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

2017-03-01 22:47胡小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治教育

摘 要 守法是法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如果制定出的法不能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立法便失去了其本来意义。公民的守法习惯往往以公民素质作为直观表现形式,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运作的活动和状态的形成,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当中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本文认为当前应夯实法治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依托德育素质培养,重视守法习惯养成;净化社会风气,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强化程序理性,严格法律实施细节,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 公民素质 守法习惯 法治教育

基金项目:三峡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论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SDYC2016114)。

作者简介:胡小宇,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70

聯合国2014年公布的新一轮世界国家人口素质排名中,日本、法国、瑞士及德国等国家再次名列前茅,而中国、印度等国家均排名160名以后,低于朝鲜及阿富汗等国家,此项排名的公布引发了社会热议,全球第一百六十多位的国民素质排名与同年全球第二位的综合国力排名显示出巨大的落差。“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个人素质”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热门倡导语,而事实上一个公民的守法习惯往往是其公民素质的直观表现形式。所谓公民素质,主要是指公民在生活中对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的遵循。公共秩序来源于较强的公众法律意识以及完善而严格的执法系统,缺失了这种对秩序的遵循,便可称之为“素质低下”。法是公民意志的体现,同时又指引和协调着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思维及行为模式,只有公民自觉守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所要求体现的公共意志才能转化为公民的实际行动。同时,良好的守法习惯是减少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措施,也是制约权力滥用、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公民良好的守法习惯下所形成的法治常态不但能够帮助法律人更恰当地解决个案纠纷,而且还能通过判例效应、案例指导制度的运作在道德正义、社会矛盾上树立普遍接受的公共判断标准。同时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的应用能力,才能做出有说服力、为各方当事人所接受的裁判结果。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与深化是一项非常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一、夯实法治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法治教育有助于将国民培养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高素质公民,促进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与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与公民守法习惯的养成有着最为直接的联系。整体上看,我国自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以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提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开始走向机制化和社会化,成为培育全社会尊崇法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组成部分。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我国法治教育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与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发生了令人引以为傲的飞跃,但仍存在较大的欠缺,与法治教育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

(一)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

针对社会不同群体的具体情况和差异,合理确定法治理念教育及守法习惯培养目标。我国城乡教育水平差异较大,导致城乡人口守法习惯差距较大,农村人口的法律普及率明显较低,这也与我国城乡文化差异和基础设施差距有密切的联系。故而对于养成农村人口的良好守法习惯这一紧要任务,不但需要加强对广大农村人口进行积极的普法教育,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令经济物质的增强与思想意识的深化早日实现同步。在高等教育领域应提高对青年法治素养培养的重视程度,在课程设置中增加独立的法律基础课程,系统性地普及法治知识,灌输法治理念。同时增强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新媒体时代下的普法宣传也应具备互联网思维,构建微信平台、门户网站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传播渠道,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使民众在亲身实践中对法产生认同。

同时,在公民普遍关注的新闻舆论载体加大对法治思想与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于重大案件的公开审理进行同步直播,电视传媒方面以及影视作品中,除了积极肯定宣扬公安机关的抓捕外,也应必要地提高案件审理及其程序上的关注度,缩小公民意识中法律活动与生活细节较大脱节的主观印象,令法成为公民思想意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而主动自觉的守法。

(二)深化法治教育的精神内核

我国法治教育仍处于侧重理论教育的阶段,这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有关。学校范围以外的法治教育主要停留在对法律主要条文的宣传性阐述,并没有形成所谓的法治教育体系。最为广大的工人与农民群体,仍处于最基础的法律认知力阶段,对法律呈现出“社会惩戒手段”的认知,即便在目前法治普及较快的发展态势之下,许多意识较为先进的社会个体,也仅把法律作为其个人或所在群体的利益维护工具,而并非符合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是被敬畏的对象”这一要求。这既是法律理论上的缺乏,也是对法治认识上的偏误。

(三)强化法治教育的实践性

与我国整体教育结构相似,法治教育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应试性和功利性。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教育的结果并非与其出发点吻合,不少公民接受法治教育的目的是配合政府完成普法任务或自身应对各种结业考试及资格考试。这种应试法治教育的模式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实践,也不利于达成提升公民守法意识,养成守法习惯的目的。真正的法治教育要有迈向社会的战略思维,必须把课堂设置在社会大环境之中,让广大民众接受最真实的法律熏陶,使公民自觉自发地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形成社会普遍使用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工具的良好习惯。同时,需要反思改革我国法治教育的考核评估,通过运用更加灵活实际的方法对法治教育接受者进行检验,使法治教育真正在法治实践中实现“全民守法,全民敬法”的目标。

