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制度的角度看岳飞冤案

2017-03-12 12:47万川
兰台世界 2017年8期
关键词:张俊王俊高宗

万川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北京 100101)

从证据制度的角度看岳飞冤案

万川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北京 100101)

历来论岳飞狱案,其罪证似乎都是“莫须有”。实际上,认定岳飞在淮西之役抗旨逗留,证据有宋高宗的御札和岳飞的行军日程。依律定罪量刑,岳飞之死并不冤枉。认定岳飞策划谋反,证据既有王俊的《告首状》,又有张宪的供到文状,还有傅选、王贵等证人证言和智浃收受的劳务费等物证。即便岳飞坚决不肯招承,根据众证定罪的原则,本案似乎也可坐实。但是,上述证据存在瑕疵,其被指策划谋反确有可伸之冤。其实,岳飞之冤,并非因为狱案用法失措,关键在于岳飞收复河山的理想与圣旨冲突。

岳飞 冤案 证据制度 宋代

近800多年间,岳飞狱案被打上了深刻的冤案烙印。历来论岳飞狱案,其罪证似乎都是“莫须有”。但是,宋代是一个比较讲究法制的朝代,其刑狱、词讼案件的办理都比较重视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要想将一个抗金名将置于死地并非易事。20世纪以来,随着邓广铭、王曾瑜、徐规等学者对岳飞狱案相关法律文书的整理与利用①,少数学者开始注意到了从纯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岳飞狱案问题[1]。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岳少保诬证断案》,刑部、大理寺于绍兴十一年(1141)十二月二十九日拟定了一份类似判决意见的《省札》[2],其中涉及岳飞的罪名共五项:一是抗旨逗留,二是指斥乘舆,三是凌轹同列,四是策划谋反,五是奏报不实。那么,宋代君臣给岳飞认定的这些罪名是否有相应的证据坐实?岳飞狱案是不是冤案?本文依据岳飞狱案的相关法律文书,以上述罪名中的抗旨逗留、策划谋反为例,从证据制度的角度对此略加辨析。

一、岳飞抗旨逗留的证据充分,被依法处死并不冤枉

所谓岳飞抗旨逗留,是指绍兴十一年春金人侵犯淮西时,岳飞坐拥重兵于两军未解之间,前后十五次受亲札指挥,并有中使督兵,令其策应措置战事,但岳飞坐观胜负,逗留不进。《宋刑统》卷第十六《擅兴律》规定:“临军征讨而稽期者,流三千里,三日斩。”[3]

那么,岳飞的抗旨逗留罪能否成立呢?这就需要分析淮西之役。淮西之役,大致包括两个阶段②:

第一阶段,从金人南侵,到宋军收复庐州(今安徽合肥),起迄时间大致是绍兴十一年正月十六日至二月底。正月十六日,金兀术率九万大军从两淮地区纵兵南侵。十八日,寿春(今安徽寿县)失陷。面对金人南侵,宋廷的战略意图是:让淮西宣抚使张俊、淮北宣抚副使杨沂中正面迎敌;淮北宣抚判官刘锜北上防守庐州;湖北、京西宣抚使岳飞从鄂州(今湖北武汉)出发,经蕲州(今湖北蕲春)、黄州(今湖北黄冈)趋寿春,插入金军腹背;淮东宣抚使韩世忠从东面的楚州(今江苏淮安)出发,往濠州(今安徽凤阳),堵住金军退路。作战任务是:将深入淮西的兀术孤军吃掉。为此,宋廷于正月二十日命刘锜率兵从太平州(今安徽当涂)渡江北上,二十九日命岳飞从鄂州出发到江州(今江西九江),三十日命杨沂中从杭州引兵赴淮西,二月四日命张俊从建康(今江苏南京)北上,六日命韩世忠从楚州援淮西。正月二十七日,兀术陷庐州。二月十八日,杨沂中、刘锜等人大败兀术于柘皋(今安徽巢县属界),金军被迫退出庐州。二十日,杨沂中等人收复庐州,金军撤退。

