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探析

2017-03-29 06:01蒋丽萍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销售方征管发票

蒋丽萍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探析

蒋丽萍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引领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壮大.现今,电子商务已经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虽然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是从发展速度看,可以预见,我国电子商务在未来将会十分繁荣.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不再适应电子商务的客观实际,应该进行完善,所以我们需要结合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对现有的税收征管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使其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性,继而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现今的发展现状以及电子商务和其他传统商务相比下凸显的独有特点.第二部分,从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的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收制度

1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其特点

电子商务即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据相关数据统计,仅2016年的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就达到了10.5万亿元,与去年相比,同比增长了37.6%.在这其中,B2B市场交易的规模达到了7.9万亿元,与去年相比,同比增长了36.2%.另,网络的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也达到了2.3万亿元,同比增长43.4%.这些数据,表明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之快处于世界前列.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有着明显的特殊性,其特点大致总结为:1.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特征.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而从事的一种商务活动,其交易过程必然呈现出虚拟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从谈判到订货到最后的支付环节都是以网络为依托的,无需实地观看.如果是实物交易,通过物流就可以完成,如果是虚拟产品,直接在互联网上就可以实现整个交易过程.2.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偏低.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相比,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具体表现在,交易的中间环节锐减、交易无纸化、无实体店铺、信息来源成本低、宣传成本低等.3.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特征.网络的辐射范围可以覆盖地球的任何一地.与此对应,电子商务的范围覆盖全球,人们可以在全球的任何地点、在任何一个时间,简洁快速的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特别体现在电子商务中的虚拟产品,例如数字产品、信息服务类产品等,因为这些产品摆脱了物流,直接在网络上就可以完成交易的整个环节,真正做到了打破时空的限制.综上所述,这些特点是电子商务的优点,也正是这些特点造成了电子商务与现今的税收征管发展进度不同步的本源所在.

2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主要问题

2.1 基础数据不完善

2015年10月1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实现了三证合一.但即便如此,很多的网络卖家拒绝登记,直接在网络上隐姓埋名.所以对于电子商务的销售者,税务部门的基础数据严重缺失,更谈不上税收管理.

2.2 征管难度大

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以及隐匿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难度,税务部门在税源监控环节、税款追踪环节以及税务稽查环节都表现的力不从心.现行的税法中规定,税制的纳税期限是根据发票开具的时间来判定税务行为发生的时间的,而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网上交易,交易过程中没有纸质的发票,所以现行的税法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凭证都是一连串的数字信息,这些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电子凭证可以被轻易的更改,所以缺乏纸质凭证的可信度.这些都给电子商务的征管带来极大的难度.

2.3 法律约束力度不强

现行的征管法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也并没有明确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

3 对策

3.1 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简而言之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书面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税务登记制度不仅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一项法定环节,更是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的必备第一环节.少了税务登记环节,一切税务活动均无法开展,管理更无从谈起.《税收征管法》中第15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2条都有相关规定,规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是已经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虽然已经三证合一,但是电子商务的销售方为非实体店,工商部门并没有要求其办理营业执照.综上所述,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的重中之重是完善工商登记制度,三证合一之后已经完成了登记信息从工商部门到税务部门的传递,建议工商部门制定法规,针对电子商务的销售方采取强制登记措施.

所以规范电子商务纳税行为的第一步就是建立适应于网上交易的税务登记制度.现有的税务登记内容很明显,并不适用电子商务.因此在税务登记表单中应该增加电子商务涉及到的网站网址等登记信息.在电子商务销售方取得收入或者有涉税行为时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完善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取得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后续的税务管理打好基础.

3.2 推广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虽然是无实体店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特别即绝大部分依托于电子商务运营商.有交易就有资金流动,电子商务的资金流动也可以从电子商务运营商方面着手进行监督.例如,当交易完成,卖家确认收货后,电子商务运营商会将资金打入网络销售方的账号.此时,税务就可以介入,对资金流进行读取,计算相应的税款,完成税务申报缴纳.通过对资金流的读取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税务行为进行追踪、管理和稽查.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非常适用于推广代扣代缴制度.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商达到对电子商务销售方进行税务行为征管的目的.当然,也有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是自建的网络交易平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对登记的银行信息,交易的物流信息等记录进行对纳税人的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人可以由金融机构担任或者由物流机构担任,缴纳应缴税款.

3.3 完善电子发票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出台,网络发票得到推广,发票在线系统得到广泛使用.纳税人通过发票在线系统打印发票的记账清单,数据与税务系统保持一致确保其正确性、真实性.但是,这种网络发票,并不是真正的电子发票,本质上还是纸质发票.电子商务纳入征管正规管理后,迫切需要对《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完善,法律法规规定后,配合专业的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3.4 税收优惠制度

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对于这种新兴产业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后,并不意味着剥夺了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而是由政府出台专门的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制度.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中某些特殊行业、电子商务中不达到一定交易额的销售方、电子商务产品出口国外等需要大力扶持的情况,国家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制定起征点等方式对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优惠、减免,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5 法律约束

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和完善,使之最终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既不会使电子商务的发展招到阻碍又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不仅应涉及税务机关,也应同时涵盖工商部门、海关部门、金融部门、物流部门、公安部门、电子商务运维商等相关部门.只有各个部门相互协作、积极配合,才能确保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工作落实到位.具体到地税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确定电子商务适用的税种、税目、行业、登记类型、起征点等信息.只有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有法可依,才可以真正做到依法收税,应收尽收.

3.6 技术保障

一切准备到位,还需要专业人才.电子商务是高技术商务,对应的税收征管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素质,不仅仅精通税法、税收征管、会计,同时需要了解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等.现今的税务部门,极度缺乏这种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用两种办法.其一,面对社会招聘专业人才,通过考试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进行招揽,设立专门的岗位,安置专业的人才.这部分人才通过高新引进后,可以整体带动税务部门的征管素质.其二,定期举办专业培训.有针对性的举办各种培训,通过培训提高现有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4 展望

在税收征管发展远远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上,我国需要积极制定相关法律,制定相关办法,培养相关人才.通过社会各个部门,将电子商务纳入税务部门的监管,使电子商务在税务部门的监管下,不仅快速而且健康的蓬勃发展.

〔1〕2016年 (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EB/OL].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http://b2b.toocle.com/zt/16dsscbg/.

〔2〕魏秋萍.税务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3〕俞立平,李建忠,何玉华.电子商务概论教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4〕高富平,尹腊梅.电子商务法律基础[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5〕邵冰.论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法设计的基本原则[J].经济研究导刊,2009(08).

〔6〕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就《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EB/OL].http:// www.chinatax.gov.cn/n1481/n1484ln1491/c148414/content.htm1,2014.4.20.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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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60X(2017)05-0112-02

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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