二、依托德行培养,重视守法习惯养成

良好的守法习惯应该是从小养成的,它不仅是法治教育的内容,也是德行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有的教育内容体系中,虽然公民从义务教育阶段起便一直接受思想品德课程的德育熏陶,但法治意识的培养与锻炼却在课程中体现不足。大部分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时,也仅是对宪法等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有一些宽泛的认知和理解,对司法行为与程序法的规定则了解甚少。同时,在青少年养成习惯最为重要的基础教育也即义务教育阶段,应试教育比重过大,作为青少年守法意识养成的首任导师,家长们普遍对孩子道德素养与守法精神的培养缺乏足够重视。即便后来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更为广泛的接触了法律知识,然而其行为习惯已在青少年时期养成,这种已经养成的习惯与已经形成的意识是很难加以改变的。因此,学校和家庭教育要高度重视孩子的早期守法行为习惯养成。

法律和道德同属社会意识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相互影响和促进的关系,在社会功能上亦具有互补性,同时从功能上说,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调控体系,也都是对社會的控制手段,二者拥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道德不能脱离法律而独立作为管理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工具,但没有道德作为基础的法律也不可能成为“良法”从而发挥公平正义的作用。所以普法也要与德育充分结合,只有把法律意识融入道德理念,使之自然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并根植于公民的思想观念之中,才能形成更深层次的法治信仰。

在我国社会当前的环境之下,许多学校的法治教育仅仅是致力于灌输给学生一个纯粹的法律意识,而没有从德行角度去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同时,素质教育没有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在认识上虽然承认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存在,但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学生完成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为通过考试而并非在道德或素质层面上得到提升,这样就没有真正实现普法的目的。我们必须致力于改善公民思想意识形成过程所处的教育环境,全面加强德育的辅助作用,从小抓起,形成从家庭到校园,从校园到社会的完整德育链,才能在行为习惯形成的关键期打牢素质教育的基础,养成终身受益的守法习惯。

三、净化社会环境,创设良性法治氛围

公民的守法习惯是与社会环境紧密相关的。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提升法律公信度,令公民切实感受到每个社会个体与法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对公民养成良好的守法习惯具有直接促进作用。

(一)领导干部应该成为模范守法的标杆

我国自古便有“上梁不正下梁歪”的训言,少数腐化分子身居高位甚至手持法槌却仍徇私枉法,目无法纪,尤其是官员的腐败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很容易在广大公民心中形成强烈的“负能量”,对群众的守法意识会产生很大冲击。群众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官员掌握着优势的社会资源却没有履行守法的义务,进而直接导致仇官、仇权、仇富的心态产生,甚至直接对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产生质疑。当法律在公民意识中成为一纸空文时,法将是苍白无力的,这种环境下公民的守法习惯必定难以养成。所以,党的十八大把反腐倡廉提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新高度,提出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关于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改革的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风气往往是公民接触到的“第一手学习资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执政党必须以民主精神和法治思维构建起有力的国家监督体系,保障公权力的合法行使与社会秩序的维护,防止因滥用权力而导致的社会公平正义丧失。

同时,政府机关的守法表现为依法行政,公职人员的守法更多地表现为在法律的限度之内执法,无论是合法性还是合理性,因为公职人员是公民中的公民,是公民中的“代表”。政府的清廉与官员的正气永远是广大民众心中最好的标杆,会强有力促进社会和谐与法治建设,提升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度,公民的守法意识才能得到充分的培养。

(二)纠正集体无意识的“法不责众”心态

现阶段我国公民守法意识还未实现从“法律制裁”到“行为习惯”上的观念转变。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见当率先违法的肇事者因不正当行为获得了暂时或短期的利益或便利时,反而会出现跟风性的违法行为现象,简言之,就是在没有直接法律制裁的压力下,违法所带来的不正当利益会引发更多的违法。事实上这是当今我国公民仍存在的一种错误认知,便是“法不责众”心理。当人们作为特殊的个体触犯某种规则或法律时,会因担忧规则或法律的制裁而惶恐不安,然而当这种违规或违法行为成为常态或是集体行为时,这种对制裁的恐惧会被人们所忽略或掩盖,从而导致盲目跟风的违法行为发生。

