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司马迁的循吏观
——以《史记·循吏列传》为中心

2017-03-12 02:24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21期
关键词:孙叔敖公仪子产

王 晓 红

(渭南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司马迁思想研究】

略论司马迁的循吏观
——以《史记·循吏列传》为中心

王 晓 红

(渭南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循吏列传》是《史记》的“人物类传”之一。司马迁在《循吏列传》首次使用“循吏”之名,提出奉法循理、恪守本职是循吏的基本要求。《史记·循吏列传》记叙了春秋战国时期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等五位 “循吏”的事迹,向世人展示了以礼、以德来治国为官的例证,体现了司马迁独特的循吏观:崇尚 “德治” ;强调“奉法循理” ;推崇“因循”“无为”,树立了一种衡量吏治的价值标准,表现对“贤明德治”的政治期待。

司马迁;《史记》;循吏

在《史记》中司马迁首创了“人物类传”。所谓“类传”就是“以类相从的列传,即按照人物生平行事中的共同特点,将几个人合立一传”[1]57。《史记》中“类传”共有11篇,如《儒林列传》《游侠列传》《循吏列传》《酷吏列传》《刺客列传》等。司马迁在《循吏列传》中记叙了春秋战国时期五位贤良官吏的事迹,向世人展示了以礼、以德来治国为官的例证,体现了司马迁独特的循吏观。

一、《史记》中“循吏”的含义

“循吏”之名最早见于《史记·循吏列传》。后为《汉书》《后汉书》直至《清史稿》所承袭,此后,循吏成为正史中的一类典型人物而被史家所记述。何为“循吏”?《辞海》的释义为:旧谓尊礼守法的官吏。这种解释略显笼统。

对于“循吏”, 司马迁有两处明确的解释。《太史公自序》云:“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作《循吏列传》第五十九。”[2]3317认为循吏首先是“奉法循理”的官吏。不自夸其功劳贤能,百姓对其无所称赞,也没有什么过失行为。

《循吏列传》开篇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2]3099这里,司马迁明确提出,除了“奉法循理”之外,循吏还应坚持“奉职循理”,认为只要官吏们奉公尽职,遵纪守法,天下“可以为治”。

司马贞《索隐》为《循吏列传》解题曰:“谓本法循理之吏也。”[2]3099《汉书·循吏传》颜师古注云:“循,顺也,上顺公法,下顺人情也。”传末《索隐述赞》又云:“奉职循理,为政之先。恤人体国,良史述焉。”[2]3103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引赵恒曰:“法令为文,刑罚为武。‘奉职循理’四字,乃太史公‘循吏’之本旨。”[3]1937此说甚确。

司马迁所言“奉法循理”“奉职循理”与司马贞“本法循理”,意思是一致的。“职”指作为官吏的基本职责,“法” 指国家的法律规定。那么“理”应如何解释呢?有人认为,“循吏遵循之‘理’是儒家的政治主张,即德治与仁政。”[4]6这种观点似有道理,然与《太史公自序》中对“循吏”解释有些冲突。司马迁认为循吏应遵循之“理”到底为何意呢?考察司马迁思想体系或可得出答案。司马迁的政治思想体系较为复杂,深受众多学派的影响。朱枝富先生认为:“(司马迁)以道家为根基,以儒家为主干,以其它各家为枝叶,兼容并包,熔铸出新,从而形成了既融汇了儒、道各家但又不同于儒家也不同于道家的全新的政治思想体系。司马迁对各家学说的继承和吸收并不是简单地排列在一起,而是互相渗透融合为一体。”[5]159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司马迁的思想体系的确是一个杂糅体,以道家思想为根基,同时也有儒家思想的痕迹。从对“循吏”表述来看,在自序和《循吏列传》开篇中可见司马迁道家思想的痕迹,《循吏列传》中所记载的人物传记,其儒家思想又有所呈现。可以说太史公所言循吏遵循之“理”,“既有形而上的自然无为的‘道’,也有形而下的万事万物的‘理’”[6]154。

