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欺瞒走私罪的背后问题

2017-03-01 08:53孔玫萱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走私法学

摘 要 随着国际之间贸易往来越来越多,走私犯罪的情况也愈演愈烈,对国际贸易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媒体揭露的重大走私案件中,其中一些与商业欺瞞有关,犯罪案多,牵连较广,而司法实践中又无适应的规定。本文在研究其形成和产生原因的同时,寻找切实有效的方法来缓解和遏制商业欺瞒走私罪的频繁发生。

关键词 法学 商业欺瞒 走私

作者简介:孔玫萱,江苏省高淳高级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20

笔者作为一名高中生,在出国旅游及回国入境之时,看到专业代购的人被关口查处、扣押物品的情况。出于对代购是否属于走私的好奇和对法学专业的兴趣热爱,笔者进行了大量文献阅读和资料查证,从一般走私罪入手,由表及里探索了大量走私案件背后的商业欺瞒问题,剖析其法理及危害,旨在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犯罪现象的发生。

一、走私罪的概述

(一)私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的发生主要是由国内外贸易的差额产生的利益驱使犯罪人铤而走险。

(二)走私罪的发展历史

从我国的历史来看,走私罪最早可以追溯到明代,新中国初期曾出现过严打走私的阶段,走私在此时期几乎销声匿迹。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大量而频繁,走私罪又开始泛滥,并且种类不断增多。

从世界史的角度看,走私罪最早可以追溯到14世纪,新航路的发现带来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增长,商品经济飞速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通过立法对贸易的进出口进行严格把关,并收取税费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三)我国走私罪的特点和趋势

1.犯罪率不断上升,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国内外贸易安全的平衡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2.犯罪涉及面不断拓宽,犯罪涉及地域不断扩大,犯罪人员组成越来越复杂,走私的物品的种类也越来越广,从生活用品到违禁物品,根据市场变化而变化。

3.实施走私犯罪的犯罪手段不断更新,花样百出。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走私也“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出新型的犯罪形式,给海关检查带来了越来越大的难度。

4.单位犯罪十分严重。单位走私是我国走私状况目前最突出的特点。单位走私犯罪在不断上升,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减少了政府的财政税收。

5.国际化和集团化成为当代走私罪新的特点。大量走私犯罪团伙成立,境内外的走私团伙沆瀣一气,很多大型的走私案件背后都存在商业欺瞒的实质现象。

二、商业欺瞒走私罪机理与刑法解释

(一)性质界定

商业欺瞒是指以商业利益为目的,在通关过程中采取欺骗、隐瞒、藏匿等方式向海关出具虚假的商业凭证和文件,从而达到偷逃关税,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商业欺瞒走私罪是走私罪的一种,主要包括伪报价格、贸易性质和商品原产地、国别的欺诈行为。

从犯罪属性上看商业瞒骗走私犯罪属于经济类犯罪。首先,这类犯罪在形式上接受海关监管,但实质上是逃避海关监管,违反相关的经济管理规定。其次,商业瞒骗走私犯罪往往在外表形式上具备了正常商业活动所需要的一切要件,典型案例有震惊全球的赖昌星特大走私案件。

(二)主客观特征

从主体特征来看,刑法规定的一般个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走私犯罪的自然人;单位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并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资格与能力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从客体特征来看,商业欺瞒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货物监管和征收关税和许可证制度。

走私犯罪的意识形态上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但为了个人的利益铤而走险,具有期待犯罪事实发生的主观故意性。

(三)与一般走私罪的异同

首先,商业欺瞒与一般走私罪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实质,不仅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还对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监管制度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其次,在内涵与特征上又区别于一般的走私犯罪。在犯罪的表现形式上,走私罪具有经济类犯罪的刑事特征;在社会危害的实质上,具有对社会损害严重的恶劣影响,其情节严重性则要结合具体犯罪事实进行分析。

三、国际化考量:商业欺瞒走私罪的国际视野

(一)国际相关规定

虽然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政治水平参差不齐,但是大多数主流国家都将走私罪定罪量刑,并各自有不同的侧重点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

美国在相应的海关法和进出口贸易法规中,对不同的走私犯罪类型处以了不同的处罚。其中按行为方式划分,以隐蔽方法偷运货物出入境的,属于走私犯罪;以伪报方式欺瞒海关偷税漏税的属于商业欺瞒行为。

德国在相关的经济刑法和市场组织法中,也大致将走私行为分为广义的提供虚假文件走私罪和狭义的私下进出口货物走私罪。其中,广义的提供虚假信息走私罪是商业欺瞒的表现形式。日本在相应的海关法中根据不同的走私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个大类。分别对应的是没有递交或递交虚假进出口货物申报单的走私犯罪和虚假申报物品的价值数量以偷逃关税的走私犯罪。

(二)借鉴意义

日本、德国为首的很多国家将走私犯罪规定在海关、经济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进行了明确详细的划分,走私罪底下不同的犯罪类型可以适用不同的刑罚,值得我国学习。

此外,国外对购买者实施罚款的做法也值得我国学习。市场决定需求,正是因為大量的需求存在,走私的商品才有庞大的销量。消费者购买走私产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地减少对走私货物的需求量,从根源上解决走私犯罪的高频发生。

四、措施建议

(一)严格法律区分界限,细化法律量刑规则

我国主要根据刑法的条文来区分此罪和彼罪,定罪情节区分标准模糊,“同罪异罚”比较严重,在实践中不利于具体的操作实施。因此应该明确细化罪名,尽量做到“同罪同罚,异罪异罚”。

(二)注重走私犯罪相关立法

从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立法体系来看,一方面可以将走私罪独立出来,把商业欺瞒走私罪规定在《海关法》、关税法中,进行较全面、专门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还要针对辅助走私罪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规制。洗钱为走私犯罪的孳生助长了条件,而欧洲国家对于洗钱活动的打击切断了走私的后路,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走私犯罪率的发生。

(三)重视市场管制,从根源上减少犯罪需求

需求决定供给,海内外的商品差价让走私获得暴利,使越来越多的人铤而走险。首先,国家应该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将商品价格控制在一个合适的区间;其次,对于流入市场的商品一旦查出是走私商品对于购买者也进行罚款处罚,通过行政手段使需求方不去购买走私货物,货物没有销路,犯罪率也能相应减少。

(四)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保证清正廉洁

商业瞒骗走私罪从手法上来看,基本上是以通关环节为主,如伪报中的伪报价格、数量和伪报原产地等。这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查处所有违法的走私商品;并且要求政府部门保持清正廉洁,否则会像赖案中一样出现大量政府官员涉案情节,严重破坏了政府的权威性和廉洁性。

(五)建立举报机制,设立奖惩机制

可建立相应举报机制,对举报走私的行为进行奖励,鼓励公众共同维护市场及自身利益,并建立便捷快速的通道,避免过于复杂专业的举报程序。

五、总结

走私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国际贸易的安全平衡,对于这种高犯罪频率、高犯罪损害的犯罪,我国刑法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应对,但是在实施中还存在部分问题。只有不断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规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和改进,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证国际贸易健康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陈晖.走私犯罪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美]布鲁斯·E·克拉伯.美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上、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赵万素.欧美日反走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法制与社会.201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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