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与社会法理论的创新
——以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系列讲话为指引

2017-03-08 15:59汤黎虹
关键词:特色理论

汤黎虹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与社会法理论的创新
——以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系列讲话为指引

汤黎虹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社会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根本问题是“根据”问题,仅仅根据西方理论,会导致社会法的研究出现目标不明、立场不清和思路混乱,因此应当根据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展开研究。首先以当代马克思主义为根基,使社会法坚持以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利益为本;其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指引,着重在社会公平领域特别是“共建共享”的社会法要义方向展开研究;再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展开“社会权利本位论”的创新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者权利;共建共享;社会法理论

一、问题的缘起

以往,中国社会法学界对社会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较多集中于社会法的定位问题。定位问题的研究,主要目的是证成社会法内涵的合理性和外延的体系性及其制度的有效性。在这一证成过程中,出现了三种情形及三个问题:一是坚持外国理论并依此论证中国的社会法定位问题;二是挖掘中国特色社会法的理论根据不够问题;三是对中国社会法的发展方向缺少有根基的判断问题。一句话,“根据”问题是社会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根本问题。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导致社会法的研究出现目标不明、立场不清和思路混乱等问题。

在社会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中,学者们找到了西方近现代理论并以此为根据,诸如:消极国家理论,国家介入理论,社会公益权利理论,机会平等理论,社会保障理论。这些理论对于形成社会法理论,包括:扶助劳动者权利及提供社会福利义务的理论、社会给付义务及就业促进义务的理论、社会公益权利的理论、社会权利中享有公平机会权利的理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和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的理论,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直接的影响[1]。其实,各种理论都因时空的不同而不同,进而对不同时空下的社会法理论发展产生影响。上述西方近现代理论,对于当时及此后一段时期形成各种社会法理论是有基础性作用和效果的,但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它们的基础性作用和效果开始减弱,新的理论也随之生成;同时,各国的经济社会结构不同,理论亦有差异,依此形成的社会法理论亦有不同并在不同国度间表现出不同的否定和创新。近些年,美国的部分社会法学者依据“嵌入理论”和“社会信任理论”,否定欧洲社会福利义务论,提出“脆弱性”理论①脆弱性理论,由美国埃默里大学玛莎教授提出,认为福利制度是脆弱的,因为构成依赖福利制度的每个人都有脆弱性,一旦福利终断或减少,就要“回复”,就要依赖其他人帮助,而他人必须要有帮助他人的能力;这样就要求:国家履行积极义务,使他人有能力提供帮助来实现“回复性”。,就是见证。由此可以说,以域外的和传统的理论为根据来研究本国的现代的社会法理论,不符合社会法理论发展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

中国社会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应当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展开,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现代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也可以说是集纳国内外传统理论和现代理论合理内涵的、具有创新性质和中国特色的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研究中国社会法基本理论,符合中国社会法理论发展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从毛泽东时代就产生了。走符合中国实际的道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毛泽东思想②毛泽东思想由三大主部分组成:实事求是,群众路线,自力更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被学界普遍解释为: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把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新中国成立后,它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此基础上,依靠中国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带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和丰富的经验教训,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思想渊源和理论先导,从而奠定了丰富的实践基础[2]。

邓小平在重新确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推进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主要创新点包括:第一,以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第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动力是改革),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第三,社会主义建设的保证包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体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体制)保证、国际环境保证。

2008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2008年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从理论渊源上说,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独立自主地走自己的路。这是它们在立场、观点、方法等基本方面的共同点。”[3]

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后,多次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例如:2012年11月17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强调:要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长期实践取得的根本成就;要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要深刻领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总布局、总任务;要深刻领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要深刻领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2013年1月1日,习近平在《求是》发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突出抓好六个方面工作》的重要文章中强调:在前进道路上,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2013年1月5日,习近平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2013年6月25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必须顺应世界大势,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必须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信①参见人民网2014年8月6日刊登的《习近平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文,网址: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4/0806/c40555-25412730.html。。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讲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从先秦思想讲到马克思主义理论及中国化,阐述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个问题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指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本质特征、方向和方法);第三个问题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强调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特点: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

