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车辆合格证纠纷法律风险分析

2017-03-11 01:53王雨阳
法庭内外 2017年1期
关键词:合格证购车机动车

王雨阳

涉车辆合格证纠纷法律风险分析

王雨阳

我国已进入“汽车社会”,汽车是消费者购买的日常生活用品之一,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不少车主常常遇到这样的事:买了新车后,汽车经销商(4S店)迟迟不给车辆合格证,导致车主办不了牌照,无法上路行驶,只能“望车兴叹”。

经调查发现,新车交易过程中,经销商应随车交付车辆合格证,但目前汽车销售市场普遍存在以车辆合格证“担保贷款”的融资模式。汽车生产厂家、经销商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金融机构向经销商提供资金用于采购汽车,与此同时,金融机构要求先占有汽车合格证,作为支付资金的担保,经销商卖出车后去金融机构解除担保赎回车辆合格证,再交给消费者。当经销商资金链出现问题时,消费者拿到车辆合格证的时间变得遥遥无期,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汽车销售行业中此类影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日益增多,而绝大多数消费者并没有对此提高警惕,屡屡“中招”。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文将就涉车辆合格证相关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作具体分析。

一、车辆合格证的简要介绍

车辆合格证是由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是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及防伪信息的证明文件。汽车合格证是汽车合格出厂的重要凭证,只有具有合格证的汽车才符合国家的机动车装备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车辆合格证与购车发票、车辆三包服务卡、车辆使用说明书、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日期等一系列汽车的标识共同成为随车文件,是消费者购买车辆时最重要的证明与标识。

二、车辆合格证的重要意义及无合格证的几大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第5条规定:“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也就是说,如同一个孩子的准生证一样,没有准生证就无法合法落户,车辆合格证就是汽车的“准生证”,没有合格证的车辆就是一辆黑户口的车,法律不允许车主申领机动车号牌。对于购车的消费者来说,汽车合格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投保、注销等手续时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在实践中无车辆合格证带来的几大风险有:

无法上牌导致无法上路

没有车辆合格证,消费者将无法及时申领机动车号牌,驾驶无牌车辆上路会惹来不少麻烦,车主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消费者满心欢喜买来的爱车也只能沦落为家中的奢侈摆件,成为不敢上路的黑户黑车。

无保险理赔

消费者提车后拿不到车辆合格证,无法进行车辆登记,对上牌、行驶、保险、事故赔偿等也就都没有保障,存在着重大的消费风险。许多4S店因出售车辆时不能给付消费者车辆合格证,会帮助车主先办理临时车牌照,以拖延时间。但要注意的是,还没有挂牌的新购汽车,最多有3次机会申请临时牌照的机会,挂临时牌照的车辆在没有转正之前,该车辆也不在保险的理赔范围,按照保险公司的盗抢险免责条款,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车牌号,或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都不在理赔范围。因此一旦出了事故,所有的责任都要消费者自己承担。

行车重大隐患

消费者在无牌照或临时牌照过期时,行车更是具有很大隐患,一方面,如上文所说,此时上路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在此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因没有牌照属于非法上路,车主将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

错过上牌机会需要重新摇号

随着车辆不断增多,实施限牌、限行政策的地区不断增加,北京市的摇号中签几率更是微乎其微,每一个机动车号牌指标都非常珍贵。以北京现有的摇号细则,摇号中签后必须在6个月内打印指标通知书,携带有效证件购车到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如果不办理则视为自动放弃,只能重新申请,不可延期。如果消费者因购车后无车辆合格证无法上牌,会让得之不易的摇号中签指标白白流失,甚至需要重新摇号。

三、汽车经销商延迟给付或不给付消费者车辆合格证的真实原因

据了解,当前汽车市场有很多经销商不用现金去汽车制造商也就是厂商处提车,而采用融资手段,即以车辆合格证作“质押”贷款的经销模式。其流程为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与银行(通常为总行)签订三方协议,由经销商向银行贷款(通常为车价的80%左右)。而作为控制汽车经销商的手段,汽车制造商将汽车发往经销商的同时,将车辆合格证作为质押物交给银行,以免汽车经销商卖了车不还贷。早在2000年,国内银行界就已经出现这样的贷款业务,近年来,这种现象层出不穷。而这些事实,消费者都无法事先得知,大多数4S店人员都会对消费者故意隐瞒。

在汽车市场此种特殊的经销模式下,经销商每卖出去一台车,就拿钱去银行换回一个汽车合格证,有时,甚至卖几台车后一起去拿,中间环节需要好几天。遇到特殊情况,一些实力薄弱的小型汽车销售企业,在“流动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下,就不能立即偿还银行贷款,消费者就会迟迟拿不到合格证。

深入分析该模式下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贷款合同”,会发现:车辆合格证是汽车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的证明车辆合格的法定文件,只能一一对应并用于合格证上载明的汽车,其本身不具转让性,也不具有任何财产内容,亦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所规定的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并且汽车生产商、汽车经销商、银行对于合格证“质押”的合同约定,属于其内部约定,对并不知情的善意买受人没有约束力。因此,未对车辆行使质押权而仅以汽车合格证作为“质押”物没有法律依据,不产生质押的法律效力,银行并不能依据此合同而享有质押权。事实上,汽车销售商在车款回笼后是否 “赎回”合格证,有充分的选择权。这就为一些不法经销商挪用购车款,进行风险投资甚至恶意挥霍提供了极大便利,这正是该类消费纠纷不断出现的来由。

