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婚姻中的外籍人员管理

2017-03-18 02:59俞姗姗
关键词:新娘婚姻

翁 里,俞姗姗

(1.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论涉外婚姻中的外籍人员管理

翁 里1,俞姗姗2

(1.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尽管涉外婚姻在各国俨然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形态,但境外新娘却成为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的新问题;某地越南新娘集体逃跑事件揭开了我国买卖外籍新娘的真相。由于缔结涉外婚姻往往事关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买卖境外新娘的背后必然存在着违法犯罪的利益集团,亟需国籍法、移民法、婚姻法、刑法来规范当事人的一些法律关系。解决境外新娘合法化问题,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国籍法、出入境管理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地解决境外新娘所面临的问题。

涉外婚姻;外籍新娘;非婚同居关系;移民法;法律规制

伴随经济和社会日趋全球化,国与国之间的人口流动、经济贸易、文化交流也使得跨国婚姻现象悄然成为一种社会常态。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呈现大量嫁入内地的境外新娘,预示着涉外婚姻纠纷不可避免地将成为我国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由于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宗教信仰差异,势必会产生不同于境外新娘本土婚姻的一系列法律、社会和家庭问题。为了妥善地解决上述问题,创建和谐社会及幸福家庭,笔者认为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化解社会矛盾,消泯文化冲突,依法维护涉外婚姻关系。

一、境外新娘的成因、现状及特点

其实,境外新娘在古今中外历史上亦非新生事物。中国的边境线漫长,相邻国家的边民因族缘、语言和文化习俗相同或相近,跨国界通商、通婚迁徙现象自古迄今从未间断。只不过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近几年越南、柬埔寨、缅甸、老挝等东南亚国家的境外新娘嫁入中国的数量急剧上升,因此产生了不少社会和法律问题,才引起国内法学界和社会学界专家学者的关注。然而,中国社会日益增长的境外新娘现象存在很多社会问题,需要在国际移民法理论框架下加以重新认识。

(一)我国出现境外新娘的缘由

近阶段我国形成的境外新娘群体原因比较复杂。历史和地理影响、战争和政治因素、经济和环境原因以及基于共同的族缘、地缘和血缘,都对中国吸引境外新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笔者调研分析,我国境外新娘的成因如下:

1.文化碰撞交流的结果。改革开放后国门敞开,中外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大量外国留学生、商人、游客涌入中国境内。1978年,辽宁的一位大学毕业生与一位法国女留学生申请结婚时,地方政府因找不到法律依据而不得不上报民政部请示批准。[1]随着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日益密切,境外新娘也逐渐成为越来越常见的一种社会形态。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个相关法规是1983年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在我国西南边境地区,相似的宗教文化导致邻国之间存在着较高的历史记忆和族群认同,客观上形成了一个跨越国家疆界的传统小社会。民族文化的认同是这种传统小社会存在的基础,相似的地域语言、经济生活、心理态势、民族活动,尤其是小乘佛教信仰等因素,都使得生活在西南边境地区的族群形成了彼此较强的团结感,而这种“团结感”无形中成为了跨国婚姻纽带。[2]

2.国家之间的经济差异。经济因素始终是境外新娘产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以莱文斯坦(E.G. Ravenstein)为代表的“推拉理论”认为:那些看似无序的人口流动,并非完全无序,而是遵循一定的规律,即原居地不利于生存、发展的种种排斥力属于“推力”;“拉力”则是移入地所具有的吸引力。[3]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周边经济发展较缓慢的越南、柬埔寨、缅甸、老挝等国家的女性青年形成了婚姻拉力;这些邻国较低的生活水平,则产生了移民的推力。研究表明,婚姻迁移是相对贫困地区的女性改变自身较差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的一种主要渠道。[4]例如,2007年云南文山州农民人均有粮576公斤,人均收入2678元。[5]而边境另一侧越南安明、同文的边民收入仅为18万越盾,折合人民币54元。①查询最新的中越两国外汇汇率为0.00003;100000越南盾=30元人民币。另据报道,上述周边国家的外籍女性还把嫁到中国看成一种“福气”,她们都企盼能通过涉外婚姻移民来改变自己的命运。

