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层纪委构建不能腐有效机制探索

2017-03-22 20:36耿亚楠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耿亚楠

摘要: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国家近一段时期内的热门话题。对于企业来说,贪腐也一直是寄生在组织内部的暗疮,是事关企业健康发展的大事。本文结合国有建筑企业基层纪委工作实际,分析企业内部反腐倡廉工作存在的问题,探索构建“不能腐”有效机制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基层纪委;反腐机制

在当前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国有企业从严治企必须升级加码。如何才能在新形势下建立起有力、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企业内部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这是我们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国有建筑企业基层组织存在的腐败现象及企业现有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作一些思考与探索。

一、企业基层组织腐败现象的特征

从近年来国有企业通报的违法案件及信访工作调研结果中,不难看出,国有企业内尤其是三级子公司及以下的基层组织,出现的腐败案件存在一些共性。

(一)违法违纪高发人群转向科级以下干部

腐败主体不仅只是握有较大经营管理权限的决策者,仅仅掌握一般业务权力的管理人员腐败也不在少数。腐败主体的腐败行为都与其职务行为密切相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突出。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的工程指挥部、工程项目经理部,表现为施工材料、物资、机械采购管理及工程分包、劳务队伍使用、财务管理方面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最多。

(二)多人共同违纪案件占较大多数

许多案件的违纪违法人员相互勾结、互相利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查出一案往往帶出多起大案,有的涉案人员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几十人。这些涉及多人违纪案件,主要是在经营中造成亏损的案件、管理活动中不负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案件,在机械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地亩拆迁工作中共同合谋贪污公款的案件等。

(三)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发案率较高

一是以工程设备物资谋取私利。虽然企业推行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制度,但许多工程由于其所处的地区条件或工程量较小,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质次价高、有的以少充多,有的将供应商的回扣或者折扣据为己有。有的将本单位的设备外租,将租金私分或据为己有;有的将工程项目剩余物资或废旧物资擅自处理并私分;有的直接指定自己的关系户或亲友为工程 项目材料供应商。二是借用经营活动谋取私利。如:借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名义,有的长期大额借支并占用备用金;有的私设小金库,随意开支;有的借向甲方开展“公关”名义,顺便从中搭车谋私。三是管理人员利用各种手段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二、孳生职务腐败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委托代理矛盾

企业与员工之间近似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是委托人,员工是代理人,他们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三大矛盾:一是信息不对称。员工究竟干了什么,他自己清楚,企业不甚清楚。二是激励不相容。企业希望员工全心全意为自己服务,员工却可能要求企业提供更好的薪酬福利,之间存在“差价”。三是责任不对等。员工行为出现问题,企业要承担大部分后果,而员工大不了一走了之。

(二)财务监督失效,职工群众监督无力

国有企业财务的监督是很直接的监督,也是能够及时发挥作用制止腐败的监督,但事实上财务监督很困难。由于财务人员受项目管理者直接管辖,不服从管理者,则可能下岗,所以财务人员可能不敢监督。职工群众的监督更是形同虚设,既没有明确的监督权力,也没有更多的知情权与监督平台。从企业信访工作看,相当一部分举报信件的举报内容无法查证,举报行为更像是泄愤的。

(三)纪检监察体制存在缺陷

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机制没有明确规定,双重领导的体制,使其对同级的监督缺乏力度。基层纪委组织宣传教育的工作任务多于违纪行为的查处。不规范的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相互交杂,对于腐败者的惩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自然而然,对于腐败者违规成本降低,也成为引发新的腐败的一个重要诱因。

三、构建不能腐有效机制的探索

(一)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流程

反腐倡廉不仅仅是党、纪委的一项工作,要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还须从企业日常管理入手。企业要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主线,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方法推进组织结构优化。

一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权责明确、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预防腐败和经营管理者职务犯罪的关键。国有企业首先是企业,要遵循企业治理的一般规律,其治理机制不能采用传统的管理党政机关的模式来构建。国有企业的组织设置和资本、人员配置应遵循企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和服务质量。

二是完善经济业务流程制度,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用制度去规范各级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从反腐倡廉角度,加强制度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在尊重业务流程本身运行规律,兼顾效率的前提下,对现行的业务流程进行优化或者再造,在关键环节和关键点植入监督制约程序,对权力进行适当的集中或分解,形成有效的制衡格局,力保违规行为在其出现之时或者在造成损失之前就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三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一方面,企业要呼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加快完善工程建筑施工市场,确保市场的竞争公平、合理、有效。另一方面,企业要尽量避免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依法经营,合法参与竞争,以此在企业的各级经营管理者中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

(二)实施有效的企业内部激励措施

企业对于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利益需求要进行必要的引导与疏导,更重要的是要实施有效的激励措施。作为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也许他们的付出和他们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比建筑市场的一些私营企业的老板或管理人员多得多,但他们的收入与这些人员相比却相差甚远。因此要正视他们的正常需求,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建立与市场接轨的薪酬制度,引导他们合法致富。

(三)突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主体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处理好保护支持、教育管理、监督查处的关系,发挥监督职能,主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增强纪检监督的渗透力,最大限度地加强监督职能作用,实施有效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前考核、上岗前廉政谈话制度,建立廉政档案,确保领导干部“健康”上岗。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保证权力在民主、透明的平台上运行。重点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签订廉政承诺,设置廉政监护人。设置专项监察职能,规范日常管理。在监察部设置专项监察职能,对船机、物资、人力资源等重点部门,进行程序和管理过程监察。拓展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利用网络、信箱、接待日等信息手段,认真对待信访案件,严谨处理。

同时,要按照从严冶党、从严执纪的方针,加大对违法违纪现象的查处力度。只有严肃执纪,赏罚分明,只有对违纪者予以严肃查处,才能树立起监督的权威性,才能使监督真正行之有效。要加大惩处力度。主要从“查”和“处”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要提高查处案件的概率:认真研究解决影响企业案件查处工作的主观因素,及时查清腐败问题,提高成案率,做到违法违纪必纠。另一方面要加大处罚的力度。一是要加大对腐败分子法纪处罚,进一步提高其腐败的政治成本;二是合理加大对腐败者非法收入的收缴力度,进一步提高其腐败的经济成本。三是实施职业禁入。要通过惩处力度的加大,加大腐败者腐败成本的预期, 抑制腐败几率的上升。

(四)深化廉洁从业教育,营造廉潔文化氛围

教育并不能彻底根治腐败的问题。但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并不能否定。要从丰富教育内容和载体、创新教育形式、突出教育针对性方面进一步加大廉洁从业教育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文化氛围。

深化党规法纪教育,多方位持续宣贯各项制度,使依规依纪办事成为领导干部的行动自觉。深化廉洁从业教育,使领导干部,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养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廉洁从业的行为习惯。深化反腐倡廉形势教育,增强政治敏感性,增强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教育不流于形式,要真正撼动人心,坚持导向正、内容新、形式活、方法多。把灌输教育、启发式教育与自我教育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教育活动的渗透力,不失时机地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深入项目、部室、班组,通过“进百家门、知百家事”,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督促领导干部在履行责任担当的同时,突出政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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