从以上分析可知,遵循法理、恪奉本职是司马迁对“循吏”提出的基本要求。郭嵩焘《史记札记》云:“史公之传循吏,取其能尽职而已。”[7]3918评价是公允精到的。

二、《循吏列传》所载循吏事迹

司马迁在《循吏列传》以简短的篇幅介绍了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等五位 “循吏”,他们皆为春秋时期各国的官员,且官至卿相。除孙叔敖事略为完整外,叙其余四人皆非常简要。

孙叔敖,春秋时楚庄王的令尹。司马迁《循吏列传》列其为第一人。司马贞《索隐》赞其“奉职循理,为政之先”。关于其事迹,先秦史籍中多有载述,开凿“芍陂”、修建水利工程“期思陂”、晋楚邲之战中治军有功等等,《史记》皆不见载录。

司马迁别有匠心地采入两件事入《循吏列传》。第一件是孙叔敖进谏楚庄王恢复币值。当时楚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老百姓却觉得不方便,纷纷放弃本业,市场萧条。市令向楚相孙叔敖反映了这一情况,孙叔敖认为庄王的改制使得“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应该“令复如故”,楚王在其说服下,收回成命。第二件是孙叔敖使民自高其车。“楚民俗好庳车”,庄王“欲下令使高之”,孙叔敖虽然同意楚王的想法,但是认为:政令屡出,会招致百姓反感,采取了提高里巷门槛高度的办法,使人们“高其车”,从而达到“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2]3100。这两件事都是以民众“得其所便”为原则,一因“百姓不便”而变,一是引导百姓适事而变。

在《循吏列传》中,司马迁用概括性的语言介绍了孙叔敖劝民利民的事迹:“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2]3099从而达到“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2]3099的作用。

《循吏列传》记载的第二位是子产。司马迁在《郑世家》中记子产事迹,主要突出其仁德言行,如其谓韩宣子曰:“为政必以德,毋忘所以立。”[2]1774又,定公六年,郑国失火,“公欲禳之。子产曰:‘不如修德。’”[2]1774“声公五年,郑相子产卒,郑人皆哭,悲之如亡亲戚。子产者,郑成公少子也。为人仁爱人,事君忠厚。孔子尝过郑,与子产如兄弟云。及闻子产死,孔子为泣曰:‘古之遗爱也!’”[2]1775

由于子产生平事迹已写入《郑世家》中,《循吏列传》为表现专题思想的需要再作载述,但略去一切具体行事,只用对比法描述了子产治理郑国的效果:子产为相前:“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2]3100子产担任国相后:“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年, 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2]3101这段记述重在说明子产治国有方,化教于民,使得百姓安乐,国家富足。紧接着言子产去世,“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2]3100极写百姓对子产治国理政功绩歌颂和爱戴感激之情。

第三位是公仪休。公仪休,鲁国的国相。《循吏列传》采入的公仪休事迹有二。其一是不受鱼的故事。

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2]3102

公仪休拒收遗鱼之事始载于《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文字则稍异。有人以为,《循吏列传》记载公仪休不受鱼这一轶事主要反映了为官者清廉自守的高洁品质。实际上,这并非司马迁采入此事的主旨。公仪休清醒认识个人好恶与事业兴衰成败之间的关系,做到慎其所好,管住小节,抵御诱惑。可见,司马迁用意是着眼于“奉法循理”。

第二件事是拔葵出妇。“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2]3102此事做得似乎不近情理。按照常理,家人劳动,自给自足、自食其力,是一件好事,公仪休为什么要自责呢?为什么做出“拔葵”“出妇”不近人情之事,司马迁却是对此津津乐道呢?关键之处在于司马迁赞同公仪休所做的这种“不与下民争利”的事情。食茹美而拔园葵以弃之,见其妻子织布好,“出妇”“燔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吏与老百姓竞相逐利。正如在开头所说“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2]3101,为官之人已经比一般百姓多了特殊的身份、特殊的权利,他们获得的利益比起普通百姓的利益多许多,是 “受大者”,没有必要也不可以“取小”“与下民争利”。

