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不诉案件证据问题实证分析

2017-03-01 08:56孙伟于萌郭佳任楚翘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实证分析证据

孙伟 于萌 郭佳 任楚翘

摘 要 本文依托检察机关办案实务,以M院近年来捕后不诉案件为样本,从捕后不诉案件的趋势、类型、罪名三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多角度分析捕后不诉率偏高的原因,并试图从捕后不诉案件中反向探究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审查注意要点,以期减少捕后不诉案件,提高审查逮捕工作质量。

关键词 捕后不诉 证据 实证分析

作者简介:孙伟、于萌、郭佳、任楚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23

一、M院捕后不诉案件统计分析

(一)捕后不诉趋势统计分析

分析M院2012年至2016年捕后不诉案件数据,捕后不诉率最高达3%,且呈大小年现象,捕后不起诉率与不捕率高低无明显正相关对应。

(二)捕后不诉类型统计分析

统计M院近五年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案件的类型,存疑不诉案件占比最高达64%,其余为相对不诉、绝对不诉案件。

(三)捕后不诉罪名统计分析

根据逮捕案由,M院捕后不诉案件,共涉及五大类、46个罪名。其中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位居捕后不诉案件前列。

二、捕后不诉案件原因分析

(一)证据客观情况方面的原因

1.有罪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或灭失。审查逮捕阶段,因取证时限、取证效率等限制,侦查机关取证重点往往在言辞证据,忽视证明或证伪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客观证据收集,造成审查逮捕不得不围绕嫌疑人供述等直接言辞证据认定事实,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证人改变证言,案件办理立即陷入被动。

2.捕后出现有利于嫌疑人新证据。审查逮捕阶段一般处于侦查初期,受侦查水平、办案力量等因素影响,在案证据通常无法达到充分完整的程度。一旦疏于核实犯罪嫌疑人正当辩解、疏于收集中立证人证言及客观证据,将造成捕后不诉情形。因此,审查逮捕承办人面对的往往是不完整且明显偏向有罪的证据,往往无法有效评估捕后是否出现无罪。

3.符合逮捕证据要求但捕后取证未达到提起公诉要求。批准逮捕时证据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事实确实有,人头没搞错”)的条件,但捕后侦查未能继续补充完善证据,未达到提起公诉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最终存疑不诉。这类捕后不诉主要集中在罪行较重的一些重大案件上,审查逮捕环节判断案件侦查能够进一步搜集有罪证据,且不存在可供查证的无罪证据线索,作出逮捕决定同时也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引导侦查取证意见。但是,由于侦查水平、力度及案件证据性质等主客观原因,捕后取证效果未达预期,无法达到起诉条件,最终存疑不起诉。

4.捕后达成赔偿和解而作轻缓化处理。审查逮捕的审限较短,即使部分案件存在和解可能性,承办人往往无法在审查案件之余有效促成和解达成,也不可能将仅具有可能性的发生的和解作为逮捕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而羁押状态下犯罪嫌疑人往往有更大的意愿赔偿被害人。因此,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后达成和解,公诉部门不仅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也可能会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证据采信与运用方面原因

1.捕诉犯罪证明标准分歧。在案件只有间接证据的情况下,证明犯罪需要构建证据链或证明体系。在相同的证据情况下,审查逮捕与公诉部门对于证据链是否闭合、合理怀疑是否可以排除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大环境之下,对各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公诉部门和侦监部门都在积极探索适应過程中,认识分歧仍在所难免。针对这个问题,既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案件统一证据标准的研究,也要认识到逮捕、公诉作为刑事诉讼不同阶段证据标准的客观差异性。

2.证据采信分歧。部分案件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辩解同时存在,对证据的采信态度不同,会导致审查逮捕、公诉两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证据采信具有自由心证的因素,与承办人个人经验、理性有关,案件中的分歧不可能完全消除。在可能存在争议的案件中,形成内心确信时应当更加审慎,坚持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三、从捕后不诉案件看逮捕证据审查

(一)言词证据审查要点

言词证据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办案人员通过讯问或询问方式收集起来的证据载体。自然人通过感观感知案件原始事实形成印象,然后转化为记忆,最后通过向办案人员口头表达其记忆事实或判断意见。这种特点决定了言词证据是一种非常不稳定的证据形式,真实性、可靠性受多种因素影响。但是,言词证据往往也是直接证据,一旦采信,其包含的事实信息足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成立或者不成立。这种特点又决定了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事实倾向于以言词证据作为“主攻方向”,过分强调突破口供等言辞证据的获取,忽视具有补强作用的其他证据的收集,过度依赖有罪供述还原案件事实,忽视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两种特点结合,使得言词证据成为案件质量的软肋,而对言辞证据问题的不敏感,则可能遗留捕后不诉的隐患。如王某等人妨害公务案中,对王某批准逮捕主要依据三名证人的证言,但公诉阶段律师提交材料称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公诉部门要求公安补查,其中两名证人重新接受询问称公安机关以无故留置威胁证人,受伤民警参与询问并指供等违法情况,对证人证言予以排除,进而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虽然批捕时没有嫌疑人、证人举报非法取证情况,但附卷的讯问录像、《治安处罚决定书》等已经反映出受伤民警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人被行政拘留而指认嫌疑人的证人未受处罚等异常情况。