四、车辆合格证相关法律纠纷及案例

对于消费者来说,当汽车合格证“迟到”甚至“到不了”,可以选择将经销商起诉至法院的方式进行维权,结合法院受理的案例,此类案件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要求解除购车合同,返还车款,赔偿车辆保险费等相应损失

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购买汽车,其目的是取得汽车所有权并驾车上路行驶。消费者有向汽车经销商支付车款的义务,同时有要求汽车经销商交付车辆及随车相关材料的权利。汽车经销商有收取车款的权利及交付车辆和随车相关材料的义务。

汽车经销商不交付车辆合格证,就是没有履行主要义务,因其不交付合格证导致汽车无法上路行驶,就是因经销商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解除购车合同,返还车款及相应损失。

李女士于2015年12月9日,经熟人介绍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购买宝马轿车,选定了宝马525领先型轿车,双方约定价款为38.18万元,李女士当天与某汽销公司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并支付了4.8万元的定金,合同第一条明确注明所购车辆为正规手续车辆,并约定第二天提车。李女士于次日即2015年12月10日支付余款33.8万元,并提车。提车时本应开具发票和交付汽车合格证,某汽销公司当时谎称财务临时有事不在公司无法开具发票,汽车合格证也在被告财务处保管,承诺第二天会以快递的方式邮寄发票及合格证到原告处,所以李女士当天仅仅提取了车辆,并没有收到发票及汽车合格证。之后李女士多次找某汽销公司领取发票及合格证,一开始某汽销公司找各种理由推托,到了最后才告知李女士,该车的合格证被某汽销公司的供应商抵押给了第三方,某汽销公司至今没有拿到合格证,无法向李女士交付,故李女士遂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汽车买卖合同,汽销公司返还李女士购车款38.18万元,赔偿车辆保险费9 369.07元。

此类案件主要适用于消费者确实无法要回汽车合格证,且汽车经销商有能力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形。

要求汽车经销商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汽车合格证并赔偿保险费等相关损失

《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销商不能提供随车附带的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构成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经销商出现不给付车辆合格证的违约行为后,除了可以要求商家解除合同返还车款及损失外,也有权要求经销商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汽车合格证并赔偿保险费等相关损失。

白女士于2015年1月向某汽销公司订购了一辆马自达轿车并于2015年2月3日支付了全部车款214 800元。某汽销公司为其开具了购车发票并协助其办理了保险手续,原告白女士为车辆缴纳了商业险和交强险共计7392.77元。在提车后,汽销公司的销售人员告知车辆合格证抵押在银行,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最迟在一个月内交付给白女士,并为白女士提供了临时牌照。但是,该汽销公司一拖再拖,至今未向白女士提供车辆合格证,导致车辆无法上牌,更无法上路行驶,只能闲置在家中。经协商未果,白女士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某汽销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立即提供车辆合格证,并判令被告某汽销公司支付购买车辆交付的商业险和交强险费用7392.77元。

此类案件主要适用于消费者希望继续使用车辆,或汽车经销商已破产或无能力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形。

五、关于避免出现上述纠纷的意见建议

对消费者的建议:

一是选购车辆时仔细甄别,询问清楚随车证件状态

消费者在购车时,要高度关注包括车辆合格证在内的各项附随物品的齐全性、真实性和安全性,询问清楚是否证件手续齐全。最好选择一些口碑好、实力强的经销商,对于售后一系列问题更有保障。

同时,对于同比价格过于优惠的待售车辆,可能就是经销商出现了资金问题,急于出手。消费者要仔细甄别,如果冒险购买,会留有诸多隐患。

二是提车时检查好车辆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提醒广大准备买车的消费者,在提车时一定要把车辆合格证等配套证件材料一起带走,以免承担车辆不能上路的风险。特别警示全额交付车费的消费者切记不要将证件不全的车辆贸然开回家。

三是购车后发现问题及时寻找救济途径

消费者如果不慎购买了没有交付合格证的车辆,不要轻信经销商的拖延之词,要及时主动寻求救济途径,避免错过上牌机会,造成更大损失。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结合自身情况要求返还车款或要求经销商交付合格证并赔偿相应损失。二是可以向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机关举报或投诉,争取协调解决。三是可以与持有汽车合格证的银行进行沟通,争取获得银行的协助,尽早拿回车辆合格证。

对经销商、汽车制造商等市场主体的警示:

汽车经销商、汽车制造商作为市场主体,应该严格遵守以诚为本的经营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正当合法的手段融资经营、扩大生产。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拿汽车合格证进行融资,就算一时之间隐瞒了真相,留住了客户,甚至还提升了业绩,但是这样的骗局被真相戳穿后,也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最终只会自食其果。

对包括银行在内有关金融机构的呼吁:

有关金融机构应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加强对其内部监管,维护好金融市场秩序;同时,有关金融机构应主动停止汽车合格证担保贷款业务,防范金融信贷风险、维护消费安全。

对工商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倡议:

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维权职责,始终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对于此类汽车销售不交付车辆合格证的行业“潜规则”,要严格整顿,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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