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保护

2017-03-16 00:50刘瑶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生效

摘 要:现阶段,中国的民事诉讼往往由于诉讼程序固有的漏洞,导致虚假诉讼泛滥,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增长趋势明显,到2012年为止,已经有四种各具特色的权利保护制度写入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并且得到运用。但是,各个诉讼程序自身结构的是否合理、运行是否顺畅以及如何做到诉讼各阶段的环环相扣还值得研究思考。

关键词:案外第三人;模式选择

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现有规定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指当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认为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为了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其不利的部分进行改变或撤销,该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只是为了弥补第三人因已确判决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或损害而请求法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进行撤销或变更,并没有涉足解决原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原生效法律文书中只要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其他的内容对于原诉当事人仍然具有既判力。

(二)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在异议而请求执行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处理但被法院驳回,如果原裁判和错误的执行标的之间确实无关,此时第三人即可在原则上以执行债权人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旨在请求法院为其提供执行救济。国家为了保证正当执行而设置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是在司法程序即将终了之时,第三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阻止法院执行的一种实体性救济程序。

(三)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

第三人申请再审,意味着人民法院驳回了第三人向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时,如果原法律文书与执行标的错误确实有关,则此时第三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第三人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是在诉讼中请求法院撤销已生效的但发生了错误并且侵害了自己合法权利的裁判、调解书。所以,第三人提出再审申请须在执行阶段,并且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判文书确实侵犯了其正当利益。显而易见,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不仅有利于打击虚假诉讼,保護第三人的权利,也有利于改善民事诉讼环境,保障民事诉讼秩序的稳定。

二、我国现有第三人权利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被告的列明以及应适用的诉讼程序规定不清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是对于被告的列明尚不清晰,是原诉的双方当事人还是仅与第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中一方当事人?尤其重要的是: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适用一般诉讼程序还是特殊诉讼程序的规定也很不明确,这会使诉讼中出现一片混乱,而这些问题也就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级制度规定不明

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9条的说明,可以推测出立法者的原意是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两审终审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在处理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时均适用特殊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而这种做法就会违背了立法的原意,更会对第三人带来很大的危害,剥夺他们的救济权。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申请再审提起时间的冲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有权向作出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间范围是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的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时起的六个月内。第三人在案件进入执行过程后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但被驳回,若其认为原生效裁判和执行标的的错误确实有关,此时有权申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然而我们必须思考的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第三人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标的的书面异议并被法院依法驳回,但是此刻生效裁判不满六个月,第三人应当如何选择权利保护途径呢?

三、对第三人权利保护体系提出的建议

(一)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

我们必须认识到对第三人撤销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比如说在诉讼中首先要弄清楚第三人的权利究竟是被原审双方当事人共同侵害的还被当事人中的一方侵害的,然后再考虑诉讼主体的列明问题。而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应适用的诉讼程序以及应当适用审级制度问题规定模糊不清,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在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实行两审终审制,不仅符合《最高法解释》,而且更加合理、科学的保护第三人的权利。

(二)完善执行异议之诉

我国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规定也存在漏洞,没有明确说明法院应用何种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这样不能很好地保护第三人。本人认为,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既不能很好地保护第三人,也不符合立法原意,所以必须纠正这种错误的司法实践,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同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取消案外人申请再审

事实上,我国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的设置本身与我国第三人权利保护整体的体系设计原理就不相符。在权利保护体系中不仅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规定了再审之诉,一方面,二者之间在提起时间上的冲突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而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保护第三人权利的作用的可以涵盖再审之诉,或者比再审之诉更能发挥作用。所以在整个第三人权利保护体系中,为了避免各种制度的重置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本人认为最正确的选择就是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

参考文献:

[1]杨卫国.《论民事诉讼第三人权益救济制度系统之重构——以案外第三人撤销之原告适格为中心》.《海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2]谢琼丽.《案外人权利保护路径——基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辩争》.《法治政府》,2015年第4期。

[3]任重.《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德国制度与理论——兼论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民事程序法研究》,2012年第11期。

[4]崔玲玲.《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系统论——以诉为中心》.《河北法学》,2012年第7期。

[5]王志恺.《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法制博览》,2014年第5期。

作者简介:

刘瑶,(1993.10~)女,汉族,祖籍河北保定高碑店,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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