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2017-03-24 13:34杨世超苏曌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7期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完善

杨世超++苏曌

摘要: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是在监事会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的背景下,希望通过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来监督公司运营,进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目的。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完善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概念

独立董事,是指除了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之外,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与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与公司不存在产权关系或关联商务关系的董事。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这意味着自2001年后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全面贯彻执行独立董事制度。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创设该制度的目的还远远没有达到,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的。因此,研究完善我国独立董事的对策,是当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项重要课题。

我国最早设立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是青岛啤酒,1993年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1997年,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专门列出了关于设立独立董事的条款。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至少设立2名以上独立董事。2000年,国家经贸委提出大型公司制企业应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正式提出“董事會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证监会2001年8月21日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需要设立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O日前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不得少于1/3,这也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实施。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至此,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得到法律确认。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2006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对独立董事也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如:“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等相关规定。

根据同花顺数据,截至2013年9月,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共有8076个独立董事职位,担任这些职位的约有5760人,其中担任5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51人,还有4000多人只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从数据上来看,目前,上市公司已按要求配备了独立董事。但是,我国还有相当部分的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仅仅是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只重形式而忽略其本质,独立董事制度形同虚设,远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也是由于我国各种配套制度和外部环境还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选任机制不科学

我国独立董事的选聘现状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均由大股东推荐或由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推荐选举产生,这样由大股东“钦定”的“人情董事”,很难保证“专业”。其二,盲目追逐“名人独董”,难以保证其专业和尽责。其并不是“有咨询能力的监督者”,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缺乏

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这对独立董事的劳动价值予以了物质方面的肯定,但是,适当的津贴界定过于模糊,缺乏操作性。现在上市公司给独立董事津贴是确定的,独立董事作为与不作为与薪酬无关,公司业绩与薪酬不挂钩,这样就难以激发独立董事的积极性。

(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存在职权冲突

独立董事与监事的职能重叠,功能冲突。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属二元治理结构,即公司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两机构相互平行同时向股东大会负责。而现又引入独立董事,将其主要职能定位于监督。如: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具有财务监督和业务监督双重职能,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又赋予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类似的财务监督权。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适合于我国情的独立董事任选机制

首先,在提名方面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选举出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即成立由中小股东控制的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而后由提名委员会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报由股东大会批准。其次,强化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独立董事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在财务会计、经济学、管理学、法律等方面要精通以便于更好的实施监管职能并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这种培训不仅是业务上的培训,更应该是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再次,独立董事应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最后,“独立董事池”应该注入新鲜的血液。聘请一定数量的海外人士做独立董事,而不是局限于中国境内的专家学者。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完整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声誉激励机制。因为独立董事很多都是社会名流,可能物质激励不是最重要的,声誉激励在某些方面可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如果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尽职尽责,无疑将极大地提高他们的声誉,进而拓展他们的“声誉”市场。二是报酬激励机制。独立董事作为一个社会人,给予报酬无可厚非,但考虑到独立董事的工作独立并须负相当的责任,不能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董事的报酬,应当确定专门的第三方,由各上市公司按标准交纳独立董事基金。

(三)理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都对公司利益负责,两者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存在本质性利害冲突,因此,明确其各自的职责,构建互补的监督体系,是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功能的关键。这样既能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各自的效用,避免了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又能抑制董事会的规模扩大以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效率。独立董事的监督和监事会的监督具有不同的特点,前者表现为事先监督和董事会内部监督,后者体现为事后监督和外部监督。

四、结论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本文主要从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三个问题出发,揭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不完善,从而以不同的视角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当然,文章所提出的问题以及相对应的对策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马强,苏曌.我国股市财富效应对居民日常消费的影响 [J].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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