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下的个人征信体系展望

2017-03-11 01:41王鑫元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17年5期
关键词:体系信息系统

◆王鑫元

(河海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学院 江苏 210000)

大数据下的个人征信体系展望

◆王鑫元

(河海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学院 江苏 210000)

个人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征信体系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将在分析个人征信系统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大数据时代给个人征信体系带来的影响,以及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应当如何应对挑战,寻求发展。

大数据;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与展望

0 引言

在“互联网+”政策的引领下,我国网络技术、信息技术与其他行业领域的联系越发紧密,个人征信业就是其中之一。征信行业需要获取大量基础信息数据的特点,决定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会为征信行业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从目前的个人征信行业发展现状来看,不论是制度保护还是数据兼容都存在不少的问题,限制了征信业的发展,所以未来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势必会以此为突破口,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1 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历程

个人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早在19世纪,征信业就初具雏形,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目前有关个人征信的体系研究和构建已经相当成熟。

1.1 国外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历程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建立在良好社会信用关系基础之上的。欧美国家及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是推行市场经济较早的国家,世界上第一家个人征信机构也是在美国纽约诞生的。早期的个人征信机构是各商家自发建立的用来共享客户信息的组织,采用人工收集整理数据的方式评价客户的信用等级。

上世纪60年代,计算机技术得到发展,为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提供了全新且快捷的方式,大大促进了个人征信业的发展。其中,美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从纽约等经济发达地区逐渐扩大到全国,部分小型的征信机构通过兼并、收购,逐渐成为若干大型的征信公司,Equifax等三家大型征信公司占到全国所有征信公司业务量的绝大多数份额。与美国不同,欧洲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征信行为,政府公共征信机构是整个征信系统的主体。以法国为例,征信机构全部为政府机构,整个征信系统中流动的个人信用信息来自中央银行的金融信息。此外欧洲(除英国)也存在公共征信机构与私人征信机构并存实现公共征信系统与私人征信系统的互补,维护个人征信系统的稳定发展。

1.2 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历程

1932年,我国第一家征信机构成立,称为中国征信所,对当时国内金融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我国个人征信业得到真正快速发展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浪潮席卷全国,资信评估公司如雨后春笋在各大城市成立。90年代初至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的一段时期,受到经融危机影响,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征信体系和法律建设,力求为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1993年是我国社会征信体系正式建立的年份,到今天,我国征信体系经历了24年的发展,为市场自由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1999年,上海成立我国第一个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此后,深圳、海南等地也纷纷开展个人征信系统的试点建设工作。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上线了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实现了个人信息的全国范围共享,截止2015年末,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超 8亿自然人记录。同时,我国征信业法律法规也得到不断完善,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以文字的形式规范了征信行业行为,促进了征信市场的规范发展。

2 大数据对个人征信体系的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全球进入大数据时代,人们每天都生活在海量信息中,近年云时代到来,大数据对各行各业的影响越发明显,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数据生态系统并不成熟,大数据背景下个人征信的发展还处在探索阶段,在数据采集、共享、保护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完成。这使得以数据信息为基础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

其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国现有的征信业法律暴露出不少问题,使互联网征信信息的采集和利用需要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新型的互联网征信公司获取个人征信信息的需要途径来自对个人网络信息的统计,主要指交易行为。这些数据是对传统信用信息的有益补充,但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信息的获取要求取得信息主体的统一,这就使得现有的信息数据并不完善,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更多的信息成为新兴互联网征信公司业务进一步拓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其二,个人网络信息数据同传统个人征信信息没能实现有效对接。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是以中央银行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的,但是该系统覆盖的自然人多为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缺少自然人在网络进行交易行为的征信数据,使得数据完善度不高,大大降低了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动态分析的效率,对我国个人征信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其三,网络征信机构合作不足。目前,我国各大互联网公司均以自身平台上产生的信贷数据为依据进行自然人的信用风险评估和控制,不同的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同,所获取的个人征信信息也不同,以阿里巴巴、京东为代表的电商平台主要以用户的交易信息为评估依据;以借贷宝、人人贷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平台主要以用户的借贷信息为评估依据;而腾讯、新浪等则掌握着大量的社交信息。不同的网络公司从自身发展需求出发,不愿意将自己掌握的信息与其他公司共享,同时我国法律也缺乏对这一行为的明确规定,限制了网络个人征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3 大数据下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展望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暴露了我国个人征信系统构建与制度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打破个人征信业的发展瓶颈,未来我国政府必须结合国内外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教训,加强制度保障,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与隐私保护,不断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为征信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个人征信法律法规建设将会实现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信用的维护不能仅靠道德约束,还需要通过强化立法,保障个人征信行为的合法性,切实维护征信体系内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当前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律建设应当以加强信息真实性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信息安全保护等角度出发,规范信息交流过程中各主体行为,减少征信体系漏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争端。此外,法律建设还应关注于银行法律法规建设,提高银行信息的共享程度,实现银行信息同大数据征信体系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征信信息数据库建设。

其次,互联网征信体系在整个征信行业中的重要性将更为突出。尽管当前网络征信行业存在不少问题,但是同传统征信业相比,互联网征信体系所具有的优势依然更为明显。例如,互联网征信能够提供更加精确的风险评价,通过对个人信用评级,衡量信用风险,降低借贷等交易中的交易成本。同时,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重视的不断提高,从事互联网征信行业的企业将逐步在小额贷款中发挥更大作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对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提高风险识别的有效性。

最后,大数据下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依然离不开内控机制的健全以及风险防范。进一步强化个人征信体系风险防范控制方法,提高信用评级系统的科学水平,完善风险评估模型。保证金融市场在按照市场规律发展的同时,受到政府“无形的手”的控制,更好的抵御金融市场流动性风险。

4 结束语

个人征信业在我国已经有了逾30年的发展历史,在云技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征信业要想实现更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在总结现有问题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内外发展经验,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努力构建公平、共享的沟通平台,强化行业协会建设,为个人征信业的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1]蒋慧.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个人征信体系研究[D].东南大学,2016.

[2]闻娜.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研究[D].吉林大学,2016.

[3]刘新海.传统个人征信机构的大数据征信——以环联为例(下)[J].清华金融评论,2015.

[4]刘新海.传统个人征信机构的大数据征信——以环联为例(上)[J].清华金融评论,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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