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中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2017-03-01 08:19朱奕帆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摘 要 最近幾年媒体报道过很多例非法同居过程中,一方将夫妻共同房产或其他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案件,法院针对这种婚内赠与行为的案件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判决。但同样性质的案件之所以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主要是法律对此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法院对这种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的不同认定结果,必然引起百姓广泛的关注和不停的争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及理由,谈谈个人粗浅的法律意见。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赠与效力 婚外同居

作者简介:朱奕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89

最近几年以来,经常有媒体报道,夫妻一方特别是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同居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房产赠与第三者的案件,头几天又看到了类似案件的报道,颇有感触。如:夫妻二人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双方未离婚但男方离家,在外和一女子同居,同居期间男方拿出40万元钱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第三者的名下,后男方生病去世,第三者仍然居住在男方赠与其的房屋内,男方的妻子处理完丈夫后事后,获悉丈夫在外非法同居并赠与他人财产,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男方赠与第三者房产的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认定男方的赠与行为是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因其与第三者同居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因此,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看到这个报道后,我想起来很多年以前看到过的一个案件,也是一对夫妻,无子女,感情不和,男方多次提出离婚,女方坚决不离婚。后,男方离家在外同一女子同居近20年并育有一女,男方生前也立有遗嘱,男子与妻子的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同居女子,该案法院也是这么判决的。这种判决,实际上是《婚姻法》相关法条的一个体现,即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的体现。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多年以前,在新的婚姻法施行之前,全国对“二奶”的讨论也是非常热烈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是将夫妻之间的道德义务上升为了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度,即男女双方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结为夫妻后,就应当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这实际是夫妻双方的相互忠实义务的体现。任何一方有了第三者的介入即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的过程中,此方称为过错方,应当给予无过错方赔偿。因此,相互尊重,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大了说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这种忠实的义务也不能过分的强调而忽略了具体案件的特殊性,比如上面提到的第二个案件,夫妻间的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了,双方可能当初是因为有爱情而结合,但是因为不爱了却无法离婚,虽然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该财产拥有一半所有权的一方,是有权利处分该财产的,上述两个案件是男方将该财产处分给了第三者,但是如果说是处分给了第三人,那这个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呢?

实际上对于这类案件,全国法院的处理和学者们的观点历来有三种,第一种,如前面所述的,认定赠与行为是赠与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属于无效的,因为违背了社会道德,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即男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即第三者,受赠人即第三者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或者“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婚外同居婚内赠与房产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胁迫的行为,实际上是赠与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法条理解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有的夫妻,年轻时夫妻关系不好,但是为了子女或者为了面子等等,二人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但到了老年没有离婚的必要,二人分居,妻子并不愿意去照顾丈夫,丈夫雇佣保姆,保姆对其照顾的非常周到,丈夫即男方非常感激,将房屋等财产赠与同居保姆,此类案件非常的多,那男方赠与保姆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从道德而纯粹从法理上理解,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婚外同居行为我们把它称为非法同居关系,既然是非法同居关系,同居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行为是违法的,特别是一方或双方是已婚状态而又与他人同居的。因此,这类的赠与行为虽然是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也认定为无效的原因。

另外,提到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但特殊的赠与合同是诺诚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第二种认定为整个的赠与行为是全部有效的。

理由:第一,赠与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上述两个案件或者类似的案件中的赠与人实际上没有证据证明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二,受赠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就公民主体来说,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能以自己的行为接受赠与成为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和受赠人都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三,赠与行为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持有这类观点的人,认为赠与行为完全有效,至于赠与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即赠与人配偶的权利,配偶的被侵犯的权利由侵权人承担,但对于这类的观点的判决目前很少能够看见。

第三种是认定为部分有效的,我比较赞同第三种的观点,首先赠与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上述两个案件,不管是出钱购买房屋的赠与还是直接将房屋赠与的行为,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合同内容合法。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是法律允许的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特别是第一个案件,比较容易理清关系,男方出资40万元购房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实际上40万元中,有一半即20万元属于其妻子的财产,丈夫没有权利擅自处分夫妻的共同财产,因为财产中有一半属于他的妻子。因此,他对于属于自己妻子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无效的。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房屋应当属于第三者所有,第三者返还男方的妻子20万元。这里面提到的是赠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关系的第三人,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同居关系,男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某红颜知己这种赠与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有效的。当然了夫妻任何一方是可以代表处置双方的共同财产的,这是指正常的法律关系中的处置行为,这种行为叫做表见代理。

非法同居關系产生的纠纷往往是财产方面的纠纷,非法同居期间增加的财产,这个在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是没有什么争议的,认定为共同共有,按照共有的份额进行分配,不能证明共有份额的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但是,对于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近几年判决的案件,基本上是按照前述案例中提到的,认为该行为虽然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认定为无效。但是,根据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虽然该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是,一方是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的财产的,这种处分的行为应当是有效的。这样对于房产的处理,占有房产的一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要给另外一方的补偿。

但是这种认定为有效的判决,实际是承认了非法同居期间的赠与行为的效力,必然会遭到抨击,而百姓的讨论实际上会围绕着道德层面,又回到了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然而公序良俗原则并不是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唯一标准。那么对于一个有着婚姻契约关系的双方,在婚姻生活过程中早已没有了感情,已经形成了陌路人,特别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离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想赠与的他人,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导致该财产必然让其非常不情愿给予的人得到,我认为这也是不道德的。特别像类似上述第二个案件,我曾经认识一个女人,嫁给了一名军人,结婚不久男方即军人就提出离婚,但女方坚决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虽然男方一直没停止离婚的想法,但是只要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就到男方部队大吵大闹,而且还多次威胁,如果离婚就到部队去举报。导致男方一直何其离不了婚,人生有多少个十年啊,所以,我比较赞成的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因此,婚内非法同居的行为它既是道德问题又是法律问题,当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特别是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阶段,经济快速发展必然会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社会问题。我们在此讨论的非法同居问题,是婚内的一方或双方的非法同居行为,在非法同居过程中出现的财产纠纷,不包括未婚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同居的行为,在处理这类财产纠纷案件我个人的观点认为,应当理性化的处理此类案件,当然就是应当用法律的思维来处理问题,不应该过多的用道德的标准来分析问题、判断问题。不应当过多的受舆论的干预。这类案件每个案件都不尽相同,因此,我个人观点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曾殷志.论非法同居背景下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