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少年校园霸

2017-03-01 08:16凌卓威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救济青少年

凌卓威

摘 要 霸凌一词源于英文bully,根据挪威学者Dan Olweus的定义,意为一个学生长时间并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最近在我国,校园霸凌事件频繁见诸于报端,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使那些受害者及其家属求助无门。我们不禁反思是什么致使那些花季少年做出如此残暴之事?对于此类事件应当如何预防?然而最重要的是应当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以解决好此类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 校园霸凌 青少年 救济

作者简介:卓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87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根据现实情况,校园霸凌的主体多为10-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一般不触及《刑法》所規定的14-16周岁应当担责的八种类型的犯罪。因此,法律的滞后性要求我们要深究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并结合校园暴力的不同类型,制定出对于校园霸凌问题可行,高效的救济方式。

一、校园霸凌的含义

校园霸凌是一种新型的社会问题,也可称为校园暴力,是对于在校内发生的暴力事件所提出的概念。对于此类问题,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但欧美国家对于校园暴力概念的提及较早。美国心理学家Anderson认为凡是在公立或私立学校的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举办的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暴力行为都可以归结为校园暴力。 此定义对校园暴力发生的场所做了扩大解释,认为校园暴力并不局限发生在校园内。

相较于欧美国家,我国对于校园霸凌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通说。有研究者认为,“校园暴力,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校园及其附近的以学校教师或学生为施暴对象的恃强凌弱的暴力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校园暴力,亦称校园暴行,是指主要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及学生对学校设施的破坏行为”。 结合不同学者的论证,我们可以得出学者对于校园暴力的定义的争议主要在暴力行为发生的场所是否仅限于校园内。根据现实情况,有些学生之间的暴力事件发生在校园以外的地方,因此对校园暴力的场所不应当多加限制。

二、校园霸凌的类型

(一)身体上的暴力

纵观最近在微博等新媒体上热传的校园暴力事件,主要是身体暴力。此类暴力事件包括身体攻击和身体威胁方面,例如学生打架斗殴,校园帮派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疼痛,伤害以及肉体损伤的攻击行为,等等。 身体上的暴力行为最常见,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学校不好对此类事件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因此处理起来也较为容易。

(二)言语上的暴力

言语上的暴力主要包括辱骂、恐吓、发表歧视性言论等对受害者造成相当程度上精神创伤的行为。这类暴力行为其具有随时性,不易受到重视,但对受害者造成的却是长久的心理压力,一旦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疏导,很有可能使受害者产生抑郁的心理状态。

(三)关系暴力

关系暴力它是最常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通常是说服同伴排挤某人,使弱势同伴被排挤在团体之外,或借此切断他们的关系连结,让他们觉得被排挤。 这类暴力经常以冷暴力形式所呈现,例如班级中某个学生散布谣言,以使班级中其他同学不愿与谣言所指的同学交往,从而造成其被孤立。还有某些情况下,对于班级中某个调皮、不遵守课堂纪律或者不爱学习的同学,老师可能会让其他同学不要与他一起玩。教师的威严在无形中影响了其他同学,也会造成他被班级同学孤立。

(四)侮辱性暴力

对受害者的侮辱可能通过身体、语言或关系暴力予以呈现,但结合真实案例,应对某些性质严重,涉及“性”的暴力做一个专门的分类。这类暴力包括性骚扰、性伤害、性侵犯以及某些没有真正侵犯到受害者性自由权的其他行为,例如给受害者拍摄裸照或者裸体视频。这些暴力行为侵犯的对象多为女性,而且此类暴力行为由于其特殊性,受害者一般难以启齿,使得此类问题难以被发现。

三、校园霸凌产生的原因

校园霸凌事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法律的不完善到青少年自身人格的不健全,再到家庭对孩子心理教育的忽视以及学校对于学生行为的过度保护。这多方面的原因使得青少年走向暴力之路。

(一) 法律缺位

校园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说明我国法律在校园安全方面还存在漏洞,在校园安全问题上,法律处于相对缺位的状态,校园安全方面的问题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即使有部分规定,也面临道德号召性条款过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上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而且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因此面对新型社会问题,法律不能及时解决。但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最有力的途径,因此完善关于青少年校园暴力方面的法律迫在眉睫。

(二) 主体自身的原因

根据比利时犯罪学者凯特勒等为代表的一些欧美预防校园暴力的研究专家在他们的论著中曾指出:年龄是影响暴力的最大因素之一,且暴力的类型也与年龄相关,年龄与暴力之间的相关性是永恒的。 校园暴力的主体年龄一般在10-16周岁,与此相对应的是青少年校园暴力类型的特殊性,例如粗言秽语、辱骂欺辱,中伤、讥讽、贬抑受害者;打架斗殴,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攻击;损坏受害者的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恐吓、威胁、胁迫受害者做其不想做的事;网上传播谣言进行人身攻击等。这些行为不易被父母、老师等察觉,为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加大了难度。而且,青少年易受影视作品或者游戏的影响,模仿其中的暴力行为也是产生校园霸凌的原因之一。另外伴随自尊的发展,青少年格外易将他人的言论认为是对自己的侮辱从而使用暴力等行为实施校园霸凌。

