者,并未接受过专科及以上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而随着当时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工作实务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同时这项工作也被纳入到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所以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迫切需要得到推进,用接受职业化培训的社会工作者来替代当时技能不足的实务工作者。①P.E.Davidson,Occupational Trends in the United States,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40.在此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面,美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得到了不断的推进。这一时期的职业化努力,集中在发展社会工作教育和建立专业组织等方面,即弗莱克斯纳博士所提及的第二方面:专业知识体系的建立和传播。

社会工作教育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从业人员学历水平的提高,并没有显著地提升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地位和薪酬待遇,反而是出现了拥有硕士学历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在工资收入上,与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其他岗位的劳动者相差无几甚至更低的学历倒挂现象。1950年,美国大概有75000名社会工作者,他们的平均年薪是2960美元。②M.G.Stewart,“Economic Status of Social Workers in 1950”,Monthly Labor Review,Vol.72,No.4,1951,PP.391-395.但与此同时,美国劳工统计部的调查显示,收入与工作付出或岗位的学历要求不成正比、缺乏经济保障与晋升机会等问题,困扰着美国的社会工作者,尤其是一些要求研究生学历才能够从事的社会工作岗位,所获得的收入还没有一些即使没有高中文凭也能从事的工作岗位的收入多;而对于一些拥有博士学位的劳动者而言,从事社会工作所获得的时薪还不及从事教学工作时薪的一半。③Ibid.针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10个国家的研究发现:寻求社会工作教育的人数,与社会工作的职业声望和收入并没有直接的关联。④I.Weiss-Gal,P.Welbourne,“The Professionalisation of Social Work:A Cross-National Explora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Vol.17,2008,PP.281-290.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专业知识体系的建立和传播是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必要基础,能够给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供专业的指引,但这并未能解决薪酬待遇、职业吸引力和从业队伍稳定性等职业化的关键问题。因此,在上个世纪50年代之后,美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重点工作,重新回到了弗莱克斯纳博士所提及的社会工作职业化最为主要的领域:从业行为的规范化和职业责任的构建。

在从业行为的规范化和职业责任的构建方面,美国的实践行动存在较为明显的从价值观的内化引导为主发展为以法律法规的外部监管为主的过程。1921年,瑞奇蒙德指出,“我们需要一套专业守则,一套必须去遵守的行为规范,否则我们将永远处于低下的社会地位”。⑤J.C.Kidneigh,“History of American social work”,in L.L Harry,ed,Encyclopedia of Social Work (15th ed).New York: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1965.随后在1923年的美国社会福利大会上,起草并讨论了一个伦理守则,即《个案工作者的道德规范(试行稿)》。⑥许斌:《美国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历程及启示(上)》,《中国社会工作》2016年第10期。然而,这个伦理守则在当时并没有得到推行,一直到了1960年,美国才有了第一套全国性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而且,尽管已经制定了伦理守则,但由于伦理守则对社会工作者的行为缺乏公认的法律约束力,违反伦理守则的社会工作者只是违反了行业内部的行为规范,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时,只有波多黎各自治邦和加利福尼亚州制定有监管社会工作实务的法律。美国的大部分地区,并没有相关的社会工作立法。再加上其他方面的不足,社会工作在60年代末期仍只被认为是一项“半职业化(semi-profession)”的工作。⑦N.Toren,Social Work:The Case of a Semi-profession,Beverly Hills,Sage,1972.

美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最终还是需要法律的介入来完成。实际上,社会工作的立法行动,早在20世纪30年代已经在美国的个别地区得到了推动。在1934年,波多黎各自治邦通过一项对社会工作实务进行监管的法规,开始运用立法手段对社会工作进行管制。然而,这一立法行动在当时并没有得到其它州的响应。在长达十一年之后,也就是1945年,加利福尼亚州才通过了类似的方案,而且进一步制定了《社会工作注册法》,开始推行临床社会工作的注册制度。依据美国劳工统计部公布的调查数据,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在内的太平洋地区,当地社会工作者在1950年的年薪是3320美元,明显高于美国的其他地区。⑧M.G.Stewart,“Economic Status of Social Workers in 1950”,Monthly Labor Review,Vol.72,No.4,1951,PP.391-395.这可能与加利福尼亚州的社会工作立法行动有一定的关联。社会工作职业化的立法进程,在之后的十多年时间里面再次陷入停滞,直到1961年罗得岛州的社会工作立法才重新启动并得到快速发展,在随后的二十年时间里面有20个州通过了社会工作的注册法案,在80年代初期大部分地区都设立有社会工作法案。到了1992年,威斯康星州的加入,使美国的所有州,以及哥伦比亚地区、波多黎各自治邦和维尔京群岛都以某种方式实施了对社会工作者的法律管制。①R.Volti,An Introduction totheSociologyofWork and Occupations,Los Angeles:Sage,2012.法律的完善,使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得以加快。在进入80年代之后,社会工作才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一项“正在形成”或“发展中”的职业。②L.Johnson,and S.Yanca,Social Work Practice:A Generalist Approach(7th ed).Boston:Allyn and Bacon,2001.