第四位是石奢。石奢,春秋时期楚昭王的国相,“坚直廉正,无所阿避”[2]3102。《循吏列传》采入的石奢事迹很典型:“纵父而身死”。此事最早见于《吕氏春秋》,略有异文。

石奢所处的时代,“忠孝道德冲突成为这一时期新旧道德冲突的典型表现”[8]66。石奢遭遇到了一个自己无法解决的角色冲突性道德困境:“忠孝”矛盾,“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2]3102,作为一个地方官,君王之臣,为臣之道德要求要忠于君。而作为人子,为子之道德要求须孝于父母。在忠孝难以两全的情况下,石奢选择“纵父”以尽孝,刎颈身死来完成对自己“不忠”行为的救赎。这“忠孝问题”的背后的“忠”具有更深层指向意义:忠,体现为遵守国家的法令,而不是君主的意志。石奢说的“不忠”是“废法纵罪,非忠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2]3102。所以,他宁可自杀也不接受楚王的赦宥。石奢的可贵在于坚持自己的原则,以死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司马迁在对先秦循吏做定义时所说的“奉法循理”“奉法为忠”“循理为孝”在这里都体现出来了。

第五位是李离。李离是晋文公时的法官。《循吏列传》采入的李离典型事迹:“过听自刑”, 他错听了下级的汇报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最终没有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以身殉法。此事最早见于《韩诗外传》,而文字较详。最后还引“君子”言称许其“忠矣仁矣”。司马迁采录此事有所删节,用意不在忠与仁,而在“理有法”,即“奉法循理”之义。

作为掌管刑罚的最高长官,李离视法律比生命更重要,认为自己执法犯了错误,罪责在己,“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2]3103,唯有依照“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律来追究,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李离以死赎罪,以身殉法行为的意义,彰显的是对法律尊严的崇敬。清代杨绍文在《云在文稿·读史记循吏传》说:“余读其序曰:‘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故推其本,以为为政之道,莫如修身,导民与善,有事统纪,上下有体,奉职莫如任官,守法莫如不阿,故五人者,莫不先自修而后及于民,而奢与离者有较然不欺其志也。”[7]3919

三、从《循吏列传》观照司马迁的循吏观

《循吏列传》所记载的五个人是一个松散的集合体,只是从五人一生事迹之中,选取一些典型的、能够显示他们的高尚品德和执政特色的事情,写人时多止三事,少则一例。作为类传,它不同于《史记》中的人物专传,不着意于“循吏”的人物生平的完整性与系统性,而重在“表现的共性和作者对本专题的思想见解”。司马迁不只是为了给“循吏”这类人他们立传,而是更着力于表达自己对官吏尤其是循吏应具有的官德、如何为官执政的认识。

(一)崇尚“德治”

司马迁作史,目的在于“成一家之言”,希冀通过为历史人物作传而阐明自己的思想和理想。《循吏列传》打破常规两次出现“太史公曰”,开篇“太史公曰”为序言,开宗明义阐述作者的观点: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2]3099

司马迁首先指出“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这与孔子德政思想是相通的。力主“德治”,主张把刑罚作为“德行教化”的辅助手段。提倡用道德礼教教化百姓,使民心归服。对此,在《酷吏列传》开篇有更为明确的阐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3131二者可以互参。继而司马迁指出官吏行为、素质对国家统治效能的影响,“安民之要,惟在于核吏治”,认为一旦官员行为失范、失德,上行下效,社会治理将面临危机。最后司马迁提出循吏的标准“奉职循理”,认为只要官员奉公守法、照章办事,不需要严刑峻法,社会就可实现善治。