3.战争和政策导致的性别比例失衡。20世纪60年代的越南战争、70年代的柬埔寨内战等局部战争都导致了这些东南亚国家男性人口锐减。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对越南自卫反击战前,政府采取以宣传、劝说为主调的减少跨国通婚的政策;自卫反击战时期,两国政府都禁止通婚,并将已结婚的外国人驱逐回其母国。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越关系恢复正常化后,中国政府的法规和政策允许中国男性娶越南女性,中越边境跨国婚姻数量才不断增加。[6]

此外,中国实行了30多年的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受父权文化传统影响,造成了中国男女性别比例失衡,[7]中国城乡各地适婚年龄段的男多女少现象较为突出。此外,许多农村女孩进城务工后,大多不愿回到家乡,更不愿嫁给本土男性。正是这种适婚男女性别比例失衡,迫使不少农村男性选择了境外新娘作为配偶。

(二)我国境外新娘的现状

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2009年左右大量境外新娘嫁入中国,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不少境外新娘都属于国家严控的“三非”人员②所谓“三非”,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是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遭到社会的不公正待遇。目前,我国的境外新娘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合法婚姻的境外新娘,即在结婚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她们去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婚姻登记,获得法律的认可,这种婚姻形式在我国涉外婚姻中占有一定的数量。例如,在边境的打工者带外籍女子回来成婚,这些外籍妇女又回到“娘家”带来了更多的女子和中国男性成婚。第二类是非法婚姻的境外新娘,这种涉外婚姻在中国也客观存在。她们非法入境后与中国男子也以传统方式举办了婚礼,获得了当地居民的认可,但是这种婚姻因未按照法定方式进行登记,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且会引发不少社会问题。这种非法的涉外婚姻普遍存在于中国与邻国的边民之间。第三类则属于违法犯罪的非法婚姻。例如,一些黑中介与国内外人口贩子勾结,以介绍外籍女子到中国打工为借口,把她们贩卖到中国农村地区,然后卖为人妻;还有些纯属骗婚,一些外籍女子来到中国农村,和不同的男人成婚,骗取钱财后消失。[8]

表1 中国大陆男性到越南征婚人数[7]

表2 山西省长治市非法入境的缅甸妇女人数[9]

表3 广西越南新娘总量[10]

据笔者调查,近几年浙江省景宁县的外籍新娘问题比较突出,值得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关注。2010年嫁到景宁的外籍新娘只有5人,2011年有37人,2012年有137人,2013年达到223人(据悉可能有290多人)。从2010年至2013年四年期间,景宁县共有400多件涉外婚姻登记,其中女方以柬埔寨、越南来的居多;主要分布在本县偏僻的乡村,以汉族娶妻为主。一些外国新娘和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妇女嫁给当地农民时,因外地新娘的国籍或户籍不清楚,结果导致其所生的孩子无法登记户口。有些孩子上幼儿园、小学就有困难,读中学、大学困难更大。由于派出所无法获得母亲一方的身份信息(原因多种:如骗婚、重婚者知而不说,被买卖人口确实不知,自己本身就是超生的黑户等),虽然父亲一方具有合法户口,但仍存在孩子的户口不能登记而成为所谓的“黑娃”现象。对如此之多的外国人入出境、居留,入籍展开监管工作显然成为景宁县未来公安工作的重点之一。①有关数据源自笔者参加的浙江警察学院、景宁县公安局、浙江大学联合课题组调研成果《浙江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区公安工作发展问题研究——以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为例》,2015年。

(三)我国境外新娘的特点

1.涉外婚姻形成较晚。尽管中外通婚的历史可以溯及远古时期,然而大规模的涉外婚姻现象则出现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改革开放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才日益增加,逐步产生境外新娘这种社会形式,涉外婚姻才成为中国社会慢慢接受的一种常态;它不像西方发达国家早在工业革命时期就同世界各国交往密切,早就形成与之配套的较完善的社会和法律保障体系。

