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诊式》中隐名代词“乙”的考察分析

2017-03-28 20:04
关键词:天干例句代词

赵 超

(江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封诊式》中隐名代词“乙”的考察分析

赵 超

(江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选取《封诊式》中的隐名代词“乙”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归纳隐名代词“乙”在《封诊式》中的特殊用法,即《封诊式》并非按照天干顺序依次使用隐名代词,突出表现在刻意略过“乙”,使用“甲”“丙”,且在使用隐名代词“乙”时,基本不指代犯罪方。对于这一特殊用法的使用原因,从内因和外因两个角度进行探究,推测这可能是秦诉讼判词的特殊格式。

封诊式;隐名代词;乙;诉讼判词

一、引言

《封诊式》是1975年12月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的一部分,学界推测这可能是秦始皇时期的文献。作为一部秦时典型诉讼文书的总集,《封诊式》是迄今为止所见的时代早、内容丰富的司法文书①。《封诊式》有98支简,简文共分25节,每节第一支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全书的标题在最后一支简的反面。目前,学界关于《封诊式》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内容和文体方面,语言文字学界对该书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相关成果不多,有待发掘②。

在阅读该书过程中我们发现,《封诊式》作为一部诉讼文书的总集,使用了大量的隐名代词③,其中隐名代词“乙”的使用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值得我们重视。本文选取《封诊式》中由天干字构成的隐名代词作为讨论范围,重在探讨其中隐名代词“乙”的特殊用法。以下我们对该书中隐名代词“乙”的使用情况先进行统计,再对其中的特殊性进行考证。

二、《封诊式》中隐名代词“乙”的使用情况

《封诊式》共有25篇,其中涉及用天干字作隐名代词的有21篇。《治狱》和《讯狱》的内容是说明官吏审理案件的规定和原则,不涉及具体案例,因此不含隐名代词。《有鞫》和《覆》两篇使用的隐名代词只有“某”,不属于上文所界定的天干字构成的隐名代词。所以这4篇本文不予讨论。本文要讨论的是《封诊式》中除去前述4篇后余下的21篇,即《封守》《盗自告》《□捕》《□□》(盗铸钱案)、《盗马》《争牛》《群盗》《夺首》《□□》(争首级)、《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癘(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下面对这21篇中的隐名代词逐一进行分析④。

1.《封守》

例句: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

这是一份查封执行报告书⑤,报告了被查封人甲的财产、家庭成员等状况。使用隐名代词“甲”⑥,甲是这个案件的被审讯人。

2.《盗自告》

例句:□□□爰书: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与同里士五(伍)丙盗某里士五(伍)丁千钱,毋(无)他坐,来自告,告丙。”

这是一份盗钱自首供词。前来自首的是一个偷了钱的小偷,他在供认自身罪状的同时还告发了一同作案的同伙。按照叙述顺序依次出现的人物是:自首人甲,同伙丙,钱财所有人丁。本篇使用隐名代词“甲”“丙”“丁”,未出现“乙”。

3.《□捕》

例句:爰书: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迺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

这是一份盗牛自首并扭送另一杀人犯供词。前来自首的是盗牛犯甲,同时他捆送了杀人犯丙。本篇使用隐名代词“甲”“丙”,未出现“乙”。

4.《□□》(盗铸钱案)

例句:【爰】书: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十一钱、容(鎔)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容(鎔),来诣之”。

这是一份盗铸钱案诉词。甲、乙是检举人,他们捆送丙、丁,并控告说,丙私铸钱,丁是丙的帮手。在本篇中隐名代词“甲”“乙”“丙”“丁”依次出现。

5.《盗马》

例句:爰书: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里曰甲缚诣男子丙,及马一匹,骓牝右剽……

这是一份盗马案公诉词。甲捆送丙,并控告丙盗马,甲是检举人,丙是被检举人。本篇使用隐名代词“甲”“丙”,未出现“乙”。

6.《争牛》

例句:爰书: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诣牛一,黑牝曼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殹(也),而亡,各识,共诣来争之。”

这是一份争牛自诉词。两人共争一头牛,甲、乙是争讼双方。隐名代词“甲”“乙”依次出现。

7.《群盗》

例句:爰书:某亭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讯】丁,辞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戊殹(也),与丁以某时与某里士五(伍)己、庚、辛,强攻群盗某里士某室,盗钱万,去亡……”

