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音姓利与北朝隋唐的葬埋择吉探微*

2017-03-28 07:27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五音墓志大通

吴 羽

五音姓利与北朝隋唐的葬埋择吉探微*

吴 羽

北朝葬在子、午年者颇多,葬在五音姓利中的通月者亦众,说明五音姓利择吉法在北朝时期已经对葬埋择吉有一定影响。虽然五姓理论在唐初受到吕才的批判,且不被官方承认,皇帝葬埋择吉也不考虑五姓因素,但是有材料表明,五姓学说在唐代仍是广为人知的观念,五音姓利择葬埋年、月、日之法在唐代社会上仍有一定的影响。逮至宋代,五音姓利择吉法成为官方承认的理论,进入了官修典籍,完成了从民间杂说到官方理论的转变。

五姓; 葬埋习俗; 择吉; 墓志

引 言

五音姓,即将天下之姓归入五音——宫、商、角、徵、羽,于是姓便有了五行属性,可以与时间、空间的五行属性形成相生相克关系,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对特定的姓便有了吉凶意涵,这便是五音姓利择吉的基本原理。探讨五音姓利与葬日选择关系的成果相对较少,茅甘先生较早指出敦煌文书P.3281背面“提供了一些有关确保五姓具有一种吉祥安葬的资料”,并列表指出其中所载的五姓墓月、墓日时间*[法]茅甘:《敦煌写本中的“五姓堪舆”法》,收入[法]谢和耐、苏远鸣等著,耿昇译:《法国学者敦煌学论文选粹》,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254页。。黄正建先生注意到一些敦煌文献中的殡葬择日要先定五姓*黄正建:《试论唐人的丧葬择日——以敦煌文书为中心》,刘进宝、高田时雄编:《转型期的敦煌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49页。。陈于柱先生对敦煌文书P.3594《五姓墓月法》有专门探讨,解释了五姓墓月、墓日、耗月、耗日,并注意到宋代王洙等编,金毕道履、张谦校《重校正地理新书》卷10中五姓的大墓年、小墓年的记载,也注意到唐贞观年间吕才对五姓的批判,指出五音姓利中的墓月(日)、耗月(日)成为五姓修宅、营墓时加以规避的禁忌*陈于柱:《敦煌写本〈宅经·五姓同忌法〉研究——兼与高田时雄先生商榷》,《中国典籍与文化》2007年第4期。。这给与我们很多有益的启发。

一方面,前贤注意到的文献,大都是关于坟墓营造的禁忌,很难找到相关的实例与之印证,因此五音姓利的影响有待评估。另一方面,虽然前贤业已注意到五音姓利对择日有规定,但是尚未见专门探讨五音姓利择年、择月、择日理论及其实际影响的成果。中古时期的墓志遗存颇多,使我们有可能用其中的葬埋日期与五音姓利择吉法进行对比,以便了解五音姓利对北朝隋唐时期的葬埋择吉是否有影响,或有多大影响。由于北朝隋唐墓志数量颇巨,我们只要用一个姓的殡葬日期进行验证即可,这一时期李姓墓志数量颇多,且李姓自汉代以来均被认为属于徵姓,是一个颇佳的切入点。不过这种探索也存在一些实际的困难:一方面,墓志中往往不明言所用葬日期是用哪种择吉法,因此即使与五音姓利择吉法相合,也不能遽断便是采用了五音姓利法或受其影响;另一方面,势必有一定数量的实例与五音姓利法不合,但也难以就此断言五音姓利择吉法毫无影响。所以,一方面,我们将梳理五音姓利择吉对葬埋择年、月、日的论述,努力统计相关实例,观察与五音姓利择吉法相合的日期在所见全部实例中所占的比例;另一方面,笔者将努力爬梳墓志中所载的吉光片羽的择吉法,并专门分析李唐皇室的葬埋日期,以期从某种程度上弥补统计法的不足。

一、择年月

《重校正地理新书》卷10《年月吉凶》云:“凡葬,先择年,年吉然后择月。若祔葬及从葬先茔,必得蒿里、黄泉合通开年月。若别卜兆域,须太岁纳音与姓相生即吉”*王洙等编撰,毕道履、张谦校,金身佳整理:《地理新书校理》,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81,281—282、284—285页。本文标点与金先生整理本有所不同。。这是讲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祔葬及从葬先茔”,需要是蒿里、黄泉合通开年月才吉,蒿里、黄泉合通年月,《地理新书》有解释,较复杂,下面我们将专门解释。另一种情况是“别卜兆域”,则“须太岁纳音与姓相生”,太岁历十二支及其五行属性是子水、丑土、寅木、卯木、辰土、巳火、午火、未土、申金、酉金、戌土、亥水,五姓宫、商、角、徵、羽的五行属性分别是土、金、木、火、水,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则宫姓须用火或金,即巳、午、酉、申年;商姓须用水、土,即子、丑、辰、未、戌、亥年;角姓须用水、火,即子、巳、午、亥;徵姓须用木、土,即丑、寅、卯、辰、未、戌年;羽姓须用金、木,即寅、卯、申、酉。

