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建国初期《安徽日报》对《婚姻法》的宣传

2017-03-21 12:12李琰容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7年1期
关键词:建国初期婚姻法宣传

李琰容

摘 要: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文简称《婚姻法》),作为社会秩序重建开端,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为了使《婚姻法》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1950年至1953年,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地掀起贯彻《婚姻法》运动浪潮。安徽地区经过3年努力,《婚姻法》在安徽地区得到普及,新婚姻制度初步建立,妇女地位有所提高。而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安徽各部门的宣传贯彻工作是分不开的,尤其是与安徽最主要的新闻媒体——《安徽日报》的宣传和配合是分不开的。

关键词:《安徽日报》 《婚姻法》 宣传 建国初期

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扶持项目(yfc100185)

1950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法律文件《婚姻法》的颁布,是家庭秩序重建的开始,是一次社会改革开端。为了使《婚姻法》达到家喻户晓、移风易俗的目的,全国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各种人民团体纷纷掀起学习《婚姻法》的浪潮,利用多样方式宣传《婚姻法》,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安徽省政府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将正确地贯彻《婚姻法》作为建国初期重要任务之一,为了指导与配合《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工作,作为安徽省最具有权威和指导性且影响最大的官方报纸——《安徽日报》就对《婚姻法》进行了大量宣传与报道。

一、《安徽日报》的简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安徽境内在中共皖北、皖南区委的领导下继续开展工作,这一时期《皖北日报》、《皖南日报》为两区的机关报。1951年12月19日,华东军政委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皖南人民公署与皖北人民公署合并,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前,两行署在合肥合并办公。《皖北日报皖南日报联合版》12月创刊,作为两行署合并办公时机关报。[1] 1952年6月1日,《皖南日报皖北日报》联合版正式改名《安徽日报》。本期发表创刊词:《为建设一个有高度思想性和群众化的报纸而斗争》,《安徽日报》正式创刊。[2]《安徽日报》1952年6月1日创刊至1953年,在一年时间内利用报纸媒体的优势成为贯彻《婚姻法》的有效阵地之一。

二、数量之多

《安徽日报》于创刊之日起到1953年结束,发表大量建国初期《婚姻法》相关文章。1952年6月1日-1953年8月,发表与建国初期《婚姻法》相联系文章总和达到263篇,其中1952年发表52篇,1953年一年时间就发表211篇,这其中还不包括与《婚姻法》相关的连环画和漫画等,具体发表篇数如表一:

表一:1952年6月1日至1953年12月《安徽日报》发表与《婚姻法》相关文章篇数统计

从表一了解到,《安徽日報》发表的与《婚姻法》相关的文章的高峰期是在1953年3、4月之间。原因是1953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全国各地,除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外,无论城市或乡村,均应以一九五三年三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在这个月内,必须充分发动男女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3]1953年2月18日,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文件中规定“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目的,就是要普遍地进行这个宣传教育工作,在婚姻问题上系统地批驳旧思想、旧制度和旧习惯,并且树立新思想、新制度和新风气的阵地,使干部和人民群众在新旧婚姻制度问题上划清思想界限。”[4] 中共中央把贯彻《婚姻法》工作重新提上日程,下达相关重要文件,至此全国各地又开始大力宣传贯彻《婚姻法》。安徽地区迅速听从中央指示,改变过去一度忽略《婚姻法》宣传贯彻运动的状况,这一时期《安徽日报》关于《婚姻法》宣传报道的突增成为最有力证明。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安徽日报》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起了重要宣传动员作用,加速了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顺利开展,但是《安徽日报》在整个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报道数量起伏情况,可以了解到作为政府机关报的《安徽日报》随着政府关注重点的转移而转移,当安徽省政府重点关注土地改革和抗旱救灾时,《安徽日报》就不再对《婚姻法》进行详细报道宣传,充分体现《安徽日报》政治性。