2.境外新娘增量较快。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步伐,与国际社会的交流范围也越来越广泛。20世纪80年代,来华留学、投资、经商、就业、观光、移民的外国人也越来越多。“境外新娘”也开始大量涌入中国,并呈现迅速增加的态势,涉外婚姻这种社会现象在这个历史时期始终处于上升态势。据不完全统计,1979年全国内地涉外婚姻总数为8460对,2001年增长到7.9万对,20年中增长了8.3倍,年均增幅接近10%。相比之下,同期全国登记结婚的总对数却是稳中有降。[11]

3.境外新娘主要来自邻国。20世纪80年代,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涉外婚姻仅是边境各地区各民族之间互动交往的一种正常现象,基本处于一种动态平衡。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涉外婚姻这种动态平衡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周边国家的妇女大量嫁入中国,成为了中国境外新娘群体的主要成员。

4.涉外新娘年龄偏小。从结婚年龄上看,嫁入我国的境外新娘年龄普遍偏小。中国婚姻法规定,男性法定结婚年龄是22周岁,女性法定结婚年龄是20周岁。但是研究表明,很多嫁入我国的境外新娘结婚时年龄不足18周岁,甚至相当数量的境外新娘年龄集中在16周岁左右。

5.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据调查,境外新娘文化程度偏低现象在云南省比较突出。腾冲县2009年一项针对800名境外新娘的调查问卷显示,被调查的境外新娘文盲有390人,占调查对象总数的48.75%;小学文化程度278人,占总数的34.75%,两项相加占总数的83.5%。[12]

6.非婚同居比例较高。由于不少外籍新娘未持合法的身份证件入境,导致她们缔结的涉外婚姻大多属于非婚同居关系;它虽被当地居民认可,但未被我国法律认可,结果导致许多境外新娘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不到保障。大量非婚同居关系的存在给我国边境地区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不仅增加了地方政府管理成本和难度,而且也给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环境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二、境外新娘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影响

境外新娘群体的产生促进了我国同其他国家法律、经济、文化、风俗、信仰等方面的交流,使国内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元素,这是对中国社会的正面影响。但在资本国际化及劳动力自由化进程中出现的这种商品化跨国婚姻,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拐卖妇女、人口走私、婚姻诈骗、非法移民及偷渡等不利于涉外婚姻家庭稳定的现象,这是对中国社会的负面影响。

(一)境外新娘导致的家庭问题

1.婚姻关系不稳定。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由境外新娘组成的家庭大多属于非婚同居关系,这主要因为来自东南亚国家的新娘没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所以难以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婚姻登记,这种婚姻关系显得十分脆弱。无论是越南新娘、缅甸新娘还是泰国新娘,她们未取得中国国籍,不能外出打工,社会地位低;而非法的婚姻在村里又遭受歧视,加上她们的语言障碍、文化水平低、缺乏劳动技能,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其丈夫,加剧了家庭的贫困。由于涉外婚姻家庭存在以上问题,经济上稍有风吹草动,夫妻吵架、新娘离家出走或回到本国等现象就较频繁,家庭矛盾日益突出必然会导致涉外婚姻家庭解体。此外,改嫁的境外新娘也可能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2.境外新娘落户难。由于许多境外新娘没有当地户口,因此也无法获得合法的居留资格,她们属于国家严控的“三非”人员,我国政府对待此类人员通常是采取遣返原籍的措施。没有当地户籍,意味着这些境外新娘分不到田地。农民如果没有土地,就很难生存,境外新娘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她们没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而无法外出打工,连旅行住宿也有困难,遑论参与投票选举等政治生活;在社会公共领域,境外新娘不断被边缘化和排斥。研究表明,很多境外新娘很羡慕中国新娘在三八妇女节可以到城市里去参观、住旅馆,她们却寸步难行。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这些境外新娘就难以真正融入当地社会。[13]

