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不显著夹害问题的分析及刑事诉讼远忧

2017-03-29 12:32梁琦
中国经贸 2017年1期
关键词:明码标价合同法律规制

【摘 要】我国现行价格法、公司法、刑法对于经济不显著夹害问题的关注,几尽边缘化。经济不显著夹害,即经济生活中不显著的不利于消费者的事实行为与结果。其问题具有隐蔽性、违法性、悖德性等特点而不易被觉察、反制;也不具备刑事及刑事诉讼的准确规制。这令人忧思,该如何更好在遭遇经济不显著夹害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实现其监督作用?也令人忧思,公司行为会否就经济不显著夹害逻辑,存在触及法律底线的行为和价格、销售政策。

【关键词】公司行为;经济不显著夹害;价格;明码标价;合同;法律规制

一、前言

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一百四十八第五款、第八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六款: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采取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所谓“经济不显著夹害”,是指经济生活上不显著的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事实,包括“夹害者”行为与消费者的反应等现象。近年来,我国在加强打击经济犯罪领域虽然提高了力度、广度,但一些潜在犯罪问题,似乎没有得到特别重视。致使一些公司在价格、服务、销售等方面,屡屡出现不利于消费者的经营行为与结果,导致冲突。尤其是观念上仍占据“垄断”的行业企业,其行为与结果更加不易被觉察、反制。但巧,随着全面法治的不断深入,人们法治意识普遍有所提高。群众对于侵权、“违法违规”甚至“不公平”现象的意识敏感程度,大为增强。当一些经济上不显著的“夹害”来临,人们有的依然会默不作声,有的会“气不打一处来”,有的会“讨说法”。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如何实现“经济不显著夹害”问题的准确揭露,从而保护好、发挥好群众日常监督作用,仍是一个晦涩难题。比如:菜就这样爱买不买,想怎样?此种极端简单的“现实逻辑”,令人远忧:一些公司,会不会存在更晦涩难懂的经济不显著夹害?他们离刑事问责的边界有多近?进而忧虑:如果有,举报、调查取证、依法控诉,何其困难?

当前,我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出台,无疑是全面强化打击深层次犯罪的一种特殊制度补充。它从党内规范、道德等维度,给特定人群拉出“红线”,具有正面兜底的警示效用。那么,严格依循“罪刑法定”逻辑,党内“违犯准则”的,不一定构成“犯罪”;但“违犯”了的,又是特殊负担行为。这样看来,“经济不显著夹害”的行为主体“们”,确实也亟待一些“若干准则”来兜底。

二、一次亲历的电视缴费遭遇

2017年某月某日,本人因家庭有线数字电视“欠费”,携户主(本人母亲)身份证、户口本,前往最近的“某广电网络营业厅”(以下简称该厅)准备缴费,并打算一次性查询、咨询、续交其提供的“宽带”、“副机”情况。在没有准确合同观念指引下,本人家庭明确知道“确实应该到期了”。不料,遭遇如下:

本人进门取号排队。该厅,除服务台和保安台外,左右两壁和中间通道布满“电视机”产品宣传。本人发觉奇怪,因为也许在即将轮到的“办理台”前,会有显著的“价码服务(资费)”可供知晓。遗憾是,任何价码服务资费都没有。

于是便问:“你好。缴电视费,续交,多少钱?一共多少钱?顺便帮我查一下宽带是不是也准备到期了?续交,多少钱?一共多少钱?”

回答说:“你好先生,稍等。电视一共360元,按30元一个月算。宽带一个月45元,一年540元。按照一个套餐来交的话,可以优惠100元。就是说,电视与宽带一起交一年的,总共是540+360=900元,优惠100元。合计一共您要交800元。您还有一台副机,副机随主机,一年60元。最终就是一共要交860元。”

本人越发觉得奇怪,明确要求:“能不能把这些清单都打印出来,明确一点。”

回答:“具体是打不出来,您需要查可以电话咨询9XX5或登录我们网上营业厅直接查询套餐资费,这里只有总的单据。”

