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之间专利审查制度区别与联系

2017-03-30 15:58田志远
科技与创新 2016年24期
关键词:商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

田志远

摘 要:在国际贸易中,基于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可以了解到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价值观司法制度建设等。因此,对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审查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发展的重要内容。要想进行贸易,就必须了解各国及各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通过对中国与香港地区之间专利审查制度的分析,对中港专利审查标准进行深层次的了解,以便积极应对各地知识产权程序中的差异带来的问题,形成应对专利审查差异的策略。

关键词:中港专利审查;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商会

中图分类号:G30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cnki.kjycx.2016.24.006

专利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缘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的上升,即因世界格局由政治中心转向经济中心而产生的财富创出方式的转移,由劳动资本快速转换为科学技术、设计等都涉及到知识含量的产权。国家与地区之间的竞争正在从以往的军事竞争转变为技术、信息的竞争。只有积极展开关于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开发,才能利用其巨大的创出能力提高国家竞争力。

1 中港专利制度比较

1997年前,香港沿用的是英国的专利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获得授权之后的5年内在香港登记获得专利;1997年之后,香港拥有了独立的专利法律体系,制定了《香港专利条例》等独立的成文法则,并沿用至今天。

现行的香港专利法律法规实行的是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的双轨制度。其中,标准专利的规定与大陆的发明专利相当,均执行20年的保护期。香港标准专利制度规定,可在中国大陆在内的3个指定专利局(香港政府认可)进行申请,经过规定程序后方可申请香港的专利。

在标准专利申请制度中,香港知识产权署不进行实质性的监察,只履行等级程序便可取得专利。但在短期专利申请的流程中,则需要在香港提出申请,且短期专利申请流程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相似,都是面对创新性能低、市场周期短的技术创新而设,保护期很长,最长可以达到8年;不同的是香港短期专利申请依然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获得许可。

目前,香港知识产权署已经开始反思标准专利制度,希望从英国的专利法律体重转变出来,建立香港自己的专利法律体系。为此,香港政府邀请了包括律师工会、专利师协会等在内的主要商会、社会团体,听取各方意见,在香港专利制度的独立的基础和可行性上不断加以论证。

中国大陆的专利审查制度中的实质审查一直是具备主权国家的实质规定的,专利本身具有垄断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因此,香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专利制度实际上是对经济主权的忽视。实质审查是对申請专利的发明进行技术审查的手段,是主权国家在接受发明者的专利申请后技能型的审查。我国的专利制度中的实质审查分为及时审查和延期审查。其中,及时审查是指接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实质审查;延期审查是指专利局对专利进行初审后先发布公告,经过一段时间的推迟后再进行实质内容的审查,但这种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存在申请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缺陷。

2 中港标准专利审查的特点和原则比较

香港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请具有间接性。申请人需要在香港知识产权署认可的3个指定专利局中任选一个提交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才能进入香港本地的标准专利申请流程。先由香港知识产权署对经过指定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进行登记,然后授予相应的香港标准专利。这种间接性反映出香港实质审查主权独立性的缺乏,但这种方式也有优点,即申请专利的材料可以优中选优,保证了香港标准专利的质量。

与大陆地区的专利授权方式不同,香港知识产权署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不审查任何线上提交和线下提交的专利申请,只依赖指定专利局审核。香港专利的标准申请步骤为:向指定专利局递交申请获得授权,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获得指定专利局授权后的6个月内,将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以及相关材料送至香港,香港知识产权属会在3个月内对申请的专利进行登记,完成登记后,申请人取得香港标准专利。

虽然香港对标准专利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标准专利一旦审核并批转,在香港地区就成为了被认可的具有独立权利的香港专利。大陆地区对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虽然是香港知识产权署给予批准的基础,但一旦进入香港专利审批程序,无论是失效还是撤销,都不会对香港标准专利的审批和授权造成影响,且香港政府为了保证专利申请的稳定性,还特别规定,如果申请在指定专利局被作为异议或被申诉的专利,则指定专利局对其发出撤销和修改指令,只能作为香港专利注册处的参考,需要提交申请后,方可在香港专利注册处进行撤销标准专利的操作。由此可见,香港知识产权署虽然没有中国大陆地区清晰的对专利的审批权,但对标准专利的事后监督是比较完善的。