3.子女教育困难多。没有合法的婚姻,所育的子女很容易在社会化进程中滋生叛逆心理,与同龄人群体相比,他们在政治认同感方面较冷漠,对社会责任感不强。由于父母的非法婚姻,母亲时刻面临被驱逐出境的风险,导致家庭教育很难发挥正常的功能。

不同国家和地区本来就存在一定的文化习俗差异,因受教育背景不同,涉外婚姻家庭的夫妻双方在教育子女的理念、方式方法上也会有所不同,譬如,对孩子的取名,何时学习何种语言等问题,也许会见仁见智;尤其当家长对犯错子女进行惩罚教育时,就可能产生家庭矛盾。没有合法身份的境外新娘的子女普遍存在自卑感,在村里处处看别人的脸色,容易受到同龄人的歧视和嘲笑,久而久之容易增加这些特殊群体的区域性诉求。由于青年是国家的未来,年轻一代的教育问题需要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此外,一些迎娶境外新娘的男性本身因体力或智力缺陷、文化素质低、不懂节育以及缺乏卫生常识,其生育迟缓儿的机率较一般家庭高。据台湾研究者调查表明,外籍新娘生的婴儿平均体重不足、发育迟缓的比例偏高,占了迟缓儿的60%。[14]

(二)境外新娘导致的社会问题

1.劳动就业问题。因不少境外新娘没有合法身份,加上语言障碍、文化水平低,又面临饮食、生活习惯差异,她们往往难以与人交际,逐渐成为乡村的“隐形人”,融入中国的主流社会十分不容易。很多境外新娘只能在乡村家里干农活、带孩子,依赖其丈夫而生活。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和结婚证件,境外新娘不能到外地工作、居留。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她们的孩子也没有户口,更无法享受农村医保等优惠政策,其劳动、就业、就诊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使得原本就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家庭雪上加霜。

2.国家安全问题。由于境外新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多是文盲,缺少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识别能力,极易受到周边国家的蛊惑和渗透,加之很多境外新娘无法取得中国国籍,一些国外敌对势力通过种种优惠政策,强化了她们的族群认同,削弱了国家认同,很有可能增加其对中国社会的“逆反”心理,特别是那些涉外婚姻比例较高的地方,其隐形危险更大,若处理不当,必将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3.公共卫生问题。近年来境外国家和地区艾滋病、登革热等传染性疾病比例呈上升的趋势,大量境外新娘涌入中国境内,也给中国迎娶境外新娘的地区带来了卫生安全隐患。例如,自2010年6月份首批境外新娘集体入境以来,福建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完成对170名境外新娘的体检,从中检出3例传染病:分别是梅毒一例、浸润性肺结核一例、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一例,检出率为1.76%。[15]

由于大多涉外婚姻是非婚同居关系,依法婚姻登记率低的现象十分严重,加上我国取消了婚前体检制度,增加了境外传染病在我国传播的危险。截止2009年6月底,云南省瑞丽市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4907例,其中缅籍人员1145例,占总数的20%。[16]境外人员艾滋病传播的隐蔽性,更加大了中国政府控制传染病的难度和成本。

三、依法规制涉外婚姻中外籍人员的思考

随着中国同世界各国的文化、经济大交流,境外新娘现象迅速发展,已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形式。这种社会形式给本土带来了不同的文化和思想上的交融,是广大边境地区和平、安定、睦邻友好社会环境的反映,也是针对人口流动以及性别比例失调造成“婚姻挤压”的一种社会调适;同时由于中国境外新娘产生晚、发展快的特点,产生了一系列的家庭和社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必然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协调、引导和维护这种婚姻形态。面对非法的境外婚姻也需要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规制来正确的引导,面对非法分子钻法律漏洞的犯罪行为,需要通过这种法律规制来进行严厉的打击,而这种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完善相关立法