第二阶段,从金人围濠州,到获胜后渡淮北归,起迄时间大致是绍兴十一年三月初至三月中旬。金军柘皋大败后,撤退到距柘皋不远的紫金山,随后一路北撤,最后在淮河边上的濠州附近十五里下寨,停止撤退。三月四日,兀术听取郦琼的计策,包围并攻打濠州。八日,金人攻陷濠州。九日,张俊得到濠州城里没有金军的错误情报,以为金军已离开濠州,命杨沂中带兵趋濠州城下。金军骑兵尾随而来,杨沂中遇伏而败,六万人几乎全军覆灭。其后,残兵一路南逃,从宣化(今江苏江浦)渡江返杭州。十一日,金军开始乘胜北撤。十二日,韩世忠率领水师沿淮河逆流而上支援濠州,被金军觉察后撤退,金军也没有阻拦。十三日,金人渡淮北归,准西之役结束。十四日,张俊渡江返回建康。十八日,刘锜从采石(今安徽当涂北)返回太平州。

淮西之役失败后,张俊、杨沂中把责任推到刘锜、岳飞两人身上。万俟卨、罗汝辑、何铸等人交章弹劾,指责岳飞抗旨逗留。后来,刑部、大理寺以诏狱办理岳飞案,认定岳飞抗旨逗留的证据主要是以下两个:

一是宋高宗的十五道御札。在淮西之役的第一阶段,宋高宗共颁发九道御札。其中,正月二十九日颁发的第一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三,见《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下同),要求岳飞“星夜前来江州,乘机照应,出其前后,使贼腹背受敌,不能枝梧”。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二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四),要求岳飞“星夜倍道来江州,或从蕲、黄绕出其后,腹背击贼”。二月七日颁发的第三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五),要求岳飞“倍道前来,合力击贼”,并称“今日之举,社稷所系,贵在神速,少缓恐失机会也”。二月十日颁发的第四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六),由张去为亲自送达岳飞,称张俊、杨沂中、刘锜已于和州巢县下寨,与贼相拒,韩世忠出兵濠上,要求岳飞“更须兼程,无诒后时之悔”。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五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七),又强调兵贵神速,不可错失机会。二月十五日颁发的第六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八),对岳飞出兵寄予厚望,甚至说“晓夕以佇出师之报”。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七道御札(高宗宸翰七十九),针对岳飞提出乘机攻打金军后方的建议,宋高宗说“今江、浙驻跸,贼马近在淮西,势所当先”,要岳飞分清轻重,“亲提劲兵,星夜前来蕲、黄,径趋寿春,出其贼后”,与韩世忠、张俊、杨沂中、刘锜、李显忠等合力剿除凶渠。二月十七日颁发的第八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仍要岳飞“出蕲、黄,径捣寿春,与韩世忠、张俊相应”。二月十九日颁发的第九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一),得知岳飞出兵舒州(今安徽安庆)后,说朝廷已解决其军队所需钱粮,要其神速出兵。在淮西之役的第二阶段,宋高宗共颁发六道御札。其中,三月一日颁发的第一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二),要求岳飞与张俊会合,克复金军占领的寿春。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二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三),要求岳飞与已提亲兵自濠州往寿春的韩世忠“约与相见,从长措置”。三月十日颁发的第三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四),要求岳飞“星夜提精兵,裹粮起发,前来庐州就粮,直趋寿春,与韩世忠等夹击”金军,擒杀兀术。三月十一日颁发的第四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五),要求岳飞“切须径赴庐州,审度事势,以图寿春”。颁发时间不明的第五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六),要求岳飞与韩世忠、张俊、杨沂中、刘锜会合,同力平定濠州金兵。三月十七日颁发的第六道御札(高宗宸翰八十七),要求岳飞“择利提师,一出濠、寿间,牵制贼势,以援世忠”[4]。这十五道御札,始终要求岳飞快速援兵淮西抗金。