事实上,我们很难将所搜集到的实例一一区分开究竟是祔葬先茔还是别卜新兆,因为很多墓志只是讲葬于何地,却不言明究竟是祔葬、从葬先茔还是别卜新兆。若仅局限于言明的墓志,则数量甚微,不具有统计学意义。更重要的是,《地理新书》是整合北宋前期社会上流行的各种理论,并非唐人原貌。例如《地理新书》所载较早的《六壬式》《青乌子》《冢记》《龙首经》和《葬经》未见有此分法。因此我们不拟对上述方法进行直接验证,而更重视《地理新书》所引文献中的记载。该书又云:

太岁在子、午、卯、酉,名大通年,又用二月、八月、五月、十一月,名大通月。《六壬式》以河魁加太岁月建,视甲庚丙壬下临四季善者,即四仲岁月是也。故《冢记》云:“四仲岁月鬼道通,丘丞墓伯纳其踪,尔时葬者大有功。”又《青乌子》以天刚加岁月建,功曹、传送临五姓大小墓,名蒿里、黄泉大通之岁月也。商、角利于卯、酉年及二月、八月,徵、羽、宫利于子、午年及五月、十一月,不离四仲也。

又《龙首经》以河魁加岁月建,太乙、登明临本姓大小墓,名重神入墓。此年月葬者吉。据此即商、角利于子、午年,五月、十一月;徵、羽音利于卯、酉年,二月、八月,亦不离四仲也。《青乌》《龙首》各相矛楯(上音牟,下食月切),不知(吴羽按:“知”当为“如”)吕氏之兼善也。

太岁在寅、申、巳、亥,名小通年。又用正月、七月、四月、十月名小通月。《六壬式》以河魁加岁月建,得太冲、从魁、胜先、神后下临四季,吉。即四孟月是也。故《冢记》云:“四孟岁月鬼神旺,功曹、传送都鬼乡,登明、太乙及凤凰,丘丞、墓伯录鬼方,尔时葬者甚吉良。”又按《葬经》云:以天刚加岁月建,胜先、神后临本姓大小墓,名光明沐浴,是小通岁月也。商、角利于巳、亥年及四月、十月,徵、羽音利于寅、申年及正月、七月。又云:巳年及四月在商姓是龙入旷(吴羽按:当为圹),在角姓是虎入圹;亥年及十月在角姓是龙入圹,在商姓是虎入圹。其亡人有父忌龙入圹,亡人有母忌虎入圹。若卒哭内承凶及因祖宗而葬,即不忌。推龙虎入圹,以传送加葬岁月建,天刚临姓墓,名青龙入圹;河魁临姓墓,名白虎入圹。*王洙等编撰,毕道履、张谦校,金身佳整理:《地理新书校理》,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81,281—282、284—285页。本文标点与金先生整理本有所不同。

这三段文字,其实是解释大通年月与小通年月及五姓龙、虎入圹年月。在解释何为大通年、小通年之时,又附以《六壬式》或各种葬书的解释,一方面让人理解何为大通年、小通年,另一方面展示不同的解释,其中主要是取《六壬式》的解释为正。其中云:“不知(吴羽按:‘知’当为‘如’)吕氏之兼善也。”吕氏为唐初吕才,可知《地理新书》主张“岁在子午卯酉,名大通年,又用二月、八月、五月、十一月,名大通月”。“太岁在寅、申、巳、亥,名小通年。又用正月、七月、四月、十月名小通月”,其实是吕才的主张。而吕才的大小通年月主张虽然不顾忌五姓因素*吕才对五姓有激烈的批判,沈睿文先生还指出唐代的陵地秩序摒弃了五姓之说,沈睿文:《唐陵的布局:空间与秩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8、90页。,事实上却是对以往五姓选择理论的综合。根据以上记载,可梳理出3种五姓吉利年月,加上《地理新书》本卷之后所说“东方朔云:五姓葬用天覆、地载年月者吉,亡人安宁”*王洙等编撰,毕道履、张谦校,金身佳整理:《地理新书校理》,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84页。,则有四种吉利年月。列表如下:

宫姓商姓角姓徵姓羽姓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青乌子子、午五、十一卯、酉二、八卯、酉二、八子、午五、十一子、午五、十一龙首经??子、午五、十一子、午五、十一卯、酉二、八卯、酉二、八葬经寅、申正、七巳、亥四、十巳、亥四、十寅、申正、七寅、申正、七东方朔巳、午天覆,申、酉天覆四、五天覆,七、八地载辰、戌天覆,亥、子地载三、九天覆,十、十一地载亥、子天覆,巳、午地载十、二天覆,四、九地载寅、卯天覆,丑、未地载正、二天覆,六、十二地载申、酉天覆,寅、卯地载七、八天覆,正、二地载

首先看北朝隋时期的情况,据我们统计,墓志中明言是祔葬的并不多,不具有统计学意义,而且没有明言祔葬或从葬先茔,仅说葬于某时者,也未必便不是从葬先茔,由于没发现择年月对权厝、殡有特别的规定,且明言权殡、厝等的只有几例*木日4例:李彰、李吁、李元俭、李景亮;水日1例:李敬族;土日1例:李敬族妻赵兰姿。,不具有统计学意义,故而也一并合入。我们寻得北朝隋时期李姓祔葬、合葬、迁葬、葬、权殡、厝年共58例(由于大部分人名都出现三次,逐个出注未免繁琐,故随文给出书籍简称和页码,见于《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隋代墓志铭汇考》者统一用该书中墓志的编号,不用页码。下文唐代人名也如此处理),现将相关年份情况分述如下:

寅年5例:李和②119、李虎②184、李冲及妻郭氏③257、李弘秤及妻蔡阿妃③255、李君妻崔芷繁③008。

卯年4例:李诜①39、李贤和妻吴辉①384、李贵夫人王氏③028、李敬族②132。

辰年1例:李静训③293。

未年2例:李达妻张氏⑨19、宫人李氏b③339。

可以明显看出,在子、午年的特别多,占到48%强。这并不是因为某年李姓墓志特别多而造成的结果,这些实例所在时段和地域都非常分散。在其他年份葬例数字如此平均的情况下,子、午年葬者特别多,很难说全是偶然,所以,我们倾向认为《青乌子》确有一定影响。

星命月可确定的殡葬实例共48例,分布情况是:

正月9例:李诜、李缅妻常敬兰、李椿妻刘琬华、李超、李虎、李世举、李元及妻邓氏、李敬族(及妻赵兰姿)、李琮。

二月2例:李肃、李谋。

四月1例:李静。

五月7例:李遵、李陁及妻安氏、李达妻张氏、李宁、李贤、李吁、李敬族妻赵兰姿。

六月2 例:李桃杖、宫人李氏b。

十月3例:李盛及妻刘氏、 宫人李氏a、李彰。

十一月6例:李希宗、李云、李则、李善、李同仁、李景亮。

十二月18例:李弼、李略、李刿、李宪、李挺、李贤和妻吴辉、李和、李钦及妻张氏、李静训、李弘秤及妻蔡阿妃、李世洛、李杀鬼妻杜羽资、李伯钦、李璧、李君妻崔芷繁、李君妻王沙弥、李元俭、李敬族。

很明显,正月、二月、五月、六月、十一月、十二月这些被上述不同典籍认为是吉月的共44例,占到91%强,很难认为是一种偶然情况,尤其是三、七、八、九月竟然一例都没找到,而十二月有18例之多,很难认为这些月份全都没有顾忌五姓的因素。所以可以认为五姓因素在北朝隋时期有一定的影响。

如所周知,唐代吕才曾经批判五姓学说的荒诞,那么唐代的情况如何?唐代墓志数量远超北朝隋,我们仅选取会昌元年(841)至五代的情况即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共寻得葬、祔葬、合葬122例(殡、权殡、权厝类不计)*之所以选择会昌以后,是因为我们依照本文的统计原则,会昌以后至五代与之前的唐代葬例并无明显差别,而且会昌以后至五代离宋较近,可进行直接比较。之所以北朝隋计入殡、权殡、权厝类,是因为实例较少,再抛开这几类实例更少,而且经我们计算,加上这些例子对分析统计数据没有影响。唐代以后不再计入,是因为实例较多,不必再计入,计入也不影响分析统计数据。我们并没有比较北朝和隋唐各种比例的差别,因此统计原则有所差别问题不大。:

唐会昌元年至五代,目前所见李姓葬例(不含殡、权殡、权厝)在星命月的分布情况如下:

星命正月14例:李字简夫人暴氏、李范、李公别室张氏、李某妻郑氏、李从证、李氏女、李重直、李某夫人张氏b、李璋妻卢氏、李烨、李公度、李君素、李毗、李某d。

星命二月11例:李某夫人韦氏、李愉太夫人元氏、李敬实、李藻文、李令崇、李扶、李郁、李升荣、李顼、李克用、李颖。

星命三月1例:李俊素。

星命四月15例:李宁、李又玄、李某夫人刘氏、李季节、李汶、李颙夫人张氏、李耽妻韩氏、李元玢、李某a、李郇、李氏长女、李贻休、李公夫人姚品、李戬、李耽。

星命五月10例:李肱儿母太仪、李当妻卢鉥、李眈、李敬回、李凝、李遂晏、李映、李潜、李皋、李文益。

星命六月1例:李棠。

星命七月9例:李道周、李某夫人、李某妻韦氏、李复元妻杜氏、李明振、李璩、李浔、李颛、李氏室女。

星命八月11例:李愔、李仁钊、李长、李侹、李述、李某b、李真、李岸夫人董氏、李某夫人宇文氏、李同、李某并妻。

星命九月2例:李某夫人王氏、李通灵。

星命十月13例:李毗妻卢氏、李泳、李继、李沂、李珩夫人、李汭、李澭、李某夫人纥干氏、李仲甫及夫人崔氏田氏、李朋及夫人杨氏、李少荣夫人王氏田氏、李勍、李当。

星命十一月16例:李审规、李继忠、李某e、李郧夫人杜氏、李玄禄、李某夫人张氏a、李烨妻郑氏、李某夫人赵氏、李缨妻杨蕙、李推贤、李辞、李公贶、李某夫人崔氏b、李某夫人郑秀实、李又玄妻邵氏、李荣益夫人史氏、李钊。

星命十二月16例:李璞、李士悅、李元、李某夫人曲丽卿、李行思、李巡、李重吉、李氏女十七娘、李梲、李悬黎、李恬、李氏一娘子、李璆夫人金氏、李璆、李用夫人周氏、李正卿。

可见星命三、六、九明显偏少,除东方朔之外,其他三种葬经均认为这三个月并非吉月,不排除是这是考虑五姓的结果。当然,仍然不宜对五姓择吉法估计过高,因为分布在其他月份的实例数量比较接近,很难评估五姓择吉对唐代葬埋择月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地理新书》卷10《择葬年五姓傍通立成法》、《择葬月五姓傍通立成法》也总结了五姓不可用的大、小墓等年月,经对比,在所搜集的实例中看不出端倪,此不赘述。这是不是意味着,对北朝隋时期葬埋时间选择有一定影响的五姓,经过唐代吕才的批判已经销声匿迹,或者影响甚微呢?

二、择 日

关于五音姓利与择日,《地理新书》卷10记载“择日取时,与姓相生则吉,相克则凶”,同书卷11《杂吉凶日》又曰:“宫姓乙亥、乙卯、乙未,商姓丙寅、丙午、丙戌,角姓辛巳、辛酉、辛丑,徵姓壬申、壬子、壬辰,羽姓己未、己丑、戊辰、戊戌,名五龙胎忌日,不可用。”*王洙等编撰,毕道履、张谦校,金身佳整理:《地理新书校理》,第288、301—302页。所谓日“与姓相生”,指纪日干支的纳音与姓的五行属性相生,相克指纪日干支的纳音与姓的五行属性相生。

有材料表明,正式葬埋择日顾忌这种相克关系在北朝已有体现。成书于唐以前的敦煌文书P.2534《阴阳书·葬事》残卷记载了星命九月至十二月的葬事吉日*关于《阴阳书·葬事》的成书时间,参罗振玉:《鸣沙石室佚书正续编》,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第42页;吴羽:《唐宋葬事择吉避忌的若干变化》,《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2期。,其中记载的一些葬埋吉日,有些姓用之凶。黄正建先生曾敏锐地指出,葬事择日先要定五姓*黄正建:《试论唐人的丧葬择日——以敦煌文书为中心》,《转型期的敦煌学》,第249页。。我们也曾经做过统计指出:角、徵二姓用之凶的日子必定是金日,角、羽二姓用之凶的必定是土日,宫、商二姓用之凶的必定是木日,宫、徵二姓用之凶的必定是水日,商、羽二姓用之凶的必定是火日*吴羽:《敦煌文书〈阴阳书·葬事〉补正数则》,《敦煌研究》2013年第2期。。根据五音的五行属性,这些凶日要么是日纳音克姓纳音,要么是姓纳音克日纳音。但是这件文书并未全部体现择日取时要与姓相生的原则,也不是全部日都是与姓相克便不能用,例如九月的乙卯日(水)便没说哪些姓不适用,这样的例子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不标明哪些姓忌用的日子都不是葬日,凡葬吉者均顾忌与姓音相克,但殡埋等有些顾忌,有些不顾忌,现不知规律是什么。不过,该件文书末尾云:“凡葬及殡埋、斩草日……日音与姓相克害深。”无论如何,葬埋顾忌五姓与日干支相克应该是渊源已久,《地理新书》中所载方法恐是前代旧文。

