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文物保护和管理

2017-03-04 19:32任银
科学与财富 2016年32期
关键词:保护措施管理

任银

摘 要:结合实际,针对山区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措施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山区文物;保护;管理;措施

1 平武县境文物分布

平武民居建筑主要为清代、民国时期抬梁式、穿逗式木建筑,雕梁画栋,完整保留了清、民国时期当地的民居建筑布局和风格,具有较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利用价值;在全县镇、乡保留了较多的民居建筑群,但在“5.12”汶川地震中受损倒塌较多,现存不多了。

平武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主要以传统民居为主。革命史迹两处,即宋北海旧居和红军碑林馆;馆名由红四方面军徐向前元帅题。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过2年多的时间,平武县调查登记在档的不可移动文物共计数千多处。

2 平武文物保护和管理的对策措施

2.1 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

平武古遗址包括:新石器时代遗址、寨落址、城址、窑址、寺庙遗址及其他古代遗址等等。在平武不可移动文物中所占的数量是较多的,并且大部分在山区,保护工作量也是最大的。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生产生活中遭到人为破坏和自然现象损毁等因素。因此,保护和管理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笔者从基层管理部门的角度,依据《文物保护法》,结合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作以探讨。

2.1.1 健全管理体制,落实各级职责。对古遗址实行保护,有时会被看作是影响工农业生产的“麻烦”和负担。特别是“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农田水利建设及城乡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现古墓葬或古遗址,要停工或停产等待处理而相对的影响生产和建设的进度。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障碍。

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明确各方面的责任,除端正文物工作的认识以外,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由上到下的、各层次的协调机构。这个机构要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镇、乡的主要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各镇、乡的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具体落实。一旦出现问题和矛盾,即可通过各方面的协调使《文物保护法》得以贯彻和实施。因此,有必要在镇、乡建立“文物保护管理站”机构构成文物保护网络。

各村、社也要建立相应的文物保护组织,就从上到下形成一个庞大的、覆盖面广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无论出现了什么样的矛盾和问题,都能够就地的、迅速地得到协调和解决。

2.1.2 运用法律法规,加强宏观管理。文物保护是一项全社会的重要工作,必须宣传贯彻文物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文物保护观念,动员全社会共同为保护文物做出努力。

宣传工作的重点在农村。从文物古迹的分布情况看,古遗址大部分是在农村田野上。随着城乡经济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在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广大农民群众和一些新兴起来的镇乡企业掌握了大片土地的使用权,在所承包的土地上进行生产活动,在所辖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千方百计地走致富道路,有些人往往只考虑经济收入而无视文物政策法令。也有一些群众不懂得什么是文物,不知道如何保护文物。更有一些乡村干部不管什么是文物,更不去爱护文物,致使一些重要的古遗址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必须深入贯彻国家文物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因地制宜,根据对象,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些容易使群众接受的宣传形式和方法,向广大干部群眾进行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法令一旦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就会形成一个庞大的文物保护管理网。事实上有许多重要的遗址并不是文物工作者发现的,而是当地群众提供的线索和发现后上报的。因此,宣传贯彻文物政策法令,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是做好古遗址保护管理的基础。如:白马藏族乡“焦西岗”新石器时代遗址、南坝镇的“蜀汉江油关”、三国时期遗址、古城镇石马村“左担道石马村段栈道”遗址、龙安镇“王玺公衙遗址”、锁江羌族乡花桥村“羌碉”遗址等等,都是当地群众发现后上报的。

综上可以看出遗址地表无法利用者,可由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保护管理,保持其现状,使其不再受到人为的破坏。凡已确定为遗址保护人员的,县文物管理部门要与其签订保护合同或委托书,明确保护范围和责任,分别不同情况逐个进行落实,文物工作人员必须经常赴各遗址点进行巡查和安全检查,以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督促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每年召开一次文化遗址保护人员座谈会,学习文物法令及文物知识,交流保护经验。对保护工作做得好的要给以奖励,对工作差的给予批评或处罚。做到保护责任明确,执行制度严格,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2 加强古建筑保护和利用

就县域古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出以下见解:

2.2.1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要进一步提高对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它作为事关全县文化遗产、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促进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保护古建筑的先进典型事例,及时曝光破坏古建筑的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风尚。对古建筑较多且又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引导和教育当地群众自觉保护古建筑,特别是古建筑所有人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负责其修缮、保养以及其附属建筑的安全,要帮助村(居)制定村规民约,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2.2.2 明确保护目标,增强规划意识。再次对县境内的古建筑遗存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为科学制定全县古建筑保护规划提供详尽的资料和依据。在对我县文物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尽快组织编制《古建筑保护利用规划》,明确古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要优先保护利用富有地方特色、旅游功能强的古建筑,将其开发建设成为新的文化旅游景点,以更好地展示县域历史文化资源的丰富内涵。

2.2.3 完善政策措施,科学有效管理。要尽快出台涉及古建筑、古民居保护的相关政策,妥善解决保护与农民建房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在“传统村落”、“生态家园”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古建筑民居的保护,在解决农民建房难的同时,尽可能多的保留一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遗存。实施“拆老建新”政策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确有保护价值的民居,在村民建房用地指标上允许置换或追加,原已列入应拆未拆对象的古建筑古民居,应将其列在应拆未拆指标外,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加以保护和利用。对就地保护确有困难的古建筑古民居,应在全县规划范围内落实专门用地,实施集中迁建保护,形成比较有汉、羌、藏、回等民族特色相对集中的古建筑民居保护区。对居住在古建筑内居民的修缮活动,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2.2.4 重视保护维修,合理开发利用。对普查出来的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要根据其文物价值,报请人民政府公布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法进行保护管理;对目前尚不具备公布文保单位条件的,确定为平武县重要文物保护点,制定保护措施。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保护组织。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对古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做到尊重历史、修旧如旧,最大限度地保留古建筑的历史信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好古建筑保护资金,将古建保护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城市维护费,对重点文物的维修经费,应予以保证。同时,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古民居、古建筑资源,加强特色品牌包装和宣传推介工作,提高平武文化和旅游品味。加强古建保护队伍建设,注重专业人员的培训,为古建筑维修提供有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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