这是一份群盗案公诉词及供词。某亭校长甲率领乙和丙巡逻时发现了盗贼丁和戊,由于戊拒捕,故被斩首。据丁交代,他和戊伙同已、庚、辛抢劫了某里公士某家。甲、乙、丙是官差,丁、戊、己、庚、辛是犯人。本篇按照叙述顺序依次使用隐名代词“甲”“乙”“丙”“丁”“戊”“己”“庚”“辛”。

8.《夺首》

例句:军戏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及斩首一,男子丁与偕。

这是一份争夺首级案诉词。私吏甲报告说他看见丙和丁抢夺首级,并且丙在抢夺过程中故意用剑砍伤丁。本篇使用隐名代词“甲”“丙”“丁”,未出现“乙”。

9.《□□》(争首级)

例句:□□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郑才(在)某里曰丙共诣斩首一,各告曰:“甲、丙战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殹(也),甲、丙相与争,来诣之”。

这是一份争夺首级案诉解。甲和丙带来一个首级,都报告说这是自己获得的首级,甲、丙是争讼双方。本篇使用隐名代词“甲”“丙”,未出现“乙”。

10.《告臣》

例句: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

这是一份惩罚私人男奴自诉词、查证函及判决。甲捆送丙,并控告丙作为其奴,骄横强悍不田作不听令,请求将其卖给官府。甲是原告,丙是被告。本篇使用隐名代词“甲”“丙”,未出现“乙”。

11.《黥妾》

例句:爰书: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殹(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

这是一份惩罚私人女婢代诉词及查证函。甲捆送丙,控告说丙是乙的婢女,因其强悍,所以乙派甲来请求对丙施以黥劓。甲是控告人,丙是被控告人,乙是丙的所有者。本篇使用的隐名代词有“甲”“乙”“丙”,但是并不是按照叙述中人物的出场顺序依次照天干顺序使用,而是按照“甲”“丙”“乙”的顺序,即叙述中出现第一个人物是控告人甲,第二是被控告人丙,第三个是乙。

12.《□(迁)子》

例句: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敢告。”

这是一份父告子自诉词及解送函。甲请求将其子丙鋈足并流放。甲是原告,丙是被告。本篇使用隐名代词“甲”“丙”,未出现“乙”。

13.《告子》

例句: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史己往执。

这是一份父告子自诉词及审讯记录。甲因其子丙不孝,故请求将其处以死刑,令史己前往捉拿丙。甲是原告,丙是被告,己是官员。本篇使用隐名代词“甲”“丙”“己”,未出现“乙”“丁”“戊”。

14.《癘(疠)》

例句:爰书:某里典甲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癘(疠),来诣”。

这是一份麻风病人公诉词及医生检验报告。甲怀疑丙有麻风病,于是将其送检。甲是检举人,丙是被检举人。本篇使用隐名代词“甲”“丙”,未出现“乙”。

15.《贼死》

例句:爰书: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来告。”……男子死(尸)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

这是一份无名尸案公诉词及现场勘验报告。甲发现一具无名尸,前来报案,查案过程中讯问了无名尸的邻居丙。甲是报案人,丙是被讯问人。本篇使用隐名代词“甲”“丙”,未出现“乙”。

16.《经死》

例句:爰书: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经死其室,不智(知)故,来告。”

这是一份吊死案公诉词及现场勘验报告。甲发现一名不知何缘故在家上吊自杀的死者丙,于是前来报案。甲是报案人,丙是被害人。本篇使用隐名代词“甲”“丙”,未出现“乙”。

17.《穴盗》

例句:爰书:某里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复(複)□□衣一乙房内中,闭其户,乙独与妻丙晦卧堂上”……令史某爰书:与乡□□隶臣某即乙、典丁诊乙房内……

这是一份穴盗案自诉词及现场勘察报告。乙前来报案说他收藏在房中的裾衣被人挖洞偷走了,简文中还提到了乙的妻子丙和与令史一同去勘查现场的里典丁。乙是报案人。本篇使用隐名代词“乙”“丙”“丁”,未出现“甲”。

18.《出子》

例句:爰书:某里士五(伍)妻甲告曰:“甲怀子六月矣,白昼与同里大女子丙斗,甲与丙相捽,丙偾□甲。里人公士丁救,别丙、甲。”……丞乙爰书: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衃血状;大如手,不可智(知)子……