无奈之下,本人自己笔记在“800元”合计单据上,“45元一个月网、30元一个月电视、优惠100元”,并最终拿到“800元”与“60元”两张盖有专用业务章的“单据”(“60元”的副机本人最后取消了)。为不影响排队,本人不再纠缠于台前。但当拿着单据询问服务台人员时,回答:“您要的这些是没有的,但是540元的宽带套餐我们有的,请您看您的身后。” 那是张不显著的手写彩色小立板,图画着“优惠资讯”。上面写着“宽带540元/年”,但右边还有一句“宽带,720元/两年”。本人一气之下,即刻举报到有关部门,并随后按照该厅的“指示”登录他们网络页面。查询到的所谓“具体资费”,不仅不具体,而且对不上。

其显示的“我的产品”中,仅三项:一是电视基本包,26元/月;二是宽带费,45元/月;三是一个付费6套,5元/月。回想来,本人并没有签订该“合同”(该厅说的是30元/月的电视,虽然540元的宽带确实对上了)。这是26+5=31元/月的或26元/月的新合同。本人翻看自家账本,2016年这笔账:电视360元/年,宽带(4M)360元/年,副机60元;2015年这笔账:电视360元/年,宽带(2M)360元/年,副机60元。

次日,本人携该账本再回该厅,换到第三位经理时,此事情才告解决。当时本人问道:“服务质量的事情我不理了,我昨天来办理了这样一套东西,实在不清不楚,请您看后,我要问两个问题:第一,我能否把这份合同取消重新缴费,电视还是交360元/年,但宽带交720元两年的套餐,可以么?第二,可以的话,这样缴,还能否优惠100元?我希望您依据有关政策和文件回答。”

她没有按政策或文件地说了很多后,答我:一是可以按我的意思重新缴费;二是不能再优惠这100元。她答称:“就像做生意一样,这就不能再优惠了。”确实似乎是“买多少多,买少惠少”的道理。但最后她说了句话很耐人寻味的话:“您当然可以这样重订,当然是您不担心我们未来两年内对宽带会有更加优惠的话。”本人顿时回应:“您这个话我当没有恶意。这是我前年、大前年账:2016年宽带(4M)360元一年;2015年宽带(2M)360元一年。宽带由2M到4M,价格仍是360元。虽然您现在跟我说变成了所谓的“10M”,但540元/年的宽带与720元/两年相比,未来可能有比360元/年更优惠的么?”她突笑靥不止,认为这样想也是可以的“不同考虑”。于是其特安排本人重新订合同后,收回原单据,重新出示了依然不准确的总计单据。

随后,当地“发改委”来电询问本人该举报。本人一一相告,并说明:“我已得到了基本满意答复,但仍要求他们做好‘明码标价这件事小事”。

三、经济不显著夹害问题的分析及刑事诉讼远忧

1.对经济不显著夹害问题的分析

上述几则合同数据,经整理,比较如下:

“问题”,赫然出在2017年宽带套餐上。從“实际合同”看,2017年套餐二,实为360元/年,前提是一次性交足两年的量。相比套餐一的540元/年,一年量宽带费“单交”,要多出180元/年。而该厅的“销售政策”,却直接以“电视和宽带一起交的,优惠100元”来“吸引”客户,而非基于“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原则与自由,给客户一定的选择余地和考虑时间。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自主权的侵害。“720元/两年”的标价应与“540元/年”的标价同时显著出现,才是合法合规交易,实践上却严重“偏失”。尽管该厅也表明了不显著的“720元/两年”政策,但践行起来,显著是“抉择固定诱导”的、“争短利、争大利”的具体销售策略。试想,如此一来“争短利”,就能够短时多收集到每一客户“180元”的附加值,体现营利性公司法人的本质最大化;同时,压抑“720元/两年”实行,才能最优实现“540元”套餐价值,才是对本质要求的最大迎合。否则,套餐一或临破产。那又何必保留“720元/两年”的套餐二呢?