三、版面之广

《安徽日报》创刊之初,有4个版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文章在《安徽日报》的4个版面均有体现,不同的内容分布在不同的版面,充分体现报纸新闻性和时事评论性的风格,同时体现机关报的政治性特点。有关《婚姻法》的政策中央文件和相关重要新闻一般在第1版上进行报道,1953年2月2日《安徽日报》第1版刊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指示》、1953年2月27日报道《迎接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各地大力进行准备工作》、1953年3月23日发表《六安专区各地农村围绕春耕生产宣传婚姻法》文章,这些报道一般都位于报纸第1版的最上方或者醒目位置,以便读者迅速看到相关报道,了解中央、安徽省政府的政策、决定等。关于宣传《婚姻法》的连环画大都在《安徽日报》的第2版进行连载报道,《美满家庭》的连环画,《安徽日报》从1953年2月13日至2月25日的第2版进行连续刊载,这样的连环画的宣传报道还有许多,连环画的报道为一些识字有限或者文盲群众提供学习《婚姻法》的机会。第3版刊登多为《婚姻法》宣传材料、读者来信、典型案例文章。此外,第3版还设立许多关于《婚姻法》专栏。如《坚决贯彻执行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姻法宣传材料》等,这些专栏是理论的宣传和典型案例结合文章,目的为了使群众理解《婚姻法》内容,进而能够把《婚姻法》法律文件与法律精神贯彻到婚姻家庭中去。《安徽日报》第4版大多数是记者对一些具体事例采访的报道,如1953年3月21日第4版《老母也说自由结婚好》、1953年3月25日《只有平等才有幸福》、1953年3月26日《我是怎样对待媳妇的》。这些文章是通俗易懂的,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更容易被群众所接受,所学习。

四、内容之丰

《安徽日报》4版面分类对《婚姻法》进行样式多样报道,宣传内容十分丰富,既有关于中共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婚姻法》的文件,如1953年1月18日《讨论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决定以今年三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又有安徽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及时发布关于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文件,如1953年2月27日《迎接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各地大力进行准备工作》、1953年5月18日《关于经常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几点意见》等。此外,《安徽日报》对《婚姻法》具体内容讲解,如运用专题、读者来信、连环画等多种形式进行详细的说明。《安徽日报》从1953年2月19日到3月4日在第3版设立《婚姻法宣传材料》专题,不仅宣传旧婚姻制度的危害性,还对《婚姻法》内容进行逐条讲解。如1953年4月11日读者来信《休宁县公安局梁斌等违反婚姻法,威胁欺骗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离婚》对这种现象评述,并提出此种现象违反《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提出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5],认识到《婚姻法》在任何面前一律平等,加深群众对《婚姻法》精神理解。最后,还有对安徽各个专区、市《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报道,从而对各地区进行舆论监督,对贯彻《婚姻法》较好的地区进行重点报道,号召全省其他区向这一地区学习,对《婚姻法》宣传贯彻中存在问题的地区提出批评,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纠正意见。1953年3月7日《肥西县党政领导重视宣传婚姻法》对肥西县党政领导采取如何措施宣传《婚姻法》进行详细报道,这种正面案例的报道有利于推动其他地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积极开展。1953年4月7日《淮南领导上对待贯彻婚姻法运动重视不够,运动至今还未很好开展起来》对淮南地区提出批评,并指出改正意見。

五、影响之远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颁布后,《安徽日报》对《婚姻法》宣传内容之多、样式之全、范围之广,是新中国建立以来一次规模壮阔宣传报道。《安徽日报》作为安徽省委机关报,自创刊至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结束,对《婚姻法》进行了广泛的报道与宣传,及时准确的宣传了中共中央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方针、路线,并对当时重要领导人关于《婚姻法》的讲话、会议记录、文章,进行详细转载报道,充分体现《安徽日报》党报性质。《安徽日报》对《婚姻法》大量宣传报道,加深了安徽广大人民群众对《婚姻法》认识、理解,进而促进安徽地区婚姻制度变革。《安徽日报》还对宣传贯彻《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出现干部违法乱纪、大量妇女自杀、被杀现象报道,并对出现这种现象进行合理、合法处理的报道,使广大群众深刻了解到任何人在《婚姻法》面前一律平等,任何违反《婚姻法》的人民群众、干部都要受到处罚,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对以后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总而言之,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安徽日报》以其机关党报的有利条件,迅速及时、准确无误的对《婚姻法》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典型案例详细宣传报道,在极大程度上配合安徽进行地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工作,对普及《婚姻法》内容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安徽日报》省委党报性质,它的宣传内容、力度受到政府限制,此外作为刚刚创刊的报纸,自身经验有限和建国初期安徽人民受教育水平有限,使它的宣传效果并未收到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安徽省志·总述[N].合肥:方志出版社,1999:89.

[2] 陆勤毅,主编.安徽历史[M].合肥: 安徽文艺出版社,2011:672.

[3]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N].安徽日报,1953-2-2(1).

[4]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N].安徽日报,1953-2-20(1).

[5] 人民出版社编.贯彻婚姻法工作指南[G].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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