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 

2017-03-13 19:29黄森明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

摘要: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纷纷将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授权给他人用于商业活动,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表面看似双赢的局面,但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使得在商业领域的侵害人格权案有上升趋势。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人格权商品化的近况,进而提出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完善设想。

关键词:人格权商品化;人格标识;财产利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26-01

作者简介:黄森明(1993-),男,广东肇庆人,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理论基于人格权对精神利益的保护,发生侵权时通常只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认为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然而,随着经济的繁荣,人格标识出现在商业活动的现象愈演愈烈,这是对传统理论的挑战。近些年侵害人格权案频发,涉案标的额也越来越大,被侵权人仅通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无法弥补侵权带来的经济损失。由此,有学者提出了“人格权商品化”的观点,目的在于承认人格权具有财产利益,当发生侵权时既可主张精神利益赔偿,也可主张财产利益赔偿①。由于理论界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了解不够深刻,立法上也得略为滞后,造成人格权的保护不足。因此,着眼我国当前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缺位,进一步完善人格权商品化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近况

(一)现行法律不利于保障死者人格权的财产利益

我国当前与死者人格权保护联系较为紧密的规定是《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据此可看出,我国并未保护死者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而是着重保护其精神利益。现行立法基于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能转移到近亲属身上,没有规定死者人格权财产利益具有可继承性,但笔者认为人格权的不可继承性应该仅指人格权的精神利益,而不能包括财产利益。深层原因是自然人生前人格权带来的财产利益不会随其死亡而消失,依然会在一定时间内存在经济效应,作为经济利益自然可以继承。

(二)现行法律在人格权商品化的救济存在不足

在我国对于侵害人格权的主要救济方式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情节严重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但这里的赔偿损失通常是精神上的损失,而不是对财产利益的赔偿。部分学者通常认为,如果对财产利益进行赔偿,就会将人格利益异化。此观点显然没有注意到当下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趋势,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已经难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通过法院的案例可以发现,权利人大都是因为觉得财产利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只有在极少的案件中,权利人认为其仅仅遭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②。如果单纯提供对精神痛苦的抚慰,而不对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将可能给受害人带来二次伤害。

三、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完善体设想

(一)加强保护死者人格权的财产利益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基于此,有学者认为:人格权随着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以人格权为载体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也将消失。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因为人的死亡虽然使权利能力消灭,但其生前权利带来的财产利益并不因其死亡而消失。尊重死者生前权利在死后所延续的利益,才是对权利人最切实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中的精神利益已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在此不做赘述。人格权商品化的对象可以是死者人格利益中的财产利益,规制人格标识的使用,可以避免死者的姓名、肖像被滥用。虽然要重视死者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但对其财产利益的保护不是千秋万代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财产利益会逐渐缩小,如果永久地禁止他人利用死者的人格标识,将会对公众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因而建议参照《著作权法》将死者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然人生前及死后50年,若未经许可擅自利用死者人格利益牟利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二)确定侵犯人格权的赔偿计算方式

在人格权商品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厂家利用人格标识,尤其是借用名人的肖像来推广产品。与此同时,有部分不法商家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就擅自使用他人的人格标识。为此,应确立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兼采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随之而来的问题则是如何确定侵害人格权商品化赔偿的数额,主要有下述三种方法:第一,推定的赔偿数额。由于侵害人格权商品化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會涉及人格标识的商业价值,难以计算出精确的损失数额时,就用推定的数额。第二,法定赔偿金制度。受害人的损失和加害人的获益都无法计算时,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固定赔偿数额确定赔偿金额。第三,以转让费作为标准计算。在同等条件下,以其他权利人的转让费为标准予以赔偿。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制和巨额的经济赔偿,能对不法分子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从而有效地保护公众的人格权。

[注释]

①李永军.从权利属性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J].法商研究,2012(1).

②王利明.论人格权商品化[J].法律科学,2013(4).

[参考文献]

[1]龙卫珠,王文杰.当前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4-5.

[2]温世扬.析人格权商品化与人格商品化权[J].法学论坛,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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