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慈善信托说到公益信托

2017-03-18 00:44车耳
世界知识 2017年2期
关键词:私益受托人诺贝尔奖

车耳

慈善信托和公益信托究竟是一种类型信托还是两种类型信托,似乎一直是行业内具有一定困惑性的问题。2016年9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又一次将这种困惑推到前台。这个《慈善法》虽然晚于十几年前的《信托法》,却单辟一章讲到了慈善信托,就如同《信托法》专门有对公益信托的规定一样,使人们感受到了慈善事业和信托的高相关度,也让人们知道了两者之间的细微区别。

公共属性

关于这两种信托,尽管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其公共属性是人们公认的。

如同成体系的信托关系最初发展于英美一样,成规模的慈善信托也源于英美。这不仅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富裕程度的增加,也是因为人权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英美信托法中所称的“慈善事业”实际上与“社会公益”没有性质上的差别,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基本等同,所以在这些国家人们将慈善信托等同于公益信托。

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典中则没有统一的公益信托概念,它一般包括基于祭祀、宗教、慈善、学术、体育或其他类似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他们直接将这种慈善信托视为公益信托,是那种为了公共利益、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重要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而在我们国家,虽然各种形式的信托关系存在已久,虽然叫“信托”的银行或者公司解放前曾经出现过,但是由于之后有三十几年的理念和实务断层,慈善信托或者公益信托就成了一个新鲜事物。为此的争论也随之而来,有人说慈善信托是公益信托的一部分,有人则说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事实上,尽管翻译成中文后看着区别较大,其实在英文中都是一个词汇——charitable trust,含义和理念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区别。

慈善行为是一种公益行为,公益行为可能是一种慈善行为,也可能有别于慈善行为。慈善的初心源于怜悯,公益的初心可能源于怜悯,也可能源于社会责任感;慈善常常是有钱人对穷人的一种施舍和救助,受良心的驱使,比如在饥荒时期或者寒冬腊月建立“粥之家”,公益则可能是不涉贫富差别的、受责任心的驱使,比如富裕的企业家成立“捡街头垃圾联盟”;等等。在这个意义上看,公益信托应该比慈善信托应用范围更为广泛,更具包容性,而慈善信托则是公益信托的一部分。

利他特点

无论慈善信托还是公益信托,都是利他的。成立一个信托必须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托财产这几个法理上承认的对象。而从信托关系利益属性来看,还分为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公益信托是为了社会公众之目的而设立,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或者社会中的部分公众;私益信托是为了某些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不要求有利于全社会或者社会中的部分公众。前者为的是公众利益,当然是利他的;后者为的是私人利益,看上去是利己的。

中外历史上的大多数信托都是出于私益目的,比如说《三国演义》中的白帝城托孤就是一种信托,出于刘备的私益目的。中世纪前后西方领主外出打仗前将土地信托给他人,也是出于私益目的。但即便是私益信托,委托人的出发点即便是出于利己私心,但事实上也是利他的、或者具有很大的利他成分。委托人刘备托孤是让受托人诸葛亮尽心竭力扶植阿斗,不至于自己离世后大权旁落,是有利于其子孙和家族的。

至于执行信托使命的环节,受托人常常是利他的,比如诸葛亮是为了信守对主公的承诺,所以能够尽心竭力。西方国家受托人也是如此,他们受托目的首先是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完成委托人的意愿,而不是为自己牟利。事实上,这些人常常是信誉良好、德高望重的人士。

信托这种人际关系从起源上看就具有利他特性,它的出现就是为他人做嫁衣裳的,而不是像现在社会上某些公司打着信托旗号为自己牟利。从这点上说来,即便是私益信托设立者或者委托人,也可能并不只是为了自己本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妻子儿女等亲人的利益、为了家族的利益,或者为了他想帮助的那个人的利益。在利己的同时,也在利他。

成功先例

回到慈善信托或者是公益信托这个话题,在这个领域最成功的例子莫过于诺贝尔奖了。这是一个成功个人回馈社会的著名案例,也是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和国家资助人类创新发展的一项壮举。这项壮举不仅使委托人的遗愿在百年后持续得到实现,还使得受托人受到整个人类社会的尊重,而且受托资产百年来不断增值,越滚越大。人们常说双赢的局面,这就是个明显例证。事实上,人类历史上还没有类似成规模的信托,如此公益、如此利他,以至于超越了国界、超越了种族和宗教、超越了意识形态,受到所有国家的尊重。

在诺贝尔立下遗嘱后,虽然其基金管理者由政府任命,奖项评定规则开始时也需要国王批准,但是从董事会即受托人的选定、基金管理人的指派、投资策略、监察机制和获奖人的评定制度等各个方面看,诺贝尔奖基金是一个高度自治、独立性强的公益信托,其遵守的公平和正义原则一直受到世人称赞。

作为受托人,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如何让资金保值升值,这样才能保证诺贝尔奖金可以不断地发下去。在基金设立初期,按照诺贝尔本人的初衷,钱应该投在“安全的证券”上,但是从上世纪50年代起,基金投资开始从保守转向积极,政府也允许基金会可将钱投在股市和不动产方面,使得基金得以扩张到国外。此后,世界很多机构都曾向诺贝尔奖基金捐赠过巨额资金。

鉴于诺贝尔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和其影响力,美国从1953年起赋予其在美国的投资活动享受免税待遇。所以说,一个运营好的公益基金,不仅在自己所在国享受税收优惠,在国际上的投资也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这是对诺贝尔基金的强大增信,一种荣誉和无形资产。能够在高度市场化的美国获得认可,同样可以在欧洲获得认可,在全世界获得认可,这是一个巨大的荣誉,也是一种其他公益基金无法比拟的无形资产。

进步标志

诺贝尔奖是一个成功的公益信托,这点举世公认,但如果说其为慈善信托则让人感到有些牵强。毕竟,慈善行为更多的是雪中送炭,比如对穷人的救济,而公益信托除了雪中送炭之外还有锦上添花的色彩。诺贝尔奖资助的都是成功人士,无论科学家还是作家,他们衣食无忧,功成名就。

慈善是公益的一种形式,社会发展到了一个阶段,富裕程度达到了一个阶段,认知程度达到了一个阶段,公益事业就应该达到一个阶段。社会得有慈善之心,个人应有公益意识和利他之举,而且持续地做下去。就像多年前我们被教导的那样:“一个人做点好事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义举也好,非义举也罢;发自内心也好,沽名钓誉也罢,在当今急功近利的心态下、利欲熏心的环境中,尤其需要举国之力来做公益。

信托也是一种人际关系,受托人可能是一个需要备案的机构,可能是一个需要审批的公司,也可能仅是个人而无须安排上级机构、无须审批、无须获得许可。有牌照也好,没有牌照也好,信托关系都在那里。法律上不因为它没有牌照就不承认这种人际关系,银行也不应该因为它没有牌照就不为其设立专门账户。在我们国家,牌照是一种权力,但是信托更多的是一种责任。

从诺贝尔奖看公益信托,给我们的启示是很多的:首先,我们国家应该发展出一批有责任心的受托人,机构或者个人,公司或者银行,他们出于公心而非私心,他们出于公益而非私益。其次,应该健全信用法律,加大信用立法和信用执法。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信用法律,而曾经落后的美国就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密集颁布了十几个信用法律,使得美国信用制度跨越性地成为世界上领先。再次,社会應该给予慈善信托或者公益信托的个人或者机构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比如精神上的奖励,就像以前奖励道德模范一样,同时辅以财政上的支持,比如税收减免等优惠。

(作者为北京大学兼职教授,欢迎读者与其交流。邮箱:erche200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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