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吸毒人员戒毒收治对策研究

2017-03-01 08:25邱静赵书妍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戒毒

邱静 赵书妍

摘 要 戒毒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治疗过程,与普通吸毒人员相比,病残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更加困难。本文首先对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收治方面的立法做了梳理;然后分析了病残吸毒人员戒毒失控所带来的危害;最后就病残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收治工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病残 吸毒人员 强制隔离 戒毒 收治难

作者简介:邱静,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赵书妍,云南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94

当前,毒品已成为世界公害,如何禁毒成为许多国家治理中的大难题。在众多吸毒人员中,有一类特殊的人群就是病残吸毒人员。本文所讨论的病残吸毒人员主要是指生活能自理但身患传染性、其他严重疾病和身患残疾的吸毒人员,包括自伤、自残人员。 病残吸毒人员“强戒执行难”已是全国普遍存在的棘手问题,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治工作存在较大的困难。

一、关于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立法梳理

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实施,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嬰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可以看出,《禁毒法》关于之前《强制戒毒办法》所规定的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条款已经删除,也就是说,现在根据《禁毒法》的规定,病残吸毒人员应当纳入强制隔离戒毒模式进行戒毒。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颁布实施,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强制戒毒办法》废止,并且第四十二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说针对病残吸毒人员,《戒毒条例》的规定更加细致,要求对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时进行分别管理。为达到“依法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教育挽救吸毒人员、治理毒品滥用问题、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减少社会危害、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针对“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效解决病残吸毒人员送戒难、收治难问题” ,2015年10月,国家禁毒委员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全国各省加强病残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从以上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关于病残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从立法上的走向是从不宜收治到应当收治再到加强收治。

二、病残吸毒人员戒毒失控对个人、公安机关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分析

(一)对个人的危害

病残吸毒人员有三重身份:违法者、病人和受害者。在我国,病残吸毒人员主要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禁毒法》。针对吸食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决定,依据《禁毒法》对吸食毒品中经过检测认定上瘾者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但大多数执行机构都会因为吸毒人员身体健康条件的原因,做出拒收决定,行政拘留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都不会得到执行;作为病人和受害者,病残吸毒人员是毒品的入侵者,长期吸食毒品会导致身体免疫力差,所患疾病难以痊愈,劳动能力差,就业难,久而久之会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抛弃。

(二)对公安机关的危害

病残吸毒人员“抓了放、放了抓”,常常恶性循环反复,有限的警力资源被大大浪费。公安民警在巡逻检查等工作过程中,碰到可疑人员时履行职责,一一排查,但面对病残吸毒人员,基层一线民警的辛苦付出却得不到执行,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如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拘束力和执行力可言。公安基层一线民警意见很大,对此怨声载道。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还极大影响着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公安执法的威信在病残吸毒人员面前大打折扣,整体工作效率上不去,进而也影响到民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三)对社会的危害

病残吸毒人员失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非常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表现为吸食毒品中的传染病患者,比如性病、艾滋病患者,因缺乏约束,他们将自身疾病传染给其他社会公众的风险。吸毒人群中性病、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比普通民众所占的比重要大,传染源得不到有效的管控,传染给其他社会公众的概率和风险就明显增大。第二个方面表现为对社会治安的威胁。病残吸毒人员就业率低,没有生活经济来源,他们常常会通过偷盗、诈骗、抢劫等刑事违法行为来获取。这不仅加大了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量,还给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很多病残吸毒人员知道“看守所不能关、戒毒所不能收”,有恃无恐,反复作案,从行政违法者上身到刑事违法者。

实际上病残吸毒人员戒毒失控所带来的危害还有很多是笔者无法准确描述的,也有很多是隐性和无法计量的。病残吸毒人员跟普通吸毒人员一样,甚至更加容易受到朋友、亲人和家庭的的抛弃。但是国家和政府不能抛弃,国家和政府负有对病残吸毒人员法定的救助义务和责任。

三、解决病残吸毒人员戒毒收治难的几点建议

(一)各地州市级和省级两级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专门的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

虽然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有四种戒毒模式,但基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性特点,实践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是效果最好的一种方式,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目前仍然是戒毒工作的主角。“整个强制戒毒过程也是一个对吸毒者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强制收容吸毒者进行戒毒,也是控制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极佳措施。可以说,在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强制戒毒在我国禁毒戒毒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病残吸毒人员若继续脱离强制管控,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将不断扩大范围和向纵向加深,目前来说,病残吸毒人员最佳的戒毒模式只能是强制隔离戒毒模式。