这是一份流产案自诉词及检验报告。甲报案说自己已经怀孕六个月,但因与丙斗殴,被丙摔倒,导致流产。斗殴过程中被公士丁看见,将二人分开。官员丞乙将这个案子记录下来。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丁是证人,乙是案件负责人。本篇使用的隐名代词有“甲”“乙”“丙”“丁”,但是并不是按照叙述中人物的出场顺序依次照天干顺序使用,而是按照“甲”“丙”“丁”“乙”的顺序,即叙述中出现第一个人物是报案人甲,第二是被告丙,第三个是公士丁,第四个是丞乙。

19.《毒言》

例句:爰书: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诣里人士五(伍)丙,皆告曰:“丙有宁毒言,甲等难饮食焉,来告之”。即疏书甲等名事关谍(牒)北(背)□讯丙,辞曰:“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宁毒言,以卅余岁时□(迁)……”

这是一份口舌有毒案诉词及供词。含甲在内的二十人将丙送案,并报告说丙口舌有毒,甲等不能和他一起饮食。审讯过程中丙交代他的外祖母丁曾因口舌有毒被流放。甲是报案人,丙是被告,丁是被告亲属。本篇使用隐名代词“甲”“丙”“丁”,未出现“乙”。

20.《奸》

例句:爰书: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自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

这是一份通奸案诉词。甲押送乙、丙前来报案,报告说抓住乙、丙二人通奸。甲是报案人,乙、丙是被告。在本篇中隐名代词“甲”“乙”“丙”依次出现。

21.《亡自出》

例句: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

这是一份逃亡自首供词及审讯记录。甲前来自首自己逃亡,里典乙将甲押送论处。甲是自首犯人,乙是押送官员。本篇使用隐名代词“甲”“乙”。

对上述21篇进行概括整理,可以发现,其中使用了隐名代词“甲”的有20篇,即《穴盗》除外;使用了隐名代词“乙”的有8篇,分别是《□□》(盗铸钱案)、《争牛》《群盗》《黥妾》《穴盗》《出子》《奸》《亡自出》;使用了隐名代词“丙”的有18篇,即《封守》《争牛》《亡自出》除外;使用了隐名代词“丁”的有7篇,分别是《盗自告》《□□》(盗铸钱案)、《群盗》《夺首》《穴盗》《出子》《毒言》;使用了隐名代词“戊”的有1篇,即《群盗》;使用了隐名代词“己”的有2篇,分别是《群盗》和《告子》;使用了隐名代词“庚”的有1篇,即《群盗》;使用了隐名代词“辛”的有1篇,即《群盗》。

再对它们进一步梳理,可以归纳出以下3条现象:

1.如果只有一人涉案,则用隐名代词“甲”指代该人,在上述21篇中,有且只有一例一人涉案的情况,即《封守》;

2.如果涉案人员只有两人,通常使用隐名代词“甲”和“丙”指代。在上述21篇中,涉案人员只有两人的有10篇,其中8篇都是使用隐名代词“甲”和“丙”(《□捕》《盗马》《□□》(争首级)、《告臣》《□(迁)子》《癘(疠)》《贼死》《经死》),余下2篇使用隐名代词“甲”和“乙”(《争牛》《亡自出》)。在使用隐名代词“甲”和“丙”的8篇中,有6篇甲和丙都是原告和被告或者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关系,在剩下的2篇《贼死》《经死》里,甲都是报案人,丙分别是被讯问的人和被害人。在使用隐名代词“甲”和“乙”的两篇里,《争牛》中甲、乙是争讼双方,《亡自出》中甲是自首犯人,乙是押送官员。

3.涉案人员是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有10篇,其中使用了隐名代词“乙”的有6篇。从天干顺序来看,在这6篇中,《□□》(盗铸钱案)《群盗》《奸》3篇是按照天干的顺序依次使用隐名代词指代出场人物,而《黥妾》的顺序是甲、丙、乙,《穴盗》没有甲,直接是乙、丙、丁,《出子》的顺序是甲、丙、丁、乙。从人物身份来看,在这6篇中,只有在《奸》里乙是被告,其余均是无罪的检举人或报案人,或是官员。

通过观察上述现象,可以归纳出《封诊式》中隐名代词“乙”的使用特点:

1.《封诊式》并非按照天干顺序依次使用隐名代词,突出表现在刻意略过“乙”,使用“甲”“丙”。从一共21篇,其中20篇有“甲”,18篇有“丙”,却只有8篇有“乙”可以明显看出这一特点。

