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智慧城市建设运营的评价方法及探索实践

2017-03-18 21:10
信息化建设 2017年1期
关键词:浙江省智慧指标

实际上,我国多数地区的智慧城市建设尚未达到量化考核阶段,而且全国各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亦各有特色。

浙江省智慧城市示范试点项目验收启动

2016年11月,浙江省信息办启动智慧城市示范试点项目建设的考核验收,对工作方法、考核理念、工作机制、评分内容都作了充分准备,验收对象是根据浙江省政府【2012】41号文件启动建设的20个示范试点项目。通过这次验收,将对浙江省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和战略实施效果逐一评估,并作为今后项目复制和经验推广,乃至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的重要依据;同时总结经验教训,缩小与先进智慧城市的差距。投资回报方面,期待一些基于云计算的“平台型”应用,直接复制移植后可期减少未来城市项目的建设投资。

考核验收过程中,笔者深感建立符合本省智慧城市示范试点建设实际的评价体系至关重要。一方面,政策上对智慧城市建设的考核验收作了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和各地也开始编制和采用新型智慧城市评价体系,但直接拿来评价早在2012年开始的试点项目可能有失公允;同时,浙江省有自己的智慧城市建设特点,而在国家的《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中,或尚未获得表达,或指标权重未必合适。例如作为信息经济的主要省份,信息产业、智慧产业和网络经济对浙江省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带动作用,示范试点均要求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从而满足当今“可复制和可推广”的需求。因此,思考建立符合本省智慧城市建设实际的评价方法已经势在必行。

为此,笔者对合格的智慧城市示范项目及其验收工作,提出一个讨论框架:

第一项目规划目标明确。“智慧城市战略目标”符合城市未来发展方向,规划方案针对城市建设主要问题,设置可量化的关键指标。

第二建设效果。包括选择或组建有效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资金的筹措、政策性资助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的监控措施等比较齐备的智慧城市建设技术要求、工程实施要求和测试认证方法。例如金华市车联网项目采用PPP模式,由航天科技集团(35%)、本地民营企业(26%,26%,8%)、地方国资管理部门(5%)形式组建了“浙江省智慧车联网公司”,同时与京杭高校组建“智慧交通研究院”。

第三是智慧项目运营效果。应具有专业的运营主体,技术保障上建有智能运营中心。关注项目提供了哪些智慧城市服务,特别是对城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何种作用。我们认为,对具有某种业务“全覆盖”能力的项目,可予较高的评价。例如金华市车联网平台容纳了全市所有停车场的业务需求。

第四是较大范围采用新兴技术。应当强调先进技术的理解力和表达力,即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来最大化地提高城市经济效率和城市生活品质。例如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基于云计算技术的核心“平台”架构(如智慧能源监测示范项目的“全省一朵云”模式),数据资源的获取、分析和决策模型等。较高标准则包括展示某种“智慧”的能力,例如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决策分析的“城市计算”及其交通治堵、智慧能源监测项目基于运营数据的“经济和能源预测”等。

第五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及“智慧产业”。评价项目是否具有初步的收入和营利模式、是否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乃至行业内值得推广的商业模式。

第六体制机制创新的成果。示范试点属于探索性的先行先试,必然会遇到一系列难点和试点问题。例如,化解“新技术应用的复杂性”及其“高昂的成本”难题、PPP模式的探索、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建立跨部门的协同治理机制。同时,应该倡议对智慧项目领域,实施强制性的数据分享与开放。

第七应用效果好。能展示最佳实践水平,展示惠民举措的可感知度;能够通过数据分析和资源整合提供各类城市服务,同时,具备技术和业务模式的可复制、可推广性,包括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系统具技术上的可移植性,可以复制到城市的其他领域或推广到其他城市。