“为政以德”是《史记》一以贯之的思想。在《太史公自序》中司马迁表述了一个重要的意思:《史记》之作,是要继孔子作《春秋》,并指出《春秋》的大义,树立王道德治思想。明确表明了以德治国的政治主张:“非兵不强,非德不昌。”以德治国,以德理民,实行“德治”才能长治久安。在《天官书》司马迁指出:“太上修德,其次修政,其次修救,其次修禳,正下无之。”[2]1351“修德”列为治国方略之首。《史记》通过对古代帝王修德与不务德的记载,精辟而深刻地说明:国君要“为政必以德”[2]1774,以德治天下,国泰民安,美名千古流传;以暴政治天下,亡国亡身,为天下笑。

倡导为政以德,并没有忽视法的作用。在极力推崇“德治”时,司马迁也重视法治。对于法令,司马迁认为是治国不可缺少的。法是一切事物的规则和准绳,无法可依的社会是混乱不堪的,难以想象的。但他又说:“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2]3131主张“德主刑(法)辅”。德治是“制治清浊之源”,而法治只是“治之具”,在政治结构中的位置是不同的,德治高于法治。而且,以法为治,很容易走向暴虐威严,如大部分酷吏所为者。

故而,在《循吏列传》中,司马迁既极力称颂历史上实行德治教化、造福于民的官吏,如《循吏列传》中善施教化的孙叔敖,仁厚爱民的子产,清正廉洁的公仪休、严守法纪的石奢、李离。《循吏列传》结尾“太史公曰”作结:“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2]3103高度评价循吏治国的影响。

(二)强调“奉法循理”

《循吏列传》中循吏的根本特点是“奉法循理”。其所谓奉法,并非法家,而是谨持法度、忠于职守。五位循吏有三位专门写到他们“奉法循理”事迹。公仪休“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2]3101;石奢纵父,自刎而死;李离,过听自刑,伏剑而死,这些循吏,其实在政绩方面并没有什么突出之处,但司马迁之所以重视他们,无疑是因为他们“对法律怀有一颗敬畏的心”。他们在公私权益发生尖锐冲突时,甘愿严守法度,以身卫法,维护国法的权威性。此即“奉法(职)循理”的具体内涵。循吏的“奉法而治”,遵循的是“三尺法”——国家法度,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史记·酷吏列传》中酷吏是“奉意而治”,以意(君主之意志)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2]3153,如武帝时张汤之流。

循吏之得名,正在于“循理”。太史公特别提出“循理”二字,实有深意存焉,显然是针对用法刻深,以“威严”为治的汉代“酷吏”而发。意谓居官为政,不仅须“当于法”,尚须“合人心”。如前所述,司马迁笔下的循吏多有德政训下、循理而治行为。如孙叔敖在“楚民俗好庳车”,楚王“欲下令使高之”情形下,身为国相,完全可以顺从君意一纸命令改变,可孙叔敖并没有这么做,而是从考虑百姓的感受和常理出发,认为“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通过加高门槛,因势利导,百姓就顺从了他的教化,自动“高其车”来实现。如公仪休嗜好吃鱼,当别人买鱼送给他,他却坚辞不受,他并没有居高临下地宣讲大道理,而是从人情常理出发,分析了“受鱼”与“拒鱼”利害关系。公仪休拒鱼的智慧既巧妙地坚持了自己原则:非己之物不能受,又对 “送鱼者”晓之以理,照顾了情面,一番道理让人心悦诚服。透过小事可以想象窥见公仪休政务处理“循理而治”特性。

历史学者孙家洲从“执法平”的角度解释循吏,“强调循吏不以‘酷重’为能,不唯君命是从,在执行国家法律的时候能兼顾人情,因而能够做到的‘上循公法,下顺私情’,为百姓所称道。”[9]2《循吏列传》就是“上循公法”“奉法循理”典范。

(三)推崇“因循”“无为”

据余英时先生的看法,司马迁因生活在酷吏当令的武帝时代, “他只强调循吏在消极方面不做什么,却无一语道及他们在积极方面做究竟什么”[6]136,推断司马迁心中的循吏应是汉初文、景之世黄老无为式的治民之官。此论一定程度上抓住了“循吏”的本质。司马迁笔下的循吏,恰是司马迁因循为用,无为而治的政治思想的体现。

