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粮食市场价格机制改革

2017-03-09 19:25张汗青
时代金融 2017年3期
关键词:财政补贴

【摘要】粮食作为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变动对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安全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维持近十二年的最低粮食收购价格给农户、消费者、企业以及政府带来的正向效应和逆向效应,就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带来政策执行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找出原因,再从制度建设、财税等方面,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粮食价格 最低收购价 财政补贴

一、写作背景与目的

为了顺应农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大趋势,2004年我国全面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同时为了保护农民种植粮食的积极性和经济利益,中央政府在粮食主产区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经过11年的运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于我国政府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农民经济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打破了“谷贱伤农”的传统经济现象,实现了政府、農民、市场对政策的预期,在政策的正向作用下,我国的粮食生产也实现了12年连增的现象。然而随着最低收购价的不断上涨,国内粮食收购成本持续走高,以粮食为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面临了较大压力,加之国际粮食市场价格却在一直走低的状态,形成了国内外粮食价格倒挂的现象。这种经济问题如果一直存续,不仅农民的利益在价格“天花板”的作用下会受到挤压,我国粮食生产安全也会受到冲击,长期中对我国的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城乡统筹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基于此,笔者试从价补分离政策的视角出发,浅谈我国粮食市场价格进一步改革的方向,为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完善寻求一些解决之道。

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效应分析

从近十多年来农业统计数据和市场价格的走势中可以看出,最低收购价格具有较强的正向效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的经济效应

最低收购价政策对农民的经济效应主要体现在稳定了农民的生产预期,使得农民可以准确的测算土地亩产的价值与成本,促使农民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增加粮食产量,从而实现收入最大化。为了阐述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粮食主产区增收效应,本文在早籼稻、中晚稻、小麦三大粮食品种种植区域中综合选取了具有代表性黑龙江、江苏、山东、辽宁、湖北五省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做一个对比,这5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粮食生产仍然是当地农民获得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其收入的变化情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最低收购价政策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表1 农民人均纯收入对比 单位:元

图1 农民人均纯收入趋势对比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部分统计数据由本文作者计算得到。

上述图表中的5省都是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区域,无论是从表1中的数据还是图1的曲线走势图来看,除了湖北省的农民纯收入水平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基本一致以外,其他4省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均要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五省的平均水平也要大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图表数据说明了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是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水平持续提升的重要动力之一,正是由于国家在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同时实行价格保护政策,每一位农民都可以作为微型资本家进入市场进行独立的生产与交易,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最低收购价政策充分发挥了保障农民经济利益的政策作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直接实现了国家在政策制定时的初步设计目的。

(二)消费者的福利效应

我国是一个拥有14亿人口数量的人口大国,城镇人口数量达到7.49亿,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不仅影响到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更加影响到城镇人口的生活福祉。粮食作为低弹性商品,替代效应非常小,又是许多食品的加工原材料,在消费需求稳定的前提下,其供应量及市场价格的变化都对大批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产生直接影响。在粮食交易市场中,最低收购价政策有效的稳定了稻谷收购价格,使得城镇居民从稳定的粮食价格中获得社会福利,因为最低收购价向农民传递了可靠的价格信号,为了获得最大的收益,生产者在边际效益大于零的前提下将会不断的扩大生产规模,单个生产者的行为加总就构成了整个粮食市场的供给,导致市场的总供给长期大于总需求,粮食价格的下行压力较大。理论界有种论点认为不断上涨的最低收购价是推高粮食生产成本的直接原因,使得城镇居民在粮食必需品上面临较大的消费压力,进而抑制了城镇居民在其他方面的生活消费,对促进整个社会的消费将会产生了不利影响,笔者认为这种论点的局限性就在于只在消费端考虑了最低收购价政策所产生的作用,而没有综合考虑粮食价格上涨的幅度与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上涨幅度的对比及最低收购价政策在粮食供给端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在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持续上涨而带来收入效应的影响下,居民的收入效应通过需求中介拉动了粮食价格是一个合理的经济现象,而粮食价格的小幅上涨所带来的供给刺激却可以极大程度的稳定粮食生产,我国粮食产量近些年连续增长就是其最好的例证,这也说明了城镇居民消费者从稳定的粮食价格中所收获的长期效益在不断增加。另外最低收购价政策推高城镇居民生活成本论点不成立的依据还在于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对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的容忍程度要远低于价格下跌,一旦上涨幅度超过合理范围,政府就会动用诸如增加市场供应、价格指导等宏观调控政策来平抑物价水平,总体来说,最低收购价政策为我国带来了一个数量巨大、交易价格较低、社会总福利效应大的粮食交易市场。

三、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逆向效应

任何经济政策的产生都是在既定的形势、地点等客观背景前提下,都要适应实际的经济发展形势,在过去的11年中,最低收购价政策无疑是为我国的农民、城镇居民、政府这三大主体带来了巨大收益,在保障农民经济利益、提高城镇居民生活福祉、促进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之中取得了一个完美的平衡。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上涨价格空间已经有限的最低收购价政策在社会发展的某些方面已经产生了逆向的效应。