(三) 家庭因素

从施暴者来看,一方面家长过度溺爱导致任性骄横等不良心理产生,这使得学生在校期间一旦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会想着双方共同解决,而是肆意妄为,以自己的想法作为处理一切事情的根据。另一方面,不良家庭环境让孩子背负过多压力,易催生心理障碍。例如家庭中的暴力行为易使青少年产生暴力倾向,暴力少年犯在儿童时期受虐的程度,目睹父母发生婚姻暴力的程度以及受到手足暴力的程度,比其他少年高。 再加上父母经常给孩子施加学习方面的压力,使得他们处于压抑状态,最易引发校园霸凌行为以发泄自己的情绪。从受害者来看,父母易忽视其在受到校园暴力之后的反常行为,就算注意到也很少意识到该事件的严重性。父母这种忽视的行为加深了受害者的心理压力,间接导致了校园暴力的不断发生。

(四) 学校因素

对于未成年人违规,违法,很多学校不敢管,不愿管,担心惹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争议,这也是导致现在校园暴力增多的客观原因之一。学校不愿把事情闹大,一般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解决校园暴力事件。校方的这种态度不仅不会有效解决此类事件,而且会助长暴力的风气。

四、校园霸凌的救济

校园霸凌造成的傷害是多方面的,对于施暴者,如果没有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做出及时的矫正、消除、惩罚,很有可能会逐渐升级,使其走上更为严重的犯罪道路。祁红的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多是10-12周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走上犯罪道路,14-17岁成为犯罪高峰年龄,18岁以后成为犯罪主力军。 由此可见,对校园霸凌事件中的施暴者如果不好好处理就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于受害者,影响是直接而深远的。一方面受害者会遭受生理上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造成受害者死亡;另一方面是对受害者心理上的伤害,这种伤害是难以估量的,如果没有对受害者的心理问题做出有效的辅导,很有可能造成其产生社交恐惧甚至创伤性应激障碍,对受害者的学习及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制定出有效的救济方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事前预防

1.家庭。父母是与子女最亲近的人,子女的性格,行为很大程度上源于父母的影响,这就要求父母要做好表率,做好教育工作,密切关注子女的生活、学习状态。

2.学校。学校是校园暴力发生的主要场所,学校中的学生也是校园暴力的重要主体,因此学校在校园暴力的预防中应当担负起重要责任。一方面,学校应积极开设法制教育等课程,聘请法制教导员、法官、家长、警察、心理专家等对学生进行经常的演讲、授课,努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明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利用法律解决矛盾冲突的道理; 另一方面学校要出台反校园暴力的细则并配备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警告、记过、勒令退学等;学校还应成立专门的反校园暴力小组,以专门解决此类事件。

(二)事中解决

1.家庭。在孩子受到校园暴力之后,家长应当意识到此事件的严重性。家长不能将此事件简单当作同学之间的大闹,他们要做的是给予受害学生坚定的信念,让受害者相信无论发生什么,家庭永远是他们坚实的后盾。2011年一份针对超过700名学生的调查显示:55%的学生受到校园暴力之后选择报告老师、家长或者警察;45%的学生选择不报告。而家长是与校园暴力受害者最亲近的人,对于那一部分选择不报告的学生,要求家长要主动发现问题,对于孩子的异常表现主动询问,必要时候家长还要到孩子所在学校了解具体情况。

2.学校。学校对于校园霸凌事件通常采取的是息事宁人的态度,一味地想把事情压下去,怕把事情“搞大”,这与行政体制的弊端有密切关系。但暂且不追究行政体制的问题,学校目前要转变处理事情的态度,主动担责,深究事情发生的起因经过,才能解决好校园霸凌事件。

3.社会。某些校园霸凌事件造成的危害结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例如身体暴力造成受害者重伤、死亡或是其他性质严重的事件,学校难以解决好。在这时就要求政府在防治校园暴力方面应起主导作用,建立防治校园暴力的专门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校园暴力专项整治工作,使政府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功能互补,形成校园暴力防治的合力。 另外我国在校园暴力的立法方面还处于空白,但立法工作者需要长时间的社会调研,讨论意见等,因此我们应当在不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出一些下位阶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暂时用以解决此类暴力事件。但校园霸凌最根本的救济方式还是法律,立法者要抓紧制定出台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

(三)事后补救

事后补救主要指对受害者及施暴者的心理辅导。对受害者应当由学校配备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长期的心理辅导,才能使其重新投入正常的学习生活;对施暴者,在其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之后也应对其作针对性的心理建设,让施暴者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从而避免此类事件重复由一个主体实施。

综上所述,校园霸凌问题需要从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源出发,结合校园暴力的不同种类对症下药,并以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联手从事前预防、事中解决以及事后补救三个方面解决好校园暴力问题。只有从根本上抑制解决校园暴力的发生,才能使学生在安稳、平静的校园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安定的社会。

注释:

王玲编著.校园突发事件的危机干预.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1.(发展性心理丛书).

黄行福.校园暴力:危害学校教育的毒瘤.思想·理论·教育.2004(Z1).

杨彩霞.校园暴力产生原因探析.福建公安干等专科学院院报.2004(5).

反校园暴力.反校园暴力网[引用日期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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