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学生体育运动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分担

2017-03-10 19:26刘琰
文体用品与科技 2017年18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状况

□ 刘琰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航空安全保卫学院 四川 广汉 618300)

浅谈高校学生体育运动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分担

□ 刘琰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航空安全保卫学院 四川 广汉 618300)

经过长时期调查发现,当前我国高校体育运动教学过程中,经常会不可避免地滋生出一些安全事故,而更为严重的是,当中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难以及时得到明确性分担。所以说,笔者决定在理清当前高校学生体育运动安全事故法律责任适用的原则前提下,细致化探讨论证运动安全事故下有关主体法律责任的分担,以及免责事由等细节。希望长期下去,令我国高校体育运动教学活动变得更加高效与安全,进一步为社会培养出身心素质健全的人才。

高校学生 体育运动 安全事故 法律责任

1、高校学生体育运动安全事故法律责任适用的必要性守则梳理

1.1、过错责任的原则

其主张凭借高校内有关人员主观层面上的过错,作为对应民事责任认定和承担的规范性守则。在此类背景下,行为主体唯独在存在过错行为的状况下才需要进行民事责任承担,相反则无须加以承担。这类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之中得到妥善验证,即任何侵害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或是人身安全的,以及由于过错而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都务必要进行对应的民事和侵权责任承担。所以说,在法律未作出特别性的规定条件下,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普遍的适用性,因此一直一来,其都被视为是侵权责任之中最为关键的归责原则,特别是在侵权事故责任认证与划分活动中应用现象极为广泛。

这类原则在高校体育运动安全事故之中同样拥有较强的适用性,作为受害人的高校学生,以及承担教育管理职责的教师,以及和特定安全事故存在缜密关联的其余同学,如若当中任何一类或是多方主体对损害结果的滋生遗留过错,那么就必须要保证联合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和过错程度差不多的民事责任承担。如我国曾经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中明确阐述,一旦说任何高校发生了体育运动安全事故之后,就必须要保证依照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关责任承担,这便是体育伤害事故过程中的责任划分过程;同时须确保结合实际状况、事件滋生原委、最终造成的损害结果等加以客观性检验认证,而这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高校体育运动安全事故中的具体适用表现。透过此类现象可以充分了解到,在高校体育运动安全事故之中始终是主要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的。

1.2、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所谓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强调不管是受害或是行为主体都对损害发生无过错的前提条件下,依照具体状况,令双方进行对应的损失均匀性分担。如当高校学生参与运动比赛时,高校领导已经落实了必须的注意义务,同时参与比赛学生的行为也都达到预设规范要求,即能够在规定范畴内完成整个活动,此时如若滋生体育运动安全事故,责任究竟需要由谁加以承担。须知整个活动组织过程中,学校并无过错,如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强制地令高校承担某些责任的话,则会带有不公平之嫌,长期放置不管,势必会限制整个高校体育活动的有序布置拓展结果。另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做出强调,高校在任何存在对抗或是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之中,包含意外伤害等,已然尽到对应的责任免责事由,所以说其理所当然地无须承担责任。但是实践活动中,高校学生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不可避免地会希望高校进行适当程度地补偿。所以说,在高校和内部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状况下,要保证依照公平分担原则进行分担控制,而切不可盲目地进行风险自甘处理。具体来讲,便是结合双方学生家庭的具体经济状况,安排他们进行运动安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灵活性分担,确保他们公平合理性地承担这部分损失之后,杜绝有关冲突问题的重复性衍生。

再就是当第三人对包含对抗、风险性的体育运动比赛内部的意外事故毫无过错之时,还是需要依照公平分担损失原则,针对一些受到伤害的学生进行合理程度地补偿。

2、高校学生体育运动安全事故中有关法律责任的分担要点研究

正如上述内容所阐述的,在归责原则确定实施的前提下,有关工作人员应该保证结合高校体育运动安全事故滋生的具体原委,将内部有关责任主体划分为高校、教师、受害学生、第三人等不同主体,之后分别透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层面上细致化校验解析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2.1、高校方面

高校可以说是规划布置体育运动项目的核心区域,其时刻承担着学生教育与管理等重大职责,因此,作为高校领导务必要积极地进行一些注意义务贯彻落实,最终令学生的人身安全得到应有的保障。如若高校在对应义务履行过程中做的不够到位时,就是说因为校方部分或是所有过失造成学生伤亡现象,便证明了高校已然产生了和法定义务相互冲突的行为,而这类行为又和大学生具体伤亡损害结果存在着极为缜密的关联,此时高校不单单要保证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结合安全事故的具体严重程度,由有关责任人代表高校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这便是高校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在组织高校体育活动过程中,包括学校提供场地和器材未达到预设标准、维护管理不合理、遗留安全隐患,教师组织实际教学训练活动未提供可靠性的防范措施,以及伤害事故衍生后学校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对应损害遏制等状况,都是高校没能贯彻法定义务的表现,因此在此期间高校务必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而随后高校要承担包括民事和行政责任,即依照其过错滋生原委和严重状况进行民事赔偿,或是针对有关领导或是直接管理人员实施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2.2、教师方面

