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及经验总结

2017-03-30 23:56马娟
中国市场 2017年8期
关键词: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中小企业

马娟

[摘要]文章通过对美国、日本两国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做法进行研究,归纳、总结出对我国值得借鉴之处。如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及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等。

[关键词]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8.113

1美国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

1.1中小企业的“温室摇篮”——SBA

中小企业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SBA)于1953年由美国联邦政府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援助、市场开拓等全方位、专业化的金融援助。SBA主要从四个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第一,资金扶持。到2016年底为止,SBA与全国700多家商业银行合作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贷款形式有三种:一是担保贷款,为需要贷款的小企业向私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二是直接贷款,由SBA直接拨付。三是协调贷款,贷款方为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协会。第二,咨询与管理培训服务。在咨询方面,全国有1.4万名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组成的经理服务公司和960个小企业发展中心,通过自愿的和合同的方式为小企业家服务;在管理培训方面,通过大专院校、中等学校、商会、贸易协会等向小企业提供经销、技术及决策等管理方面的培训。第三,促进小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局制定了“小企业出回流动资本项目”,使多数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这个项目为小企业提供短期出口信贷,以此帮助中小企业扩大出口。第四,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1.2资本市场的大力支持

NASDAQ(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AutomatedQuotations)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自成立之初就鼓励中小企业上市,它非常重视企业自身的发展潜力,允许企业在起初没有利润的情况下挂牌售股,为高风险而且通常是没有盈利的技术公司提供融资渠道。同时,虽然NASDAQ有严格的退出机制,但其优胜劣汰的资本竞争原则,一方面保证了上市公司质量和资本发展环境,另一方面,更高、更快、更强、更大自然成为企业的基本生存哲学。

1.3小企业投资公司

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投资法案》后建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是由SBA审批和直接管理的私有金融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向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尤其是传统型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信贷及投资。它是SBA向小型成长型公司提供风险投资的首要方式,也弥补了无法从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的中小企业的不足,同时,也是为了培养风险投资专业人才,推动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

2日本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

2.1完备的法律体系

日本具有健全的小企业立法体系,从多个方面为小企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宽松而稳健的金融环境。1963年,日本制定了《小企业基本法》,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经济双重结构”的矛盾。1999年12月,日本政府对《小企业基本法》进行了重大调整,例如,促进金融交易程序的公正化,巩固基础,充实人才、技术等经营资源;促进经济创新、积极变革,拓宽发展空间,与时俱进,提高企业自主发展能力;在这些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安全保证网络系统,在保证小企业安全经营的基础上促进其提高适应经济发展的各项能力。此次调整后,又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先后制定了30余个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涉及金融方面的主要有《小企业现代化促成法》《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信用保证协会法》等8部。

2.2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Policy-basedFinancialInstitutions)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日本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有3个,分别为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和商工合作社中央公库。1953年,小企业金融公库成功设立,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提供长期固定利息贷款,政策性特别贷款及重点支持新事业、开发新技术活动等;国民生活金融公库是由原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和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合并而成,是日本政府专为20人以下的小企业和公民提供小额资金支持而设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公合作社中央公库是一家半官半民性质的金融机构。

3经验总结与启示

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贯穿着人性化的扶持理念,分阶段、差别化的实施措施支持了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发展。相比于美国、日本等其他发达国家,我国中小企业的成长并不一帆风顺,并且在发展过程中进入了融资难的瓶颈,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它不仅制约着中小企业的进步,也影响了中国经济这个大环境的发展。因此,对于这个难题,我国政府应发挥其职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扶持,鼓励其更好地发展。

3.1完善信用擔保体系

美国具有相当完善的信用体系,相应地,其信用担保系统也非常完善,这就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稳健的建设平台,而美国政府主导的做法给了我们一些宝贵的借鉴意义。首先,我国的中小企业不仅在融资问题上面临着很大的问题,其自身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困难,如中小企业规模小,实力弱,信用度低,这些因素使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更加严格,同时,资金实力薄弱的私人担保机构的担保条件也更为苛刻,再加上银行贷款的连带担保和财产抵押也进一步限制了贷款范围,诸多的原因使中小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在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政府适当的助推作用,吸引更多企业进行投资,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引进民间资本,建立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模式,这样不仅能在短时间内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在长期发展的长流中也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的良性循环。

3.2健全法律规范

用法律手段支持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必要的途径。通过制定一系列专门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宜的法律,规范银行、中小企业等各类相关行业的运作程序,保障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序进行,增强融资效率,提高融资成果。相比美国、日本而言,我国在对中小企业的立法方面限制颇大,仍处在初步探索、创建阶段。迄今为止,我国在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法律仅有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其政策性、宏观性的法律内容无疑已经无法与当今处在发展瓶颈的中小企业相适应,无法更好地推进中小企业良好发展。因此,一套完整的、有针对性的、较详细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已经必不可少。具体而言,这套法律应包括银行间接融资的相关规定,信用担保作为中介的各种规定以及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规定。横向纵向打通法律贯穿渠道,全面提升法律环境,这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对于建立我国的信用体系也是一个优良渠道。任务艰巨,道路且长,我们期待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

3.3中小企业自我提升

无论是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逐渐完善,还是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要想获得所需的金融支持,其重要的前提是着力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能力,提升自身素质和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中小企业需建立明确的权责机制、完善的内控制度以及加快培植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以此壮大中小企业规模化效应,提升整体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支持—产业集群发展—金融支持力度加大”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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