习近平的上述系列讲话,扩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领域”,深化了该理论的“内涵”。其创新性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根基与文化发展紧密联系并凸显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二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与中国梦紧密联系并凸显制度优越性;三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容与哲学社会科学的特点紧密联系并凸显理论的体系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根基与社会法根基

前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文化发展紧密联系了起来,其实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文化发展的必然,是与精神文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历史演进和汇集融为一体的。

哲学社会科学经过历史演进和汇集形成了“一体”的成果,可以称为精神文化,即通过人的精神活动及其成果来体现的人类文化,是国家或民族传承下来的被多数人认同的人的社会行为范式,是人类之间进行交流的普遍认可的一种能够传承的意识形态。

这种精神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精神动力,也是这种发展进步在精神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先秦时期,众多文人学者,各自以独特的视角,对宇宙、社会、人生、人性、政治、经济、教育、科学、军事、伦理、道德、逻辑等诸多领域,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形成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的儒家、道家、墨家、法家、名家、阴阳家、纵横家、杂家、农家以及《周易》等“百家”学派、学说。此后,经过诸多朝代的众多文人学者的继承和发展,包括引进吸收佛家文化和西方文化(包括马克思主义和“民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精神文化。这样的文化,成为凝聚中华民族力量、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进步的强大内涵。

历史证明,精神文化是在创新中发展的,因为生产力(包括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地发展变化,致使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也随之改变,由此,解决社会关系问题的理论或者学说也不断与之适应,文化创新也就成为必然。古希腊和中国先秦的思想家,适应封建主义生产方式,提出了“民本”及“德治”思想。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针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政治领域提出了“人本”及以人权为核心的“法治”思想,马克思等经典作家在批判资本主义后提出了劳动人民权利为本的“劳本”思想。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以最广大劳动群众利益为核心的“劳本”思想又得以进一步发展,并形成与这一“劳本”思想相适应的以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核心的“法治”思想。总之,中国现代精神文化的“核心”,就是在传统的“民本”及“德治”、“人本”及以人权为核心的“法治”思想基础上,形成的“劳本”及以广大劳动群众根本利益为核心的“法治”思想。

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正是包含着这种精神文化在内的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体系中,马克思主义——以广大劳动群众根本利益为核心的“劳本”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彰显中国文化或者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本质特征。

2010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党校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贯穿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立场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服务群众、造福百姓作为最大责任。”[4]这句话深刻揭示了马克思主义的要义。

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笔者曾经多次用简洁的通俗语言表述:“马克思主义就是要使广大劳动群众过上好日子。”马克思讲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毛泽东讲农民运动、人民民主专政等,其主体都是广大劳动群众,目的都是要使广大劳动群众过上“好日子”。这里的“好”的内涵,虽然不断发生改变,但根本的“好”,就是物质好、精神好、身体好(三好者)。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就是以广大劳动群众做“三好者”为灵魂。其基点也必然是代表广大劳动群众,依靠广大劳动群众,充分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积极性的社会行为范式和理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区别于西方理论的根本标志,也是中国文化的现代化和面向未来的精髓。

从“劳本”理论观点出发,首先要修正甚至否定“资本”的理论。西方现代理论是以“资本”为核心的理论,强调以资本家集团利益为本。中国以“劳本”为核心的理论,强调以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这样,就要将西方的“资本”思想去伪存真,特别是去掉以资本家集团为本的“伪”,存以广大劳动群众利益为本的“真”。

