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会所专项整治的法律思考

2017-03-01 08:33张雅红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摘 要 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小组下发的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私人会所存在着腐败滋生,助长奢靡之风的行为。同时,对群众的利益有所侵犯。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常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甚至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严重影响党风政风,带坏了社会风气。在中共中央的八项规定中,对严惩会所歪风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为发放会员卡以向会员提供服务的经营性主体,私人会所甚至用于公务接待,严重违背了中共中央所倡导的勤俭节约之风。私人会所歪风早已不是简单的吃喝公务接待问题,已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整治,以净化社会风气。

关键词 私人会所 专项整治 法律治理

作者简介:张雅红,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01

近些年来,豪华私人会所成风并迅速扩散,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由私人会所而引发的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但是,私人会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没有因此而被制止,而是成为了身份和财富的象征,甚至成为官员滋生腐败的温床。中国的一些文化保护地本是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甚至于被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的行列,却被打造成为私人会所而为富豪及达官贵人们提供特殊的服务。诸如承德避暑山庄、宋庆龄别墅,包括北京的故宫等等被改造为私人会所,使会所成为了阳光无法照射到的阴暗角落。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在反“四风”的内容中,重点提出要对“会所歪风”这一顽疾进行严厉整治,并提出具有反复性和隐蔽新的作风问题一定要一抓到底。那么,对私人会所的歪风问题进行整治,就要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其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一、私人会所

(一)私人会所的兴起

私人会所最初是在欧洲兴起的,主要是为富人阶层提供活动的场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近些年来我国的大中城市中建有私人会所,形式多样的私人会所成为了我国大中城市中别样的空间。在这里,社会名流可以以高昂的入会费享受更高级的服务,私人会所显然成为了富人阶层的领地,然而却违规侵占了社会公共设施。

(二)私人会所的内涵

究竟什么是私人会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定义,本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二、私人会所的性质

私人会所的性质,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法律属性,再就是经营特点。

从私人会所自身的根本特性来看,它属于一种会员制经营主体,它具有特定的消费对象和特殊的私密属性。从这一性质来看,私人会所有三大特征:

第一,私密性,即不公开对外经营,是隐蔽的、带有娱乐和其他不明属性的私密空间。

第二,没有明确的法律身份,经营方式也并不清晰,没有经过工商税务的正式登记和备案。

第三,内部管理也很隐秘,用高会费标准作为高门槛限制普通人进入,不用身份实名认证来办理会员服务。而对行政机关的司法调查往往以保留财务凭证为名、未实名登记会员为理由进行推脱和拒绝。

(一)私人会所是洽谈合作的场所

私人会所的本初意义为高端层次的群体提供洽谈合作的场所。这些会员多为富豪,他们集聚在这里进行商务活动,建立往来关系,并享受着会所的高质量服务,因此而建立起未来的商务合作。私人会所的会员多为年消费超过一百万的群体,他们对会员品位要求更为注重,并且言行举止都会形成社会影响力。由于私人会所的成员都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普遍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因此,其言行甚至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推动力。加之私人会所会员之间都具备生活品质上的共性,因此而能够深入地沟通和交流,并能够将相互之间的关系建立在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以為更为深入的合作奠定基础。

(二)私人会所是极具私密性和隐蔽性的场所

私人会所是相对于公共场所而言的。在私人会所中谈商务合作,其方便之处在于,可以相互之间密切交往、坦诚交流。正因为其隐蔽、私密的特点,在商务活动中,还有更多的公众人物,甚至于一些高官也开始出入其中。可见,私人会所成为了私密交往的绝佳空间。但是,处于会所盛行的时代中,不得不直接面对一个问题,即会所的建设地往往是城市的公共资源,诸如城市园林、堤岸带状公园,甚至于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也会利用起来,建造了私人会所。

比如,一些城市的名胜故居本应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以使城市居民接受爱国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却成为了少数人享受的空间。随着私人会所越来越多,城市的公共资源也被越来越多的非法占据。特别是私人会所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成为了各种腐败行为的高发地。