法律的介入,使美国社会工作职业地位逐步巩固。这一方面反映为从业队伍的稳定和增长,另一方面体现在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上。在1997年,美国社会工作者达到569910名,平均时薪是15.53美元,平均年薪是32295美元,高于美国所有职业的平均年薪(30935美元)。与此相比,律师的平均年薪是72840美元,而内科和外科医生的平均年薪是100920美元,而教师的平均年薪是32428美元,其中小学老师的平均年薪是37310美元,中学老师的平均年薪是39010。社会工作者与教师职业的收入只有微小的距离,而与小学老师的年薪差距只有约15.6个百分点,而与中学老师则存在约20.7个百分点的差距。2015年美国一共有619300名社会工作者(约占全美劳动者的0.7%),比1997年相比有一定的增长。同时,社会工作者的平均年薪是49670美元,平均时薪是23.88美元,中位数时薪是22.07美元。其中,在儿童、家庭和学校领域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平均年薪是46610美元,而医疗社会工作领域的平均年薪则为54020美元。社会工作者的平均年薪,与律师(136260美元)和全科医生(192120美元)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但仍明显高于美国所有职业的平均年薪(48320美元),中位数时薪更是比全国的数据(17.40美元)高了将近5美元。另外,小学老师的平均年薪是57730美元,而中学老师的平均年薪是59600美元。社会工作者与小学老师和中学老师的收入差距,分别是16.2个百分点和20.0个百分点,与1997年相比变化不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工作职业在美国现代职业序列中的排列位次,在90年代已经大体确立,在此后的十多年中继续保持稳定。

可以发现,美国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与律师和医生等职业化程度较高的职业,仍有相当明显的距离。与其他助人职业相比,美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声望和薪酬仍处于较低的水平。③I.Weiss-Gal,P.Welbourne,“The Professionalisation of Social Work:A Cross-National Explorati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Vol.7,2008,PP.281-290.这很可能是与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有关。作为现阶段较为主流的一种理论视角,权力取向的职业化理论批判传统的、特征取向的职业化理论,将职业化视为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某一种工作岗位努力地去争取在特定服务的提供方面建立起垄断性的地位。而这种垄断性地位将有助于这项职业的从业人员获得较高的薪酬待遇。对于律师和医生而言,他们在相应的服务领域,较为成功地建立了垄断性地位,从而保证了从业人员的高收入。但社会工作要在自身的社会服务领域建立起垄断性地位,则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更多的困难,至今仍无法得到实现。这一方面阻碍了美国民众对社会工作功能的认识和认同,另一方面也抑制了社会工作薪酬待遇的进一步提升。另外,服务工作的福利性质、非市场化的运作方法,以及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也决定了社会工作的薪酬待遇与律师和医生等职业存在差距的必然性。法律的介入,能够以一种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方式,规范社会工作的从业行为,但并不会改变社会工作的职业特点。

三、美国经验的启示

现阶段,在我国数量比较庞大的法律法规文件中,专门为社会工作制定的文件不但数量不多,而且几个专门为社会工作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行政规章层次,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地位,明显缺乏权威性,法律效力也比较低。①袁光亮:《社会工作立法的中国视角》,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与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社会工作实务工作相比,社会工作的立法进程已经明显滞后,对社会工作的持续发展的消极影响也在逐渐扩大。目前,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是社会工作者的人才流失问题。这种人才流失一方面表现为从业队伍的离职现象,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的“毕业即转业”现象。美国也曾经遭遇过社会工作教育大力发展但社会工作职业认同下降、离职问题恶化的困境。在这一困境中,美国通过全力推动社会工作的立法工作、促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得以解决。美国的实践经验,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能够给中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提供启示。

首先,社会工作立法是社会工作职业化的重要内容。职业行为的规范和服务责任的承担,是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而这一环节的突破需要法律的介入才能完成。社会工作服务所带有的慈善性质,并不意味着社会工作的职业行为可以单纯依托从业人员自身的伦理道德。相反,从业行为的规范化,本来就是职业化的本质内容之一。同时,由于社会工作服务及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使社会工作相对于医生、律师等职业,在职业行为的规范和服务责任的承担方面,存在更高的要求。而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一项比价值观和职业伦理更为有效的社会控制方式,在个体行为的规范方面具有更高的社会公信力。美国的经验表明,仅仅通过从业人员教育经历的提升以及职业伦理守则的建立,并不足以实现社会工作职业化的目标,而必须通过社会工作立法的完善,才能够显著地提升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对社会工作的认可,从而有力地推动社会工作的职业化进程,并促进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完成。

其次,社会工作立法的主要内容在于从业人员准入、学历和继续培训要求和行业组织建设等三个方面。与现代社会的医生、律师等职业相似,社会工作立法对社会工作职业行为的规范,主要采取“事前预防”的方式,着重利用法律的强制力去设定社会工作服务的准入门槛,以及设置继续教育的要求,确保社会工作者在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之前已经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并且对知识和技能进行继续的更新,从而尽可能地保障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权益。此外,通过对行业组织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促进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能够得到专业和客观的评估。这同样有助于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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