从“劳本”理论观点出发,还要修正甚至否定“官本”的理论。“官本”是一种以官为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为主要内容的价值观。其基本特征是:以“官”的意志为转移的利益特权、“唯上是从”的制度安排、以“官”为本的价值取向、以是否为官和官职大小评价社会地位的衡量标准。它往往形成追逐官位、唯上是听、唯官是从,追求政绩、忽视民生、淡化质量,以权为纲、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等现象①参见:360百科《官本位》,网址:http://baike.so.com/doc/3216291-3389473.html。。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主要表现为重民、贵民、安民、恤民、忧民、亲民、爱民等,是明君、贤臣为维护和巩固其统治而提出的一种统治观,本质还是“官本”。如果说“官本”是自上而下的,那么,当代中国的“劳本”思想则是“群众路线”,是自下而上的。这种创新是新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更加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性。

一般说来,“劳本”在法律上体现为“劳权”——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社会权利,须由社会法保障。当代中国社会法与当代中国“劳权”从根本点上是一致的,其主体都是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内容都是突出社会权;同时,当代“劳本”的基本价值是调动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而当代中国社会法的基本价值则是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因为社会法关系是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维护自身权益的并相互帮扶的社会关系。

近些年来,社会法的理论研究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倾向:一是强调资方和劳方的利益平衡甚至强调资方的利益,二是强调政府给付及其管理。其实,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理论背景看,首先应当重视大幅度提升劳动者的收入,因为,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巨大成就主要是通过资源的高耗费和劳动者的低收入来获取的,第二个三十年是“还债”期,即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增加劳动者收入来弥补第一个三十年的不足;同时,现在进行的新一轮转型是朝着消费型转变,大幅度提升劳动者的收入是其重要支撑。至于价格上涨、竞争力下降等问题则可以通过供给侧改革(特别是提高科技含量)来解决。其次应当重视社会治理,因为改革开放三十年一直是以政府为主的资源配置模式,忽视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作用,第二个三十年是“还债”期,即要建立市场为主配置资源模式。为此,社会法就应当研究政府给付义务及作为社会义务的问题,研究劳动者收入大幅度提升及保护问题。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社会法理论路径

众所周知,走社会主义道路,是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中国的必然选择。历史已经证明,这一选择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几代领导人都对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伟大的探索和实践。这一探索和实践,主要是围绕公平与效率展开的。20世纪50年代中期,毛泽东就提出,我们要进行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的第二次结合,找到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正确道路。苏共二十大后,毛泽东明确提出要“以苏为鉴”,并试图“找到自己的一条适合中国的路线”,进而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诸如综合平衡理论,人民民主理论,大众文化理论,两类矛盾理论,现代国防理论,和平外交理论,等等。与此相联系,三次提出党的总路线:即 1952年的“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958年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1962年的“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日日讲”的党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路线。详细分析这些理论和路线不难发现,当时中国探索了一条从“效率优先”到“公平优先”的道路。特别是关于阶级斗争,实际是强调消灭剥削,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公平[5]。

新中国建国后,在“效率优先”时期,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从“一穷二白”到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特别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1.9%,1963 - 1965年,国民收入和社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分别高达14.7%和15.5%①《中国历年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情况》,http://www.doc88.com/p-3037600414043.html,2016年5月22日访问。。后来,因强调消灭剥削而过度重视“公平”,这使“效率”越来越被忽视,到1976年,国民经济几乎陷入停滞。

邓小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反映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改革开放找到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明确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提出三个重大理论观点:一是社会主义本质,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共同富裕;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是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其次明确了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提出了小康目标和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并且提出了保证这一战略目标实现的一整套方法,明确其核心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并将它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根据这些理论和路线,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详细分析这些理论和路线不难发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走了一条“效率优先”的道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不断加深,其中权贵利用优势地位获取资源和财富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法律缺位使一些人钻空子发不义之财,助推了这一矛盾的深化,致使社会不公问题凸显,其直接表现就是贫富差距拉大,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不平等和机会不均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诸多社会不安全因素也压向弱势群体,等等。总之,公平在弱化。