在高校体育运动活动组织过程中,教师主要负责进行活动规划布置与参与,为了确保将对应的运动教学和管理职责予以全面承担,则要保证其在体育比赛场上遵循和贯彻必要的义务内容。一旦说因为这类教师失误而造成学生运动事故,则必须要依法追究教师的刑事、民事和刑事责任。包括体育运动过程中变相体罚或是殴打学生,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擅离职守、违反工作要求,实施与其职责不相关的个人行为等,一旦说学生人身遭受损害,教师个人就务必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面对这一系列状况,高校要保证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前提下,在内部关系上依照教师过错严重状况向教师索要赔偿并要求其承担某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如若构成犯罪则要立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整体来讲,上述状况尽管是在高校体育课堂上发生,但是与高校监管职责关系不大,属于和职务无关教师个人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此时就应该由高校教师独立性地承担当中必要的法律责任。

经过实际调查认证发现,在这部分高校体育运动安全事故之中,教师的责任具体可细化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其中前者即高校在针对外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后,结合教师具体过错,进行其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确认并追偿对应的赔款数额;行政责任处理模式则可以细化为行政处分和处罚两种,行政处分主要是结合教师在事故之中的过错原委和大小状况,予以适度的记过、降级处分,而行政处罚则是由教育行政机构依照行政法规制度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进行治安处罚;而当教师在体育运动中的行为触犯法律之后,如因为故意伤害而导致学生受伤、死亡等,则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2.3、受害学生方面

受害学生作为高校体育运动的直接参与者,一旦说因为个人某些或是所有错误行为而造成有关损害结果,则仍需依照其具体过错的程度进行有关民事责任承担。如学生在高校体育运动之中,引发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且威胁他人安全状态的行为,或是面对学校和教师劝阻而不及时改正,再就是学生自身存在特殊体质而没能及时告知学校的状况。

而在上述状况之中,因为受害学生尚且不具备进行行政责任承担的资格条件,更不存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因此受害学生只需针对个人过错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

2.4、第三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里强调的第三人,实际上就是将高校、教师、受害学生等参与主体排除在外,与运动安全事故损害存在某类因果关系的人,如参与体育运动的其余学生,或是校外人员等。第三人在体育比赛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如故意损坏体育器具、和其余人员进行激烈性对抗,以及从事风险性体育运动并造成对区域人员的伤害等,都必须要结合其具体的行为过错程度比例,以及损害因果关系,进行有关责任承担。这类牵涉于高校学生体育运动安全事故的人员,通常要负民事和刑事两类责任。民事责任方面,要保证第三人在依照事故中的具体过错状况进行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特殊状况下,还应该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方面,如第三人在特定安全事故中留有过失或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并且已经和最终损害结果发生紧密的因果关系情况下,要进行故意伤人等刑事责任承担。

3、高校学生体育运动安全事故有关人员免责事由的补充

3.1、自甘风险

其强调受害人明明事先知道有关风险的存在,始终冒险行事,最终无法因为风险实现而针对侵权人员追究责任。包括高校组织的登山、足球等激烈竞技性的体育运动项目,某些学生会基于某些荣誉、快乐感而不自量力地介入,其间如若产生某类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将由其自行承担。

3.2、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就是说一些难以清晰化预见且无法全面规避的现实状况。不可抗力状况的衍生原因包括自然和人为两类,其中前者可以细化为地震、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后者则包括政府禁令与罢工等行为状况。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做出明确性规定,凡事由于不可抗力而引发对其余人员损害的状况,包括台风、雷击、地震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高校是可以免责的。

3.3、第三人原因

如若高校在组织学生体育运动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且能够及时证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是第三人行为导致的,则可以进行其责任适当程度地减轻或是免除,之后安排第三人进行对应的侵权责任承担。这类状况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之中同样得到明确性地阐述和论证,就是说高校可以因为第三人原因而在学生体育运动安全事故滋生之后做到免责。

4、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难以根除的高校学生体育运动安全事故,我国各类区域政府、机构、高校等,都开始积极地在校园安全工作处理活动中进行探索,力求尽快梳理有关经验教训,为后续有关事件妥善性处理,提供丰富可靠性的指导依据。基于此,全国人大亦有必要依照我国高校体育运动存在的各类问题,充分汲取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进行富有针对性的《高校大学生体育运动安全法》制定,目的是凭借这类法律应有的强制、权威性,令高校学生诸多体育运动安全管理行为得以有效规范,至此做到必要性法律责任主体的明确、安全人员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构建,以及合理教学活动的布置拓展等。

[1]段荣芳.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基本问题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1,11(02).

[2]郭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教师的法律责任[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4,23(11).

[3]徐豪君.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4,16(04).

G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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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8902-(2017)-09-SY

刘琰(1 9 8 4-),男,重庆万州,汉族,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航空体育教育、体育教育训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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