1.完善出入境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出入境管理体系与国际社会的移民管理体制相比较,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日益深化,国门敞开,各口岸的出入境人数逐年递增,我国现有的出入境管理体制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形势了,“三非”问题、境外新娘管理问题、防控外国人违法犯罪问题、简化出入境手续等问题都亟待政府解决。

中国新施行的《出入境管理法》,虽然比以往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改进,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不断适应大量外国人在中国出境、入境、居留、求学、经商、就业等复杂情况。笔者认为,首先中国政府有必要整合公安、外交等部门的出入境管理队伍,建立集中统一、相对独立、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新型出入境管理机构。譬如,在我国出入境管理法中明确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名称、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和装备建设。[17]设立专门出入境管理机构来有效地依法管理来华的外国人;同时在各地设立细化、专项的职能职位,各职位分工明确,不重复管理和审批,细化签证类别,简化出入境证件办理手续等。对于境外新娘的管理,首先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与基层政府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开展摸底调查,在掌握当地境外新娘的确切数据基础上,做好国籍甄别、补办户口等项工作。然后,再落实教育、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只有依法有序地管理好这些境外新娘,才能杜绝她们非法入境的渠道,减少她们被不法分子拐卖、诱骗的可能。

2.完善涉外婚姻法。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若没有合法的婚姻证明,外籍新娘就不能在当地落户。欲取得合法的婚姻证明,境外新娘必须持有所在国的国籍和身份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未婚证明等办理合法的入境居留手续。许多非法入境的境外新娘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此外,大多数跨国婚姻都是非婚同居关系,许多境外新娘未按入境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婚姻登记,未登记的涉外婚姻大量存在,必将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笔者建议中国政府不妨借鉴一些欧洲国家的做法,例如西班牙的《外国人法》中“家庭扎根”条款,准许子女为西班牙国籍的那些非法移民获得合法身份。这些居留在西班牙的非法移民在未取得合法身份时生下了孩子,由于这些孩子出生在西班牙国土上,便依法自动获得西班牙国籍。政府要求申请“家庭扎根”的父母除了其子女有西班牙国籍之外,还要求他们必须与自己的子女居住在一起,并且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笔者以为西班牙的非法移民与中国的境外新娘有很大的相似性,我国政府也可以借鉴西班牙的《外国人法》,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补办并简化这些境外新娘的婚姻登记程序,使其婚姻合法化。

(二)境外新娘的权益保障与监管

1.及时处理无国籍问题。目前涉外婚姻中最棘手的问题是解决境外新娘的合法身份。由于众多跨国婚姻都属于非婚同居关系,境外新娘未依据中国的法定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她们中有的连自己本国的护照或身份证件也没有,非法入境导致非法居留,无国籍导致了无户籍,这种家庭成员没有合法身份的现象在我国农村地区较为普遍,若不及时解决她们的国籍和户籍,势必造成跨国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

我国《国籍法》第7条规定了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第15条规定了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第16条规定了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申请的程序。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境外新娘要加入中国国籍,通常有两种选择,一是作为“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但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不明确,实践操作性不强。

尽管有不少跨国婚姻的当事人希望加入中国国籍,但实际上目前真正实现其愿望者寥寥无几。这一方面是因为她们不知道到底该如何申请入籍,包括边境城市的公安机关也不熟悉有关程序。[18]所以,宣传加入中国国籍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十分重要。针对这种境外新娘的无国籍现象,笔者认为在法定入籍条件和程序的基础上,补办的相关手续可以适当地对跨国婚姻家庭简化,因为这些境外新娘已经嫁入中国家庭,成为中国丈夫的妻子和中国孩子的母亲,并且长期定居在中国的土地上,是事实上的“中国公民”。笔者认为处理境外新娘的无国籍问题,并非意味着要拆散这些非婚同居关系的家庭,而是要在这种境外新娘现象形成之前加强监管,查明当事人有无人口买卖性质、诈骗犯罪性质,从源头上依法规制;其次才考虑事后补救措施,如何以合法手段引导、协调处理这种非婚同居关系。