虽然香港标准专利制度依赖指定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和审核结果,但其也有必须遵照执行的专利审核成文法和判例法,即香港在专利批准上会遵照不同的法律体系来执行。其中,一套体系为专利审查阶段,这个阶段的专利审查是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指定专利局对专利审核和授权;另一套体系是专利申请经过审核进入香港地区的司法领域后,香港本地区有权对专利的权属争议等依据香港本地的判例法进行有效判断。

在专利的判断原则上,香港地区和中国大陆的指定专利局有不同的规定。香港地区的专利制度规定导致专利无效的法定原因是发明人自身的错误;在中国大陆的专利制度中,主体的错误不会造成专利无效,只可以将专利权主体进行转移。

在等同原则上,中国大陆的专利侵权判断采用“广泛运用”的原则,而香港专利法因沿用了英国的判例法而没有遵循这一原则。

3 标准专利制度与原授专利制度的比较

由于香港地区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而中国大陆指定专利局的审查又存在缺陷,因此,对于部分不具备专利申请资格的专利而言,就有了获得授权的可乘之机。

在中国大陆的专利制度下,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专利申请,不需要经过其他专利局就可以获得许可得到专利。香港地区的专利申请制度不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样的制度同样适合于经济体量较小的国家或地区,因其具有费用低廉、高效、无需设立庞大的专业审查员队伍等优势,这种专利制度受到了香港以外的专利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支持。在注册专利制度下,专利拥有者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精力较充沛的申请方才能拿到专利。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专利侵权诉讼,则专利拥有者的经济利益易遭受损失。在这种制度中,当地的专利局没有审查权,因此,也就无法运用专利政策的主动权,无法通过专利审查规则和程序来保护专利拥有者的权益。中国大陆的专利审查制度具有独立性,能有效、稳定地保护专利拥有者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中国大陆可以根据情况制订、修改专利审查制度,这很好地促进了本地专利申请流程的创新,对本地产业的发展具有刺激作用。

4 中港专利制度的社会基础

香港的的经济模式在经历了多次改变后,形成了围绕天然良港建立的物流经济和商贸行业。作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产业在香港经济活动中所占比例较大,而知识型的经济活动所占的比例较小。从香港的本地专利申请数量上就可以看出这个特征——2010—2015年,香港每年的专利申请数量远远少于中国大陆,而来自中国大陆的这5年的数据报告显示,标准专利申请数量占到了总量的70%以上。技术创新的不足导致香港设立原授专利制度缺乏动力。

香港作为国际贸易、物流中心,制造业的市场份额却比较小,虽然众多跨国公司在香港申请专利,但多数为加工类产品或消费类产品,且因中国大陆地区是很多香港本土企业进行产品生产的主要市场,因此,专利申请人多选择其他国家及地区进行专利申请。

中国大陆一直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大力发展经济转型和升级,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积极致力于地区经济的创新中心、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设立。为了吸引创新活动的参与者,中國政府不断将知识创新作为推动现代社会经济持续增长的巨大动力,在人才、知识、研发等方面的不遗余力。因此,实质产权策略在中国政府的改革措施中占有重要位置。在政策主体和措施的推动下,中国大陆的科技创新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因此,众多的知识产权、技术专业、创新活动、知识产权商业活动需要制度的保证,从而提升中国大陆国际创新科技水平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层次。

5 中港之间专利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

从历史原因和本地现状分析,香港地区专利制度的设立目前面临的问题有:带有知识产权性质的专利申请数量不足、用于审查的专业人员匮乏、专利审查的收费不足以支持运行及支出。如果香港政府能在本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活动上加大投入,香港的专利审查还是可能获得发展的,从而使申请者直接在香港本地进行专利申请,这对很多香港本地申请人是具有吸引力的。香港特区政府应多考虑与专利审查机构的合作,建立与大陆知识产权局的协议框架,实行中港两地的专利注册制度的互认机制。这样既可以将重复审查简化,提高审查效率,还能提高香港的原授专利的申请数量。

另外,针对香港专利申请人员缺乏的情况,可以委托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局承担相应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在此期间,应积极组建审查队伍,加大对原授专利制度研发的投入。

6 结束语

2013年,香港知识产权属与中国产权局签订了专利审查制度的合作协议,中港之间在专利制度上加强了合作和交流,在人员培训、技术协助等方面为未来的专利制度的衔接打下了基础。这意味着中港之间的经济联系将更加紧密,信息流动将更加频繁。推动两地在专利审查领域的合作与互认,将更加有利于专利申请人获得更多的保障,有利于技术的交流与转移,有利于建立双向的专利审查合作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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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洁.我国香港知识产权署专利检索简介[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09).

〔编辑:张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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