2013年1月5日,习近平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分清主流和支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吸取教训,在这个基础上把党和人民事业继续推向前进①参见《习近平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党的生命》,网址:http://news.youth.cn/gn/201301/t20130106_2778473.htm。。2014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经济新常态下,要遵循“三大规律”,实现“三大发展”。他指出:“我国发展必须保持一定速度,不然很多问题难以解决。同时,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6]关于包容性,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为人民所共享,走共同富裕之路。关于这一点,习近平在任上海市委书记时就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动真情、下真功,深入到困难群众中去,千方百计帮助群众解决就业、就医、就学和住房等方面的现实问题,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共建共享美好生活。”②参见《习近平:团结带领群众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网址: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5561024.html。可见,习近平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效率和公平同时并重的道路。

坚持走效率和公平同时并重的社会主义道路,是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中国共产党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历史使命,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社会法的理论对此必须做出回应并进行创新。以往社会法理论较多重视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和社会福利保障义务的研究,今后需要延展到社会公平领域,诸如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等领域,具体深入到教育、医疗、就业、收入分配、精准扶贫等制度层面,展开研究,进而推动中国社会公平理论的发展。

社会公平理论的要义在于“共建共享”。其中,共建是指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建设,只有这样的主体参与,才能实现切实达到公平建设要求,这在社会法治状态下主要体现为共同参与社会建设主体的权利。共享是指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过程中“社会公平”原则的表现,在社会法治状态下也体现为共同享有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的主体的权利,但这项权利,不是绝对平均的权利,而是有差别的、消灭贫穷的权利。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容与社会法内容创新

如前所述,习近平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容与哲学社会科学的特点紧密联系并凸显理论的体系性,是新时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容的创新。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专门提到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这实际上明确了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是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容这一点,也表明了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是一体的。

关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现的继承性、民族性,习近平强调:要围绕我国和世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着力提出能够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理念、主张、方案。对国外的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要推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就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实践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在实践中认识真理、检验真理、发展真理。

关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习近平强调: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理论思维的起点决定着理论创新的结果,理论创新只能从问题开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理论创新,正确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课题,不断根据新的实践推出新的理论,这为我们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各项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导。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加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分析研究,加强对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研究阐释,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

关于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现系统性、专业性,习近平强调: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建设和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发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作用,要注意加强话语体系建设。

这些讲话,渗透着如下观点: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通过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来丰富和发展的。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内容——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必须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其内容是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集合。

社会法理论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中国梦这一新的历史时期,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引并通过不断创新加入到丰富和发展这一理论的队伍中来,同时也要有中国社会法的特色、风格、气派,要构建自身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社会法不同于行政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的假设是:纵向的国家政治权力与人民共同权利之间的不平等;民商法的假设是:交易双方的交易权利是平等的(横向关系中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社会法的假设是:横向关系中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即承认“富强与贫弱,生存能力低下与生存能力很强”的根本上的不平等,以及由此决定的不同主体权利的不平等[7]。

早期的社会法,主要是扶助贫弱的法,诸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上个世纪开始涌现了社会福利法;现代的社会法,主要是提升生存能力的法,它突出了国家和社会的帮扶义务,强化了“就业促进”义务的中心地位,并围绕“就业促进”展开教育促进、健康促进和社会扶持等一系列社会义务[7]。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法理论,大多属于“社会义务本位论”。这些理论有着共同的特点:一是以国家或者政府履行给付义务为出发点,二是进行以自上而下为主的国民收入再分配,三是与国家或者政府的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的权利比较宽泛。它们起源于德国、法国等国家,在美国近几十年得以修正。其根源于政治需要和经济、人口等基础性需要,包括缓和社会矛盾来保护资本利益、选举承诺的兑现、科技发展的竞争优势获得的积累、非正常的资源的巧取和豪夺、人口的偏少,等等。笔者认为:社会义务是一种汇集的解困义务;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是一种“需求”和“供给”的对应关系;在实践中,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都应当受到约束。“社会义务本位论”并不适用上述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的对应关系要求,其支撑的社会保障(福利)法是以社会义务为本位的,并没有顾及社会权利“需求”是否存在,按照传统立法思路(考虑现实情形的对应和各种可能性),主观地设定国家及政府的给付义务,较少规定权利上的基准,致使社会义务缺乏与社会权利的对应,造成社会义务的盲目和混乱[7]。扶贫做不到精准的问题正是出在这里。

