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2017-03-13 18:19李倩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对策

李倩

[提要] 农产品电子商务是对传统交易模式的变革,是一种全新的商務活动模式,也是一种新的农产品交易制度安排。本文在研究和分析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与法律建设基础上,从电子合同、域名、商标、隐私权等方面阐述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24日

农产品电子商务是将现代电子商务技术运用于农产品营销过程的一种新型的商务形式。电子商务能高效地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包括农业的信息化生产、农产品的网络销售和物流配送、资金的电子支付等全过程。来自国内知名电商阿里巴巴研究院发布的《阿里农产品电子商务白皮书(2015)》中的统计数据:阿里平台完成农产品销售额近700亿元,卖家数超过90万个。2015年阿里平台上完成农产品销售695.50亿元,其中阿里零售平台占比95.31%,1688平台占比4.69%。经营农产品的卖家数量超过90万个,其中零售平台占比97.73%,1688平台占比约为2.27%。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更是着重提出:“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农产品进城与农资和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格局。”以上信息均向我们展示了电子商务等现代物流手段的应用和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产品的销售、加速了农业信息的流通、拓宽了农产品销售渠道,对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农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农业电子商务群体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意识相对单薄等因素,都在影响着农业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随着农产品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交易中纠纷、欺诈事件呈增加趋势,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在农业中的发展与普及。因此,本文将从电子商务电子合同、商标以及隐私安全等方面阐述农产品电子商务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农产品电子合同法

农产品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法在农产品市场运用的重要内容之一。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法是调整电子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作为农产品经营者需要履行法定义务,对于网络提供的农产品,要对其信息做出详细的说明。而供求双方在网上签订购销协议时,法律赋予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农产品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管辖等方面,都要十分慎重,以防电子诈骗。

电子合同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数据电文,因为数据电文是以电脑等通过磁盘或光碟等形式,将一定思想内容的信息存贮或传递而为人们所利用的信息。电子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的单独特征:第一,电子合同的传递完全在计算机互联网的用户终端之间进行,即电子合同的传递是从计算机到数据通讯网络,再到交易伙伴的计算机;第二,电子合同是无纸化的电子信息,依赖的是计算机硬盘、软盘、彩带等磁性储存介质;第三,在法律适用方面,电子合同除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外,在合同的订立、形式等方面,逐步形成了一套特殊的法律规则。这就表示,农产品网上交易、网上电子资源服务、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和传统书面合同有同等功效。

二、农产品电子商务域名及商标法

电子商务应用时代的到来,是一次席卷全国的网络革命,必然会产生与以往不同的商务游戏规则。由于在全世界不应有重复的域名存在,因此许多企业争夺和抢注域名。域名的唯一标识性和排他性使与域名相关联的权利成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类型,具有与财产相类似的经济价值。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对域名的定义是:域名是指由任何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或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与数字的名称,作为互联网之上的电子地址的一部分。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标识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基于域名的这两个功能,我们认为域名应当具有标识性、唯一性和有界性三个特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由于电子商务依赖于互联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中各主体表明自己身份、产品质量和信誉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便是使用网络商标标识。

伴随着互联网的商业应用,域名的作用正悄然发生变化,域名的技术性因素逐渐被人们淡忘。相反,它的商业识别性特征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域名因此有了“网上商标”的美誉。同时,也正是由于域名的这一变化,使得企业不得不在互联网上打响了新的无形资产争夺战,其中尤以在网络中与他人争夺与自己商标相同或相似域名最为激烈。而这种现象就是所谓的域名与商标冲突。

三、农产品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人们自身尊严、权利、价值的体现,人们要求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得以尊重、保护隐私权。我国的民事法律未确定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只能适用间接保护方法。我国通过基本法《宪法》、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2001年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

在网络商业化的现代社会,不少商家积极开拓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同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未经网络用户许可使用其个人资料,甚至还出现了专门收集、出售个人信息的网站。这种现象反映了个人信息隐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也导致了网络使用者的个人隐私处于被动曝光的境地。在农产品电子交易中会出现一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1)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在互联网的公开板块宣扬、公布、传播或转让他人隐私信息;截获、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农产品电子信息;进入他人网络空间或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窃取、收集、篡改他人农业信息等行为。(2)网络服务提供商造成客户邮件内容丢失,导致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后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甚至以营利为目的将信息转让给他人,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公开或传播。(3)商业公司非法获取、利用他人信息,并将详细资料回馈给公司,据此收集大量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建立庞大的用户信息资料库,然后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出于其他商业目的,转让、出售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给其他公司,导致大量农产品信息资料被泄漏,商业广告、垃圾邮件充斥网络用户的电子邮箱或其他个人网络领域。因此,要建立电子商务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除应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实行技术保护外,还应当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途径令侵权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结语

农产品电子商务是对传统交易模式的变革,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活动模式,也是一种新的农产品交易制度安排。它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易用性、实用性、广域性和互通性,实现了快速高效的网络化商务信息交流与业务交易活动。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法律制度体系已成为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业企业规模和促进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进程的必然举措。一是要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立法体系。首先要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基础性法律,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运行法律制度;其次要解决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问题,最后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争端解决机制。二是加大农产品电子商务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同时加强信用环境的建设,以保证网上正规渠道技术、产品、市场信息的可靠性,以形成良好的网上市场环境。三是实现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司法公正。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以及交易主体缺乏诚信等方面的原因,农产品电子商务纠纷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在制定比较完备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司法公正对农产品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依据法律公正司法,不仅要求司法结果的公正,同时还必须实现程序的公正。这对保护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合法权利,培养民众转变传统交易模式理念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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