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2017-03-15 18:49胡笳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期
关键词:实现研究

胡笳

摘 要:刑罚功能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刑罚功能理论对于刑罚实践至关重要。离开了坚实而可靠的刑罚功能理论的指导和支撑,刑罚实践难免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惑,难免会步入这样或那样的误区或歧途,难免会出现因利少弊多而倍受垢病的局面。近十多年来,我国有为数不少的学者对刑罚功能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取得了很多颇具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总的来说,我们对刑罚功能的研究还不够全面、深入,甚至对刑罚功能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也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缺陷。本文针对这些不足和缺陷,在概念、实现等方面,较为深入地探讨了刑罚的功能,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

关键词:刑罚功能;实现;研究

引言

刑罚具有多种功能。刑罚的各种功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一个体系之中。刑罚的各种功能之于刑罚功能的体系,犹如树木之于森林。只关注刑罚的各种具体功能而看不到刑罚功能的体系,犹如见木不见林,失之片面。只看到刑罚功能的体系而不关注刑罚的各种具体功能,犹如见林不見木,失之空泛在以往的刑罚功能研究中,刑罚功能的体系似乎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我们不仅要研究刑罚的各种功能,还要研究刑罚功能的体系,不仅要借助对刑罚具体功能的研究来研究刑罚功能的体系,还要在刑罚的功能体系中研究刑罚的各种具体功能。考察刑罚功能的体系有助于我们更为全面、准确地认识刑罚的功能,从而更加合理地实现刑罚的功能。

一、刑法功能的概述

(一)刑罚功能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功能的体系,是指由刑罚在特定现实条件中所具有的各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功能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刑罚功能体系的特征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整体性。刑罚功能体系的整体性,是指刑罚功能的体系是一个由刑罚的各种功能组成的有机整体。刑罚功能的体系和刑罚的各种功能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其次是潜在性。刑罚功能体系的潜在性,是指刑罚的功能体系在整体上处于可能性而非现实性的状态之中。

再次是条件性。功能体系的条件性,是指刑罚功能的体系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现实条件之中的,而且与其所存在的现实条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最后是动态性。刑罚功能体系的动态性,是指刑罚功能的体系随着其所赖以存在的现实条件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呈现出动态特征。社会是动态的,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着的,刑罚功能的体系所赖以存在的各种条件也是不断地变化发展着的,因此,动态性是刑罚功能体系一个重要特征。

(二)犯罪社会学视角下的刑罚功能

犯罪社会学的视野中,刑罚的功能是刑罚整体对整个社会的效用,刑罚的作用对象的特性社会性决定了刑罚的功能。社会人类学家布朗指出“任何经常发生的活动—如惩治犯罪或丧礼仪式的功能,就是该活动在整个社会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因此,也是该活动对于维持社会结构所作的贡献。”

1、刑罚的社会保障功能。刑罚的社会安全保障功能这在日本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教授的刑罚理论中被称为刑罚的保安功能。在以往的刑法学理论中,惯常的思维是从正在执行的刑罚与一般社会的关系着手来研究刑罚的保安机能,例如生命刑、自由刑,由于刑罚使有犯新罪可能的受刑人与社会隔离,发挥着保障社会安全的机能。

2、刑罚的刑罚的政治保障功能。人类历史实践证明,刑罚作为犯罪的一种伴随物,无论是在其备受推崇的刑事古典学派盛行时期,还是在其受到极度削弱的实证犯罪学派流行时期,刑罚从来没有消失在人类社会之外,而是随处可见。从早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刑罚在统治阶级或者说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势力团体那里所受的青睐是鲜明而果断的。社会越不发达,政府力量越绝对,刑罚也越重,相反,在注重理性引导政府权力的近现代社会,刑罚的适用也趋于理性。这似乎暗含一点刑罚与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政府存在着某种紧密联系。美国著名学者约翰·列斯·齐林说,“人类没有强力来压制其个性,创造力和天生好变动的本能,人类是远不会开化,远不会团结成一个服从的团体,社会制裁没有一种暴力来对付许多人是不会成功的。”

二、刑罚功能体系评析

刑罚功能的体系具有潜在性特征,这使得它不能自然而然地、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科学地构建刑罚功能的体系,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任务。上述“刑罚功能双向体系”试图准确地展现,科学的刑罚功能体系也应当准确地展现,刑罚功能的全貌和各种具体功能之间的关系然而,事与愿违,这一体系在诸多重要方面似乎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商榷。

