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教育不应侵犯学生名誉权

2017-03-07 05:16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人渣小燕名誉权

■梁永良

案例:26岁的小燕从小希望当一名医生,为了实现梦想,已经参加工作的她还是报名参加了针灸推拿培训班,每天下班后去上课。一天上课,小燕与旁边的同学交谈,被授课教师林萍看到后,在课堂上公开斥责了二人行为。下课后,小燕跑到讲台找林萍解释,但二人却因话不投机,发生了激烈争吵。发生争吵发生后,林萍找到了负责管理培训班的老师先告小燕无礼。第二天上课,林萍和负责管理的李某同时走入课室,李某先重申了学员要遵守课堂纪律,并刻意说道“不要像某位同学那样,对老师横加指责”。接着林萍在讲台上大声说:“像这样的学生简直是人渣,无理取闹就是人渣。”随后,林萍开始上课。数百人的课堂鸦雀无声。小燕深感羞愧想要逃离教室,但刚站起来就向后倒地昏迷。经抢救小燕无大碍,医生诊断结果为癔症,是因刺激而引起的精神障碍。不久,小燕因病被公司解聘。

事后,小燕一纸诉状将教师林萍和培训班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林萍是在课堂这一特定的场所,以一名教师的身份去评价学生,这与人们日常生活对话中使用“人渣”一词,无论在影响程度、影响范围上均有本质的区别,何况被告林萍作为一名教师,理应为人师表,却仍对学生作出侮辱人格的评价。因此,林萍已侵犯了小燕的名誉权。培训班的管理老师也没有对林萍的违法行为予以批评、纠正,放任其在课堂上侮辱他人人格已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中,教师林萍使用“人渣”骂学生小燕,属于侵犯小燕名誉权的侮辱行为,应当就该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在侮辱他人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和目的。侮辱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暴力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二是语言侮辱,即用语言对他人嘲笑、辱骂,使他人蒙受耻辱、名声败坏。语言侮辱与暴力侮辱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而只是通过一定的语言来侮辱他人。三是文字侮辱,即通过书写文字、图形对他人进行侮辱,使他人人格受到贬损。

本案中,林萍侮辱小燕的行为,属于语言侮辱行为。一般来说,以语言侮辱他人的,应当具备“达到一定程度”的条件,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不能稍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词,就以侵害名誉权处理。所谓达到一定程度,可以从语言的激烈程度上看,也可以从语言的内容看,还可以从造成的后果看。当语言内容比较恶毒,或者语言攻击十分激烈,确实造成了受害人人格的严重损伤,使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严重创伤的后果的,即可确认该语言侮辱达到了一定程度,确认其侵害了特任名誉权。林萍骂昏小燕,属于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后果。林萍的侵害小燕名誉权的行为,不仅使小燕受到了健康损害、精神损害,还使小燕受到财产利益的损失,即因病被公司解聘,不能取得劳动收入。可见,林萍的侮辱行为,对小燕产生了及其严重的后果。当然,侵害名誉权的后果,不会出现直接的财产损害,只是附带出现的财产损害,主要包括:受害人为了治疗严重精神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因为名誉权收到损害,可得的收入减少或者丧失;受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权,针对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而澄清事实和进行诉讼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本案中,小燕的附带财产损害,包括了上述三种全部内容。法院判决林萍和培训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认为他们对小燕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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