敦煌所出文献表明在某些时段,五姓忌用日月进入了当时的一些地方历日。例如,敦煌文献P.2583末《唐长庆元年辛丑岁(821)具注历日》记载三月“〔十〕九日乙卯水闭……祭祀、拜官、结婚、修宅堤坊(防)、葬、〔斩〕草〔吉〕”,敦煌文书P.2765《唐大和八年甲寅岁(834)具注历日》记载二月“卄八日己酉土执……修宅、解除、葬埋吉(……角、□用之凶)”*邓文宽:《敦煌天文历法文献辑校》,第130、148—149页。。当然,并非所有的葬埋吉日都有姓不适用,有些葬埋吉日,例如《唐大和八年甲寅岁(834)具注历日》所载三月三日甲寅是葬埋吉日,但是却并没有注明哪些姓不适用,究竟为何如此排列,尚待进一步考证。但是可以证明,一些活动的择日顾忌日干支纳音与姓纳音的相克关系,在中晚唐时期的敦煌是较为普通的知识。

9世纪末至10世纪初韩鄂所撰《四时纂要》卷1中记载,“五姓利年,宫姓,丑、未、巳、午、申、酉年吉;商,子、亥、申、酉年;角,寅、卯、子、亥年吉;徵,寅、卯、巳、午、丑、未年;羽,申、酉、子、亥、寅、卯年吉。五姓用月日时同此”*关于《四时纂要》的成书时间,参见缪启愉为韩鄂撰《四时纂要校释》所作的《校释前言》,北京:农业出版社,1980年,第2页。此文据韩鄂撰、守屋美都雄解题:《四时纂要》(影印万历十八年朝鲜重刻本),东京:山本书店,1961年,第13页。,均避开了与姓音相克的日。

以上这些材料说明五音姓利在北朝隋唐的葬埋择吉理论中有一席之地,当然,具体的葬埋择吉,究竟《地理新书》所载有无影响,或者有多大影响,则需要统计实际的葬日,进行对比。

北朝隋时期,我们所见的葬例(权殡等不计)情况如下:

金日7例:李缅妻常敬兰、李弼、李桃杖、李达妻张氏、李虎、李杀鬼妻杜羽资、李琮。

木日16例:李椿妻刘琬华、李陁及妻安氏、李超、李挺、李义雄、李惠及妻华氏、李静训、宫人李氏a、李世举、李元及妻邓氏、李同仁、李弘秤及妻蔡阿妃、李肃、李璧、李敬族(含妻赵兰姿)、李简子(蕤)。

水日7例:李贤和妻吴辉、李刿、李颐、李云、李钦及妻张氏、宫人李氏b、李谋。

火日9例:李诜、李遵、李略、李祖牧(含妻宋灵媛)、李和、李静、李伯钦、李君妻崔芷繁、李君颖。

土日10例:李宪、李希宗、李则、李盛及妻刘氏、李贵及妻王氏、李宁、李贤、李世洛、李善、李君妻王沙弥。

金、水日虽然偏少,木日虽然偏多,但是不足以说明五姓择葬日法影响有多大。如唐代会昌至五代:

金日12例:李通灵、李澭、李某e、李继、李汭、李某夫人宇文氏、李某b、李公夫人姚品、李郇、李凝、李某并妻、李玄禄。

木日33例: 李璆、李复元妻杜氏、李郁、李泳、李俊素、李范、李士悦、李某夫人韦氏、李道周、李耽妻韩氏、李贻休、李璆夫人金氏、李颖、李梲、李敬回、李推贤、李钊、李愉太夫人元氏、李某夫人、李真、李继忠、李某夫人纥干氏、李潜、李岸夫人董氏、李眈、李氏女十七娘、李氏一娘子、李同、李某夫人崔氏b、李氏女、李又玄妻邵氏、李仁钊、李氏室女。

水日21例:李遂晏、李氏长女、李某d、李璩、李公别室张氏、李缨妻杨蕙、李某妻郑氏、李耽、李汶、李颙夫人张氏、李皋、李长、李侹、李克用、李璋妻卢氏、李字简夫人暴氏、李令崇、李璞、李公贶、李某夫人张氏a、李重吉。

火日36例:李某a、李元玢、李顼、李从证、李愔、李宁、李某夫人刘氏、李元、李某夫人曲丽卿、李沂、李肱儿母太仪、李又玄、李辞、李重直、李当妻卢鉥、李巡、李升荣、李戬、李君素、李正卿、李少荣夫人王氏田氏、李恬、李文益、李映、李某夫人郑秀实、李烨妻郑氏、李浔、李毗、李烨、李用夫人周氏、李某夫人王氏、李某夫人赵氏、李悬黎、李仲甫及夫人崔氏田氏、李荣益夫人史氏、李行思。

