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修路砍价12000元背后的秘密

2017-03-01 14:33韩世雄
中国扶贫 2017年4期
关键词:会同县上诉人蒋某

韩世雄

编者按:买东西砍价,这再平常不过了。湖南省会同县铺坪村的三位村干部为村里修路砍下了12000元,可谓是功劳一件。但几人却想把砍下来的差价装进自己的腰包。为此他们经过一番缜密的运作,予以私分。扶贫款没有如数用到扶贫上,村干部通过辗转腾挪贪污扶贫资金的行为应引起注意。

2015年5月5日,受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南省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09年10月至12月,时任铺坪村代理村主任唐某,党支部书记粟某,村妇女主任兼出纳张某甲,村委会委员唐某成(已故)四人在共同管理铺坪村财务期间,伪造与施工方粟泽明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虚开水泥发票获得“以工代赈”扶贫资金50000元,尔后利用蒋某出具的40080元工程款收条、领条和张某乙虚开的33800元水泥销售发票冲账的方式,从“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中套出人民币400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10000元。所有权属国家的人民币40000元资金被个人侵吞。

这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也成为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某、粟某、张某甲定罪量刑的重要物证。

2009年11月份,粟某联系蒋某的挖掘机修建一条从该村七组至村园艺场的公路,经唐某、粟某、张某甲等人与蒋某协商,双方议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0080元。11月9日,蒋某从铺坪村预领工程款人民币10000元作为燃油费并出具一张同等金额的收条。11月14日,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在铺坪村委办公室结算工程款时,唐某、粟某、张某甲和唐某成均提出该工程造价过高,要求蒋某削减部分工程款,经协商,双方同意削减工程款人民币12000元,由此铺坪村只需支付蒋某工程款人民币28080元。但唐某等人仍要求蒋某出具工程款为人民币40080元的领条,因蒋某2009年11月9日已出具一张预领工程款为人民币10000元的收条,于是,蒋某当日又出具了一张工程款为人民币30080元的领条。当日,铺坪村将应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8080元支付给蒋某。

2009年12月的一天,唐某、粟某、张某甲和唐某成得知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给铺坪村安排的“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人民币50000元即将到账,四人在铺坪村村部商量,决定从该“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中私分人民币40000元,每人分人民币10000元。因为蒋某已先后出具了共计金额为人民币40080元的收条、领条,通过冲账,可以套取人民币12000元,对于差额的人民币28000元,唐某提议到张某乙经营的水泥代销店虚开一张水泥销售发票冲账。

2009年12月23日,会同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将“以工代赈”扶贫资金50000元支付到铺坪村村级财务账上。同年12月28日,唐某、粟某和唐某成3人一起从铺坪村在坪村镇农村信用社设立的村级财务账户上取款人民币40000元,然后到张某乙的水泥代销店补开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3800元的水泥销售发票,扣除村里实际购买水泥的费用人民币5800元外,虚开水泥款人民币28000元。当日,唐某、粟某、张某甲和唐某成在铺坪村村部将套出的人民币40000元进行私分,每人分得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6月19日,粟某与唐宏先(张某甲的丈夫)一起到会同纪委递交举报材料《联名举报湖南省会同县平村镇铺坪村党支部书记唐某违法乱纪的检举报告》。2014年6月23日,粟某主动到会同纪委交代其与唐某、张某甲、唐某成合伙贪污的事实并上交涉案款人民币10000元。2014年6月24日,张某甲主动到会同纪委交代其与唐某、粟某、唐某成合伙贪污的事实并上交涉案款人民币10000元。唐某听到粟某与张某甲到会同纪委反映情况后,在会同纪委没有调查核实前,于2014年6月25日主动到会同纪委交代其与粟某、张某甲、唐某成合伙贪污的事实并上交涉案款人民币10000元。2015年3月31日、4月1日、4月2日,三人分别主动到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交代了共同私分“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人民币40000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8月11日,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唐某、粟某、张某甲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应认定为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三被告人利用职务范围内主管、支配、管理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采取虚开票据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以工代赈”扶贫资金400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粟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一审后,三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怀化市中级)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唐某、粟某、张某甲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应认定为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三上诉人利用职务范围内主管、支配、管理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采取虚开票据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人民币40000元,三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唐某、粟某、张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某、粟某、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唐某、粟某、张某甲积极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4月27日,二審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5)会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上诉人粟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上诉人张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上诉人唐某、粟某、张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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