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司法服务全民化问题研究

2017-03-23 13:45龚雪刘博宇
时代金融 2017年5期
关键词:律师法院司法

龚雪++刘博宇

一、引言

伴随着“互联网+”行动的开展,各行各业都进行了创新。作为与社会各方各面都深入接触的法律更是不得不创新服务形式,与时俱进地创造新的活力。为此推广“合肥经验”,完善网上立案等司法服务新形式,加快创新“互联网+”司法服务,利用互联网技术使得社会大众也能随时随地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更好地预防犯罪;同时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互联网+”的内涵与价值基础

“互联网+”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是利用新媒体平台的特性将传统行业与新兴媒体结合,取长补短以克服传统行业的不足,让传统行业焕发新的生命力。同时利用互联网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新的技术与成果深度融入进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行各业之中,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让普通大众也能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捷。

在2016年3月13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到推广安徽“合肥经验”,加快建设“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即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推行网上立案、巡回立案,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建立律师服务平台,完善网上立案等司法服务新形式。这是“互联网+”法院工作取得极大成功的表现。但是从现状来看,“互联网+”尚处于初级阶段,而司法服务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服务不仅需要更多的传播方式更需要创新服务形式,使大众能够更便捷、更及时地获得帮助。为此,引入互联网作业对如何创新司法服务形式,加快推动司法服务全民化,促进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努力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互联网+”司法服务的实践探索

“互联网+司法”是指互联网与司法相互融合,将部分以前只能在法院窗口及法庭上完成的司法服务及程序利用各种新媒体平台搬到线上以便于公众随时查看和监督,不仅有利于公众更好地享受司法服务,也为公众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渠道,有利于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

(一)合肥经验

“合肥经验”是指合肥中院充分利用互联网打造司法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的一站式服务模式:诉讼服务中心“走进一个厅,事务一站清”的工作模式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即当事人在一个大厅就可以办理立案登记、查询咨询、诉前保全、司法救助、费用缴退、判后答疑等事项。合肥中院除了将除庭审以外的其他诉讼服务事项利用诉讼服务中心向社会公众开放外,还采用“442”模式,即40%法官、通过社会购买服务40%,招募志愿者20%,有效优化了人员配置,同时利用专业服务与普通服务相结合,利用志愿者亲民形象有效改善部分群众害怕进法院的现象,让任何一个群众无论在诉讼服务中心的哪个窗口,都能得到满意、温馨的服务。

(二)上海市在线服务律师平台

由于上海为我国金融中心,各类案件层出不穷,法院办案人员严重不足,为此上海法院利用互联网打造网上服务平台,直至目前律师服务平台发展良好。此服务平台主要提供网上办理、网上沟通、网上辅助、网上评价等5大类服务,共计24项功能。律师不需要必须去法院提交案件材料,只需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即可提交诉讼材料,立案法官也可在线登记后对于符合立案要求的可以直接立案,并自动生成缴费通知,律师收到缴费通知后即可利用平台提供的“付费通”、银联接口,完成网上支付诉讼费;除了立案律师也可以通过平台提交代理词、递交或补充案件证据或手续材料,申请延期开庭、诉讼保全等事项,还能交换证据、网上接收各类文书和通知,办理网上阅卷等事务。此外该平台还开放了律师与法官的交流平台,律师可以通过该平台联系法官、提交留言、反映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等。此举大大方便了律师与法官的沟通,不仅节约了庭审时间而且通过平台律师可以实时监督案件进程,监督办案法官办案。不仅如此该平台在“网上辅助”板块还为律师提供法律法规、相关审判业务文件,并推送关联案件信息、诉讼文书模板、诉讼指南等內容辅助律师办案。其中能够自动识别每名代理律师在上海法院代理的所有案件,并对其参与庭审的日期实行自动避让的庭审排期自动避让功能极大的方便了律师办案,同时极大地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率。

四、“互联网+”司法服务的利弊

(一)“互联网+司法”的优势

1.“互联网+司法”有助于提高司法服务效率。2013年11月27日,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召开包括微博庭审直播在内的多种司法公开手段向全国法院推广。与此同时,为保障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及时、全面、便捷地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提供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设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2014年12月31日我国正式开通了“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诉讼服务网具有信息查询、诉讼指引、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受理申请、材料接收、联系法官、网上阅卷、网上信访、预约接访等功能,其目的就是要便民、利民,不断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2.“互联网+司法”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微信、QQ、微博等现代媒体以及云计算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司法机关的各种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办案效率、审判等等在内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验,将以往分散的、薄弱的社会公众监督司法的力量逐步凝聚起来,形成一股强劲的推行阳光司法的外部力量;同时司法机关通过实时关注能够提前了解到公众对司法机关的需求,能够促使司法领域展开自我改革,转变观念、创新措施、提高效能,形成一股强大的推行阳光司法的内生力量。

