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比较研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7-03-24 14:00康婷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7期
关键词:监管体系国际比较

摘要: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核心内容,而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则是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因此本文通过对美国和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现状进行比较,发现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经验,希望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提出合理的建议,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合理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项目而预先建立起来的专款专用的资金,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经济基础。本文在对比中美两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现状后,通过借鉴美国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希望能够得到有效启示,从而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进一步强化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

一、中美社會保障基金监管的现状比较

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是以其法律体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首先就应该注重法制建设,以其作为强制性监管的依据和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宪法;二是社会保障法;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而我国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有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并不多,且不够统一。《社会保险法》则是我国第一次对社会保险的专门立法。

美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是典型的分散监管,美国社保基金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局、劳工部、财政部、国内税务局、社保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等,各部门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而我国也已建立了社会保障行政监管机构,初步形成了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财政监管、审计监管、银行监管、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等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种监管模式借鉴了美国的分散监管模式。但是,近几年出现的社保基金被滥用、挪用等问题说明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尚存在许多问题。

二、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及和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美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制定一些具体的应用规范,但是社保基金的监管法律主要是由联邦国会通过的,并且根据其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关机关或机构还可以及时提请国会修订或制定新的法律。而我国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虽然出台了不少规范性法律文件,但这些文件多以条例、办法、通知等形式出现。所以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层次较低,权威性较弱,法规之间缺乏衔接导致难以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管网络。

(二)监管机构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机构不论是设置还是职能的划分都不够合理,监管资源分散,监管低效甚至无效。首先,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包括众多政府部门,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使得监管权力分散,并且由于管理范围不同而形成机构权责不明确或交叉重叠,在管理权限以及执行某些政策时矛盾重重。从而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其次,由于有的机构既是投资管理者又是监管者,所以导致其对自身的角色模糊,影响社保基金的监管。因此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我国社会保障监管机制严重失效。

(三)基金监管透明度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社保部门在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方面长期处于封闭的状态,不能及时向社会通报信息,除了每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定期公布的信息,公众几乎无法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及投资的具体情况或者无法直接参与到基金运营的监管中,基金运营的相关情况也是直接向政府部门报告。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很低,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得基金安全性存在隐患。

三、美国社保基金监管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

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相关法律都经国会批准,通过正式途径发布,而且各个法律之间相互衔接和配合,具有系统性。相比之下,我国虽然相继颁布了一些对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办法,但是总体而言,比较零散,统一性不够,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系统。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所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完善中国的社保基金法律监管体系,必须在尊重我国有关法制现状,结合相关社会经济发展实情,在分析其他相关社会学数据基础上,分别制定多部平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以配合和联系《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

(二)普及监管技术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一方面我国常用的监管程序先填制表格、上报监管机构、进行审核然后再进行批复,这种先层层上报后再逐级下发的繁复的监管方式效率十分低下,因此影响了社保基金监管的效果。而在美国,使用电子、网络技术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是很普遍的事情。另一方面是应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要严格制定社保基金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的方式、时间、范围等,对什么组织公开,是强制还是自愿公开等,都需要以制度这样的形式披露。其次,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把智库、社会团体、公民舆论等纳入社保基金监管的范围,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日趋完善,但因制度和体制原因,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与漏洞,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静.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2010,23:38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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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姚璐. 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完善[D].山西大学,2013.

[4]黎卓涛. 社会保障基金法律监管研究[D].中南大学,2012

[5]郭颖. 美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和监管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8.

作者简介:

康婷(1995-),女,四川省成都市,中央民族大学2013级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研究方向:公共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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