土日17例:李藻文、李季节、李公度、李述、李敬实、李某夫人张氏b、李扶、李某妻韦氏、李颛、李明振、李毗妻卢氏、李棠、李郧夫人杜氏、李朋(含夫人杨氏)、李当、李勍、李珩夫人。

从这样的统计来看,几乎看不出姓音与葬日纳音相生相克在北朝隋唐时期葬日选择中有影响。

国家图书馆藏北宋杨惟德编《茔原总录》卷3有择五姓用日立成,与前述五姓择日法有所不同,其中载徵姓“葬日庚午、庚寅上吉,丙午、丙申庚申次吉,丁酉又次吉。”上面所举北朝隋葬例中,无庚午、庚寅、丁酉葬例,丙午2例(李刿、宫人李氏b),丙申8例(李略、李诜、李伯钦、李祖牧及妻宋灵媛、李君颖、李和、李君妻崔芷繁、李静),庚申7例(李简子、李璧、李挺、李义雄、李静训、李元及妻邓氏、李陁及妻安氏),这几种葬例共17例,既看不出上吉、次吉、又次吉的区别,也看不出这些吉日在总葬例中的绝对优势。上面所举唐代会昌至五代葬例,庚午2例(李扶、李朋及夫人杨氏),庚寅10例(李岸夫人董氏、李士悦、李氏女十七娘、李颖、李同、李梲、李推贤、李愉太夫人元氏、李仁钊、李真),丙午4例(李字简夫人暴氏、李氏长女、李公贶、李耽),丙申12例(李升荣、李顼、李恬、李从证、李文益、李映、李元、李某夫人曲丽卿、李肱儿母太仪、赵郡李氏女李悬黎、李当妻卢鉥、李辞),庚申11例(李璆、李郁、李潜、李眈、李氏一娘子、李璆夫人金氏、李敬回、李某夫人纥干氏、李氏女、李钊、李继忠),丁酉13例(李君素、李正卿、李某a、李少荣夫人王氏田氏、李元玢、李宁、李某夫人刘氏、李沂、李毗、李烨、李又玄、李荣益夫人史氏、李重直),共52例,其他还有在甲寅等的日,在实例中看不出所谓的上吉、次吉、又次吉的分别。总体上说,这52例在我们找到的119葬日中占不到一半,看不出《茔原总录》所载五姓吉日的影响。

问题是,假如五姓真的对唐代实际葬埋年、月、日选择影响极小,或者没有影响,又怎么解释敦煌所出文献中的五姓择吉,又如何解释宋代突然如此重视五姓呢?因此,我们这种统计虽然能看出一些总体情况,但是仍然不够,需要作一点专题的研究,并找一些更具体的实例。

三、某些殡葬时间个案探析

唐代皇帝的葬日选择应该是根据官方认可的理论选择的结果,那么统计并分析唐代皇帝的葬日,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验证前揭五姓择吉理论是否受到唐代官方的认可。吴丽娱先生在《终极之典——中古丧葬制度研究》中曾搜集整理唐代皇帝的丧礼时间,并制成表格*吴丽娱:《终极之典——中古丧葬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88—193页。。我们仅取丧、葬时间,加以我们需要的元素列表如下:

大行皇帝丧日葬日及所在星命月葬日干支属性吉年情况吉月情况高祖贞观九年五月六日同年乙未十月庚寅十一木地载大通太宗贞观廿三年五月廿六日同年己酉八月庚寅八木大通大通高宗弘道元年十二月四日次年甲申八月庚寅八木小通大通武曌神龙元年十一月廿六日次年丙午五月庚申五木大通大通中宗景龙四年六月二日同年庚戌十一月己酉十土非吉非吉睿宗开元四年六月十九日同年丙辰十月庚午十土非吉非吉玄宗宝应元年四月五日次年癸卯三月辛酉四木大通非吉肃宗宝应元年四月十八日次年癸卯三月庚午四土大通非吉代宗大历十四年五月廿一日同年己未十月己酉十土地载非吉德宗贞元廿一年正月廿三日同年乙酉十月己酉十土大通非吉顺宗元和元年正月十九日同年丙戌七月壬寅七金非吉非吉宪宗元和十五年正月廿七日同年庚子五月庚申六木大通地载穆宗长庆四年正月廿二日同年甲辰十一月庚申十一木非吉大通敬宗宝历二年十二月八日次年丁未七月癸酉七金地载非吉文宗开成五年正月四日同年庚申八月庚申八木小通大通武宗会昌六年三月廿三日同年丙寅八月壬申七金天覆非吉宣宗大中十三年八月七日次年庚辰二月丙申二火非吉大通懿宗咸通十四年七月十八日?次年甲午二月甲午正金大通小通僖宗文德元年三月六日同年戊申十月辛卯十一木小通大通昭宗天祐元年八月十一日次年乙丑二月己酉二土地载大通哀帝开平二年二月廿二日同年戊辰??非吉?