2.《封诊式》在使用隐名代词“乙”时,基本不指代犯罪方。在使用隐名代词“乙”的8篇中,《群盗》《出子》《亡自告》3篇中的“乙”是官员或官差,《□□》(盗铸钱案)、《穴盗》2篇中的“乙”是报案人,《黥妾》中的“乙”是奴婢的所有人,《争牛》中的“乙”是无罪的争讼双方,只有《奸》中的“乙”是被告。

三、《封诊式》中隐名代词“乙”使用情况的原因分析

由上文可知,《封诊式》并非按照天干顺序依次使用隐名代词,隐名代词“乙”不常用,在用时也基本不指代犯罪方,这是该书隐名代词的独特之处。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独特用法,从逻辑上来说,原因不外乎两方面:一方面是来自“乙”的内因,另一方面是《封诊式》作为司法文书有特殊用意而使得“乙”具有了这样的特殊之处,这是外因。以下我们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乙”本身。会不会是因为“乙”具有特殊的含褒义成分的意义,所以不便于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或不适用于犯罪方呢?先从本义来看,关于“乙”的本义,学界尚无定论。《说文解字》中对“乙”的解释是:“象草木冤曲而出,阴气尚强,其出乙乙也。与丨同意。乙承甲,象人颈。”但由于许慎对天干的解释多牵强附会于阴阳五行说,因此这一说法历来颇受非议。后世学者们对于“乙”本义的研究有许多。比如,吴其昌提出“乙”字本义为刀[1]。郭沫若认为“乙”象鱼肠之形[2]。李裕认为“乙是一种可用于割杀挖刻的钩形器”[3]。此外,还有怀胎说,认为“乙”代表新生命等说法。关于“乙”的本义,还有其他一些,本文不逐一列出,但都没有上文所猜测的特殊意义。此外,笔者也考察了“乙”在甲骨文和金文中的使用情况,同样没有上文所猜测的特殊含义。那会不会有可能是“乙”在战国时期出现了某种特殊意义呢?我们可以对比与《封诊式》同时出土的《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中使用了隐名代词“乙”的简文有20条。在这20条当中,第一个出场的人物为“甲”,第二个出场的即为“乙”,是按照天干顺序在依次使用隐名代词。而至于“乙”的身份,其中15条简文中的“乙”是犯罪方,剩余5条中的“乙”是无罪的。按照简文中“乙”的身份将这20条简文分类罗列如下:

“乙”作为犯罪方出现的15条简文分别是:

1.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

2.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买(卖),把钱偕邦亡,出徼,得,论各可(何)殹(也)?当城旦黥之,各畀主。

3.甲盗,臧(赃)直千钱,乙智(知)其盗,受分臧(赃)不盈一钱,问乙可(何)论?同论。

4.甲乙雅不相知,甲往盗丙,毚(才)到,乙亦往盗丙,与甲言,即各盗,其臧(赃)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谋,当并臧(赃)以论;不谋,各坐臧(赃)。

5.甲告乙盗直□□,问乙盗卅,甲诬驾(加)乙五十,其卅不审,问甲当论不当?廷行事貲二甲。

6.甲告乙盗牛,今乙贼伤人,非盗牛殹(也),问甲当论不当?不当论,亦不当购;或曰为告不审。

7.甲盗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盗牛,问乙为诬人,且为告不审?当为告盗驾(加)臧(赃)。

8.甲盗羊,乙智(知)盗羊,而不智(知)其羊数,即告吏曰盗三羊,问乙可(何)论?为告盗驾(加)臧(赃)。

9.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问可(何)论?为告不审。┃貲盾不直,可(何)论?貲盾。

10.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11.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殹(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

12.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问亡二日,它如甲,已论耐乙,问甲当购不当?不当。

13.有秩吏捕阑亡者,以畀乙,令诣,约分购,问吏及乙论可(何)殹(也)?当貲各二甲,勿购⑦。

14.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殹(也)?当黥城旦舂。

15.甲、乙相交与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智(知),丙论可(何)殹(也)?毋论。

“乙”作为无罪方出现的5条简文分别是:

1.甲盗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可(何)殹(也)?毋论。其见智(知)之而弗捕,当貲一盾。

2.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盗,乙论可(何)殹(也)?毋论。

3.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4.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问甲同居、典、老当论不当?不当。