这种“法不责众”的错误心理是较为典型的守法习惯偏差,这种观念的存在与我国人口众多,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国情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反映出我国法律实施的严峻形势。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的发展,需要扭转公民守法观念,使其守法习惯从根源上由对法律制裁的恐惧转向对法律的崇尚与自觉遵守,这也是实现真正自由和谐的必由途径。

(三)打破传统人情社会的潜规则

我国历史悠久,熟人社会的人情观念较为顽固,这对实现法治社会及养成公民的良好守法习惯是一个无形的阻碍。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圈子社会,人际关系在圈子社会的纠纷化解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到建国初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成为矛盾化解的主要机制,社会矛盾主要采取沟通与调解等非诉讼机制进行解决,仍然没有脱离圈子社会。然而随着历史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开放的市场代替了封闭的单位,圈子社会开始瓦解,逐步向陌生人社会转移,陌生人社会需要通过制定规则来化解矛盾与规范社会行为,这个通用的规则便是法律。就我国社会而言,公民对“法治社会”与“人情社会”孰轻孰重的判定,很大意义上直接决定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如果人情社会的观念根深蒂固,那么法所追求的公开公正公平全都无法落实,法的执行力更是无从谈起。对待权力,要奠定牢固的法制基础,具备缜密的法治思维,在实践中通过法律来引领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杜绝权力滥用的现象,消除以权压人这种人治局面。坚持法治思维,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究竟其背后主导的动力是“合法”还是“人情”,是否符合法的精神和原意,是否有利于树立法治权威与增进人民的福祉。虽然我们应该承认从人情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过渡不可能一蹴而就,但这是一个必须进行的变革。

当下社会,我们应使人情服从于法治,尽力消除特权,让所有人一体遵守法律,社会的公平正义才可能实现,法律的公信力才可能稳固,公民的守法意识与守法习惯才可能形成。

四、强化程序理性,严格法律执行细节

一个健康的法治体系落实就包含了两个重要的因素,即良法与普遍的服从。顾名思义,良法也即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而所谓公民普遍的服从,也即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能够得到实现。当代法治所追求的法不仅是公平正义的载体,也同时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机制,对比法治进程较为发达的国家,法在运行过程中重视程序理性与严格执行细节都是其显著特征。

公民的守法意识很大程度上也来自于法的执行,如果制定的法不被执行,那么立法便失去了意义,公民对法的遵守也就失去了灵魂。要让公民从观念上接受法律乃至信奉法律,根本上需要公民在认知上确立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个人权利完整的“理性正力量”。大到司法机关的司法运作,小到社会责任的道德承担,都应强化实际行动且保证所制定出的法得到严格的实施,用法律的理性战胜人性的私心,即使在细枝末节上也要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否则法律之树的枝繁叶茂则会成为无稽之谈。

著名的辛普森案中,对同一案件出现了截然相异的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结果,但这一看似不可思议的结论却受到美国民众的普遍认可,这是程序理性的胜利。从民众的生活细节来看,在美国即便买家愿意支付高昂的费用,复印整本刊物的请求也是会被看作侵权行为无情驳回;在日本即便青少年体貌特征明显成熟,但如未出示身份证明或烟卡等证明其已经成年,商家不会向其出售任何烟酒等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的商品;在新加坡随意投放杂物会被处以1000新加坡元的罚款甚至并罚处以劳役,日本的相关规定则更加苛刻。法治国家的此类司法运作看似不近人情却服从理性,虽是细枝末节却也严格执行。事实上,针对本文开头时谈到的国民素质问题,外国公民并非天生素质高于我国公民,而是严苛的法律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进而演化成为自发的习惯。严格执法且重视细节,正如我国古训所言:“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发展尤其是经济迅速发展的环境之下,对公民守法习惯的培养,是为我国全面构建法治社会基本蓝图提供有力支持。只有公民养成良好的守法意识与守法习惯,进而反作用于经济发展与教育等公共事业的进步,才能真正提升我国综合国力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与幸福度,才能真正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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