第八社会效果的评估。包括环境绿色、交通治堵、居住安全的提高等。

浙江省启动智慧城市示范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给我们一个难得的机会,思考浙江省智慧项目的效果评价。从初步的验收工作来看,这次项目验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验收不同于评价,服从项目验收规范,例如宁波镇海区“智慧水务”建设提供的验收规范;二是关注新兴技术的应用,“智慧城市是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新理念和新模式”(发改委《关于促進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因此需要保证对示范项目“信息技术应用”的评价权重;三是关注示范项目的适度前瞻性,主要是可复制、可推广性。事实上,国家对浙江省下达的“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建设和“国家信息化建设示范区”建设任务,都包含了可复制和可推广的要求。初步的验收中注意到,良好设计的“平台级应用”易于具备可推广条件,例如浙江省智慧能源监测示范项目制订了3项省级标准,其研发的系统设计已中标国家发改委的全国相关建设项目,并已承担了天津等5个省市的智慧能源监测项目建设;金华车联网项目,构建了跨区域的平台系统,具有一定的数据获取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在2016年9月G20峰会期间,承担杭州市区全部6000辆出租车的监控中心平台的技术支持与运行保障工作,已被省内外、境内外多个城市采用;四是关注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及智慧产业发展,包括项目对相关产业的带动能力。可以看到,对于以“惠民”(评分占比高达57%以上)为主的国家评价体系来说,浙江省难以完全套用《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所指定的评价范畴,事实上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指标建设要求。

国家发改委、网信办和国家标管委部署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

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网信办和标管委发文,组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开展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并要求撰写本省新型智慧城市经验总结,编制新型智慧城市优秀实践案例,要求体现创新性和可推广性。

与此同时,颁发了国家标准《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2016》,包括8项一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54项二级指标分项。一级指标为(括弧数字表示权重):惠民服务(37%)、精准治理(9)、生态宜居(8%)、智能设施(7)、信息资源(7%)、网络安全(8)、改革创新(4%)和市民体验(20)。评价指标中80%属客观评价,含7个一级指标。其中惠民服务、精准治理、生态宜居3个为“成效类”指标,旨在客观反映智慧建设实效;智能设施、信息资源、网络安全、改革创新4个“引导性”指标,旨在发现具发展潜力的城市;20%属主观评价,指“市民体验问卷”,关注公众满意度和社会参与度。

考虑到惠民服务和市民体验合占57%权重,其中惠民服务由政务服务(8%)、交通服务、社保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就业服务(各3%)、城市服务(7%)、帮扶服务(5%)、电商服务(2%)构成,应该说是一份高度“惠民”引导的智慧城市建设评价方案。

关于评价组织方式,除了完成8个“必选的”一级指标相关内容之外,还包括地方自评价和市民体验调查两部分。市民体验调查委托相关机构,调查结果反馈至各地方参考;“地方自评价”合计总分值为10分(占整体评价的10%),各省自选评价指标,要求体现现有指标中未涵盖的领域和方向,并选择可测量、可获取客观数据的领域。

除此之外,国家各部委此前还颁发了诸多智慧城市试点项目(最广泛的统计包括多达597个市县区),其中浙江省参与的部分市县区如下表,多数将面临一次新标准的考核评价。我们期待通过若干年的努力,有较多的试点市县区能够获得较高水平的新型智慧城市评价。

关于新型智慧城市评价中浙江省“自选评价指标”。考虑到《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的“信息资源L5”(有“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两个二级指标)权重仅7%,难以表达浙江省信息经济发展水平,讨论中专家组提出在通盘考虑本省各市具有共性水平的基础上,提议在“自选指标”中增加二级指标“信息经济”,包括信息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两化融合指数、信息制造业新产品产值率等3个分项;增加二级指标“信息消费”,包括网络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比例、电子商务销售总额的移动客户端比例、企业应用信息化生产制造管理普及率等3个分项。希望由此增加浙江省的信息资源指标权重。同时,增加二级指标“典型信息化应用”,包括“河长制”信息化应用比例、“特色小镇”智慧化应用、经济和社会资源的数据化率等3个分项,力图较好地反映浙江省信息经济的特色部分。当然,这些思考还有待于浙江实践的检验和完善。

国家三部委2016年底开展的评价活动,前瞻性地发布了评价指标国家标准,不少指标可量化或从可现有统计数据获得、由第三方完成市民体验的评价、允许各地选择自选指标等,代表了方案的便利性、公允性和灵活性,也是优于以前评价方法的地方;同时,评价对象的广泛性,有利于梳理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分类分级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但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多数地区的智慧城市建设尚未达到量化考核的阶段,拿“今天”的新型智慧城市考核方案去评价“昨天”的智慧建設,可能有失公允。同时,诸多量化指标还需城市自己寻找乃至计算数据,难以达成指标解释的一致性。另外,如何适应全国各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特色,例如浙江实践中比较偏重的智慧产业发展,智慧项目验收中关注的可复制可推广指标等也希望得到补充。最后,对城市产业发展的贡献、智慧建设过程中的动态考核评价指标设置、指标权重以区间方式发布从而给地方留有表达特色的余地等,都是希望在后续版本中所能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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