二是岳飞的行军日程。在淮西之役第一阶段,岳飞于二月九日接到高宗御札,十一日率八千骑兵从鄂州出兵,十四日到达黄州,二十三日左右到达舒州。到达舒州后,岳飞派属官同张俊联系。张俊以敌已渡淮为由,要求岳飞的部队不要前来淮西。岳飞将张俊的意见上报朝廷后,就退军舒州,等待皇帝定夺。在此阶段,岳飞因张俊的拒绝而没有与金人交兵,算不上抗旨逗留不进。在淮西之役的第二阶段,岳飞在三月四日就得到了金军进逼濠州的情报,十二日才从舒州抵达距濠州约70公里的定远县。此时,宋金濠州会战已结束四天。在得知韩世忠撤退后,岳飞退回庐州。十四日,岳飞又从庐州返回舒州。二十一日,岳飞的部队返回鄂州。在回军的路上,岳飞牢骚满腹,对张宪、董先等将领气愤地说,“官家不修德”,即指高宗对抗金事业不进取;并用手指指着张宪、董先说:“似张家人、韩家人,张太尉、董太尉将一万人去佗踏了。”根据岳飞的行军日程,我们可以推算岳家军的行军速度,从而判断岳飞是否存在逗留不进的问题。岳飞从三月四日在舒州得知金军进逼濠州,到三月十二日抵达距濠州70公里的定远,历时9天。按宋代骑兵每天60公里的正常行军速度,9天可行军540公里。从舒州到定远,当今的行车距离约290公里。考虑到翻山越岭等绕行因素,我们把南宋初期从舒州到定远的实际距离假定为360公里。这意味着,岳家军每天的行军速度只有40公里。在宋高宗急如星火、御札不断的情况下,称岳飞的这种行军速度是逗留不进,完全在情理之中。

上述证据表明,虽先后亲受宋高宗十五次御札指挥,并有中使毛敦书、张去为前往督战,岳飞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淮西之役中,始终不曾抵达作战前线,更谈不上与金军的一兵一卒交手。无论动机如何,岳飞明显有悖朝廷的作战方针,其抗旨逗留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岳飞的后人岳珂曾为此辩称:岳飞案“初命何铸典狱,铸明其无辜,改命万俟卨。卨不知所问,第哗言先臣父子与宪有异谋。又诬先臣使于鹏、孙革致书于宪、贵,令之虚申探报,以动朝廷;臣云以书与宪、贵,令之擎画措置。而其书皆无之,乃妄称宪、贵已焚其书,无可证者。自十三日以后,坐系两月,无一问及先臣。卨等皆忧,惧无辞以竟其狱。或告卨曰:‘淮西之事,使如台评,则固可罪也。’卨喜,速以白桧。十二月十八日,始札下寺,命以此诘先臣。卨先令簿录先臣家,取当时御札,束之左藏南库,欲以灭迹。逼孙革等使证先臣逗留,而往来日月甚明,竟不能紊,乃命大理评事元龟年杂定之,以傅会其狱”[4]。上述辩白,主要包括三层意思:第一,万俟卨等人是在给岳飞罗织其他罪名而不可得的情况下,为了附会狱成,就借淮西逗留之事打开缺口。第二,为了防止岳飞根据御札上的文字为自己申辩,万俟卨派人抄了岳飞的家,拿走了御札,企图使证据灭失。第三,在逼取孙革等人有关岳飞抗旨逗留的证词时,因御札往来时间非常清楚,难以定罪,万俟卨还授意元龟年故意紊乱诏书日期,使之相互抵牾。

其实,岳珂的辩白是徒劳的。在岳飞诏狱之前,万俟卨、罗汝辑、何铸等人就曾以淮西之役逗留不进为由,交章弹劾岳飞,并导致其罢官。对此,岳飞并没有加以申辩,说明岳飞对万俟卨等人的弹劾理由是认可的。既然如此,刑部、大理寺再以同样的理由认定其抗旨逗留,自然算不上是额外罗织罪名。无论宋代君臣出于何种动机要置岳飞于死地,从依法取证、按条定罪的角度上讲,岳飞因抗旨逗留而被处死,并不冤枉。

二、岳飞策划谋反的证据有瑕疵,谋反罪的指控难以成立

所谓岳飞策划谋反,是指岳飞被罢兵权后,令孙革给张宪写书,令措置别作擘画,致张宪意待谋反,据守襄阳等处作过。自北齐以后,历代封建法典均将谋反归于十恶罪。《宋刑统》卷第十七《贼盗律》规定:犯谋反罪,处斩刑[3]。那么,指控岳飞策划谋反罪的证据是否充足确凿呢?

