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科技企业众筹融资方式探索

2017-03-24 11:37赵艳松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7期
关键词:筹融资科技型众筹

摘要:中小科技企业如何突破融资“瓶颈”,改善目前的发展困境,促进其快速成长发展,这是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众筹融资方式的出现给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和方向,同时也能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对这一可行性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众筹融资中小企业融资

一、背景及意义

当前,山西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科技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这其中的关键就是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山西还处于起步阶段,是最具活力和发展前景的企业,是未来大型科技企业的种子,也是要转型建立的集约型经济的基础,其发展可以直接推动一个地区的经济的增长。可以说,科技型的中小企业是目前山西经济转型发展的一个突破口。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题对于山西经济转型,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尝试用互联网金融的思维—众筹融资去解决这一难题,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对于众筹的定义, Armin Shwienbacher 和 Benjamin larralde(2010)在法国发表的《Crowdfuding of Small Entrepreneurial Ventures》是较早的一篇关于对于众筹的基本概念的定义和分析的文章。作者认为众筹是WEB 2.0的类似产物,即可以汇集大众的知识和资源,可以让大众选择参与不同项目,同时都是以互联网作为载体; Ajay Agrawal(2013)在美国报纸《NBER Working Paper》上发表了一篇简述众筹经济学理论的文章,总结提出了众筹有七大特点:一是众筹网络融资没有地域限制;二是众筹网络融资具有高偏度性;三是众筹网络融资具有羊群效应;四是亲友在筹款早期起着重要作用;五是存在聚集效应;六是投资人和创业者通常对于结果过度乐观;七是众筹资本可能被传统融资渠道取代。

(二)国外研究

肖本华(2013)认为众筹融资指融资者借助于众筹融资平台向广大投资者融资,投资者通过少量的投资金额从融资者那里获得实物或股权报酬。郑可栋(2013)指出众筹与“新三板”、“中小企业私募债”两项业务相比,具有自身獨特的优势和定位,包括融资规模小、业绩门槛低、融资周期短、融资成本低等。邱勋(2014)认为股权众筹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战略价值、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并将其纳入我国公开性证券市场融资体系。孟韬(2015)研究了股权众筹融资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周灿(2015)梳理了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道德风险,通过分析美国股权众筹的立法,对我国股权众筹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三、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

从中小科技型企业的特点来看,较短的建设周期,灵活的决策机制,较少的管理成本,使其能够适应市场的多种需求,特别是拥有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创新机制和创新效率,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实现自主创新、经济转型的主要推动力。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一直是经济转型的一大难题。

中国存在利率双轨制问题,中小企业承担着利率双轨制的不利影响,一直以来融资十分困难,国企的债务资本成本普遍高于民企,而中小企业由于缺少必要的担保和大额的利润保障,融资成本较高。众筹业给中小企业开拓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众筹融资平台

众筹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众筹的出现给投资者创造一个新的投资方式,这对其他融资渠道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更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创新。通过促进多渠道的融资方式,提高了市场的竞争性,可以降低整个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减少了中间环节,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降低的同时,给投资者带来了相对以前更高的回报。

众筹的出现给了那些有好想法,但是由于公司规模过小、盈利模式未成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融资渠道,有助于其发展成长。

五、 重点难点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我国众筹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给金融发展和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一)欺诈现象高发

欺诈是众筹最被人质疑批评的一点。批评者认为,投资门坎的降低可能导致众筹平台成为投资诈骗的新温床。因为与传统的天使投资不同,在众筹平台上,投资者之间一般没有个人联系,对拟投资的项目或企业也往往缺乏实际的了解,募资者与投资者的地理分隔也使得投资者难以监督所投项目的业务运营状况,这就大大增加了诈骗的风险。

(二)投资者保护难度加大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点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当前,大部分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甚至缺乏对融资项目质量好坏的判断力,容易在借贷利率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国内互联网的信用监控机制目前还比较脆弱,导致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更加困难。

(三)易卷入非法金融活动

众筹模式作为一项商业模式,尤其是“众筹”与敏感词“集资”在字面上极其雷同,在中国土壤下很可能蕴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满足了“非法集资”的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也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

(四)平台风险堆积

目前,国内尚缺乏专门对众筹行业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也限于事后案件监管,而对其批准设立、业务经营范围许可、资金风险控制没有明确,日常监管方面处于空白。因此,众筹的发展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知名众筹机构的破冰都是依赖政策的“网开一面”。在这种环境下,存在着不合规的风险,众筹行业显得举步维艰。

六、政策建议

(一)明确法律地位

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创新型网络融资模式,在我国还未受到法律保护,法律风险较大。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的认定为:未经部门批准或借合法经营为由,通过媒介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宣传,承诺未来给予一定的货币、股权等作为回报的筹集资金的方式。可以说,我国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只是一步之差。法律地位的不明晰严重阻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众筹融资。

(二)建立监管机制

众筹融资模式的不规范与缺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巨大的违约收益,而违约成本却很小,促进了企业信用风险的发生,降低了公众对众筹融资模式的信任度。证监会应针对捐赠式众筹融资、奖励式众筹融资、股权式众筹融资、债权式众筹融资等四种类型,建立监管机制与行业标准,引导众筹行业健康发展。

(三)保护知识产权

详细的创意展示及充足的展示期均为盗版商提供了充分的剽窃准备。同时,我国对众筹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也为盗版商剽窃提供了可能,增加了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应该在创意展示与产权保护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同时法律部门应早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1]范家琛. 众筹商业模式研究[J]. 企业经济, 2013(8).

[2]胡吉祥, 吴颖萌. 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J]. 证券市场导报, 2013(12):60-65.

作者简介:赵艳松(1990-) 男汉河北石家庄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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