葬埋年、月皆有不少非吉,据吴丽娱先生前揭书的统计,皇帝的卒葬间隔时间即葬期在3至12个月之间,显然是尽量在一年中埋葬,所以即使葬年是吉年,也很难认为是根据五姓择吉的结果;非吉月的又显得较多,且未集中在某一时段,所以即使是吉月,也很难认为是根据五姓择吉的结果,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李唐皇室葬埋择年月基本未考虑五姓因素。火克金,而皇帝葬日有金日,且不止一处,说明未考虑五姓相克因素,可以认为官方承认的葬日择吉法不考虑五姓因素。

这是否意味着隋唐民间葬日选择也不考虑五姓因素?这就需要查找是否有明文记载的实例。关于某姓归于何音,由于我们讨论的是隋唐的情况,这里利用曾波先生校录的敦煌文献中的诸姓所属之音*曾波:《敦煌写卷〈诸杂推五姓阴阳等宅图经〉之“五姓”校议》,《敦煌学辑刊》2005年第3期。查找诸姓所属之音。现将查到的相关实例逐条疏证于下:

1.《薛保兴墓志》记载:“以大隋大业岁次庚午年润十一月戊子朔大通卜移洛邑。”

按,赵万里先生指出,薛保兴卒于“齐世”,距葬年数十年,王其祎、周晓薇先生则认为墓志中的“大通”是“卜大通亨、吉利之日”的意思*王其祎、周晓薇编著:《隋代墓志铭汇考》第4册,第112—113页。。我们认为,既然卒葬间隔很远,则有择年、择月的时间和可能,大通似可考虑是不是指大通年和大通月。经查,薛姓属徵音火,他被葬于大业庚午年(610),为《青乌子》所载大通年,闰十一月一日,在星命十一月,又为大通月,然为五龙胎忌月,说明未顾忌五龙胎忌之说。

2.《武周卢延庆墓志》记载卢延庆卒于圣历二年己亥(698)十二月二十八日,夫人李氏卒于咸亨五年甲戌(670)五月十二日,“合葬于都西北十三里平乐乡之原……谨用商家,克修壬穴,以其年(圣历二年)八月九日庚寅坤时下……魁刚藏设,蒿里与黄泉共通,神将加临德辰,将白露相会,百祥符协”*赵君平、赵文成:《秦晋豫新出墓志搜佚》,第334页。。

按,墓志云“商家”,即卢属商音,据前表,圣历二年己亥,恰好是《葬经》所云的小通年,下葬日期在星命八月,是《青乌子》所说的大通月,如前所述,小通年是“胜先、神后临本姓大小墓”,与墓志所云“神将加临德辰”相合,而大通月则是“蒿里、黄泉大通”,与墓志所云“蒿里与黄泉共通”,因此,可以认为卢延庆葬年、月均是按照五姓通年、通月来选择的。

3.《李庭训夫人清河崔氏墓志》记载崔氏卒于天宝九载(750),而在大燕顺天二年(760)十一月十日(丙申)迁就其夫之茔,并云“属其年大通”*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746页。。

按,李姓属徵火,顺天二年为庚子年,十一月十日在星命十一月,年、月《青乌子》大通年,大通月,正与墓志所说“其年大通”合。丙申火与姓不相克,但十一月属五龙胎忌月,说明不顾忌五龙胎忌月。

4.《李邕墓志》记载:“戊申之年,葬者通岁……夫人太原郡君温氏,以大历三年十一月廿日,同窆于洛阳之北原。”*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766,1854,1859,2335,2390页。

按,李姓属徵火,大历三年戊申(768),确为《葬经》所载小通年,十一月二十日庚寅恰为小寒十二月节,为东方朔所说地载月,日与姓相生。显然考虑了五姓因素。

按,桑姓属商金,己巳年,星命八月,乃《葬经》小通年,《青乌子》大通月。

6.《程俊墓志》载:“以贞元六年庚午十月癸巳朔廿八日庚申,迁祔于河南县平乐乡徐娄村西南二里……几岁权厝,兹年大通。”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766,1854,1859,2335,2390页。

按,程属商音,贞元六年庚午(790),《龙首经》为大通年;星命十一月,《龙首经》为大通月,与墓志所云“兹年大通”相合,可见择年、月考虑了五姓。庚申属木,与姓相克,择日不考虑五姓。