3.“互联网+司法”便捷了法院之间共享信息资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新类型、非典型的疑难复杂案件如电子商务侵权案件、非法运营网络游戏案件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在“互联网+司法”的模式下,法院可以通过互联网系统将每一个案件的相关情况,如审判与执行,上传至云盘等网络系统,利用大数据分析形成一个涵盖各类案件的数据库,利用这个数据库将各个地区、各个层级的法院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整理,然后将全国法院系统进行对接,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只需登录当地法院系统即可获取所有案件的相关信息,当法院在遇到新型案件和复杂案件时能够有所借鉴,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和节约审判时间,同时法官在空闲时间也可以登录法院系统了解最新司法信息,学习其他法院的审理模式及方式方法,不断增强法官的专业能力,改善法院之间信息沟通不及时、不便捷的现象,使得各个法院之间相互促进,逐步形成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司法协作模式。

(二)“互联网+司法”的劣势

1.“互联网+司法”损害了司法权威。互联网的发展虽然便捷了群众享受司法服务,但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在新媒体不断发展的前提下,法院工作接近透明,任何一点瑕疵都会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但法院在利用互联网的过程中没有正确掌握网络舆情的传播规律,甚至采取了错误或不当的舆情应对方式,应该公开真相时却试图掩盖,应该大胆回应时却保持沉默,应该冷处理时却过早发声引发争议,导致公众对法院工作的强烈质疑甚或抨击。同时由于互联网中信息传播太快,真假信息不易分辨,部分法院在应对时缺乏专业水准,工作被动,从而损害司法权威。

2.“互联网+司法”加剧了利益失衡。司法服务利用网络空间可以快速、便捷地公开司法信息,实时跟踪了解公众对司法服务的新需求,从而及时调整司法服务的方式方法。但同时网络空间的无限扩展性和无法预测性也给司法带来了失衡的风险。这是因为长久以来司法都与社会公众保持着距离,当互联网这张大网逐渐全部覆盖司法服务时,司法服务与公众之间的无形隔膜消解了,迎面扑来的是大量的信息,其中包含了真实信息与虚假信息、非法信息与合法信息等等需要仔细甄别和慎重处理的繁杂的信息,一旦处理不好就极有可能越界侵权,导致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有损司法公正。

五、“互联网+”司法服务的应对方式

(一)以互联网思维提升司法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司法服务于民的宗旨与指导思想,要尊重人民大众作为自由人的主体地位,以服务民众为出发点,促进司法服务组织内部建设,推动司法服务生产力的解放。简单来说就是法院的管理层要有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摒弃官本位思想,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按照不同的审判专业领域组建专项审判团队集中处理同类型案件,以办案法官为核心、配以审判辅助人员,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让审者有权、让判者负责。

(二)用互聯网工具维护司法权威

人民法院要正确运用互联网工具,适应新媒体环境。人民法院不仅要学会使用新媒体平台,更要深入研究新媒体传播的规律,掌握工作的主动性。及时、准确地公布法院信息,主动回应负面舆论,适时有针对性的和公众进行沟通互动以此满足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准确运用“口碑营销”策略,即人民法院必须抓住机遇,通过大量的正面的宣传提升法院形象,在每一次司法服务中尊重每一位服务对象,通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来树立法治的口碑,让社会大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而培育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和忠诚。

国家和政府要迅速建立健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互联网空间有法可依,打造一个有序、清明的网络空间。互联网立法要科学界定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建立有效的制度明确违法者、犯罪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参与网络立法工作,主动提供典型案例,争取话语权和主动权,为法院贯彻落实审判工作创造有利的司法环境。

六、结语

大数据及“互联网+”的到来,给新业态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将极大地改变传统的生活、工作、管理和思维模式,这对司法服务工作来说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如何让“互联网+司法”更好地融合,发挥新媒体平台独特的优势来弥补传统司法模式的不足,是未来司法工作的一大课题。但是“互联网+”只是司法服务的手段,并不是司法服务的最终目的,不能本末倒置一味追究“互联网+”,要正确运用新媒体技术促进司法服务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和政府决策服务。

参考文献

[1]董萧萧.浅论“互联网+司法”利与弊[J].商,2016-06-15.

[2]张守增.用互联网思维升级司法服务[N].人民法院报,2014- 06-27.

[3]李慧.互联网背景下的”阳光司法”[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04.

[4]孙佑海.互联网: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法律适用,2014-12-01.

[5]卫建萍,陈凤.上海法院为律师打造在线服务平台[N].人民法院报,2015-08-18.

作者简介:龚雪(1994-),女,安徽芜湖人,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刘博宇,(1996-),男,汉族,福建漳浦人,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2014级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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