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正对加班的认识

2017-03-30 10:08艾广明
共产党员·上 2017年3期
关键词:作息时间领导者权益

艾广明

说起加班,应先说上班,在上班的基础上才能有加班。古代就有上班的概念,但使用范围很窄,不过是上朝、上值的另一说法,和普通百姓并没多少关系。农耕劳动常常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上班下班的时间并不很精确。近现代劳动、工作的组织化、社会化高度发达,作息时间规范非常必要,上下班的制度才广泛建立起来,遍及各行各业。上班虽然广泛普及,但也不是只有上班才能工作,有一些职业不要求坐班,作息时间并无严格规定,也就谈不到加班。有严格作息时间的也不都是“上班族”。学生上课、军人操练,决不允许迟到早退,但不涉及工作绩效、劳动报酬、劳动者权益等问题,通常说的上班并不包括他们。

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此外再工作才叫加班。加班的概念不可滥用。加班是上班时段的延长,不上班怎能谈到加班?加班是在工作场所接续工作,有些应酬活动虽然也有工作内容,但兼有休闲的意味,不能和加班一概而论。劳动者回家看书学习,加油充电,与工作也相关,但属于个人自由选择的行为,也不应列入加班。加班是管理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安排,是规范的有组织的行为,个人自愿流连在办公室,以至忘了下班时间也算不上加班。加班应以法律规定的一天、一周劳动时间为依据,单位可以自主安排具体的工作时间,可作调休、补假处理的,也不能算加班。

加班和领导者、管理者联系非常密切,而且头绪挺多。加班既然是有组织、有领导的行为,那么加班的决定一般是“当头的”做出。应否加班,“当头的”自由裁量权挺大。加班的意义是中性的,不必过分声讨。当工作任务没有完成,停顿下来会造成损失时只能选择加班。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天灾人祸降临之际,加班还可以讲价钱吗?加班的突出问题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加班导致健康问题现在还谈不上多么严重,“过劳死”毕竟是特例。领导选择加班往往有一定理由,而且多是理直气壮,不宜轻易否定。应该着重探讨的是加班必要性怎样,做出加班的决定是最优的选择吗?真的不能在上班时间做好工作吗?加班有完成工作任务的理由,同时也涉及劳动报酬、劳动者身心健康等一系列问题。领导者、管理者应该统筹考虑,把完成工作任务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结合起来,努力完成任务,也要努力不加班!

某些领导常有喜好让员工加班的倾向,譬如工作任务紧迫,宁可让员工牺牲一点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赶工期。这类情况只要不過分,又能获得员工的理解,还是正能量的。但好的东西用过了,也会走向反面。既然是加班,就意味着不是常态,要有充分的理由并得到群众的理解,决不能置法规、员工权益于不顾。有些领导喜好加班就不是出于工作激情了,而是特殊的癖好和不正的心术。为得到异乎寻常的业绩、效益,要求员工加班,实际是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加班的辛劳变成了老板的利润、领导的政绩,劳动者的权益却被漠视。还有的领导自己为了显示勤恳、辛劳,到了下班时间还在安排工作,要求下属待命,其实工作完全可以安排在上班时间做,白天做什么了呢?

一些领导者对待加班有个认识误区:不是提倡忘我工作、拼搏奋斗的精神吗?怎么加班多少还成了问题?是非必须澄清。全身心投入、夜以继日工作的精神是宝贵的,万万不能丢弃夙夜在公、一心一意干事业的优秀品质!然而全身心工作和加班并无必然联系,不加班不等于下班后把工作放到九霄云外去了。勤奋工作与必要的休息、个人自由安排一些活动相辅相成。下班前要对接下来的工作有安排,对可能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有预案,这仍然是夙夜在公。很多领导干部“五加二”“白加黑”,不能按时下班、休节假日,确实辛苦,应该点赞。但是领导不应把自己加班加点工作简单推及到普通员工身上。领导、管理工作不是一个简单用上下班时间来衡量的工作,不应该和普通职工攀比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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