岳飞被控策划谋反的初始证据,即副统制王俊的《告首状》[5]。该《告首状》首先揭发了岳飞部下张宪要王俊参与策划谋反的对话内容。其后的勘鞠,掌握到的策划谋反事实是:岳飞指示孙革写一封书信给张宪,要张宪措置别作擘画,令看讫焚之。按照岳飞的意思,孙革还给岳云写了一封书信。岳云将孙革的书信看讫焚烧之后,自己又写了一封书信,命智浃交给张宪,转述了岳飞的意思,要张宪与心腹兵官商议擘画。为此,岳云还给送信人智浃提供了金、茶、马之类的劳务费,折合铜钱302贯。其后,于鹏也根据岳飞的意思给张宪写信,要张宪想办法让岳飞回鄂州继续统军。张宪收到岳云的书信后,就有了欲劫诸军为乱的想法。张宪首先与僧泽一商议。僧泽一建议,不如先差两队甲军防守总领运司衙门,并伪造枢密院发兵过江的文件。张宪又与王俊商议,但王俊无意作过,举报了张宪意欲造反,张宪、岳云因此被拘押。王处仁得到这一消息后,立即派蒋世雄告知岳飞③。

根据王俊的《告首状》,张宪与王俊的对话,是张宪让奴厮儿庆童把王俊请到张宪家进行的。对话时间起自八月二十二日夜二更,结束于三更后。对话地点在张宪衙的莲花池东面的一个亭子上。知情人有虞候(王俊到达张府,是经虞候通报后进入张宅的)、何泽一(王俊进入张宅时,张宪正与和尚何泽一点着烛对面坐地说话。王俊到后,何泽一离开)。此次对话之后,王俊还与傅选、姚观察、王太尉(王贵)等人进行过交流。

从证据的类别上讲,王俊的《告首状》是原告陈述,俗称告发,属于言词证据。《宋刑统》卷第二十三《斗讼律》规定:“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3]上述规定,意味着宋代法律认可当事人告发的证据属性。同时,法律又对当事人的告发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比如,不得告缌麻以上亲属;除谋反、逆、叛罪外,部曲、奴婢不能告主人[3];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诬告反坐,明确了告发者提供告发证据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宋刑统》卷第二十三《斗讼律》规定:“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3]这就是说,告发必须要有事实根据,诬告反坐。本案中,王俊的《告首状》属法定告发证据。作为张宪部下的王俊,因所告内容属于谋反罪,其对上司的告发并不违法。王俊也知道诬告反坐的法律条款,因此,他在《告首状》的结尾,还保证“如有一事一件分毫不实,乞依军法施行”。但是,《告首状》后所附的《小贴子》称:“张太尉(指张宪)说岳相公处人来,教救他。俊既不见曾有人来,亦不曾见张太尉使人去相公处。张太尉发此言,故要激怒众人,背叛朝廷。”这就是说,王俊的证词只是揭发了张宪策划谋反,并不涉及岳飞参与策划谋反。

岳飞被控策划谋反的第二类证据,是被告口供。王俊的《告首状》是一面之辞,需要有被告张宪的供述和辩解与之印证。被告的供述和辩解,也属言词证据。本案中,张俊得到王俊的《告首状》后,连忙在镇江的枢密院行府私设公堂,对张宪进行推勘,最终以刑讯的手段逼取到张宪“为收岳飞处文字后谋反”的“供到文状”。这样,张宪的“供到文状”就牵涉到了岳飞的策划谋反。从证据的类别上说,张宪的“供到文状”属于口供。宋代的法律把被告的口供作为定罪的重要依据。《宋刑统》卷第三十《断狱律》规定:“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违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3]取囚服辩,即要取得罪囚的认罪口供。如果不服,就要更加详细地审问。为了获得口供,甚至允许拷讯。《宋刑统》卷第二十九《断狱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3]经过拷讯,当事人仍不招供者,可以反拷原告。《宋刑统》卷第二十九《断狱律》规定:“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反拷告人。”[3]同时,法律对拷讯的适用条件也作出了许多限制。《宋刑统》卷第二十九《断狱律》规定:“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若证不足,告者不反坐。其于律得相容隐,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3]这就是说,享有议、请、减特权的官员,七十岁以上老人和十五岁以下少年,身有疾患者犯罪,均据众证定罪,不许拷讯。张宪经刑讯而有了“供到文状”,这种通过刑讯而逼取的证据,在当时属于合法证据。