刑罚的功能主体是刑罚。作为功能主体的刑罚应当是在现实中运行的完整的刑罚制度。单独考察刑罚在某一阶段的功能似有不妥。首先,在现实中的某个时段,刑罚所谓的在各个阶段的功能同时存在,比如,在我国当前一段时间,刑罚的相关法律的教育、威慑等功能、刑罚在量刑中的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刑罚在行刑中的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是同时存在的其次,刑罚在各个阶段的功能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以其在其他阶段的功能为前提或条件的,比如,离开刑罚在执行中的功能,刑罚的立法功能和刑罚在量刑中的功能就无从谈起。

因此,笔者认为以立法、量刑和行刑等国家刑事活动的功能为基点考察刑罚的功能是不妥当的以刑罚在立法、量刑和刑罚等不同国家刑事活动中的功能为基点考察刑罚的功能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刑罚功能的作用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刑罚对不同的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功能不尽相同。刑罚有些功能的作用对象只是部分社会成员,如个别预防犯罪功能和赎罪功能只是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刑罚对不同的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功能的大小不尽相同,如刑罚对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功能和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的社会成员的功能显然不同。刑罚对各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功能,受到与各个社会成员有关的多种因素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刑罚对任何两个社会成员的功能都不是完全相同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必须把单个的社会成员作为研究对象在个案研究中这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同类社会成员具有多方面地共性,我们可以分类考察刑罚对社会成员个体的功能。把社会成员的个体作为刑罚功能体系的维度,有助于我们更为具体、更为准确地考察刑罚的功能。

三、能实现系统对于刑罚功能实现的方法论意义

系统论为我们所提供的观点和方法,即系统观和系统思维方法,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特别是普遍联系、永恒发展、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等原理基础之上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因而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刑罚功能实现系统的研究,可以为我们提供考察刑罚功能实现的基于系统论的观点和方法,即系统观和系统思维。借助系统观和系统思维,我们可以更全面、深入地考察刑罚功能实现的机理,可以更为合理的实现刑罚的功能。运用系统思维,在其系统整体中考察刑罚功能的实现,对于正确、完整地分析和认识刑罚的功能及其实现、完善和发展刑罚功能理论、促进和优化刑罚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运用系统思维的观点和方法,在刑罚功能实现系统及其环境中考察刑罚功能和刑罚功能的实现,可以防止重系统要素、轻系统整体防止把本不是刑罚功能实现系统的要素误认为是其要素,或者把其某些要素误认为不是其要素防止忽略、忽视、低估或夸大刑罚功能实现系统中各个要素及其相互之间或与系统整体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防止把刑罚的功能误认为是刑罚的效果或者把刑罚的效果误认为是刑罚的功能防止忽略、忽视、低估或夸大刑罚的消极作用防止忽略、忽视、低估或夸大刑罚环境对刑罚功能实现的影响防止否定、放弃刑罚的功能,或者过分依赖刑罚功能并片面追求其最大化,甚至不勺日扩张刑罚的功能。

四、刑罚功能实现的方法

刑罚功能实现的方法,是指刑罚功能从可能性状态转化为现实的积极作用的途径。实现刑罚的功能,需要依据刑罚功能实现的基本原则,需要考察刑罚功能实现的系统结构。刑罚功能实现的基本原则和系统结构尽管极为重要,但还失之抽象。对刑罚功能实现的研究还需要落实到更为具体的刑罚功能实现的方法中。下面从五个方面探讨刑罚功能实现的具体方法。

(一)正确认识刑罚的功能

正确认识刑罚的功能对于刑罚功能的实现非常重要,这是合理实现刑罚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对刑罚功能缺乏必要的认识,刑罚功能的实现无从谈起。

刑罚功能概念的科学界定可以使我们更为准确地把握什么是刑罚的功能、什么不是刑罚的功能。例如,剥夺限制、惩罚、国家刑事活动的功能等不应是刑罚的功能,而赎罪、补偿等应当是刑罚的功能。我们不能把本不应是刑罚功能的内容錯误地当作刑罚的功能,也不能把本应是刑罚功能的内容排除在刑罚的功能之外,否则,全面、合理地实现刑罚的功能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正确认识刑罚功能的类型和具体内容,是我们在刑罚功能的实现中不可或缺的方面。不同的刑罚有不同的功能,具体的刑罚有多种具体功能,刑罚的各种具体功能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如果我们对刑罚功能的类型和具体内容没有较为准确地把握,全面、合理地实现刑罚的功能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二)确立适当的刑罚功能实现的目标