“根源”,或在该公司及其价格政策与销售政策上。该厅所属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上市公司。众所周知,在我国,他们有着更特殊的“社会性本质”。 作为产品定价的原始依据,企业内部的成本价格往往缺乏真实性与准确性。所以,套餐二“720元/两年”的提出,或正巧源于宽带历来的“360元/年”。当前,我国宽带服务行业呈现的一般竞争态势是:更高品质,更低费用。从2015年的2M变为2017年的10M,体现前者。而不涨价,即意味着保底价或“掉价”。保证竞争优势,体现社会性、公共性,价格定位一般“承前启后”,即锁定在原有价格里,否则或引发客户流失等诸多“紊乱”,尤其对国有企业而言。单交,则多交180元/年;双交,则无“附加值”,但需提供价值所有权的“让渡交易”,即“交够两年的”和“可用两年”。多交一年的“360元”,至少能保证为该公司在利率回馈中有所收益。这是对“营利性本质”的回归,是一种变化了的“涨价”,又较好地满足到特殊社会性或公共性需求。不至于让人觉得“多被收了钱”。所以,套餐二的存在,是一种复杂但必要的价格政策,同时也符合国有制企业改革浪潮的传统性一面。

实质上,套餐二是维系信任基础上的最优惠宽带套餐,不论未来这两年是否可能出现低破“360元/年”价格底线的情况。这种极端可能的出现,即低于360元/年底价,最多首先出现在主页更为专注的公司,如电信,而非复合型业务公司。从传统发展理念上看,任何公司的转型升级,成本控制一般都朝着人力成本驱高的价值取向发展,尽力降低其他物质成本。这意味着,360元/年的底价,也是目前该司人力成本的“晴雨表”。不论是壮大经营实体,还是侧重虚拟网络操控,都意味着电信行业企业在未来几年中的“吸人”力度和承载量,会不断提高与扩大。这意味着,360元/年的宽带底价,破无可破。所以,选择套餐二,两年内或不可能破底360元/年。哪怕变成“361元/年”的宽带费,也没有套餐一的“540元/年”来得凶猛。而该厅的销售策略却是:简单托举套餐一。

2.对经济不显著夹害问题的远忧

这或是该公司的价格政策与销售政策的“脱钩”。所谓脱钩,即价格政策在销售执行中,出现不一致性。从维护公司利益的最高位出发,下位销售政策的价格执行并没有完全符合上位价格政策的制定初衷,出现销售价格政策的偏失,需要一些“指导政策”来衔接。而至于该公司为何会脱钩,因笔者无法获得其有关文件,故难以得明。但该公司的宏观价格政策及其与销售政策的指导政策,确实从不显著中衍生出了显著的价格漏洞,即:谁才会知道选择套餐二而非套餐一?谁才能顶得住“优惠100元”的诱惑坚持选择套餐二而非套餐一?换言之,知道选择360元/年电视费单交与720元/两年宽带费单交“分别进行”的人,会是谁?

首先,可能有谁?价值政策的制定者、责任人以及少量销售政策的执行者,通常即公司董事、高管和价格工作人员。其次,应该是谁?股东会及其股东。公司法人,制定具有地区性的价格政策、销售政策及其指导政策,必然是公司的最重大决策事宜之一。股东会及其股东,应该是通晓其理的人,毋庸置疑。但这却只是它的理论逻辑,其现实逻辑极容易被“忽略”而并不一定非要通晓其理。股东会及其股东,是理论上的通晓者,却不一定是实践上的明白人;而这些文本政策的制定者、责任人,是实践和理论上的通晓者,却不一定是法律上的明白人。他们较为娴熟地知晓两个套餐的意义,解释并签署有关责任,并通过股东会决议,拿到公司最高决策的“合法性”效力,自己却不一定按照政策预想去解决自己的“电视缴费”问题。一方面,他们自己也要“看电视”,更比任何人都有可能趋向于与本公司签订“宽带合同”。他们当然会钻进他们早已懂得的合法性漏洞中去,窃取本公司价格政策的漏洞价值,换来套餐二的最优惠“庇护”,而代价仅是继续努力工作;另一方面,该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虽然可能违法违规,但其有效性却已经开脱了他们的职务或个人责任,成为法人意志。选择套餐二,对他们来说,不费吹灰之力就能维系历来“360元/年”的保底价格。当然,这只是假设,只是对经济不显著夹害问题的一些忧虑。