三、中央加大私人会所专项整治的必要性

私人会所在近些年来的发展形势越来越欲盖弥彰,让人捉摸不透。会所圈占优质公共资源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它标榜的私密性也刺激了社会公众的情绪,因为它已经成为了一些富老板和领导干部滋生腐败的土壤。从媒体频频的报道与一些爆料中就可以看出,私人会所已经出现了许多老板和领导干部出入的记录,可以见得私人会所已经成为了他们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老板和领导干部正是利用会所的私密性强的特点,开始躲在里面建小圈子、搞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不仅在会所中大吃大喝,还搞起了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甚至权色交易,一步步将私人会所变成了藏污纳垢的地方,刮起了一股影响社会风气的歪风。

从法律角度看,私人会所这种意图逃脱工商税务登记和经营的隐蔽场所也逐渐成为了现如今政府部门的监管难点,而其中可能存在的涉毒、涉黑、偷税漏税、甚至贪污淫秽等问题也被频频曝出,所以中央有必要整治会所中的不正当违纪行为,并从中揪出政府官员的行贿受贿典型,端正政府官员的不正之风。

四、专项整治私人会所的法律思考

(一)从法律属性的角度而言,私人会所属于会员制的經营主体

私人会所有特定的消费对象。采用加入会员的方式提供消费服务,因此而成为了极具私密性的俱乐部。如果将其私密性的包装揭开,就会发现这里的各项服务一应俱全,而且都是会员制的有偿服务。诸如“至尊芳疗”、“心灵催眠”等等,都属于是难以用法律界定的服务项目,基于其私密角度而言,很容易成为藏污纳垢的角落。虽然私人会所对会员条件具有较高限制,但是对会员的一系列登记手续则较为宽松。比如,不需要用身份证实名登记、所办理的会员卡可以转让给他人等等,都在为贿赂大开方便之门。如果在私人会所中出现公务接待的“豪华宴”,属于是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监督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并从法律的角度约束这种不良现象。

(二)私人会所的经营属于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对于“经营”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经营”作为法律术语却在法学研究中出现,并频繁地出现在法条中。当经营进入到商事法律关系中时,才能够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主体,且经营行为要具有持续性。私人会所虽然标榜着非营利单位,但是却提供着会员制的有偿服务,因此应该属于是经营性单位。与传统的经营方式相比较,私人会所采用的是会员制经营,强调的是经营的隐蔽性和私密性。但是在经营方式上则更为宽容,更为灵活。

(三)私人会所作为私密场所需要受到法律监管

在我国的法律中,公民享有“场所隐私权”,意即在公共场所中,公民可以享有隐私保护,比如个人使用公共卫生间,严禁他人窥探等。隐私权受到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私人空间内的活动,即个人合法支配的空间。公共场所虽不属于私人空间,但是也具有相对的私人空间性质。私人会所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是这种私密性并不受法律保护,其所提供的私密性服务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经营。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会员消费与不经营并不冲突,但是概念的界定上不存在等同性。如果会员凭借私密场所的便利性而实行违法行为,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就意味着,对私人会所实行监管,就很有可能会干涉到公民的隐私权。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私人会所的会员行为并不排除违法行为存在的可能。那么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过程的时候,要按照正当的程序执行,遵循法定职权,既可以对私人会起到威慑的作用,也可以促进私人会所正常经营,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切忌对私人会所中的合法行为进行监控,更不可以监听会员的私人对话,以尊重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另外,执法人员从工作的角度要履行保密的义务,否则,一旦出现后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总结

综上所述,私人会所的歪风整治问题,是目前反“四风”问题的重点。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上,对私人会所并没有违法性质的界定,但是,作为高消费场所,成为了社会小部分特殊群体聚集的场所,却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因此私人会所不仅存在着违法设立,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场所,而且还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为了严厉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要强化监督机制,从法律上予以约束,对出入会所的党员严格追求责任。

参考文献:

[1]阵明华.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陈潭、李松柏.私人会所腐败的治理逻辑.人民论坛.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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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新华社.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