通过以上细致分析可见,“社会义务本位论”是不符合时代特征和中国国情的。事实是,传统的扶助贫弱法大多被社会福利法取代,其理论亦被社会福利论取代;而社会福利论,强调国家为福利目的履行给付义务,也与经济发展周期变化产生了矛盾,即经济不景气,国家收入减少,便以举债和赤字为继,从而导致债务危机和不可持续等越来越多的困扰和诸多尖锐的社会矛盾[8]。上世纪在美国兴起的以“就业促进”义务的社会促进法,也伴随着国家给付的掣肘(起因于经济危机和产业结构调整)而面临调整,本世纪的医保法案之争和脆弱性理论的批判可见一斑。中国人口众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很低,按照翻两番的目标,靠国家给付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福利水平都是做不到的。笔者在2014年华盛顿的世界成年人大会发言时指出:美国3亿人口,中国13亿人口,2025年老年人将达到3亿,相当于美国的总人口,假定中国届时国民收入达到美国水平,但人均福利水平也只能是美国的四分之一。如果抛开经济危机等因素,那么,中国也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会义务的履行,为此,必须搞准社会权利的“量”,减少浪费和解决不公问题。可见,中国社会法理论创新,要有中国社会法的特色、风格、气派,要构建中国社会法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应当从“社会权利本位论”做起,即更加重视社会权利的定性和定量的问题的研究,从而使社会义务更加“精准”地对应和履行。

六、结 论

社会法理论创新的根据,不应当是西方传统的理论,而应当是现代的、符合实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论述,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的内涵。它为社会法理论创新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是社会法理论创新研究的指引和规范。

社会法理论创新,首先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要求,打好根基。这个根基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其在社会法理论中,表现为突出和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权益。社会法理论创新,还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指引,加强社会公平理论的研究及其要义——“共建共享”理论的研究,强调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共同享有改革和发展成果的权利。

社会法理论创新,也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容的要求,突出“社会权利本位论”的地位,更加重视社会权利的定性和定量的问题的研究,使社会法理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有自身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1]汤黎虹. 社会法论纲:基于社会法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的辩考[J]. 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0-54.

[2]文纪东. 毛泽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贡献[EB/OL]. [2016-05-23]. http://www.studa.net/Socialism/090605/0931 4343.html.

[3]习近平.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几点学习体会和认识[J]. 求是,2008(7):3-16.

[4]习近平. 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J]. 求是,2008(7):17-24.

[5]王凯. 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公平观[J].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1(5):32-35.

[6]戚义明. “十三五”:在共建共享中提高发展包容性[EB/OL]. [2016-05-23].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1/22/c_128453796.htm.

[7]汤黎虹. 社会法的本质:“扶权论”的理论视角[J]. 江淮论坛,2015(5):23-25.

[8]汤黎虹. 中国社会法的理性求变与制度创新[J]. 东方法学,2015(1):25-30.

(编辑:付昌玲)

Study on Development of Socialism Theo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oretical Innovation of Social Law——Taking Xi Jinping’s Speeches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s a Guideline

TANG Lihong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China 325035)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of the basic theory of social law is the problem of its basis. Only taking western theory as its base will lead to confusion in goal, position and thought of social law research, so it should be based on contemporary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irst of all, it should be based on contemporary Marxism, making social law secure the interests of the working people. Then the research should focus on social justice, especially the “combin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with the guidelin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t last, the innovative “social-right-oriented” research should be carried out along with the enric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etical content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Laborer’s Rights; Combin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Social Law Theory

D922.5

A

1674-3555(2017)06-0013-09

10.3875/j.issn.1674-3555.2017.06.003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2017-05-10

汤黎虹(1955- ),男,辽宁抚顺市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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