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2017-03-01 19:53潘西华
人民论坛 2016年34期
关键词:高级干部党章从严治党

潘西华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从12个方面对党建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其中包括“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这一要求。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认真落实党章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章赋予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让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助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率先垂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长期实践中,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一个时期以来,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个别高级干部不但不尊重自身作为党员的主体地位,不能以党员的标准来要求严格自己;而且也不尊重党内其他同志的党员主体地位,缺乏对其他同志主体地位的认同,依仗权势,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打压所谓的“异己”,在党组织内破坏党规党纪、扰乱党内政治生活。这些错误言行侵蚀党员的思想道德基础,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最终导致一些党员干部沦落为党和人民的罪人,祸国殃民。

位高不能擅权,权重不可谋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改善党内生活的政治环境,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抓起。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全会用46次“必须”给党员干部提出了若干强制要求,用“不得”、“不准”、“禁止”、“不允许”、“不能”、“绝不”、“反对”等高频强制禁止词汇为党员干部划定了若干红线,特别给高级干部强调了十项重要规矩。其中就包括“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这一要求,以准则的形式强调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对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来说,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一方面,是尊重自身作为一名党员的主体地位,牢记自己作为一名党员的身份,增强自身党的意识,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另一方面,是尊重和认同党内其他同志的党员主体地位,维护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助于党的各级组织切实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存在一些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现象,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中相继出现了无视且有损党员主体地位的矛盾和问题。个别“一把手”大权独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内不同层级间存在一些沟通渠道单一、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拖延不办等问题;一些普通党员意愿难以及时有效表达,部分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监督权无法得到保障……对于上述问题的出现,党的各级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为此,全会从理想信念的学习教育、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选人用人、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等方面对党的各级组织提出了若干要求。这些要求的贯彻落实,需要党的各级组织及其负责人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的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对于党的各级组织及其负责人而言,只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按照党章党规要求行事,方能正确定位,客观公正地选人、民主平等地用人;方能不带功利地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关系;方能担起主体责任,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方能将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方能创新方式方法,将党的各级组织应有的作用发挥出来,把应有的责任扛起来,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不断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自觉有效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助于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保持个人心情舒畅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不仅对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出若干新的要求,而且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出了建设目标,即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党员作为党内生活的主体,是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是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享有者、行使者和各项义务的承担者、履行者,维持着党内的各种关系。党员个人的意志、愿望和精神面貌直接影响着党员参与党内生活和党建工作的热情与成效。在党内生活和党建工作中,如果党员干部特别是普通党员的主体地位不被尊重、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个人的意志或愿望被压制,一些党员就会以漠不关心的冷漠态度加以回应,抑或对领导干部盲从盲信,极易出现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暧昧、被错误言论所左右甚至动摇基本政治立场,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的问题。这些正是十八届六中全会着力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在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言行作出若干强制规定,对党的各级组织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强化的同时,以准则和条例的形式强调了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与保护。全会指出,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上述规定不但充分尊重了党员主体地位,而且为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各种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全面细致的保障。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党章為根本依据,以准则条例的形式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加以细化。这有助于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实现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有机统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研究室副主任)

【注: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工程项目“认同视角下党的执政合法性资源的维护与拓展”(项目编号:2016mgchq006)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新华网,2016年11月2日。

责编/温祖俊 美编/王梦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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