岳飞被控策划谋反的第三类证据,是证人证言。如果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供述、辩解之间存在矛盾,往往要参以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人是指除当事人、被害人及提起诉讼者以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宋代称干证人或干照人。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知道的案情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客观陈述,也属言词证据。据《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3]这就是说,根据三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可以对当事人定罪。岳飞案中,相关证人主要有:奴厮儿庆童、虞候、何泽一等,他们能提供张宪与王俊对话的时间、地点等证词;傅选、姚观察、王太尉(王贵)等,他们能提供有关张宪与王俊对话内容的证词。奴厮儿庆童、虞候、何泽一、姚观察等人是否提供了相关证言,史无详载,不得而知。傅选则“首先叙述张宪反状”[6],可算是最早提供了证人证言。王贵明知王俊诬告,本不准备附和,但张俊等人以王贵的阴私进行胁持,王贵被迫参与了对张宪的诬陷。凭众证可以定罪,表明证人证言具有替代口供的证明力,因此,在不能获得当事人口供的情况下,必须广泛搜集证人证言。岳飞案中,岳飞对策划谋反的指控始终没有招承,办案机构就搜集到了王俊的《告首状》、张宪的“供到文状”,以及王贵、傅选等人的证词。从证人的人数上看,已经超过三人,符合众证的法定人数,因而可以据这些众证给岳飞定罪。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律还规定,证人不能提供真实证言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宋刑统》卷第二十五《诈伪律》规定:“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3]

岳飞被控策划谋反的第四类证据,是物证书证。本案中,物证是指岳云给智浃提供的金、茶、马劳务费。被告人之间相互通信,理应有书信之类的书证,但均因当事人“看讫焚之”而难以取证。书证灭失,自然不完美,但就已经得到的证据来说,似已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仅按众证定罪的原则,即使岳飞坚决不肯招承,本案似乎也可坐实。

总之,在岳飞策划谋反案中,通过勘鞫取证,所获得的证据在形式上是完整的。但上述证据又存在许多明显的瑕疵。比如,王俊的《告首状》并没有证明岳飞策划谋反,张宪的“供到文状”被怀疑出自张俊的伪造,张宪、岳云、孙革、于鹏之间的往来书信均因“看讫焚之”而查考无据。凭这些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指控岳飞策划谋反,岳飞自然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自己冤枉。并且,从情理上推测,岳飞拥有一支能征善战的部队,如果真要策划谋反,机会很多,断不至于非要等到自己被解除兵权之后。

三、岳飞之冤并非因为用法失措,关键在于其收复河山的理想与圣旨冲突

据前述,指控岳飞策划谋反的罪证存在瑕疵,以谋反罪判处岳飞死刑是并不恰当的。历来论岳飞狱案,也多认为谋反罪的证据是“莫须有”,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但是,岳飞之死并非因为策划谋反,而是抗旨逗留,并且指控岳飞抗旨逗留的罪证确凿充足。也就是说,即使谋反罪不能成立,岳飞还犯有抗旨逗留罪,结果也会被处死。因此,从总体上说,岳飞之冤并非因为用法失措。

岳飞案的办理,始于张俊。张俊得到王俊的《告首状》后,在镇江的枢密院行府对岳飞的部下张宪进行了推勘,并通过刑讯的手段逼取到了张宪“为收岳飞处文字后谋反”的“供到文状”,还获取了王贵、傅选等人提供的相关证词。张俊的推勘,核心就是搜集岳飞策划谋反的证据。正是凭借这些证据,张俊上报秦桧,秦桧上奏宋高宗,结果导致岳飞案成为诏狱。诏狱就是奉皇帝诏令,由特定机构和人员勘鞫、审判的刑事案件,是皇帝对司法进行直接控制的一种方式。诏狱不同于一般的狱讼案件,涉案对象多为权贵显宦,涉案性质多为特殊性质的犯罪。由于皇帝钦定立案的特性,使得诏狱的审理程序较一般狱案有明显不同[7]。