(一)企业逆向效应

受综合因素影响,最低收购价一般是人为制定而维持原有水平或者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粮食市场的真实价格水平,与国际不断下跌的粮价所形成的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粮价在不断的走高,造成国内外价格倒挂,对国内相关的生产企业产生了逆向效应。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性,企业在粮食原料采购上主要集中于粮食收获季节和经营过程中的大宗采购,每年的粮食大批收获上市季节,生产企业会与政府主导的中储粮托市收购形成直接的粮源竞争,不断推高的粮食价格使得生产企业在粮源竞争上处于明显不利一方,生产企业为此所付出的的采购成本也会反映到产成品的价格构成当中,这种原材料采购体系将会不利于生产企业的长期经营发展。

(二)财政负担效应

最低收购价政策下的粮食收购相关费用基本由政府承担,中央储备及地方市县储备所对应的费用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包括仓储设施建设、粮食收购、粮食保管等相关费用,随着粮食连年丰收,供给量不断上涨所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在仓储设施建设和托市收购中需要注入大笔的资金,这在国际粮食价格与国内粮食价格倒挂、生产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双重压力下,我国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也面临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三)市场调节逆向效应

严格来说,最低收购价政策下的粮食收购市场并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表现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能够享受到国家充足的信贷资金支持及费用补贴,基本规避了市场风险,而民营企业的收购资金及相关风险全部需要自行承担,这就造成了市场主体竞争不公平地位的现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所执行的最低收购价高于市场自发形成的价格,使得大量的新产粮食直接进入了国家储备体系,最低收购价演变成了市场决定价格,影响了市场价格的调控功能,长期来看不利于在粮食购销领域构建市场经济。

四、价补分离政策的深化改革

根据上述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效应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最低收购价政策需要进一步的完善,2015年的11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介绍《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当中也明确提出了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农产品的市场调控制度,以价补分离为出发点完善农产品的收储政策。这里,笔者试图通过对差额直补、信贷及税收政策配套、财政支持、保护价制定四个方面的探讨来深入的研究价补分离政策。

(一)促进价补统一向差额直补的政策转变

现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操作方式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政府的指令,按照既定的托市价格直接进入市场,收购农民生产的粮食,所需的各项收购费用均由财政及相关的信贷资金支持,补贴资金由财政拨付到企业账户,最低收购价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包括了财政补贴,价补不分也无法真实的反映粮食交易市场的真实价格。为此,可以通过差额直补的方式来修正价补不分,即政府依然在每年的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当中制定一个最低收购价,但是此最低收购价并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强制执行,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粮食的收购,当市场交易价格高于政府所制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将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准,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求决定粮食的采购量,当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制定的最低收购价时,政府可以核算农民的实际交易量,将市场交易价与最低收购价之间的差额资金直接以补贴的方式发放到农民的个人账户,以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这种差额直补就是价补分离政策的一个重要操作方式,差额直补完全将粮食交易价格交由了市场决定,客观上也使得政府减少了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干预。

(二)完善相关信贷及税收政策配套

对于企业,信贷及税收具有“造血”和“减负”的功能,价补分离政策可以使得农民直接获得财政补贴,这将更加刺激农民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量,在供给量持续攀升的同时,也需要提高市场对粮食的需求能力,在国有粮食企业收储空间有限的条件下,通过在信贷和税收方面扶植民营粮食企业的成长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粮食消化压力。民营粮食企业只要经营政策性粮食收购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都可以在信贷准入、利率浮动、偿还期限等方面享受一定的金融优惠政策,同时鉴于民营粮食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无法与国有粮食企业相比,政府可以出台较国有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借鉴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民营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返还,以帮扶民营企业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

(三)有针对性的优化财政补贴方式

从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改革到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所有的改革政策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民收入、促进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从国际上来看,美国对农产品生产的财政补贴方式不仅有直接补贴、反周期补贴、销售贷款差额补贴三种主要方式补贴农民,还对于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农产主还提供投资补贴,对优质农产品的海外销售提供出口补贴。欧盟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已经由支持收入为主向支持农业生产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而转变,对提供高质量粮食的农民提供更高额度的财政补贴。日本对粮食生产的补贴已经延伸至粮食生产的起步阶段,在农田保护和灾害防治、基础水利设施建设、品种改良等方面提供全方面的补贴。

价补分离政策下的财政补贴将直接发放至农民,因此我国政府也可以充分的发挥财政补贴的“指挥棒”作用,针对不同等级的粮食而构建补贴级差,对优质等级的粮食进行较高额度的补贴,鼓励农民不断改良粮食播种的方式方法,让农民看到不同等级的粮食将会获得不同标准的财政补贴,这将有效的提高我国农民生产优质粮食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完善最低收购价的标准制定

实行价补分离政策并不是要放弃最低收购价政策,反而需要更好的完善最低收购价的标准制定,在市场交易价格较低时,最低收购价将会直接直接影响到农民可以获得多少额度的财政补贴资金。因此,为了更好的实施价补分离政策,政府要加强对各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成本测算,指导标准要在生产利润成本和市场供求两方面取得平衡,过高的最低收购价标准不仅加大财政的负担,也不利于我国农业的长久发展。合理的最低收购价标准不仅有利于粮食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护各个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国内大宗农产品原料的国际竞争力。

上述是从价补分离视角出发,对如何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推动粮食市场价格机制改革的一些浅析,未来的改革会促使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完善,在提高农民经济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市场稳定三者之中取得最佳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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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张汗青(1988-),女,安徽省铜陵学院经济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发展经济学,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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