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收治难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戒毒硬件和软件条件的支持。它们分别是指戒毒场所相关医疗设备设施和专业的戒毒民警和医务人员。病残吸毒人员同时是违法者和病人,这就要求“毒瘾戒断”和“疾病诊疗”必须同时进行,双管齐下。《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鉴于资金投入比较大和便于集中管理的原因,建议目前对县级政府不作要求,要求各地州市级和省级两级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专门的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应对病残吸毒人员的日常戒毒工作以及一般疾病的诊疗工作。

(二)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政府投资建设专门医院以及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作,开辟病残吸毒人员救治“绿色通道”

根据《禁毒法》第四十四条和《戒毒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患病吸毒人员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就分类来说,笔者建议把病残吸毒人员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针对身患艾滋病的吸毒人员。艾滋病是当前危害人类健康最凶恶的疾病之一, 病死率特别高。一定程度上禁吸戒毒工作与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是紧密结合的。第二类是身患除艾滋病外的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吸毒人员,比如结核病、性病患者。对上述两类传染性疾病患者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中最好有分區或设立隔离病房进行单独戒毒治疗。第三类是患有精神疾病,处于发作期的精神病人。第四类是生活能够自理患有其他疾病的戒毒人员。就分级来说,需要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病情识别,分级管理。比如根据病情、案情将病人划分为红色、黄色和蓝色形成“三色”管理模式。早在2007年云南省盈江县、瑞丽市针对老弱病残吸毒人员就分别成立了“老弱病残吸贩人员关爱中心”和“老弱病残吸毒人员康复关爱中心”,对老弱病残吸毒人员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分类建档,分批分次一个不留,全部收戒。

在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的前提下,由于戒毒所医疗条件所限不能及时处理的患病人员,建议各地州市级和省级政府出面建立专门医院以及加强与资质条件好的医院协商合作,争取开通病残吸毒人员救治“绿色通道”。要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救治,医治经费来源也是重点要解决的问题。以下列举部分地方的做法,供借鉴和参考。东莞市的做法是所产生的医疗费、给养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市公安局年度预算安排;台山市的做法是所产生的费用采取的办法是“政府解决一点、部门负担一点、工商户支持一点、干部职工和海内外热心人士捐助一点”。 陕西省的做法是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医疗费用,原则上先按医保、合疗、民政救助政策实行“一站式”结算报销;未参加医保、合疗及非西安户籍的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治疗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销,不足部分由西安市财政予以保障。

(三)转变戒毒所执法监管人员的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监管人员戒毒监管能力

戒毒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治疗过程,囊括管理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现在执法队伍主体大多数是普通民警,专业技术人员少。加上现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大多是由以前的“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转换而来的,地点没变,人员没变,只是牌子变了。所以一方面,监管民警要转变执法理念,对病残吸毒人员有正确的认知和关怀之情。另一方面,要对病残吸毒人员进行很好的监管,对监管执法民警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执法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比如面对身患传染病的吸毒人员,最起码要求民警自身具备自我保护的防护能力。所以需要对执法监管人员进行多种专业技能的培训,丰富其羽翼,使队伍由“看守型”向“矫治型”转变。

(四)国家层面要完善立法,为强制隔离戒毒所营造良好执法环境,解除其后顾之忧

目前有关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法律层面的操作细则,导致执法机关不愿意收治、不敢收治。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敢于执法,愿意执法,国家在立法层面要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提高可操作性,为强制隔离戒毒所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让执法部门愿意执法、放心执法、敢于执法。

四、结语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要实现中国梦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戒毒禁吸的问题。强制隔离戒毒模式是当前戒毒工作中的主角,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不应留死角,早日解决病残吸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收治难问题,是戒毒工作者在新形势下的重要使命。

注释:

《戒毒条例》第34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以及因严重残疾、疾病、年老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国家禁毒委员办公室、公安部、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工作的意见.2015年10月22日.

李岚、黄武.当前我国几种戒毒模式之比较.河南司法警官学院学报.2008(6).

骆寒青、冷宁.公共管理框架下关爱矫治模式的探究——以德宏州三县(市)老弱病残吸贩毒人员康复关爱中心为例.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1).

广东部署推进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建设专题.中国警察网.2015年6月16日.

转自网页:http://news.hsw.cn/system/2016/0623/3982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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