刑罚功能实现的目标,是指人们所期望并促使刑罚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并以之作为刑罚功能实现的努力方向。刑罚功能实现的目标反映着刑罚理论和刑罚实践的价值取向,对刑罚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要想使刑罚功能的实现处于一个良好的状态,我们必须确立适当的刑罚功能实现的目标。没有目标或没有适当的目标,刑罚功能的实现或者会出现放任自流的现象,或者会造成方向性的错误。所谓“适当”,一方面是指目标的类型要适当,另一方面是指目标的内容要适当。

刑罚功能实现的目标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例如整体目标和区域目标,总体目标和专项目标,个别目标和群体目标,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等等。我们需要根据刑罚功能实现的特定情况,首先确定适当的目标类型。针对一个国家整体上的刑罚功能的实现,我们需要确立一个整体目标。针对一个区域的刑罚功能的实现,我们需要确立一个区域目标。无论针对整体上的,还是针对一个区域的刑罚功能的实现,我们都既可以确立包括刑罚各种功能在内的总体目标,也可以针对刑罚的某种功能,或针对某种类型的犯罪,或针对某个领域的犯罪等特定情况确立刑罚功能实现的专项目标。

(三)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合理利用刑罚功能实现的影响因素

罚功能实现的影响因素众多,如本章前文所述,既有刑罚功能自身的因素和刑罚的因素,也有作为刑罚功能对象的人的因素和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因素。在理论和实践中,我们虽然普遍意识到这些因素对刑罚功能实现的重要影响,但似乎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没有对其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和所产生的影响的复杂性进行深入地探讨。在刑罚功能实现的特定情况下,其影响因素也是特定的。我们应当厘清这些特定的影响因素,分析这些因素对刑罚功能实现的具体影响,辨别其主要影响因素和次要影响因素,其积极影响因素和消极影响因素,其可控影响因素和不可控影响因素,其各个影响因素的主要影响和次要影响,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可控影响和不可控影响。遵循适度性原则,运用系统思维,努力把握其主要影响因素、积极影响因素、可控影响因素和各个影响因素的主要影响。四全面实现刑罚的功能

全面实现刑罚的功能,是指在刑罚功能实现中,全面实现刑罚在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各种功能,不能忽视某些看似不重要的功能。全面实现刑罚的功能不同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刑罚的功能,前者是从“范围”上讲的,后者是从“程度”上讲的。从“程度”上讲,我们需要遵循适度性原则,而不能片面追求刑罚功能的最大化。从“范围”上讲,我们需要全面实现刑罚的功能,其含义主要有以下几层

首先,全面实现刑罚在整体层面上的功能。在从刑罚功能的体系来看,刑罚的功能由刑罚在特定现实条件中所具有的各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功能组成的有机整体。我们应当努力实现这一有机整体中的所有的功能。有些功能看似不重要,其实是这个有机整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例如,刑罚的赎罪功能实质上是犯罪人服刑完毕真正回归社会的一个前提如果其赎罪功能得不到实现,犯罪人在现实生活中、在其内心深处可能会终生生活在其所犯罪过的阴影之中。

其次,全面实现刑罚在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的功能。刑罚功能是在刑罚公布之时开始具有的。在公布之前的制刑阶段,刑罚尚未形成,其功能无从谈起这个阶段所具有的功能,是“制刑”这一刑事活动的内容,而不是刑罚的功能。

结语

刑罚功能的概念对于刑罚功能理论的研究极为重要,它是刑罚功能理论研究的基石和逻辑起点。刑罚功能,是指刑罚通过其公布、适用和执行在现实条件中可能直接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刑罚功能向现实的刑罚效果转化的过程。刑罚功能实现的影响因素繁多,刑罚功能自身的客观性和局限性,刑罚的内在合理性和外在合理性,作为刑罚功能对象的人,以及所处的社会环境,都是影响开」罚功能实现的重要因素。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些因素可能使刑罚功能得以更充分地实现,也可能使刑罚功能的实现出现障碍,甚至使刑罚功能无法得到实现。罚在刑罚功能实现的特定情况下,正确认识刑罚的功能,确立适当的刑罚功能实现的目标,合理利用刑罚功能实现的影响因素,全面实现刑罚的各种功能,以及科学地评估开」罚功能的实现,是合理实现刑罚功能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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