5.可(何)谓“臧(赃)人”?“臧(赃)人者,甲把其衣钱匿臧(藏)乙室,即告亡,欲令乙为盗之,而实弗盗之谓殹(也)。

综上可知,《法律答问》中的隐名代词“乙”没有出现像《封诊式》那样的特殊用法。因此,综观“乙”在甲骨文、金文以及《法律答问》中的使用情况,可以判定《封诊式》中隐名代词“乙”的特殊用法应与“乙”本身的字义无关。

再从外因来看。《封诊式》中隐名代词“乙”的特殊用法是否与法律文书的特定格式有关呢?《封诊式》是秦时典型诉讼文书的总集,与上文提到的《法律答问》不同,《封诊式》的性质更接近于判词。笔者尝试查找其他判词文献,发现相关资料甚少,在《封诊式》之前或同时期的判词文献暂无,在《封诊式》之后的主要有《樊山判牍》《甲乙判》等,其中《樊山判牍》使用真实姓名,《甲乙判》随机使用隐名代词“甲”“乙”“丙”“丁”“戊”等。就目前笔者所能看见的文献来看,并没有发现与《封诊式》相似的用法。

由此我们推测,《封诊式》中隐名代词“乙”的特殊用法可能是秦诉讼判词的特殊格式,希望日后能有相关的类似文献出土,从而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比对研究。

四、结语

本文总结了《封诊式》中隐名代词“乙”的特殊用法,即《封诊式》刻意略过隐名代词“乙”使用“甲”“丙”,且使用隐名代词“乙”时基本不指代犯罪方。文章对该用法的原因进行推测,认为这可能是秦诉讼判词的特殊格式。

注释:

①参考自张孝蕾的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研究.

②关于《封诊式》语言文字方面的研究成果,目前笔者检索到的只有郭永秉的《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出子〉》“保”字解一文,此外其他一些对秦简“当腾腾”一词的研究会涉及《封诊式》。

③隐名代词指代不知道、说不出或不愿意、不屑于说出的人或事物。

④限于篇幅,本文只截取各篇中天干字隐名代词在该篇中首次出现的句子作为例句。《封诊式》全文详见睡虎地秦墓竹简。

⑤该定性根据吴福助的《睡虎地秦简论考》。以下20篇皆同。

⑥《封守》中还使用了隐名代词“某”“某某”,但因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故略去不表。

⑦这条简文使用了“甲”字,但“甲”字按照叙述顺序出现在“乙”之后,且是作为货币单位使用,所以在这条简文中使用的隐名代词只有乙。

[1]吴其昌.金文名象疏证[J].武汉大学文哲季刊,1936(5):553-554.

[2]郭沫若.郭沫若全集·考古篇·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2:169. [3]李裕.干支字义考原[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5):72-82.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5]张孝蕾.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3.

[6]吕叔湘.近代汉语指代词[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5.

[7]吴福助.睡虎地秦简论考[M].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

[8]陈翠珠.汉语人称代词考论[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9.

[9]刘忠信.《祖堂集》中的隐名代词[J].镇江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2):52-54.

[10]南玉泉.秦汉式的种类与性质[J].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3(0):194-209.

[11]袁忠欢.“乙”字音义考[J].现代语文(语言研究版),2011(12):41-45.

[12]张怀森.天干语源考[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43-148.

[13]王颖.天干用字本义试探[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5(2):18-23.

责任编辑:穆刚

An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Anonymous Pronoun“Yi”in“Feng Zhen Shi”

ZHAO Chao
(School of Chinese Linguistics and Literature,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Nanchang Jiangxi 330022,China)

In this paper,the anonymous pronoun“Yi”in the“Feng Zhen Shi”was chosen as the research object,using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 and the comparative study method to summarize the special usage of the anonymous pronoun“Yi”in“Feng Zhen Shi”.The anonymous pronoun“Yi”is rarely used while using“Jia”and“Bing”,and"Yi"basically does not refer to the guilty parties.As for the reason of this special usage,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 were explored in the article,then an assumption was made that it may be the special format of Qin’s litigation document.

“Feng Zhen Shi”;anonymous pronoun;“Yi”;litigation document

H131

A

1673-8004(2017)02-0057-07

10.19493/j.cnki.issn1673-8004.2017.02.011

2016-11-23

赵超(1993—),女,江西九江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汉语言文字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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