岳飞案的办理,经历了受理、勘鞫、聚断、看详、奏裁等环节。受理阶段,主要解决是否立案的问题。在案件的勘鞫阶段,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联合办案,始终围绕着相关证据的搜集、审查判断而展开。

岳飞诏狱的勘鞠,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绍兴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到十一月二十一日,由御史中丞何铸、大理寺卿周三畏审理,何铸担任主审,历时一个多月。在何铸主审阶段,岳飞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对谋反罪的指控。秦桧奏请高宗,罢何铸的御史中丞,改命万俟卨为御史中臣,担任岳飞诏狱的主审,案件的审理从此进入第二个阶段,起迄时间是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十八日。

万俟卨担任主审后,首先办理的仍是岳飞的谋反罪。谋反罪的指控,也是形成岳飞诏狱的起点。万俟卨要定岳飞谋反罪,重要线索是岳飞指使岳云给张宪写信策划谋反,而王俊的《告首状》和张宪的“供到文状”是重要证据。但岳飞不仅没有承认这些谋反证据,还曾通过绝食表示反抗。既然不能按谋反罪置岳飞于死地,担任主审官的万俟卨等人自然会辗转推求,寻找新的突破口。

据《宋史》:“飞坐系两月,无可证者。或教禼以台章所指淮西事为言,禼喜白桧,簿录飞家,取当时御札藏之以灭迹。又逼孙革等证飞受诏逗遛,命评事元龟年取行军时日杂定之,傅会其狱。岁暮,狱不成,桧手书小纸付狱,即报飞死,时年三十九。”[8]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到,万俟卨等人想定岳飞谋反,但证据不足;岳飞被处死,其实是以抗旨逗留罪作为量刑依据的。而岳飞的抗旨逗留,有宋高宗的御札和岳飞的行军日程作为铁证,其定罪量刑并未违背宋代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岳飞之冤,并非因为用法失措,关键在于其收复河山的理想与圣旨冲突。因为岳飞之死,关键原因在于淮西之役的抗旨逗留;而岳飞的抗旨逗留,表面上是岳飞与张俊之间关系不睦,实质上是因为岳飞在抗金的战略思路上与宋高宗的“圣意”不合。宋高宗局限于淮西一役,因而强调诸军合力剿灭兀术所率的九万金军;而岳飞着眼于“从头收复旧山河”,因而提出了乘机攻打金军后方的主张。显然,岳飞的志向远大于宋高宗,也更符合当时民众的意愿。也正因为如此,岳飞之死赢得了当时人的同情和后来人的景仰。但是,法律无情。岳飞必死的历史命运是由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本质决定的,宋代法典的明文规定正好为处死犯有抗旨逗留罪的岳飞提供了合法依据。

注释

①岳飞狱案的相关法律文书,主要是指宋高宗的御旨文书、岳飞案的相关告发文书、南宋刑部和大理寺的判决文书。详见邓广铭.岳飞传[M].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岳珂.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M].王曾瑜.校注.中华书局,1989;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M].徐规.校点.中华书局,2000.

②对淮西之役经过的疏理,主要以[元]脱脱等撰《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版)的《高宗本纪》为线索,并参考了邓广铭先生所著《岳飞传》、谭其骧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六册(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等资料.

③岳飞策划谋反的事实,主要据南宋刑部、大理寺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拟定的《省札》内容进行综述。《省札》的出处,见《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第700~709页.

[1]邹身城.宋朝的“以敕代律”和岳飞冤案[J].河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01).

[2]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M].徐规.校点.中华书局,2000.

[3]窦仪,等.宋刑统[M].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

[4]岳珂.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M].王曾瑜.校注,中华书局,1989.

[5]王俊.告首状[M].王明清.挥麈录.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

[6]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5[M].中华书局,1956.

[7]张忠炜.“诏狱”辨名[J].史学月刊,2006(05).

[8]脱脱.宋史[M].中华书局,1977.

K245

A

2016-10-09

10.16565/j.cnki.1006-7744.2017.08.36

万川,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治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社会治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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