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免赔额的学界研究与实践发展概况

2017-03-29 18:53吕越
中国市场 2017年9期

吕越

[摘 要]绝对免赔额制度在我国实行至今,至今没有相关学者研究。厘清绝对免赔额在我国学界与实践领域的发展历程对于执行免赔额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动车辆;保险免赔额;学界研究;实践发展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9.087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年均增长率达到20%。但同時许多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出现大量小额损失类事故,对其进行理赔成本巨大,所以我国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付率一直接近70%的盈亏线,甚至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占总保费规模近六成的车险业务处于亏损状态。而绝对免赔额制度是在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加以辅助运用的制度,能有效降低理赔成本和赔付率。因此,在商业车险领域,用绝对免赔额制度代替绝对免赔率制度有其必要性。

1 保险免赔额的构念、意义与类型

免赔额是指事先由双方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额能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保证保险公司现金流的稳定,降低投保人的保险费。

免赔额的种类多样,且各有其优缺点,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具体而言,包括相对免赔额(franchise deductible)、绝对免赔额(ordinary deductible)、弹性免赔额、递减免赔额、递增免赔额、绝对免赔率等6种类型。

2 我国保险免赔额研究概况

免赔额保险是一种很常见的部分保险形式,国外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向上:其一是最优保险合同的设计;其二是投保人保险需求的最优水平,以及该水平随经济环境的变化情况。我国从1980年就在车险经营上引入了免赔制度,国内学者对于免赔制度的研究也较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免赔额定价和保单设计方面的研究。吴黎军、田存福(2003)从车险保费模型出发,研究最优免赔额的数学模型。研究表明,单纯地不考虑效用函数,不存在最优的免赔额,但是引入投保人的效用函数之后,免赔额有最优解。而且效用函数中的风险厌恶系数对最优免赔额影响较大。贾保华(2009)通过假设投保人购买保险并需要承担免赔额以下的损失风险,构建了投保人财富效用最大化的模型,证明了使投保人财富效用最大化的免赔额就是最优免赔额,并且若投保人有递减的风险厌恶系数,则最优免赔额随着投保人的财富增加而增加。因此,最优的保单设计应是:个体在发生小额损失时至少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而在发生全部损失时还要承担超过免赔额之上的损失的一部分。

其次,对带免赔额的保险费率厘定的研究。高玮、付俐(2007)细致研究了不同类型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同时使用对纯保费的影响,并得出免赔额能降低纯保费和赔付次数的结论。庄小红、温利民、章溢(2014)在方差相关保费原理下分别用经验估计和极大似然估计对具有绝对免赔额条款的风险保费进行估计,并用数值模拟对这两种结果进行比较。结果表明,在观察的保单年数N较小时,极大似然估计由于经验估计,当N较大时,两种方法近似等价。

再次,对带免赔的BMS奖惩系统的研究。徐梦语、肖宇谷(2009)对我国汽车保险的2007年奖惩系统加入免赔额的情况从相对稳定状态下的平均保费水平、保费的变异系数、保费的弹性、被保险人的最优自留额几个方面进行了严厉性评价。研究结果表明,随着免赔额的增加,奖惩系统的各严厉性指标逐渐变小,意味着风险区分度逐渐变低。因而,免赔条款对于奖惩系统有互补和替代的作用,在奖惩系统中加入免赔条款可以协助区分风险和改善管理。孙景云、黄彦彦、李碧琪、刘玉胜(2012)利用无差别原理,将奖惩系统惩罚等级中增收保费的部分或全部用添加免赔额的方式替代,给出了替代后奖惩系统最优自留额的递推计算公式,并分析了免赔额和平均最优自留额的关系。

最后,对我国车险市场引入绝对免赔额的可行性研究。明平洲、张昭霖(2005)系统分析了免赔条款在抑制道德风险、减少逆向选择、增加投保人的选择度、降低保费和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并给我国推行免赔制度提出了建议。

3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免赔额的实践发展历程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在免赔额的实践运用上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3.1 绝对免赔率阶段(2003年以前)

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一直实行的就是绝对免赔率制度,相当于实行的是比例保险。这种免赔率的规定对于鼓励被保险人谨慎驾驶、减少道德风险方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这种制度在促进我国的车险市场的发展上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3.2 绝对免赔额的引进试用阶段(2003年至2007年)

2003年深圳市保险同业协会公布了《严格执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赔规定的公告》,要求深圳市不符合免赔规定的保险公司立即停止一切违规行为,坚决执行汽车免赔最低不少于1000元的规定,一时引起了人们对车险免赔的极大关注。根据当时车险的经营实践,10000元以下的损失事故占80%左右,3000元以下的损失事故占50%左右,1000元以下的损失事故占到40%左右,可见小额损失所占的比例之大。而1000元的免赔额规定,就可以减少约40%的小额赔付,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因大量的小额赔付而产生的经营管理费用。随即人保财险在内的几家财险公司将绝对免赔额制度引入车险中。时值2003年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保监会规定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版车险条款。在这次车险条款改革后,各财险公司细化了绝对免赔额,例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新版条款将旧条款中只有两个档次的免赔额细化为300元、500元、800元、1500元和2000元5个档次。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舆论准备和相关利弊宣传,加之免赔额本身可操作性差、单一的免赔额缺乏灵活性、忽视投保人的选择权等原因,此阶段绝对免赔额的推行并不顺利。2004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推出对家庭自用车、营业用车和特种用车的车辆损失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对每次损失事故实行500元的绝对免赔额的规定,规定一出台,引起强烈的争论,结果迫于舆论压力仅一天此项规定就被收回。虽然免赔额推行进度缓慢,但是各财险公司并没有放弃重新推行免赔额的努力,各财险公司相继推出不计免赔险产品,弥补消费者对不计免赔的需求。

3.3 绝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额并用阶段(2007年至今)

2003年的车险费率改革运行结果并不尽如人意,费率的市场化引起了各财险公司的恶意竞争,各保险公司为争夺市场,纷纷推出“地板价”。2007年,保监会只好收回定价权,重新实行统一费率。根据2007版条款,各财险公司可在车辆损失险中实行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实行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共同协商决定。同时,各财险公司仍然推出不计免赔特约保险,投保人若想不计免赔额,可另外购买不计免赔特约保险。之后,中国保险业协会在2012年推出车险示范条款(以下称2012版原条款)替换2007版条款,2015年又推出最新的示范条款,这两个版本的条款在机动车辆损失险的免赔方面的差异如下表所示。

由下表可知,两个版本的条款主要差别是事故免赔率中同等责任的免赔率由原条款的8%上升为10%。此外,两个版本的条款都规定在实行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实行绝对免赔额,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尽管车险的示范条款频繁变化,各财险公司更是各自不同程度和频率地变动自己的车险条款和附加险种,但是在免赔条款方面的变动幅度不大,而且各财险公司也一直为各附加险设定了不同的绝对免赔率。由此可见,虽然现阶段我国车险中绝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额并行使用,但是绝对免赔率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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