审查逮捕程序对言辞证据应关注以下三点:

1.坚持底线思维,高度警惕非法取证行为,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既要有效监督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情形,也要注意发现其他干扰证人作证、影响言辞证据证据能力的情形。对审查批捕过程中关于非法行为的控告、举报及线索,或者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必须通过核对讯问录像、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进出看守所健康记录等方式,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取证合法性的材料。查证确属非法取证的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办案期限内暂不能确定的,也应将相关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公诉部门。

2.按照构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结合客观性证据审查言辞证据。改变“口供中心主义”惯性思维,从客观到主观审查证据,避免因言词证据产生先入为主的臆断心态,在言辞证据存有疑问时,善于运用客观性证据对言词证据补强或证伪,关注言词证据包含的事实信息是否与其他证据证明事实发生了交叉和验证,对无法得到印证的言词证据不确认证明力。如审查讯问笔录的同时,通过查看讯问录像核实侦查机关记录的准确性。在案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尤其应注意挖掘客观性证据,使客观性证据和言词证据形成逻辑完整的证明锁链,达到查明事实的目的:(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或拒不供认,又无其它直接证据证明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在重要情节上存在不一致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过多次供述,但在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或情节上存在矛盾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获取存在引诱、欺骗等违法情形的。

3.利用逮捕讯问机会。当前审查逮捕庭审化、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完整陈述尚不显现实,逮捕讯问笔录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逮捕讯问仍然可以在核实案件证据、事实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逮捕讯问不能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一笔带过,应当认罪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对于有罪供述,要与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讯问进行对比,追问案件关键细节、侦查办案情况;对于无罪辩解,要核实是否存在态度变化、是否存在可供查证的线索、证据。讯问工作走过场,将失去发现案件证据问题和非法取证行为的最好时机。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要点

构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是刑事诉讼的趋势。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分析、研究和挖掘,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础,审查和检验全案证据,梳理案件事实,是准确认定案件的保证。根据客观性证据存于不同载体的特点,通常可将审查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证。包括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生物物证、痕迹物证等。重点审查物证的原始特征、来源、提取过程、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2)鉴定意见。包括DNA生物检验、指纹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质鉴定、毒物检验、尸体(人身)检验报告等。重点审查检材、样本的提取、保管、移送、检验及论证过程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科学性。(3)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通过信息记载的内容与案件建立关联的记录类证据。重点审查搜集过程、有无技术处理、是否需要转换、证明内容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通过客观记载侦查活动过程并反映案件某一方面事实情节的记叙类证据。重点审查笔录形式、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印证物证、书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力。(5)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可以推定某一事实存在的基础事实。

客观性证据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自然形成,相比言词证据更可靠、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客观性证据同样可能出现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问题并对案件认定造成不利影响。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确认证据来源、收集、提取、保管、出示等诸多环节,验证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要特别注意对物证调取的手续是否完备,存放、保管的方式是否得当等进行审查。对发现的证据瑕疵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并善于从中发现违法取证问题,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实物提取方面的问题,容易被嫌疑人、辩护人用作无罪辩解的理由。如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衬衫1.1万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事实不存在争议,但唐某对扣押件数异议,起诉部门认定物证取得程序有明显瑕疵。现场勘验的照片、录像只拍到一些包装箱外表,没有服装,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库房存有大量包装箱,并未反映出假冒的服装品牌、数量等。该案赃物于移送审查起诉前销毁,不具备再次核验的可能性。嫌疑人捕后不再认可扣押物品清单所记载数量,辩解仅5000余件,且因清点时间长,嫌疑人未全程一一确认。最终因关键物证的收集程序存在瑕疵,无法补正也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存疑不起诉。

2.关注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注意区分客观性证据原物与复制品。又如李某职务侵占案,嫌疑人以虚构货运业务中间代理人,从公司获取中间代理人代理费用的方式,侵占公司业务代理费。涉案公司不提供原始数据表格,仅有后期制作的电脑统计表格打印件。最终认为虚构的中间代理费对应的真实客户、合同无法查实,存疑不诉。

3.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本身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客观性证据,但通常用来揭示客观性证据的相关性、验证其真实性。在充分运用鉴定意见证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也要防止不加审查,轻信鉴定意见,忽视实物证据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作富主編.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

[2]张少林、王延翔、张亮.审查逮捕证据审查与判断要点.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3]张新宪主编.捕后无罪处理案件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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