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思考

2017-03-01 21:47李淋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

摘 要 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独立性差、履职能力弱等诸多问题。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治理

作者简介:李淋,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22

我国自二零零一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从此人们对独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公司日常运作,监督和约束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增强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方面提出了要求。然而,于实际操作中,独立董事的实际作用却差强人意。因此,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仍任重而道远。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短板及思考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其与执行董事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其独立性。但目前的现状是独立董事大多数是由董事会直接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出,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其独立性。当独立董事发现公司的经营理念与自己不符,又难以与大股东达成一致时,往往会选择辞职。尤其很多独立董事都是有头有脸的公众人物,既要对中小股东负责,还要顾及大股东,既要发表意见,又不能得罪公司,很可能出现两头为难的尴尬局面,因此一些公司在出现危机时,独董不得不赶紧辞职来规避风险。究其根源,就是独立董事独立性受限或不够独立。

那么该如何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建议将独立董事提名权交给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是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担任主席,这样可以在源头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出,而控股股东在投票选举时享有绝对的优势。建议实施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选举独立董事议案回避表决的表决机制,使中小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上享有一定的发言权,避免控股股东操控独立董事人选。

3.建议成立民间的自律性组织,例如独立董事协会,让独立董事从该组织中产生而不是由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在成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的同时,还应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从而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其独立判断和公正决策。

(二)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独立董事自就任起根据自己丰富经验和专业水准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独立履行其职责,提出自己独立专业的意见或建议,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但目前的现状是很多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都是一些社会名流,高校教授,该等独立董事一般都公务繁忙,身兼数职,除了自身的繁重的公务外,绝大多数身兼4至5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无法保证足够的时间关注上市公司的事务、投入足够的精力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此外,独立董事授权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或其辖下专业委员会的现象比比皆是,就连上市公司召开的周年股东大会都走请假流程,不能保证出席率。更有甚者,并不具备作为独立董事应该具备的专业知识结构和职业素养,沦为“花瓶董事”。

其次,独立董事在获取上市公司重要信息方面存在严重障碍。独立董事要想勤勉尽责,有效地发挥其监督职能,需要获取公司信息及其真实经营情况,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要积极参与和投入。但目前现状是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经营,知悉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基本是依赖公司管理层提供的有限资料和片面的信息,在缺乏足够充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很难做出公正准确的判断和全面合理的意见,从而影响独立董事发挥真正制衡董事会的作用。

那么该如何改善独立董事履职能力不强?

1.不断加强独立董事专业水平的培训,持续提高独立董事的业务素养和执业能力。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和从业经验,能够做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能较好地审视公司的重大决策。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管理,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建立健全的独立董事后备人才培养。同时要实行严格的资质认定制度,独立董事被提名时需已获取独立董事资格证才可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民间也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自律组织,由自律组织制定独立董事的行为准则约束其行为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2.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发挥其职能的前提条件是需知晓公司全面的信息资源。我们可以学习香港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作出的强制性要求:公司管理层有义务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信息,使得独立董事在掌握有关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科学有效的决定。管理层不能选择性提供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完整。除了管理层提供的信息外,独立董事根据自身需要自行主动查阅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的资讯或询问管理层,并与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此外,独立董事还可以利用现场参加会议和现场实地考察的机会对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和了解,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及执行落实情况,同时,关注财经报纸、上市公司网站、相关网络等公共媒介对公司的宣传和报道,进一步加深对上市公司的认识和了解。董事会主席应至少每年与独立非执行董事举行一次没有执行董事出席的会议讨论公司的经营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的年度述职报告来全面评价独立董事是否勤勉尽责,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查阅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了解独立董事对哪些重大事项发布过独立意见,监督独立董事的行为。如发现不妥或不当行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从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3.确保独立董事有充足的时间。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需要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需要了解这些就必须以投入的充分时间和精力为前提。目前,独立董事平均花在上市公司的时间非常少,大多只有一周至二周左右。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对上市公司的一些重要事项特别是一些容易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的关联交易、担保等议案提出的意见是偏颇的、是有風险的。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独立董事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细则来约束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最低时间要求或出席董事会的出席率,并对违反相关履职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来促进独立董事充分、有效履职。

(三)独立董事的报酬

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较国外上市公司相比普遍偏低,无法达到激励独立董事的效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独立董事有效发挥其各自的专长,为上市公司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独立董事报酬是作为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主要措施,其合理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到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那么该如何完善独立董事报酬?

1.经翻阅国内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不难发现大多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年薪制,按月发放,发放形式过于单一,且每个独立董事的薪酬基本雷同,激励明显不足。建议采用报酬模式形式多样的多元化独立董事报酬结构,如年薪/基本薪酬+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或年薪/基本薪酬-一定比例的罚金。奖励基金是根据各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其辖下专门委员会或股东大会的出席率、独立董事于董事会及其辖下委员会发布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监控、战略发展、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特别是对公司业绩产生了直接经济效益进行嘉奖。对多次不出席董事会及其辖下专门委员会或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进行相应的薪酬罚款。这样可以促进独立董事积极出席每次会议、认真研究每个议案,提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而不是对上市公司事务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沦为“花瓶董事”。独立董事大多来自法律、财务及金融不同专业及不同行业等领域的资深专家,完全有能力凭借自己的特有专长和丰富从业经验为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使董事会形成严谨、科学有效的决策。

2.目前独立董事报酬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挂钩,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没有形成一致利益关系,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献计献策,对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不能产生积极效应。所以,除了不断完善独立董事的年薪制外,建议为独立董事设定一定比例(这个比例不能高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比例)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的权利。通过授予独立董事股票期权,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未来利益紧密结合,以激励其行为,它是一种未来的权利,是一种长期的激励与权利安排。当然这需要相应修订现有的相关的制度,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就将独立董事排除在激励对象之外。建议在不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独立董事纳入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在保持激励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关系下给予独立董事一定数额的股票期权。一旦独立董事持有上市公司的一定数额的股票期权,其个人利益和公司的长期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必然使得独立董事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监控和经营现状,为上市公司的投融资方案、重大交易、发展战略、长期经营目标、发展前景出谋划策,极大地提高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当然为避免独立董事追求个人利益,和控股股东联合起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需要为独立董事设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和责任,做到激励和约束的统一。

(四)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

现今,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而法律法规只是对独立董事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独立董事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尚无相应的追究机制,责权利不一致就很难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

那么如何避免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缺失?

1.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应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因疏忽、非主观故意或不作为,致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独立董事在获取公司信息等方面较之执行董事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明确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时,应对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的责任有所区别,否则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建议倘若独立董事非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减轻或豁免。同时可借鉴香港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每年为独立董事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减轻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中可能引致的风险,提高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的主动性。

2.建立独立董事评价问责机制,促进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研究编制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评价准则,明确独立董事的履职责任,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公示。同时,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将违反履职准则的独立董事纳入诚信档案,并制定相关惩戒机制,如市场禁入等处罚。

二、结语

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位置。尽管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短板,相信经过不断改进和完善,独立董事在未来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能够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会越来越成熟和理性。

参考文献:

[1]申富平.独立董事制度保障性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李红棍.我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罗纪钢.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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