7.《马浩墓志》记载:“薨于位……比为岁月未通……今以贞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迁窆于万年县……前夫人河东裴氏……寝疾路隅……爰因通岁,……迁祖祔姑加之礼也。”*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765,770页。

按,马姓属羽水,贞元十四年戊寅(798)十一月丙午朔十五日庚申水,在星命十一月,《葬经》小通年,《青乌子》大通月,与墓志所云“通岁”合。日与姓音不相克,可见年、月、日选择均考虑五姓。

8.《梁守让墓志》记载:“大历十三年八月九日奄终于私第,享年七十有三。顷以未遇吉时,从权安厝,今会通岁,与夫人中山刘氏、陇西李氏合葬窆于郡城东北原……贞元十五年四月十日。”*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765,770页。

按,梁属商音金,贞元十五年己卯(799)四月乙亥朔十日甲申水,星命四月,《青乌子》大通年,《葬经》小通月,与墓志云“今会通岁”相合,可知考虑五姓。

9.《郑子容墓志》记载:“以大中六年五月四日遘疾,终于上都宣平第……向以未遇通年,从权于三峰别墅……子容幼妹……以会昌二年三月八日婴疾不瘳……遂权厝于城东。今值□岁,龟筮叶吉,以十年四月廿五日并归葬于河南府……祔于大茔。”

按,郑为宫音土,祔茔日期在《青乌子》为大通年,在东方朔为天覆月,与墓志所云“今值□岁,龟筮叶吉”相合。

10.《唐故怀州录事参军清河崔府君后夫人范阳卢氏墓志铭并序》记载:“大中十三年冬十二月戊戌,奄捐馆于渑池之第,享春秋六十有九。稔历辰、巳,阴阳家谓之不通,故不克葬。元改咸通之三年,岁在壬午,既大□,乃克葬。正月……以丁酉归窆于洛阳平阴乡陶村之北原怀州府君幽垄之东南五步。”

按,“辰、巳”谓大中十四年庚辰(860)、咸通二年辛巳(861),崔姓属角,《青乌子》《龙首经》中辰、巳年确为不通之岁,《葬经》谓巳小通年。可见此处所谓不通是指据《青乌子》《龙首经》。咸通三年壬午(862),《龙首经》为大通年。墓志中“既大□”当即“既大通”。正月庚午朔,丁酉为二十八日火,在星命正月,非通月。姓与日音不相克,可见此处只有择年考虑了五姓。

由上可知,隋唐时期,确有人选择葬埋年、月时考虑五姓,且在长安、洛阳均有,则前面统计的合于五姓通年、通月的数字中,当有一部分考虑了五姓。当然,并不是年、月、日选择全都会顾忌五姓。

结 语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有以下几点认识: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来看,五音姓利择吉法对北朝葬埋的择年、择月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不宜高估。逮至唐代,一方面,官方并不承认五音姓利择吉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皇帝葬埋择吉基本上不考虑五姓因素,这可能与吕才对五姓理论的批驳有关。但是在社会上,五姓之说仍甚流行,对葬埋择吉有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尚不普遍。

逮至宋代,官修堪舆典籍承认了在中古时期已经在社会上流传已久的五音姓利学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在官修堪舆、择吉类典籍中进行了整合,从而成为官方认可的理论。限于篇幅,我们这里没有仔细讨论宋代帝、后葬埋是否遵循五音姓利择吉法,也没有讨论这种官方认可的理论在社会上究竟有多大影响。但是如所周知,五音姓利对宋代皇陵、白沙宋墓的布局具有重要的影响,明显与唐代皇陵的布局不同,这使我们相信,五音姓利择吉法在宋代的影响可能超过了唐代。

从五音姓利择吉法在南北朝唐宋的命运我们似乎隐约看出择吉术在中国古代深远的影响及其复杂面相,一方面,国家对方术的整顿是社会上纷繁复杂的择吉法逐渐形成共识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国家在整顿方术及相关的择吉法时,如果与社会上流行的观念相差过远,虽然对皇家有一定影响,但对社会的影响则会大打折扣,唐代皇室不用而社会上不少人却用五姓择吉法便是明证。最后,五音姓利择吉法从唐代不受官方承认,仅是在社会上影响不算普遍的择吉法的一种,到宋代一变成为官方承认的择吉法,透露出唐宋社会文化变迁的一个侧面,即唐代某些民间和非主流文化到宋代一变成为受国家承认甚至广为流行的文化。

【责任编辑:李青果;责任校对:李青果,张慕华】

2016—11—01

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古代数术的论证模式”(14JJD720011) 作者简介:吴 羽,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广州 510631)。

10.13471/j.cnki.jsysusse.2017.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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