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进步价值分析

2017-03-24 09:43赖翔宇
求知导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私法民法通则民事法律

赖翔宇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的出台,是我国法律进步的重要里程碑。文章首先从该草案的进步特征出发进行分析,而后不断深入,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对《民法总则(草案)》的若干技术细节和进步要点作出分析,对于加深对其认识有着积极价值。

关键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进步;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624X(2017)01-0026-01

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编撰规划是想在2017年编制完成《民法总则》,而后在2020年之前对各项单行法令进行整合,实现统一的民法典。而2016年6月27日,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共计十一章。该草案从结构上对既有的《民法通则》有所继承,但是内容上却有不小的调整,如不再使用“公民”而改用“自然人”;增加“非法人组织”章节;将既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以及“诉讼时效”进行扩充而分别建立成为两章;将“期间的计算”独立成为一章,同时删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于其他部分均保持了继承,是对既有《民法通则》的立法智慧的鉴定认可以及对时代發展的清醒认识。

《民法总则(草案)》的开拓与创新,一方面是顺应当前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另一个方面也对当前时代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次修订体现出的多个细节均反映出了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法总则(草案)》第99条中指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于人格权明确加以保护,即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进行明确保护。这种民法中的人格权,与宪法中的人权相呼应,因此宪法中的人权可以说从一定程度上通过民法得到了落地,而这种宪法的落地,对推动个体人格权的实现与发展保护同样有着深远意义。

其次,私法自治的原则也随着《民法总则(草案)》得以确立,其中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这是对自治的充分肯定,是在当前社会环境之下做出的必然决策。这是对既往的《民法通则》中“自愿原则”的深入认同和发展,是推动个人自治,并且形成良好公民自我负责逻辑环境的必要保护。

再次,《民法总则(草案)》在民法伦理原则方面更进了一步。一直以来,法律秩序在价值判断层面上的连贯性都是私法体系必然的任务,而这一任务的实现,有赖于私法伦理原则体系的构建。由伦理原则而构建起来的体系即内部体系,其是确保整个法律体系结合成为一个有序整体的内涵载体。《民法总则(草案)》的第3~9条明确建立起了以平等、自治、公平等原则作为基础的私法伦理原则体系,这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环境中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等方面的工作有着重大意义。

最后,《民法总则(草案)》在技术细节方面的建设和突破同样不容忽视,在这个体系中存在多个改进。如在《民法总则(草案)》第8条中纳入了“公序良俗”的说法,而不再使用《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公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样政策性较强的说法,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表述层面的优化,并且从内涵上开始承认不同社会环境中的文化差异,是针对国家不同地区的差异化对待。

在《民法通则》中,以计划经济作为对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机关法人的分类方式,在当前社会环境中也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民法总则(草案)》对法人的划分重新表述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类,并且增加了捐赠法人的规则,这是对市场经济的顺应。并且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部分,废除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的变更权。主要是考虑到法律行为的变更需要双方主动参与,而这些情况之下本质都属于单方变更。

除此以外,《民法总则(草案)》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进行明确区分,增设撤销与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以及增加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规定等,这些都成为标志其进步的重要表现。

总之,《民法总则(草案)》一方面继承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另一方面也正视了我国社会以及人自身的发展。本次修订是法律的与时俱进,是对法律本身发展规律深刻认识和把握的表现。

参考文献:

[1]陈永强.私法的自然法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赵旭东,顾东伟.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2).

[3]五红强,谢保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几点浅见[J].人大建设,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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