这是显著又高度隐蔽的公司“不忠诚”经营行为,具有违法性、悖德性。首先,根据价格法,利用价格手段“诱导”,属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就算“优惠100元”,其实还亏“180元”;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既不在台前“明码标价”更不注意提示套餐二。它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紊乱。本案未有“大乱”,原因或许显而易见:经济不显著夹害感,并非大部分人都会“委以重视”的。试想,一旦出现在该厅的绝大部分客户是法律工作者或其他职业人士,或大有不同。遗憾是,现实中绝大多数该厅的登门客户,都具有“年岁稍长”的特点。他们的奉行观念最多不外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其次,“不忠诚”行为所涉主体,包括股东、董事、高管和价格工作人员,是刑事责任的直接主体。他们的“假设行为”一旦查明存在,即是典型“不忠诚”行为。根据前述有关规定,他们的职务行为、个人潜在的“假设行为”,深具违法性。同时,就“不忠诚”入法而言,该价格政策的出台,或是未预料的瑕疵,并不具有主观恶性。但职务上的“欠考虑”,能为典型“不忠诚”,提供发展条件、可能和空间,是至少具有悖德性的。人们会责称:是该岗位的严重失职。

聚焦它的违法性,却缺乏足够准确的刑事及刑事诉讼法律规制。一方面,我国价格法,单独提及“刑事责任”的仅第四十六条。明文所涉刑事实体罪名,局限在“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这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遥相呼应。当前立法例,在这个问题上,具有将刑事规制功能边缘化之嫌;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的罪名渠道被窄化为五种常见“职务犯罪”。首先,这些职务犯罪的定罪,大都有着“起刑点”。其次,就犯罪主体理论而言,对职务犯罪主体的定罪,他们主观上的“违法性认识”扮演重要构成。当其明知“不忠诚”而选择套餐二,或告知其他人选择套餐二时,他只是一些“不经意的发现”而已,几乎不可能证明其主观上的半点“牟利色彩”。再次,刑诉举证困难。假设本案进入诉讼,就必须依赖于“数字合同”与“纸面合同”,来双面补强证明“实际合同”。而实际合同的全部,又都是些单方面的“口头合同”。数字合同所显示的“31元”或“26元”都不是事实合同,线上线下两套价;“800元”合计单据,又如何证明得了“套餐一或套餐二”的基本事实?选择套餐一,还有一则“优惠100元”情况,有待自认或证人证言。试问,这样的“三重合同”,如何证明得了基本事实?公司政策的制定者“们”,尚且完全可以在法律与道德的边际上游走,就更毋庸忧虑其股东会决议,是否可能集体沿着经济不显著夹害的法律逻辑,与价格法发生完全趋利的“背驰”可能了。假若真有,该股东大会决议不仅违法无效,且应背负“有罪推定”并自行承担抗辩与证无。

四、后语

《史记·货殖列传》: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亲朋道义因财失,父子情怀为利休。急缩手,且抽头,免使身心昼心愁;儿孙自有儿孙福,莫与儿孙作远忧。

本文只是“远忧”,仅针对经济生活中的上述经济不显著夹害问题进行假设分析,并上升到对它的刑事诉讼忧思。言之凿凿,恐全凭假设;一家之言,尚不足为信。不显著夹害问题,确实亟待法律“准确、及时”查明事实,正确适用刑法,而不仅是“行政法”。但就算设定了相应法律,避免其形同虚设,依然任重道远。毕竟,它始终处在“不显著”状态中,有待全面法治恢弘质变其为“显著”问题。《论语·颜渊》: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综观之,在我党“准则”的基础上,针对性出台相关经济不显著夹害的指导意见或要求,或是有利之举。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6.1.

[2]江偉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

[3]王波:《国有企业价格管理机制的调整策略》,载《现代经济信息》,2011.9.23.

作者简介:

梁琦,广西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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