司马迁所讲的“因循为用”,源于道家,但却与老庄之道主张绝圣弃智的“无为”有本质的区别。“因循”是顺民之俗。在《货殖列传》里明确主张施政要随从民俗, “故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2]3253

“无为政治在理论上是‘因循为用’,与‘多欲滋事’正相反对。”[10]239纵观《史记》,司马迁所歌颂的圣君贤相,皆“因循为用”;所抨击的暴君污吏皆“多欲滋事”。“因循为用”的政治实践是汉初的无为政治,受到司马迁的称赞。汉高祖起自匹夫而平定天下,原因就是他顺民之俗,“承敝易变,使人不倦”[2]394。汉文帝“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2]1243,司马迁赞之为“德至盛”的“仁君”。反之,对“一事未就,一事又起”,大事兴为,武力进用的汉武帝则多有讥讽和批判。

在司马迁看来,无为并非“不作为”,而是不滋事扰民,不随心所欲乱为,应为奉法循理、守职尽责而作为。《循吏列传》看到的“循吏”不是“不为”,而是“有为”。孙叔敖不仅“施教导民……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还为了劝楚王收回不当的政策而“教闾里使高其梱”。孙叔敖“有为”,他的“为”正是后世班固所说的“教化”,这样才能达到“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的效果。[2]3100子产,为相前,郑乱。他致力淳化风俗,教化百姓,为相三年,出现了“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大同社会景象,而子产死后,丁壮、老人为之痛哭,以为失其所归。公仪休,因循法理,无为而治,“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2]3101。由此可知,司马迁笔下的循吏,不是靠苛刻的执法来威慑民众,而是“奉职循理”,用自己的榜样和言辞来教育民众,进而达成有效和良善的社会治理。

四、结语

对主要生活在汉武帝时期的司马迁而言,汉初“无为而治”,使民休养生息的时代已去,取而代之的是政治急苛、酷吏盛行的政治生态,司马迁认为繁密的刑罚会使“奸伪萌起”,“百姓苦吏急”会有蹈亡秦之迹的危险。他首创《循吏列传》,称颂奉职循理、顺民所欲、清正廉明的贤官良吏,意在借此树立了一种衡量吏治的价值标准,表现了对“贤明德治”的政治期待。

[1] 周旻.略论《史记》的人物类传[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7-60.

[2] [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3] [日]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卷一百十九[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4] 王博.循吏与两汉社会[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5] 朱枝富.司马迁政治思想通论[M].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1999.

[6] 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7] 张大可,丁德科.史记通解[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8] 吴争春,吕锡琛.论古代忠孝道德困境[J].求索,2010,(4):66-68.

[9] 娄雨洋.论汉循吏法律实践——以两汉《循吏传》为视角[D].合肥: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10] 张大可.司马迁评传[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5.

OntheWiseOfficialViewofSimaQianBasedonXunLiBiographiesinHistoricalRecords

WANG Xiao-hong

(School of Humanity, Weinan Normal University, Weinan 714099, China)

Xun Li Biographies is one of the biographies for characters in Historical Records. For the first time, Sima Qian using the word “Xun Li” put forward that the wise official should comply with the law and abide by the basic requirements, which recorded the famous wise officials in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and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such as Sun Shuao, Zi Chan, Gong Yixiu, Shi She and Lili, which set the examples for those officials managed state affairs with etiquette and law, reflecting Sima Qian’s unique view for officials, advocating “rule of virtue”, emphasizing “following the legal principle”, advocating “following causality” and “letting things take their own course”, which set up a value standard of judging official measures and reflected the political expectation for “wise rule of virtue”.

Sima Qian; Historical Records; Xun Li

K207

A

1009-5128(2017)21-0039-05

2017-09-19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外史记文学研究资料整理与研究(13&ZD111);陕西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地研究项目:《史记》关中文化及其影响研究(2016JZ024);渭南师范学院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史记》关中文化及其价值研究(16SKZD06)

王晓红(1969—),女,陕西大荔人,渭南师范学院人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司马迁与《史记》研究。

【责任编辑朱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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