2.妥善处理无户籍问题。如前文所述,许多境外新娘没有合法身份证件,以非法渠道入境中国,她们在中国本土也得不到合法的身份,于是就成为没有国籍和户籍的黑户,无法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婚姻登记。非法居留的境外新娘是无法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没有户籍的人群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都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不仅如此,境外新娘的子女成长教育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加强境外新娘无户口问题的监管有其必要性。只有在甄别境外新娘国籍的基础上,才能落实境外新娘及其子女的户口。户籍问题解决了,跨国婚姻家庭才能分到田地及农村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她们的孩子就有学校读书,全家人才可以安居乐业、生活稳定。

基层人民政府有义务深入乡镇农村基层,调查当地境外新娘的具体人数,公安机关应基于本地数据,正确对待、引导、协调境外新娘与村民的关系,依法解决境外新娘的无户籍问题。加强户口监管,才能增进社会的和谐、家庭的稳定,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基于笔者参加的浙江警察学院、景宁县公安局、浙江大学联合课题组2015年的调研成果《浙江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区公安工作发展问题研究——以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为例》,建议在境外新娘较多的县市,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流动人口及户籍管理部门可以与乡镇人民政府协作配合,力争三年内,对当地的外籍新娘彻查登记归档;对全县无户口的儿童彻查登记,切实解决其户籍问题;深入基层,主动服务,完成城乡居民的二代身份证办理。总之,加强对境外新娘国籍和户口的监管力度,有利于更好的引导境外新娘通过合法渠道使其身份合法化,有助于减少境外新娘因非法身份产生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

(三)打击涉外婚姻中的违法犯罪

由于中国境外新娘大部分来自于周边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邻国,因此这些国家的女性嫁到中国后,都希望能够改善自己的生活。由于她们往往没有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入境中国,导致这些境外新娘就无法取得中国户籍,难以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因中国许多偏远的农村地区男女比例失衡,许多男性农民被迫娶境外新娘为妻,在这种利益链中难免会产生非法移民、婚姻欺诈、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法分子利用这些境外新娘的社会群体特征,进行以欺骗、诱拐、贩卖妇女为利益目标的跨国犯罪活动。境外新娘买卖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边民跨境拐卖妇女普遍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其中以犯罪集团为主。[19]同时,有些境外新娘也对中国男子进行骗婚,骗取钱财之后逃之夭夭。据报道,2011年下半年在中国内地发生“越南新娘”集体失踪事件后,“越南新娘”在公众眼里几乎就成为“骗婚”的代名词。针对涉外婚姻,甚至在我国一些边境地区逐渐形成了境外新娘的买卖市场。

因此,公安机关应依据我国《刑法》第240条、241条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禁止拐卖妇女的相关规定,坚决加强打击因境外新娘引起的各种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居住在中国本土内居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基本人权。办理境外新娘案件,应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无论跨境拐卖妇女犯罪集团所犯罪行是否全部完整地在中国领域内,无论是本国边民实施还是邻国边民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在中国境内发现拐卖妇女的犯罪集团成员,我国均可以对其实行司法管辖权。

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的今天,全球化使得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涉外婚姻已逐渐成为社会常态被人们接受。由于中国改革开放相对于西方国家还是比较晚,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合法入境与非法入境的境外新娘群体导致的家庭与社会问题亟待我国法学界研讨解决。应如何保障无国籍、无户籍的境外新娘及其子女的基本人权?如何赋予她们合法的选举权、劳动权、迁徙权等问题仍有待完善我国的《国籍法》《出入境管理法》《涉外婚姻法》后才能解答并落实。期待这些境外新娘能够先入籍,再落户,早日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公民,在同一片蓝天下,共浴改革开放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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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小珍)

DF556

A

1001-4225(2017)02-0062-07

2016-03-13

翁 里(1956-),男,福建福州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

俞姗姗(1993-),女,浙江仙居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生。

浙江大学、浙江警察学院、景宁县公安局2015年联合课题组“浙江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区公安工作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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